中国智慧城乡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智慧城乡产业联盟(暂定:以审批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
中国智慧城乡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由中央党校联合八部委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是致力于推进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在城乡中的普及和应用,由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社团组织等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非营利性的全国性产业联盟。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
本联盟的宗旨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咨询服务等作用,在会员间建立起快捷的信息沟通机制、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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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作协商机制、开放的资源共享机制,为联盟会员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推动城乡信息化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在工信部等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联盟总部设在北京,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上海,必要时在各省、市设立办事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对城乡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进行指导、协调、服务与监督,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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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搭建共享网路平台,推进电子商务技术在城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应用水平,加快城乡贸易的发展,繁荣城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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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联盟成员信息交流平台,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及相关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关建立广泛的联系,举办各类研讨会、展览会,推动技术交流、产品销售以及相关合作,为联盟成员开拓市场提供帮助。
四、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活动,推动信息技术在城乡建设中的应用领域。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支持一批骨干企业、示范基地或应用示范工程的发展,宣传推广城乡信息化产业中的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会员企业开拓城乡信息化产业新市场提供服务。
第三章 联盟组织
第七条 联盟成员
凡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均为联盟成员,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在中国境内合法经营或开展活动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大专院校、政府有关部门;
二、承认并遵守本联盟章程;
三、自愿提出申请,并经联盟秘书处核准;
四、积极参加联盟活动。
第八条 联盟理事成员
一、具备联盟成员条件;
二、提出申请,由联盟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如果联盟的发起单位提出申请,则自动当选理事成员。 第九条 联盟理事会
一、全体联盟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代表组成联盟理事会,理事代表的人
选变更由理事单位自行决定,但要及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联盟秘书处备案。
二、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
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4年。
三、理事长人选由中国电子商会推荐,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确认,同一人
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
四、副理事长人选由理事单位推荐,需要时可设常务副理事长1人,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确认。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指派的联系代表,自动当选副
理事长。副理事长可连选连任。
五、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确认,可连选连任。
六、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确认,可连选
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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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联盟理事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每届理事会至少召开1次理
事大会。理事大会只有在四分之三以上理事代表出席,超过一半以上到
会代表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
第十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代表由理事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表决确认;常务理事代表
资格任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二、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
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代表理事会对联盟重大工作进
行表决。
三、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只有在四分之
三以上的常务理事代表出席,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同意,才能形
成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
联盟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联盟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秘书
长在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的领导、监督下主持日常工作。并代表
联盟对外开展各项工作。
一、联盟秘书处的具体办公地点由理事长与秘书长协商确定;
二、联盟因开展专业工作需要下,可在秘书处设专家委员会,并由秘书
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联盟专项事务办事机构
一、为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资源优势和积极性,联盟秘书处可在会员单位设立专项事务办事机构。
二、专项事务是指由联盟秘书处提出,经联盟理事会、或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重要工作任务。包含(但不限于)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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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工作要求、授权范围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内容。
三、专项事务办事机构的承办单位,由联盟秘书处提出,经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确认。
四、专项事务办事机构在秘书处的工作指导与监督下,可代表联盟对外开展与专项事务相关工作。
五、专项事务办事机构必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以内开展工作,必须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否则经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可终止其承办资格,并由其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六、专项事务结束后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经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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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可取消该办事机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
一、享有平等参加联盟举办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平等了解联盟工作动态,信息咨询的权利;
三、享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享有退出联盟的自由。退出联盟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秘书处一周内应无条件予以复函,逾期未复函退出联盟自动生效。退出联盟,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五、遵守联盟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联盟决议;
六、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参加和支持联盟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八、及时准确地提供联盟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成员(含理事、常务理事):
一、享有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享有本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积极承担发展联盟成员的义务;
四、有按要求参加联盟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义务,在城乡信息化产业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坚持工作原则;
五、理事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的行为,或者有严重损害其他成员单位与本联盟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取消其理事资格,甚至劝其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享有联盟理事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具有积极参与联盟工作的意愿,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正,不得假公济私;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如有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的行为,或者有严重损害其他成员单位与本联盟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决议,可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申办联盟专项事务办事机构,理事长单位优先于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优先于常务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长单位优先于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优先于联盟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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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联盟活动
第十五条 联盟秘书处根据理事大会决议、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活动。
第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根据会员的申请、建议等,可协助开展相关活动,但涉及到其它会员利益等重大活动,需事先征得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会同意。
第六章 联盟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经费来源,会员会费、赞助费、专项事务监督管理费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服务收入。
第十八条 加入本联盟,各联盟成员要缴纳会费。非盈利性组织的联盟成员单位,免收会费。会费标准为:
一、联盟会员单位 人民币2000元/年
二、理事成员单位 人民币2000元/年 一次性赞助费1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 人民币2000元/年 一次性赞助费3万元。
四、副理事长单位 人民币2000元/年 一次性赞助费5万元。 第十九条 联盟秘书处不设独立财务,由常务理事会决议后,委托一家联盟成员单位代管。财务审批权为理事长,或其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 第二十条 秘书处每年须向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联盟专项事务经费来源,联盟秘书处划拨的支持费用、承办单位提供的支持费用、以及专项事务开展中获得的服务或商业化收入。 第二十二条 联盟专项事务承办单位要对专项事务进行专项的财务管理,可开设独立账户或由本单位财务代管,每年须向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接受联盟秘书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八章 联盟的终止和解散
第二十三条 经2/3注册理事单位同意可终止或解散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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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发起单位中央党校决议,可终止或解散联盟。 第二十五条 经本审批本联盟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决议,可终止或解散联盟。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通过,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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