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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逻辑解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逻辑解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逻辑解释 第10卷第11期 2011年11月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Guangz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 Vo1.1ONo.11 NOV.20l】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逻辑解释 秦强 (全国宣传干部学院,北京101400) 摘要:我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是指2004年修宪时新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 逻辑结构上看,人权条款的逻辑主体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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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逻辑解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逻辑解释 第10卷第11期 2011年11月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Guangz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 Vo1.1ONo.11 NOV.20l】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逻辑解释 秦强 (全国宣传干部学院,北京101400) 摘要:我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是指2004年修宪时新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 逻辑结构上看,人权条款的逻辑主体是"国家",人权条款的逻辑客体是国家的"尊重和保障"行为, 人权条款的逻辑内容是"人权".厘清人权条款的逻辑结构并对其进行规范解释是落实和实施人 权条款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中图分类号:D8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94X(2011)11.0020.08 2004年3月14El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四次修正案第24条规定:"原宪法第三十三 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原第三款相应的改为第四款".此次修宪中所 新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由于其对人 权的旗帜鲜明的张扬,而被人们习惯称为"人权条 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作为人权规范的 特殊表现形式,由不同的构成要素组成.从人权规 范的逻辑结构来看,人权条款主要由人权条款的主 体,客体和内容等三部分内容构成.从"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的文本表述上,我们很明显地可以看 出:人权条款的逻辑主体是"国家";人权条款的逻 辑客体是国家的"尊重和保障"行为;人权条款的逻 辑内容是"人权".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中的抽象化的"国家"究竟指的是谁? 什么是"国家尊重人权"?什么是"国家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权"究竟是什么含义? 一 ,国家的人权义务:何谓国家 从规范结构上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逻 辑主体是"国家".国家之所以负有"尊重和保障人 权"的义务,是由人权的性质决定的.从性质上看, 人权是一种应然性的权利或道德性的权利,它是人 作为社会主体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因时 间,地点,国家和人种的差别而有所差别.根据古典 的社会契约理论,人们达成契约组建国家的直接目 的就是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是保障人权. 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权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 具有最终的合法性的价值依据之一,也是衡量一个 国家的文明程度的试金石.人权的保障力度也凸现 了这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不论一个国家的经济 发展再迅速,政治运作再高效,只要这个国家的人权 保护状况是糟糕的,那么人权价值的至上性就会把 经济,政治发展的成果全部抹杀掉.因为,在人权主 义者看来,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的进步,归根到底还是 为了人权的全面进步,如果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的进 步是以人权的侵害为代价的,那么这种发展就是本 末倒置,就丧失了其发展的意义.人权的价值在于 它已经"从背叛者,异议人士的话语变成合法政府 的话语."_J"因此,"在现今及未来很长一个历史时 期里,国家将是最主要的人权的义务主体.因此,促 进和保障人权基本自由的实现,最根本的是取决于 国家一级的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和有效."_2j8 收稿日期:201109—1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CFX043) 作者简介:秦强,全国宣传干部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从事宪法学,人权理论研究. 第11期秦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逻辑解释-21? 从文本规定看,"国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主体,这自无疑问.但是,这里的"国家"又该如何 予以界定呢?按照国际法上的通说,国家应该具备 以下四个要素:第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的居民; 第二,具有较为确定的领土;第三,具有一个有效统 治和治理的政府;第四,享有对内具有最高权力和对 外具有独立权力的主权.而作为人权条款的主体的 国家究竟为何,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为"抽象国家说",认为人权条款中的 "国家"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概念,泛指国际关 系和政治领域中的活动主体.如王启富,刘金国等 教授认为:"当代的政治国家是扞卫人权的基本机 构,政治国家对人权的落实要承担更大的责 任."[3]276王孔祥也认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义务主 要指向国家,国家是国际人权法上主要的义务承担 者." 第二种为"公共权力机关说",人权条款中的 "国家",主要是国家的公共权力机关,如方立新,夏 立安教授认为,"人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主要 是国家或政府,即公共权力机关.„„国家作为人 权法律关系的基本义务主体,在于作为权利主体的 个人,特殊社会群体等都生活在特定的国家和地域 之中,与国家具有紧密的关系.一国,一地区的人权 状况如何,直接与该国,该地区的公共权力机关的活 动相关." 第三种为"广义政府说",认为人权条款中的 "国家",实际上指的是一种广义上的政府.如李步 云先生认为,"这里所说国家,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 政府.而'政府'取其广义,即将国家的立法,行政 与司法等机关都包含在内.国家是人权实现的最主 要的义务主体,其作用与责任远远在其他义务主体 之上.'' 第四种为"国家机关说",认为人权条款中的 "国家",指的是具体行使各种公权力的国家机关. 如韩大元教授认为,"从中国宪法实施的基本要求 看,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 者要积极地承担保护义务,使人权的理念在立法过 程中得到实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或适用 法律时,应尊重基于人权条款而做出的保护义务,确 立具体的程序与规则."6 在以上四种学说中,笔者赞同"国家机关说"的 主张,因为,人权条款中的"国家"主要是指行使国 家公权力的具体国家机关.因为,国家作为一抽象 的政治实体,一般只在国际法上承担责任.如果将 "国家"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则会造 成宪法责任的无从着落.所以有必要在人权保障实 践中,将抽象的国家转化为具体的国家机关,正如于 沛霖所言,"国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 作为人权保护义务主体的国家,也从最初的抽象意 义上的国家向实际生活具体的国家转变,即国家实 际上是指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的活动,包 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与公权 力活动有关或实际上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活动." 因此,在具体的人权保障法律关系中,国家与人权的 关系往往表现为国家机关与人权的关系,国家的人 权保障义务往往转化为国家具体机关的人权保障和 救济义务,所以,人权条款中的"国家"具体是指"国 家机关,而在国家机关中,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应构成义务的主体." 二,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客体对象是国 家的"尊重和保障"行为.国家作为人权的最主要 义务主体,其对人权的义务履行是通过"尊重和保 障"的行为方式实现的,国家的"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义务体现了立宪主义传统中的国家权力和人权之 间的逻辑关系.从立宪主义传统来看,宪法基本精 神是一种控制国家权力的理念,因而在宪法规范中 如何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就成为宪法规范的根 本使命.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权力与人权的关系通 常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在立宪主义 传统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表现为:"公民 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 权利制约国家权力."E91256在宪法规范中通常体现 为:第一,明确地宣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由于宣布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非常重要的基本内容,所 以在现代宪法中已经基本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 即在宪法中专门设立一编或一章来规定公民的权 利.第二,规定国家的权力.对于国家权力来说,只 有在宪法规范中明确予以列举的权力才是可以行使 的权力,对于宪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权力,对国家权 力机关来说,就意味着禁止行使.第三,规定制止或 纠正滥用权力或行使权力错误的国家行为和使公民 ? 22?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0卷 权利获得保障的方法.ll1o_由于国家权力具有侵害 公民权利的内在天性,所以,在宪法规范中明确规定 滥用权力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救济 就成为宪法的一个重要任务.一般的宪法中都会规 定一些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等救济渠道,对违反宪 法,滥用权力,侵害权利等行为予以制裁,并通过这 种途径达到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的终极目的. 由于国家是一种抽象性存在,因而,在具体的人 权条款中,国家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行为通常体现 为国家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行为.这里的国 家机关不仅仅包括政府,还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 关.由于人权是"关于公共权力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的道德标 准"【l,所以,人权条款中对国家机关的行为模式 的要求,也即是国家对待人权条款的基本义务要求. 根据人权条款的逻辑结构,这种义务要求又具体分 为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义务和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义 务.具体而言,国家尊重人权主要是指国家对待消 极权利的态度,是国家消极义务的法律表现;保障人 权主要是指国家对待积极权利的态度,是国家积极 义务的法律表现.尊重人权要求国家不干预人权主 体享有和行使权利即可,如尊重人的生命权,人身自 由权,言论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 犯和剥夺;保障人权则需要国家采取措施确认和促 进实现某些方面的人权,包括经济性权利,各种社会 福利权利等,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 等.所以,在一般的意义上,所谓国家尊重人权是 指国家对人权负有不侵犯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依 靠国家通过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现;所谓国家保障 人权是指国家负有人权实现以及人权遭受侵犯时的 救济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依靠国家通过积极的作为 方式实现. 在国家的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上,"国 家尊重人权"是其首当其冲的义务,集中反映了国 家对人权的尊重义务.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形态渊源上看,人权 条款中的"国家尊重人权"主要体现的是自由主义 人权观下的人权理念,强调在一些特定的自由权领 域,国家应当奉行谦抑,克制的态度,尽量以消极不 作为的形式,来实现对这部分人权的最大尊重.在 人权条款的逻辑结构中,之所以把"国家尊重人权" 放在"国家保障人权"之前,是具有深刻的价值背景 的.首先,从逻辑关系看,尊重人权是保障人权的前 提,保障人权是尊重人权的延伸.只有在尊重人权 的前提下,对人权的保障才有可能,否则,连最起码 的人权尊重都无法实现,对人权的保障更是无从谈 起.其次,从实现的难易程度上,相对于保障人权来 说,尊重人权在实现程度上比较容易一些.很多的 自由权仅仅需要国家的不干涉,不侵犯就能实现,而 不需要借助于国家的经济,物质条件予以帮助.对 人权的保障则需要国家实施一系列的积极作为并借 助于必要的经济,物质条件才有可能实现.基于以 上考虑,我国的人权条款在设计国家的人权义务时, 就把"国家尊重人权义务"放在"国家保障人权义 务"之前,以示尊重义务的逻辑优先性. 相比较于国家尊重人权的义务,"国家保障人 权"表明了国家人权义务的加重.国家的人权保障 义务不能仅仅依靠国家的克制,谦抑态度就能得以 实现,它要求国家必须通过一系列积极的行为,创造 一 系列的条件来满足人民的权利请求和利益诉求. 因此,相对于人权的尊重义务而言,人权的保障义务 意味着国家的人权责任的加重.国家不仅要在价值 理念上树立起尊重人权的基本立场,而且还要承担 起落实人权,实现人权的艰巨使命.在范围上,"国 家保障人权"条款所规范的人权范围不仅仅包括需 要国家积极行为才能实现的社会权,而且还包括需 要国家克制,谦抑就能实现的自由权.社会权需要 国家的积极作为才能予以实现,这自是无疑,但是, 对于自由权是否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来予以保障, 不少人仍存有一定的理论误区,误以为自由权是一 种不需要国家作为就能实现的消极人权.实际上, 尽管自由权的实现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为国家的一种 尊重态度,但是自由权的实现所必需的经济,社会, 文化,物质条件仍然需要国家来予以落实.因此,在 自由权的实现上,国家的尊重义务虽然是非常必要 的,但又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得自由权真正的得以 实现,必须在国家履行尊重义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 国家的保障义务. 三,作为法定权利的人权: 人权条款的逻辑内容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是"国家",客体 是国家的"尊重和保障"行为,那么,内容则是"国 家"的"尊重和保障"行为的指向对象,即"人权". 需要注意的是,人权条款中的"人权"与作为一般概 第11期秦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逻辑解释?23? 念的"人权"的内涵是不一样的.人权条款中的"人 权"属于法定人权的范畴,具有特定的规范含义,需 要结合宪法文本来对其进行综合性的解释.在逻辑 结构上,我国人权条款中的"人权"由两部分内容组 成: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对象的"权". (一)人权条款中的"人"的规范解释 首先,人权条款中的"人",涉及的是人权条款 中的人权主体问题.曲相霏博士认为,"人权主体 是所有人权问题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这是因为, "人权主体是先于权利从而是先于人权而存在的." 所以,"主体理论是整个人权理论的核心,主体的要 素是人权构成的基础性要素,人权的全部内容最终 都要以主体为归宿."l1.在古典人权主体理论中, 人权的主体是"理性人",主要指的是拥有不动产和 动产的白人男子纳税人,因此这个时期的世界也被 称为是"白人的世界"(TheWhiteMan'S World)._l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印第安人不是人 权的主体,因为他们不纳税;妇女也不是人权的主 体,因为他们不享有财产权._1而到了现代人权理 论中,"人权的主体是普遍的抽象的人,不分种族, 性别,语言,宗教,肤色,智力水平,健康状况,精神发 育程度,并包括了人的所有发展阶段,即胎儿,婴儿, 儿童,青年,成年,老人.平等的无差别的所有的人, 都是人权的主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理论 与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权主体不仅从 特殊的某些人发展为普遍的生物学意义上的每个 人,而且从个人发展到集体,从生命主体发展到人格 主体."人权主体的发展意味着人权保障的进 展.瑞士学者胜雅律曾经根据人权主体的发展演变 情况,提出了着名的"人权的两个阶段的学说",他 认为,第一个阶段是直到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以前的非普遍人权阶段.那时从理论上和实际上, 人权根本不是普遍的,奴隶,妇女,有色人种等等都 被排斥在人类之外,"人"权仅属于欧洲人尤其是男 性欧洲人;第二个阶段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 在理论上讲,人权是普遍的.Ej2? 从文本依据来看,《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各国宪 法文本中的关于人权主体的规定也都验证了胜雅律 "人权两阶段学说"的正确性.1948年《世界人权宣 言》起草时,采纳了联合国起草委员会主席罗斯福 夫人的建议,将"RightsofMan"改为"Human Rights".这种文字上的变动在表述方式上改变 了西方传统的"男性中心主义"的人权观,使得人权 属于"所有国家的所有的人",预示着人权的普遍化 阶段的到来._J,_ 与《国际人权宪章》所确立的普遍人权主体观 不同的是,在2004年宪法修改之前,我国宪法文本 中确立的是公民主体观,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第 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表述中.正如一 些学者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的那样:我国宪法中的权利绝大部分是 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国际人权宪章》的权利是人的 基本权利,即人权.在《国际人权宪章》中,人权中 的人,一般用"一切个人","人人","任何人","所 有的人"来标称,只在参政权上用公民.而我国宪 法中的权利绝大部分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公 民,仅在宪法第32条对外国人给予政治避难权,没 有出现给予"人人"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宪 法中的权利只为中国公民享有.刘连泰博士将中西 人权主体观的不同概括为是"立体的人权主体结构 框架"与"平面的人权主体结构框架"的区别,认为 西方普适性的人权观确立的是"立体的人权主体结 构框架",既包括强势群体,也包括弱势群体;既包 括多数群体,也包括少数群体;既包括主流群体,也 包括边缘群体.而中国采用的阶级性的人权观,确 立的是"平面的人权主体结构框架",将人权仅仅规 定为是人民的权利.[18169.这种公民主体观带来的 一 个弊端,会使人误以为中国宪法中的权利仅仅是 "公民的权利,而非人的权利.这使人觉得非公民 毫无权利保障和非公民身份本身在宪法上不受保 护.结果是,一个没有被给与公民身份的人或一个 被剥夺了公民身份的人,根本没有被应允任何权 利."j623 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以后,人权概念首次 进入宪法文本,这使得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原来的基 本权利体系开始向人权体系转化,从而使得宪法中 的公民主体人权观向普遍主体人权观转型.人权条 款的入宪使得我国宪法文本第二章中同时出现了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权"概念,这就意味着我国 宪法中原来的以基本权利形式表述的那部分人权, 开始正式以人权的形式予以出现.宪法文本中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可以表述如下: 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特殊表述方式, 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整体表述.在这种关系下,作为 人权的下位概念,在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文本之后,基 ? 24?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0卷 本权利的主体也就由原来的"公民"转为"人".宪 法中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变化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 现实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环境 全球化,人权问题也越来越呈现国际化,全球化的趋 势,人权不仅受到国内法的保护,也受到国际法的保 护.?因此,在全球化的语境下,"把人权保障仍然 限定在国民的范围内已经是不可能的了".2o_这 样一来,在人权条款入宪之后,在人权保护方面带来 的一个最大变化是人权主体观的转变:"以前我国 是公民人权观,现在的主体是一切人,一切人都是人 权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的主体就不再仅仅限于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 人等. (二)人权条款中的"权"的规范解释 人权条款中的"人"解决的是人权条款的主体 资格问题,而人权中的"权"则要解释人权条款中的 人权的具体内涵.尽管人权主体问题是人权研究中 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相对于人权的具体内 涵来说,人权的内容仍是人权研究的重心所在.正 如夏勇教授所言,"人权的重心落在权利上,这样, 就可以把关于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要求通 过每个人的主张,利益,资格和能力加以落 实."_2对于人权中的"权"的内涵,很多学者都进 行过专门的研究,如李步云先生认为,人权就是"人 的权利",这里的"人"是指一切人,不仅指公民,而 且包括非公民;不仅指个人,也包含作为人的群体, 即国内的集体与国际的民族群体.这里的"权利" 是指人的一切权利,不仅指基本权利,而且包括非基 本权利.2徐显明教授认为,人权中的"权",可以 解释为"自然的权利","市民的权利","国民的权 利","人民的权利","公民权","基本权","公民的 基本权利"等,"它回答的是人权在所有权利中的地 位问题.". 界定人权条款中的人权的内涵,首先涉及到的 是人权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问题.在不同时期的 各个宪法文本中,存在着许多与人权相关联的概念, 典型的有"基本权利","基本权","民权","公民 权","基本人权"等.对于这些概念与人权的区别, 学术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致说"和"区别说". " 一 致说"认为,人权与上述概念虽然在表述上不完 全统一,但是在内涵上却是一致的.比较有代表性 的主张有:PeterR.Baehr认为人权(humanRights) 和基本权利(fundamentalRights)是对个人发展所不 可缺少的那部分基础性人权的共同称呼;25l徐显 明教授认为,"对基本权利的称谓可因文化传统而 有所差异,有的直呼人权,有的则称公民权,还有的 称为宪法权,国民权,市民权,基本权,基本的人权 等,但其含义是同一的."林来梵教授也认为,基 本权利是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宪法保护的基 本的和基础性的权利.基本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因时 代思潮的变化和各国的见解不同而异.一般而言, 英美学者倾向于称之为人权,而德国学者则称之为 基本权利或基本权,日本学者则取其平衡,称之为基 本人权.我国宪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因此大多数学者采用宪法典上的用语,称 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l2,-日本宪法学家芦部信喜 教授也认为,基本人权(fundamentalhumanrights)又 被称为人权(humanrights)或基本权(fundamental rights),是总称信教自由,言论自由,职业选择自由 等个别性人权的用语.l2所以,尽管这些概念名称 不同,但是在内容上却是基本一致的. 与"一致说"相对应的是"区别说",认为人权概 念与上述概念虽然有着千丝万缕的渊源关系,但是 却也存在着细微缜密的逻辑区别.尤其是人权概念 写入宪法文本之后,尽管人权与基本权利,民权,公 民权等概念有着密切关联,但是,人权与这些概念还 是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人权概念与其他概念的区 别主要体现为对人权自身内容的界定上,但是作为 一 种概念,人权自身的内容界定也是非常有争议的, 存在着多种观点.如英国着名人权学家米尔恩提出 了"作为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权利的人权"概念,认为 人权的内涵主要由七项主要权利构成:生命权,公平 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在不受专横干涉这一消 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 照顾权等._29_"郭道晖教授认为,根据人权在现代 社会中的实际状况可以将人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三 类:第一类为共享权,指全社会乃至全人类共享或应 当共享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第二类为独享权,指作为基本人权,本应为人人共 享,而实际上却只为少数人所垄断的权利.第三类 为特享权,指只为社会一部分人专享的特殊权利,如 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权利.鹋 王惠均教授认为,人权在内容上可以分为共性人权 和个性人权两种:共性人权是指"现代国际社会中, 第11期秦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逻辑解释?25? 部分国家的社会制度,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对一切 自然人和社会人普遍适用的人权";个性人权是指 "国家负有国际法的一般义务而必须尊重和保护的 共性人权在具体的国家的特定社会环境制约下,其 普遍适用性不能在每一个具体人人权上得到充分体 现,有关国家根据国情不同顺序,不同程度的予以尊 重和实现保护的人权."_3lJ?而对于人权内涵的发 展规律,童之伟教授认为,人权"是一个内涵逐步丰 富的社会历史概念,其具体内容受各国历史,社会, 经济和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在世界范围内,基本人 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主要注重人身自由,政治自 由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发展的权利并重,从单 纯注重个人的权利到个人权利与集体的权利,民族 和人民的权利并重的过程."跎童之伟教授的观 点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权内容发展的基本趋势. 因此,"并不能狭隘地将人权定义为个人和国家的 关系或局限于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应当包括 所有的发展需要,其中包括1966年联合国《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所有权利."l33J 关于人权内容之间是否存在着价值意义上的权 利位阶,在理论上仍存有一定的争议.否定权利之 间存在价值位阶的观点主要以《欧洲人权公约》为 代表,在《欧洲人权公约》之中,"并没有正式规定权 利的等级,这就意味着公约并不具有权利位阶体系. 也就是说,公约并不认同: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 其中一种权利会被赋予超越另一种权利的优先 性."而肯定权利之间存在价值位阶的观点认 为,权利之间是有层次的,有着高低上下之分,在所 有的权利中,最重要的应该是生命权(righttolife). 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在所有的权利中是否存在一个更 为根本的权利(FundamentalRights)的认识经历了 一 个过程:在1986年的BowersVHardwick中,最高 法院认为在涉及同性奸问题中不存在更为根本的权 利.而在2003年的LawrenceVTexas最高法院推 翻了1986年的判决.在WashingtonVGlucksberg 中,一个病人得了非常痛苦的不治之症,但是限于法 律规定,他却无法寻求医生给予其安乐死.病人就 起诉现行的法律剥夺了他的自杀权(righttodie),因 ?478U.S.186(1986). ?123S.CT.2472(2003) ?521.U.S.702(1997). 而是违宪的.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宪法赋予病人以 自由的利益(1ibertyinterest),但是国家更重要的利 益在于保护人的生命.?因此,相对于病人的自杀 权来说,国家保护人的生命的权利就是一种更为根 本的权利."自由的实质是一种保护人的生命的存 在,意义,领域和神秘的权利."5J瑚因此,生命权就 是一种优越于自杀自由的根本权利.J.D.Sethi认 为,在一般的社会中都存在着三种基本的权利(Bas— icRights),其他的所有权利都是伴随它们而生,这 三种权利分别是:(1)选举权和在法律面前平等对 待的权利;(2)劳动权;(3)在特定国家和跨国家领 域内的迁徙自由和集会自由.l3钊在国内,杨宇冠教 授也认为,人权是应当有层次的,例如生命权是一种 最基本的权利,如果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则无从谈 起,但是,如果缺少了结社或集会的权利,人们仍然 可以享有其他的一些权利.这就说明了"各种权利 本来是有层次的"."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不可少的 条件,既然人权都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人权之间就不 应当存在高低优劣意义的权利位阶,但是这并不是 意味着人权之间不存在着一个统领全局的价值核 心,这个价值核心就是"人的尊严".因为,作为权 利观念的一个升华,人权观念"表明权利主体关于 权利的意识从利己的本能冲动和简单的利益动机上 升到维持自己作为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层次, 表明权利主体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尊严时有了一种 终极的凭借."2J不论在任何社会及任何时期,人 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始终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和价 值归宿.相对于社会发展的其他衡量因素,"一个 社会的文明程度不仅取决于经济上的成就,更取决 于对人的重视和尊重程度,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把 人当人看."_3所以,对人的价值的张扬和人的尊 严的维护始终是人权恪守不渝的价值目标.而在立 宪主义传统中,对人的尊严的保障主要是通过宪法 来实现的.对于人的尊严的这种核心价值,13本学 者大须贺明有过形象的比喻,"一般地说,人权保障 的宪法秩序的终极目的,是在于保障人的尊严. „„ 所有的人权保障秩序的内部构造,就是以自由 ? 26?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0卷 权的保障为中轴的,各种人权群体像卫星一样拱围 于其四周,同时又保持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总体上构 成一个井然有序的体系."l39_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人权作为一个价值概念写入宪法之 后就具有特定的规范内涵.人权条款的主要构成要 素可以简要总结如下:第一,人权条款中的人权主 体,不仅仅包括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的主 体——公民,还包括其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这样一来,宪法文本中的人权主体与基本权利主体 就有着价值通约性,从而使得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基 本权利的主体从公民主体论拓展到了普遍主体论. 第二,人权条款中的人权内容,包括但是并不仅限于 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的范围,作为一个上位概念, 人权条款中的人权除了包括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 以外,还包括一些应当为人们享有,但是还没有写入 宪法的那部分权利.正因为此,所以有学者主张,有 必要对宪法中的"人权"概念作扩大解释,承认其自 然性,从价值层面对人权进行界定,认识到其应然 性.这样才能实现对权利的充分保障,从而实现人 权概念入宪的初衷._4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对 人权内容的扩大解释有助于拓展宪法文本中的基本 权利的规范内涵,使得人权概念成为解释和补充基 本权利概念的对照性指标和确定性标准. 【参考文献】 [1][美]杜兹纳.人权的终结[M].郭春发,译.南京:江苏 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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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震华] LogicConstructionoftheClauseProviding That"TheStateRespectsandProtectsHumanRights'' QINQiang (TheNationalPublicityCadreInstitute,Beijing101400) Abstract:ThehumanfightsclausecontainedintheConstitutionofPRCreferstothearticlethatprovides "TheStateRespectsandProtectsHumanRights",whichwasaddedinthe2004revision.Logically,thesubjectof thehumanfightsclauseistheState,theobjectistheactofrespectingandprotection,andthecontentisthehuman fights.Clarificationofthelogicalstructureofthehumanfightsclauseandanormativeinterpretationofthisclause constitutesthepremiseandfoundationforitsimplementationandenforcement. Keywords:state;respect;protect;humanrights 1{{1J "粥? 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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