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聘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3.04.24)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完善我校用人制度,充分调动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教人〔2012〕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完善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校用人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合一。
2.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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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3.坚持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4.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教师等各类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
5.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安定和教师队伍稳定。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学校在编且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申报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一致的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简称“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在各系列、各单位有空余岗位的前提下评聘,实行评聘合一。评审通过者即予以聘任并兑现相应待遇。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仍按原评审权限报送省、市各有关评审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评审,实行评聘合一,有空余岗位方予以推荐评审。评审通过者予以聘任并兑现相应待遇。
三、聘任条件
(一)教师、实验技术、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评聘
凡申报评聘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莆田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莆田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莆田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规定。各单位可以在不低于学校评聘条件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条件和要求。
(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评聘
凡申报评审医疗卫生、图书资料、档案、新闻、出版、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工程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福建省相关系列职改文件规定。
(三)转系列人员评聘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须转聘同级别且与现任岗位要求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转系列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条件,可评聘现专业技术职务。转系列后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限可以和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限合并计算。
四、聘任组织及职责
为保障学校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学校聘任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各单位考核推荐组等组织。各单位负责组建考核推荐组;学校组建学科评议组和学校聘任委员会。
(一)学校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且为奇数。学校聘委会任期一般为一年,聘委会主任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学校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二)学科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参照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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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一级学科组建;也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评议正高级职务的学科评议组由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评议副高级职务的学科评议组中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中级职务的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学科评议组人数不少于7人。
校学科评议组由校内外专家担任,高级职务学科评议组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学校组建各学科校内外专家库,学科评议组成员于开会前抽签产生。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当年度有效,任期届满,须更换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组成新一届学科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向学校聘任委员会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三)各单位考核推荐组
各单位考核推荐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岗位职数,向校学科评议组和学校聘委会推荐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考核推荐组由各单位经过民主程序产生并报人事处备案,任期不超过二年。
学校聘任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各单位考核推荐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校聘任委员会、校学科评议组、各单位考核推荐组在聘任、评议、考核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实行回避。
五、聘任程序
(一)学校制定并公布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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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学校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包括空余岗位、拟聘岗位等信息。无空缺岗位不予申报。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根据拟聘岗位信息和聘任现职以来的工作实绩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拟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应是其聘任现职务后取得的。
(四)各单位考核推荐。各单位考核推荐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业绩和成果进行考核,并按不超过拟聘岗位数1:1.2的比例向校学科评议组提交推荐人选。各单位应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将其材料报送人事处审核。
(五)代表作送审。经人事处审核,确认应聘人员符合聘任条件后,统一组织将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2篇(部)代表作(破格评聘教授须提供3篇(部))送审鉴定(应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代表作由学科评议组负责鉴定)。代表作送审实行匿名鉴定,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其中应聘正高级职务人员的代表作应至少经2位省外同行专家鉴定,应聘副高级职务人员的代表作应至少经1位省外同行专家鉴定),其中若有2位同行专家认为其学术水平和条件尚未达到应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则不予进入下一环节的聘任程序。代表作鉴定结论意见当年使用有效,跨年度不予使用。上一年度参评未通过人员,必须有新的论著,其送审代表作至少应更换1篇新论文。
(六)学科评议组评议推荐。校学科评议组对各单位考核推荐组推荐的并通过代表作鉴定的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学校聘任委员会。校学科评议组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得校学科评议组到会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在通过学科评议的人选中,根据得票数及应聘人员的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等实际情况(学科评议组应详细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推荐与不推荐理由),按不超过拟聘岗位数1:1.1的比例向学校聘任委员会推荐拟聘人选。
(七)学校聘任委员会确定拟聘人选。学校聘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获得学校聘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后,聘委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选。
(八)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九)办理聘任手续。校长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高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各单位考核推荐组综合考察、学校聘任委员会研究评议后直接聘任。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学校将制定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办法(另行发文),对聘任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
(二)学校每年将提供若干职数供无空岗部门人员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师、实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评聘人员的评聘条件的截止时间均为当年的6月30日。
(四)参加医疗卫生、图书资料、档案、新闻出版、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工程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各系列有空余岗位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将申报材料报送莆田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其向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推荐评审。未经审核擅自参与评审者,不予聘任。
(五)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评聘工作。各级评聘组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对在评聘工作中徇私舞弊、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有关工作资格,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应聘人员对评聘结果有异议的,在评聘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聘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聘任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七)本办法待2013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莆田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见附件一)、《莆田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见附件二)、《莆田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见附件三)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评聘条件仍按闽教职改〔1997〕10号、闽教职改〔1998〕12号等文件执行。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莆田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学术和社会服务水平和能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二年及尚处在其他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人员;
(二)因重大案件受审查未做出结论、劳动教养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三)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认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一次,任期顺延一年;
(五)任现职期间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的,任期顺延一年;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的,任期顺延二年。
(六)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三年以上。
第五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能坚持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 掌握一门外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考试。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7天或42学时。
第九条 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确认为助教。
第三章 讲师评聘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确认为讲师。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教4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水平
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
(一)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教学、作业批改等工作,协助指导学生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等教学环节。
(二)具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1年以上;或由学校派驻企事业实践工作经历半年以上。公共课教师可不做要求。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不少于48学时。
(四)教学效果良好。近两年,有一次及以上学生、同行、督导组等综合评教排名在本单位后10%的,任期顺延一年。
第十三条 教研科研业绩
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结合自身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撰写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改革研究文章(字数3000字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评聘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讲师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3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博士学位;本科学历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普通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培养计划)要求,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和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二)任现职期内,具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1年以上;或由学校派驻企事业实践工作经历半年以上。公共课教师可不做要求。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五年来,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如由学校派出进修一年之内的,可减少一年计算,下同),兼任学校中层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学院校临床教学教师不少于60学时。
(四)教学效果良好。近五年,有两次及以上学生、同行、督导组等综合评教排名在本单位后10%的,任期顺延一年。
第十七条 教研科研业绩
(一)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须有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合计3篇以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只限语言专业,下同)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3.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等省部级项目(前3名)2项以上;或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国家级项目(前3名)1项以上。
4.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3名)1项以上。
5.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以上;或校级以上教学名师。
6.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或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20万元以上。
7. 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包装外观发明专利,下同)1项(前3名)。
8. 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到账经费理工科10万、文科3万以上(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证明,下同)。
9. 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或省教育厅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校内各研究所专职研究人员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2项以上;或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参与(前2名)2项以上。
2. 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到账经费理工科15万、文科5万以上。
3. 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5名)一项以上。
4.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或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30万元以上。
5. 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3名)。
(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或具备下列条件1和2、3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专著1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校、院(系)学生管理改革方案或撰写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所带班级获省有关主管部门表彰。
3.主持完成与工作方向一致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作课题(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等省部级项目(前3名)2项以上;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等国家级项目(前3名)1项以上。
(四)艺术类专业教师,或具备下列条件1和2-4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0万字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艺术竞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2项或省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3.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音协举办的教师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学生独唱、独奏、作品音乐会1场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1部。
4.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美协举办的专业性展览2次以上;或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2件以上;或参展作品获三等奖以上1项。
(五)体育专业教师,或具备下列2项条件:
1.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发表2篇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发表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0万字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本人或作为主教练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八名1次以上;或在全国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前六名1次以上;或在福建省运动会比赛获得前两名累计2次以上;或在福建省大学生比赛中获第一名累计2次以上(助理教练翻倍);或作为主裁判执裁全国性以上比赛2次以上(助理裁判翻倍)。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教育教学工作和教研科研业绩前要求的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改革与建设、科研和科技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教授。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1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后,任讲师3年以上。
(二)教研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1和2-9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2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2.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前3名)1项。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3名),特等奖(前5名);或国家教学成果奖;或国家精品课程(前5名)。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5名);或国家科研成果奖;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5.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独立或第一完成人)以上,或(前2名)2项以上。
6.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到账经费理工科30万、文科10万以上。
7.主持研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为学校创纯利50万元以上。
8.获得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
9.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五章 教授评聘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
(一)40周岁以下教师,须具备博士学位,任副教授5年以上。
(二)40-45周岁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任副教授5年以上。
(三)45周岁以上教师,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5年以上。
第二十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学术造诣较深厚,能够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研能力强。在本省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普通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二)作为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系统指导过1名以上青年教师。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20学时,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学院校临床教学教师不少于60学时。
(四)教学效果良好。近五年,有两次及以上学生、同行、督导组等综合评教排名在本单位后10%的,任期顺延一年。
第二十二条 教研科研业绩
(一)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公共课教师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260学时的,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可少要求1篇),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合计3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2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3.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前3名)1项。
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3名)以上,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5.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二等奖(前3名)以上。
6.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到账经费理工科30万、文科10万以上。
7.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独立或第一完成人)以上,或(前2名)2项以上。
8.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重大项目,或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50万元以上。
9.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校内各研究所专职研究人员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2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前3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以上。
2.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到账经费理工科50万、文科15万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3名)以上。
4.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或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50万元以上。
5.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独立或第一完成人),或(前2名)2项以上。
(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或具备下列条件1和2-3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专著20万字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
2.主持完成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级项目(前3名)1项以上。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第1)、一等奖(前3名)以上,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二等奖(前3名)以上。
(四)艺术类专业教师,或具备下列条件1和2-4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
2.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2项、一等奖以上1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2项以上。
3.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音协举办的教师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学生独唱、独奏、作品音乐会2场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2部。
4.本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专业性展览并获二等奖2次,或参加全国专业展览获三等奖1次。
(五)体育专业教师,或具备下列2项条件:
1.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
2.本人或作为主教练所教学生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三名或破记录1次,或获第四、五、六名累计2次,或获第七、八名累计3次;在全国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破记录累计2次,或获第四、五、六名累计3次,或获第七、八名累计4次(助理教练翻倍);或作为主裁判执裁国际性比赛2次(助理裁判翻倍)。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教授教育教学工作和教研科研业绩要求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改革与建设、科研和科技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教授。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教授3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4年以上。
(二)教研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1和2-9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专著、译著2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1项,或参与 “863”、“973”项目(前3名)。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第1)、特等奖(前3名);或国家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国家精品课程(前5名)。
4.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第1)、一等奖(前2名);或国家科研成果奖(前5名),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前5名)。
5.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6.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到账经费理工科100万、文科30万以上。
7.主持研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为学校创纯利80万元以上。
8.获得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国家等次奖励2项以上。
9.获得省级以上劳模,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业绩和能力,申报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评聘时不受评聘时限、现有职称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七条 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刊物级别的认定按《莆田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二)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三)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
(四)本省本科高等学校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可视同为1篇(仅限1篇)B级刊物。
(五)在规定的篇数内,在本单位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仅限1篇。
第二十八条 专著、译著、教材的认定
(一)专著、译著须为本人独立完成。
(二)教材指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 www.tbook.com.cn检索为准),或以第一主编出版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第二十九条 科研教研课题均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
第三十条 艺术类教师科研业绩折算
(一)个人画册(含平面摄影作品)、著作、教材中每页图版认定为2000字,以16开本、32页码为基数,50页与著作10万字等同。
(二)个人音乐作品集50首与著作10万字等同。
(三)个人作品或个人表演(包括室内乐、重奏)在国家大剧院、北京音乐厅专场演出1小时以上(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中国影协、中国视协主办),相当于著作20万字(多人合作的平均分配)。
(四)个人作品或个人表演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专题录制播出(以中国广播报、中国电视报节目预报文字为准)累计15分钟以上或广告影视3条以上,相当于A级论文1篇;个人参加国家级(中国文联、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主办)专场演出,一个节目相当于A级论文1篇。
第三十一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学校专职从事和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包括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院(系)党总支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书记、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等。
第三十二条 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等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并在相应级别刊物上新发表1篇以上所从事专业论文,可申请转评教师职务资格。转评教师同级职务后,须履行教师职务1年以上(其中评聘教授须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聘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及教研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申报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必须符合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且受聘卫生技术高级职务后承担临床教学工作1年以上,其中申报教授资格须已聘任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1年以上,并任副教授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聘高等学校教师同级职务,其教研科研业绩从获得副教授资格后起算。
第三十四条 本条件中评聘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当年度的6月30日。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评聘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条件所指 “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件由莆田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二:
莆田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实验技术人员科研、社会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为教学、科研服务,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实验室、现代技术教育中心等部门的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二年及尚处在其他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人员;
(二)因重大案件受审查未做出结论、劳动教养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认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一次,任期顺延一年;
(四)任现职期间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的,任期顺延一年;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的,任期顺延二年。
(五)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三年以上。
第五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 身心健康,能坚持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
第七条 掌握一门外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考试。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结合从事的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等工作需要,完成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7天或42学时。
第九条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可确认为实验员。
第三章 助理实验师评聘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确认助理实验师。
(二)具备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实验员职务3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水平
每年均能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和胜任助理实验师职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确定助理实验师职务:
(一)完成岗前培训的要求;
(二)完成实验教学环节的训练。
第四章 实验师评聘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可确认实验师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后,任助理实验师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理实验师4年以上。
(四)具备本科学历或大专毕业后,任助理实验师6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或独立开设过1门以上具有实验性质的公选课或选修课。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科研业绩
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撰写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实验工作报告(字数3000字以上)。
第五章 高级实验师评聘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实验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实验师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本科学历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基础、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或独立开设过2门以上具有实验性质的公选课或选修课,教学效果良好。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科研业绩
须具备下列第(一)和第(二)-(七)中1项:
(一) 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合计3篇以上。
(三)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四)主持或参与(前3名)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以上。
(五)指导和培养实验技术中、初级职务人员2名以上,并获市厅级及以上优秀教学奖、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前5名);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
(六)组织重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改进,对实验教学产生重大作用,并为学校产生经济效益15万元以上;
(七)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部门授予的科技成果奖励和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二条 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刊物级别的认定按《莆田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二)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三)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
(四)本省本科高等学校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可视同为1篇(仅限1篇)B级刊物。
(五)在规定的篇数内,在本单位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仅限1篇。
第二十三条 专著、译著、教材的认定
(一)专著、译著须为本人独立完成。
(二)教材指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 www.tbook.com.cn检索为准),或以第一主编出版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第二十四条 教研、科研课题均应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
第二十五条 已具备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评高等学校实验专业技术职务同级任职资格,须从事1年以上实验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并在相应级别刊物上新发表1篇以上所从事专业论文,可申请转评实验技术职务。转评实验技术职务的条件与晋升同一级实验技术职务的条件相同。转评实验技术同级职务后,须履行实验技术职务1年以上,且累计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及实验教学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中评聘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当年度的6月30日。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评聘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件由莆田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三:
莆田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评聘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校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管理队伍建设,为我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学校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系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设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管理育人。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二年及尚处在其他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人员;
(二)因重大案件受审查未做出结论、劳动教养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三)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认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一次,聘任期顺延一年;
(五)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三年以上。
第五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 具备履行申报职务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学研究能力和管理实践能力。申报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管理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七条 掌握一门外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考试。外语免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结合从事的管理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7天或42学时。
第九条 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可确认为研究实习员。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评聘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确认为助理研究员。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任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
(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并提供调研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各1份。
第十三条 科研业绩
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评聘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40周岁以下人员,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且任科级职务以上,或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15年以上。
(二)40周岁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并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15年以上,任处级职务。
(三)由国家行政机关调入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2年以上,其中到高校管理工作岗位后须2年以上,且符合(一)中的职务岗位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六条 工作业绩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较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调研报告等1份以上,并在实际中应用,且取得良好成效(须提交文本和单位证明),个人工作总结1份。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三)中的1项:
(一)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
(二)参与市厅级教育管理研究课题(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前3名)以上。
(三)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或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研究员评聘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
(一)40周岁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40周岁以下,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任副研究员8年以上;且任处级职务2年以上。
(二)40周岁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且任副厅级职务。
(三)由国家行政机关调入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20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2年以上,其中到高校管理工作岗位后2年以上,且符合(一)中的职务岗位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能够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和指导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改革创新,在本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条 工作业绩
(一)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起草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调研报告等1份以上,并在实际中应用,且取得良好成效(须提交文本和单位证明),个人工作总结1份。
(三)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四)中1项:
(一)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前3名)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以上。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四)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授予的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四条 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刊物级别的认定按《莆田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二)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三)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
(四)本省本科高等学校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可视同为1篇(仅限1篇)B级刊物。
(五)在规定的篇数内,在本单位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仅限1篇。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均应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六条 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等学校管理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新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可申请转评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转评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同级职务后,须履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1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从原职务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省级奖励指省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中评聘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当年度的6月30日。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评聘条件均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数。
第三十条 本条件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由莆田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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