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使用与费用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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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部门公车使用与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车辆使用本着安全、必须、合理、节约原则。
第二条 提高公车使用效益,服务部门业务发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 工厂。
第二章 公车使用管理细则
第四条 “专人、专车”责任制
(一) 各公车仅核定一名责任司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责任司机)。
(二) 责任司机负责车辆的车辆使用登记、维护保养、年审、违章处理及费用核报工作。
(三) 责任司机接受本办法所有规定。
(四) 各公车由车辆管理与使用归属部门(以下称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具体见《部门公车使用与管理信息登记表》。
) 若出现责任司机或使用人变更的,须经部门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备案。 (五
第五条 公车使用范围
(一) 通勤车(班车)、日方往返工厂与住处的公车按原规定线路正常使用的,须报备线路及各站点时间至车辆管理部门。
(二) C级及以上经理人享有专车往返机场(车站),其他级别员工3人及以上同时往返机场(车站)的,可申请专车。
(三) 非公务,不准在节假日和平时下班后使用车辆。
(四) 非以上情况的公车使用,须据实填报《车辆使用申请表》报车辆管理部门审批。责任司机凭《车辆使用登记表》一并作为报销凭证;否则,期间费用由责任司机和当事公车使用人自行承担。
(五) 车辆只能用于部门各部门业务工作,不准用于办私事,严禁利用公务用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
(六)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车,每次处罚当事人1000-2000元;长期私自占用,将加大处罚;情节严重,视同侵占公司财产,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六条 车辆使用登记
任何公车出车必须填报《车辆使用登记表》。
责任司机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与相符。
使用公车人员登记行车往来地点,并签名核实里程、费用等,每月核销费用时,以附件形式上报为凭。
第三章 公车费用管理细则
公车费用范围包括油费、路桥费、维修费、保养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辆使用其它费用。
第七条 费用预算管理
车辆管理部门应遵照财务部要求对车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可参照《车辆预算明细表》填报。
(一) 油费预算:
公车油费预算:根据各车辆管理部门用油管理台账,以上一年度的数据为基础,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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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下一年度公车油费预算。
(二) 公车保养费用预算:
1、日常保养:对行驶一定里程的机动车辆进行的以紧固和润滑为中心的保养作业。包括检查、紧固汽车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按规定的润滑部位加注润滑剂;检查各总成内润滑油平面,更换、添加润滑油;清洗各滤清器等。均按每5000公里一次的保养以便维护汽车完好的技术状况,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2、燃料、轮胎、机油为三大主要耗损,轮胎根据行驶公里数(4万)、使用时间(2年),蓄电瓶使用时间(2年)参考更换,预算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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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维修费用预算:
1、对机动车辆进行的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和消除隐患与中心的保养作业。
2、保养范围:除执行日常保养的全部作业项目外,要拆检发动机,清除积炭、结胶及冷却系统污垢;视需要对底盘总成进行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消除隐患;对车架、车身进行检查或除锈、补漆(其目的在于巩固各总成、组合件的正常使用性能,确保正常运行。中修或者大修及总成修理,至少在十万公里以后进
行。
(四) 规费预算:
各车辆管理部门每部车辆年检时间、保险时间、费用金额、ETC费用制定预算。
(五) 其他费用预算:
各车辆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其他费用预算。
第八条 油费日常管理
(一)公车油料管理实行定额用油、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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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加油回执,应由责任司机按月统一登记,报所属公司财务部备查。
(二)每月由各责任司机填报《车辆油费申请表》、预存充值油费。每月由发卡油站提供加油明细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依据现有费用审批流程,油卡充值及车辆使用费用核销均须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 违规及违章处理
(一) 因司机(责任司机或当事公车司机)违章导致的处罚由司机自行负责。
(二) 当事司机将缴纳罚款单据复印件交由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备查,若因当事司机延误缴纳导致车辆年审延误等,责任由当事司机承担。当事司机离职后所查询到的违章记录,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缓扣办理该司机福利转移手续,并按照部门相关规定给予
处罚。
(三) 车辆使用期间,办理私事的,无论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及理赔数额多少,均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四) 非责任司机驾驶公车的当事司机,一年内出现一次以上交通事故或造成损失者,不得驾驶公车使用。
第十条 车辆维护、保养和年审
(一) 需外出修理、更换零部件、保养、年审的车辆,应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登记表》,实行定点修理(除定点外任何修理费一律不予核销)。
(二) 车辆维修保养完毕后,司机必须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并提交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建立相关台账,凭维保发票及明细单报销。
(三) 车辆管理部门对每次车辆维修保养进行详细记录。
(四) 遇车辆大修项目,单次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修理,由车辆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签署意见,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批,经部门领导批复后执行,严禁未报先修。
(五) 车辆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每辆车的使用费用进行分析,建立档案,作为费用审核依据。
(六) 因操作和使用不当造成人为的车辆修理费超支,追究责任司机或使用人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 车辆规费(保险费、ETC)
由车辆管理部门记录每部车辆年检时间、保险到期时间、费
用金额、ETC到期时间。
第十二条 停车费、过路费及其他杂费
车辆每次出车产生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车辆司机在发票背面签字,车辆管理部门参照《车辆规费、路、桥费用表》建立费用台帐。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负责对制度执行督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