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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1、治理名人代言虚假医药广告(中国医药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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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1、治理名人代言虚假医药广告(中国医药报)13【精品】1、治理名人代言虚假医药广告(中国医药报)13 药品、医疗器械法律信息(第26期) 目录 法律信息动态 .................................................................................................... 2 、治理名人代言虚假医药广告(中国医药报) ............................................ 2 1 2、医械GMP风险控制重在“全程”(医药经济报) ......

【精品】1、治理名人代言虚假医药广告(中国医药报)13
【精品】1、治理名人代言虚假医药广告(中国医药报)13 药品、医疗器械法律信息(第26期) 目录 法律信息动态 .................................................................................................... 2 、治理名人代言虚假医药广告(中国医药报) ............................................ 2 1 2、医械GMP风险控制重在“全程”(医药经济报) .................................... 6 3、PIC/S发布针对GMP无菌要求的解释文件(中国医药报) ...................... 8 4、完善《药品管理法》中质量公告条款的建议(中国医药报) ............... 15 5、西布曲明安全性遇考验(医药经济报) .................................................. 21 6、美联邦医保受诈骗犯罪侵扰(医药经济报) .......................................... 23 7、美FDA器械审批被指不严谨(医药经济报) .......................................... 25 8、仿制药疗效遭质疑(医药经济报) ......................................................... 26 9、中药配方颗粒国际组织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初步完成(医药经济报) ........................... 29 10、中国药企如何通过许可引进国外产品(医药经济报) ......................... 30 11、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印发(卫生部网站) .. 32 12、ISO正式接洽中医药标准(医药经济报) ............................................. 33 13、国家中医药局力推中医药立法 规范中医收费(慧聪网) ................... 36 15、中国药品注册发展良好 3年间不批准率均超60%(中国新闻网) ...... 37 16、中药企业涉足药妆业风险几何(中国医药报) .................................... 37 17、药品质量受权人玩忽职守将被实施行业禁入(成都日报) ................. 39 18、专利到期 百亿美元市场搅热国内药企(证券时报) ........................... 40 19、推行药用辅料DMF制度应定位准确平稳实施(中国医药报) ............. 42 20、跨国巨头欲“通吃”中国医械需求链(医药经济报) ......................... 44 法规 ................................................................................................................. 46 1、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SFDA网站) ......................................................................................................................... 46 2、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SFDA网站) .................. 54 3、江苏中药饮片价格有新规(中国中医药报) .......................................... 57 5、关于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SFDA 网站) ............................................................................................................. 58 案例 ................................................................................................................. 60 1、聘用期已过,药店不放执业药师离开怎么办,(中国医药报) ........... 60 法律信息动态 1、治理名人代言虚假医药广告(中国医药报) 2009年11月,中国广告协会曝光了侯耀华代言的10大虚假保健食品和医药产品。2009年12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第二次通报涉嫌违法违规的典型媒体购物节目广告,其中赵忠祥主持的某药品节目广告因存在虚假宣传再次被该委员会曝光。 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医药广告或主持虚假医药广告节目,许多人早已不陌生。比如:唐国强、解晓东曾代言“不孕不育医院”引发风波;文清代言的“眼保姆”因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工商部门曝光;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产品在2007年央视“3?15”晚会上被曝光„„由此可见,名人效应不仅在广告的宣传收益上体现,也在其代言虚假产品引发的负面效应上体现。 代言虚假产品名人何其多 “今天我们将向大家展示一个来自于海洋科技,彻底颠覆传统补肾方法的最新成果。”“大家可记好了,这康大夫茶愈胶囊和普通药品相比有三大优势。”“已经有这些现象的男性朋友,应该尽早地服用原装进口的加拿大V6胶囊。”“高科技、最新成果”“比药品有优势”“原装进口”——这些夸大疗效、极具煽动性的语言,显然不是“侯耀华广告”的“独门武器”,而是许多消费者倍感熟悉的众多违法医药广告的宣传“特色”。 根据中国广告协会此前发出的通报,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经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数据库查询,其代言的10个产品中,康大夫茶愈胶囊属于药品;方舟降压仪属于医疗器械;渭肠益生元、亚克口服液、加拿大V6胶囊属于保健食品;澳鲨宝、伯爵养生胶囊、杜仲降压片、黄金九号、角燕G蛋白等5个产品则无法核实其归类。 据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这些产品广告均使用演员做主持,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这10个产品广告多次被投诉,产品广告均被浙江、辽宁、山西、河北、江西、湖北、甘肃、江苏、四川等地工商局或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查处。 其中,康大夫茶愈胶囊被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2009年3月撤销了该药品的广告批准文号。方舟降压仪、亚克口服液的广告因含有违法内容曾被药监部门公告过多次。而伯爵养生胶囊等其余6个产品则根本没有获得产品广告批准文号。 有报道称,侯耀华在“代言门”事件后表示,“医学知识浅薄”。然而,“医学知识浅薄”但又接拍或主持相关医药广告的人并不止他一人。 根据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办公室2009年1月,10月有关出现公众人物的严重违法广告的监测结果显示,在报纸上刊登频次较高的有:鸿茅药酒(标示生产单位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标示生产单位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等。而电视媒体上涉及的产品更是五花八门,各色 “明星”让人眼花缭乱。 名人广告是商业广告的普遍现象,商家需要借助名人的知名度来吸引眼球,让消费者更容易记住自己的产品,本来是无可厚非的。负责任的广告代言行为一方面可以给明星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另一方面则可以向消费者真实、客观地展示产品或商家服务的良好形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商家都开始逐步感受到名人和品牌联系在一起的魅力。近年来,我国名人做广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整个名人广告市场鱼龙混杂,失于规范。 因此,可以说名人代言虚假医药广告从某一方面反映出了整个医药广告市场的混乱。海王福药总经理徐燕和在接受采访时不无气愤地表示,一些宣传“治百病”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也能堂而皇之地在各种媒体出现,误导公众,可见医药广告市场之乱。 徐燕和认为,许多虚假药品广告灌输给公众不科学的健康知识,对百姓健康的伤害比某些流行病要厉害得多。此外,这些广告违规违法,严重超越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 代言者究竟该负何责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究竟该负何等责任呢,CMS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袁劲屹表示,广告法对名人代言广告的问题没有规定。广告法中明确,虚假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在民事责任方面,广告主和在主观上处于“明知或者应知”状态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均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没收、罚款、停止发布等;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广告法中,名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袁劲屹说,在食品安全法中第一次涉及了广告代言人的问题,根据该法,个人(主要指名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其权益受损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即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袁劲屹认为,虚假食品广告是指含有误导消费者信息的广告,包括食品本身的信息和食品食用的信息。如果名人自己都没有食用该食品而为该食品做广告,谎称自己食用了该食品,这一点本身就构成“虚假广告”,而不论食品本身的信息是否虚假。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象说明,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道德教育虽然必要,但显得苍白乏力。名人做广告,除了应让他们承担名誉风险外,还必须让其承担经济、法律风险。名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正是有了公众的支 持,他们才有了被纳入广告主视野的可能性。因此,按经济学上的付出与所得平衡原则、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名人应该对公众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于这一点,有的名人明显缺乏必要的认识。甚至,不排除部分名人以名气为资本,不惜牺牲公众利益牟取私利,这显然是对公众信任的践踏。对这种情况,公众不仅有权让他名声扫地,而且有权追讨由此造成的损失。 有关人士还指出,从监管环境来看,我国药品广告监管体制还不完善。我国现行药品广告的审批与监管分别归属药监和工商两个部门,容易造成监管脱节。此外,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企业,根据广告法规定,只是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与其所获利润相比,显然不足以构成威慑,处罚力度不够。因此,一些广告主会有恃无恐地找名人代言其虚假药品广告。 对于以上种种问题,早有专家指出,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广告法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急需完善,应该将形象代言人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并纳入广告法中对其责任加以明确。 规范之路在何方 的确,虚假医药广告令群众深恶痛绝,在这浸染着病患泪水和痛苦的利益链条上,媒体发布平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代言者等获利方,都难逃其咎。美国、法国、日本等国都有相关法律对名人代言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代言虚假广告的后果是比代言费数额更大的罚款甚至牢狱之灾。这样的惩罚当然让名人们在代言广告时小心慎重。 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黑龙江省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孙仁军对虚假药品广告的治理一直非常关注。“名人代言虚假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是暴利的诱惑大、监管法规的滞后和监管手段的疲软。”孙仁军分析,“名人代言虚假药品广告治理的最大难点是新闻媒体,宣传部门、纪检部门、工商部门等联合进行整治最终也只是停留在阶段性成果上,很难将其彻底根除。此外,在取证名人录制虚假药品广告是否‘明知故犯’、地域管辖权等诸多法律规定或管理因素都不够明晰。” 孙仁军表示,彻底根治名人虚假广告要从切断非法广告的利益链入手。首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严厉整治;其次,有关部门从严修订药品广告的前置审批(包括最终刊播的声像资料)内容和手续,制定药品广告层级备案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定期公开曝光和协查联查制度,建立原播出媒体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大违法药品广告的监管处罚力度;第三,完善立法,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要给予名誉上的制裁、要对受害的消费者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去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违法药品广告治理上,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 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 去年12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也明确,工商部门将强化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推动建立和落实媒体单位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各级工商机关将继续以食品、药品、医疗等广告为重点,持续深入推进广告市场整治工作,强化对电视购物广告和网上非法广告的治理力度。 同时,有业内人士认为,虚假药品广告要疏堵结合,政府部门既要严厉打击,也要设法让公众获得正确的医疗信息,应建立并完善科学且丰富的医疗信息服务网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评价与监督,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患者对症求医。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医学常识,提高老百姓识别虚假医疗药品广告的能力。 去年12月18日,卫生部首次发布的居民健康素养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居民健康素养现状不容乐观,具备健康素养的总体水平为6.48%。 按照这个总体水平估计,在人群中,每100个人中不到7个人具备健康素养。可以说,政府部门在普及公众健康教育,提高公民健康素质方面大有可为,而不是放任不法分子用不科学的表述来欺骗公众。 就在去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举办的全国“安全用药 家庭健康”知识竞赛活动中,不少参赛家庭成员表示,通过参加知识竞赛,自己对安全用药的认识更加明确,掌握了用药安全知识,如吃药要看说明书,听医嘱等,而不能听信广告,乱服药。 据悉,去年全国各地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科普宣传活动。如上海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进社区——构建食品药品安全屏障、共创优质生活”主题活动;辽宁省沈阳市举办“百姓健康大课堂”活动;云南省昆明市启动2009年药品安全宣传月暨第六届家庭小药箱大检查活动等。在这些活动中,很多医药专家、志愿者积极参与,把科学的用药知识和理念带给大众。 另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安徽各地采用开辟专栏讲解用药知识、街头文艺演出、墙体广告宣传牌等多种形式来宣传饮食用药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针对当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宣传、有奖返赠、上门推销、讲座、邮寄等手段,专门对老年群体推销假劣药械和保健食品的现象,铜陵、滁州等地药品监管部门走进老年大学举办讲座,增强老年人安全合理用药意识。 “群众具备了防范意识和科学的用药知识,加上政府部门的高压打击,相信不论是名人还是广告发布者都不敢把虚假广告当作发财的捷径了。”这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 2、医械GMP风险控制重在“全程”(医药经济报)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印发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共13 章,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SFDA还同步出台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这意味着我国医疗器械真正开始迈入GMP时代。 “在新医改的语境下,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保障民众用械安全的根本,国家局这次出台的两个法规对我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既是鼓舞也是鞭策。可以说,这是促进我国医疗器械产业逐渐成熟的具体表现。”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长许培铨在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风险控制强调“全程” 近几年外资医疗器械巨头又盯住了我国中低端医疗器械市场,对国内医疗器械企业构成了莫大的压力。为此,刚出台的《规范》给出了明确指导,即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提高生产标准,在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许培铨说,相比以前的风险控制,这次重点突出“全程”二字。过去,很多企业对风险管理认识不足,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是被动做标准,《规范》将督促企业加大软硬件建设,促使本土生产的产品更为安全和有效。 “突出全程风险控制是产业进步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企业的厂房规模与生产能力、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是否相适应等。”分析人士认为,经过一年的过渡,全程控制将进入实操阶段,接下来,执行问题将成关注重点。 记者还了解到,《规范》明确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持每批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满足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要求,并标明生产数量和入库数量等等,以推动医疗器械GMP检查。 “坚持可追溯性要求、提高标准是保障产品生产质量的不二法门。”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必战告诉记者。他认为,目前是一个打造民族品牌的黄金时段。 王必战解释说,因为当前外资医疗器械只是就现有产品通过降价手段来分羹中国市场;再加上我国基层单位对医疗器械操作水平有限,将使得外资医疗器械 进军中低端市场的优势一时尚难以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规范》)对国内企业是一种保护。” 谈及此,浙江灵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军飞颇为赞同。不过,他也表示出一些担忧:“《规范》对新产品审批的规定要求有点高。” 贴近国际标准 记者获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产品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时,应当申请医疗器械GMP检查,同时《规范》还融入了国际ISO13485标准等内容。 许培铨认为,从源头上建立相关生产企业的规范标准和约束机制,对全面提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水平是大有益处的。“可以说,提升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标准与国际接轨,是中国医疗器械企业立足于本土,积极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 对此,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法规总监李冬岺也认为,《规范》的部分条款借鉴了国际通行的ISO13485认证标准,并积极向QSR标准靠拢,将我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是尝试与国际接轨的初体验。 不过,也有人认为,鉴于提高准入门槛且部分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及指导性、可操作性不强,软件管理不够具体,恐难形成合力。 王必战表示,通过了ISO13485认证的企业,只需按要求换证即可,而新进入的企业将面临较高的准入门槛的考验。能否及时修订企业自身的流程管理,并在2010年4,5月完成流程管理方案,对中小企业仍是一大考验。 “当然,产业升级,优胜劣汰是必然。比如,《规范》中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标识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明确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以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等内容,正是很多企业当前所忽视的。”胡军飞认为,顺应市场大势,尝试与国际接轨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实践中提升软硬件的要求应循序渐进,特别是对新产品应给予政策保障。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范》,并规范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还出台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 许培铨对此表示,编织越来越严密的法规网络,是逐渐与世界接轨、共创民族品牌的必要保障和根基。 3、PIC/S发布针对GMP无菌要求的解释文件(中国医药报) 由于无菌产品的特殊性,GMP对无菌产品要求从来都是药政部门与企业关注的重点。 1月8日,药品检查协定和药品检查合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组织 (PIC/S)发布了针对PIC/S-GMP第一附件(无菌药品制造)2008年修订版中重点条款的解释文件的新修订文本(上一个修订文本是在2009年 11月24日发布的,于200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次发布的文件修订本已于2010年1月1日实施,体现出此文件对药政官方与企业的重要性。 本报第一时间将新文本及其解释部分的译文予以刊登,望能给相关企业以参考和帮助。 PIC/S组织的成员国不仅包括欧盟大多数国家,也包括了一部分欧洲的非欧盟国家,例如瑞士与挪威,还包括亚洲的马来西亚、新加坡,北美洲的加拿大,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南美洲的阿根廷以及非洲的南非等国家。PIC/S组织有四个合作方,分别是欧洲药品质量和健康保障局(EDQM)、欧盟药品管理局 (EMEA)、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从某种意义上说,PIC/S的GMP以及大多数PIC/S成员国的GMP与欧盟GMP都属同一个系列。由于PIC/S成员国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可见PIC/S-GMP具有广泛的国际基础。 新修订文件的发布,给PIC/S组织的成员国在实施PIC/S-GMP第一附件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了官方的解释。这个文件发布后,引起了我国业界的广泛关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个文件对我国药企在国外注册与认证有重大的影响。 理念与现实同步 在GMP文件的文本上,PIC/S-GMP与欧盟GMP基本上保持同步修订,其附件与条款的内容也基本相同(除了欧盟GMP的附件16“产品放行人与批放行”没有被PIC/S批准外)。PIC/S也表示,“PIC/S-GMP指南第一附件与欧盟GMP指南第一附件完全相同”,“这两个指南在GMP上要求一致”。 PIC/S这个文件的依据被解释为“汇总了药政官方检查员在实施对无菌药品制造企业检查中的解释”。业界人士认为,PIC/S 官方以推荐的形式发布检查员的解释,在药政文件中并不多见。据了解,一直以来,欧盟的GMP检查员在我国进行检查时,对一些无菌问题的解释与这个文件的理念基本相同。但是,GMP检查员的解释在过去一直缺乏相应的药政法规支持。 这个文件在描述应用GMP要求时,对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国,要求按照2008年11月25日欧盟GMP第一附件修订版实施;对于非欧洲经济区国家要求按照2009年9月1日PIC/S-GMP指南修订版的第一附件或等同文件实施。 无论是欧盟还是PIC/S,这些年都对GMP做了很大幅度的修订,将现代制药质量管理的理念逐步整合到GMP中,例如ICH的Q7、Q8、Q9与 Q10。PIC/S-GMP的第一附件调整对象为无菌药品制造过程,这个附件在整个GMP文件中无论从篇幅上还是影响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欧盟GMP与PIC/S-GMP在第一附件中引入了ISO-14644的相应标准。这次的解释文件对ISO-14644条款在GMP中的应用条件与范围进行了明确解释,解决了企业如何在GMP中实施这个标准的困惑。 认真研究以求进取 近年来,我国无菌产品制药企业,无论是原料药还是制剂产品,通过欧盟GMP认证的越来越多,还有一部分企业正在积极地准备通过欧盟的无菌产品GMP认证。除此之外,我国出口到PIC/S其他成员国的无菌产品也日益增加。这个文件为制药企业满足GMP的无菌要求提供了一个可实施的官方解释。 在欧盟修订其GMP第一附件后,一些相应的国家纷纷修订其GMP的第一附件,这对我国产品出口产生了巨大影响。这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我国在设备与管理上相对落后于发达国家;其次是国内药企不能真正地理解第一附件的要求,也缺乏针对第一附件的实施指南。国内药企可以通过学习研究这个文件,解决实施GMP第一附件的一部分疑惑。同时应积极收集来自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官方与企业对无菌过程的要求,引入国际先进的无菌过程设计与管理的理念,这样在实施我们自己的GMP第一附件时才能游刃有余,有效地推动我国制药行业GMP的国际化进程。 无菌药品生产最重要变更的解释 1.洁净室/洁净空气设施分级 解释:GMP附件1修订版在第4到第7节的描述中清楚地区分了洁净室/洁净空气设施的分级,并在第8,20节描述了洁净室的监测。 第3节: 定义了静态与动态两个状态,但这并不是新的。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公司需要SOPs来定义静态和动态,可能每个生产房间都需要具体规定。这些SOPs应当包括待安装的设备与运行的定义,以及允许存在的操作人员的数量。 一般来说,洁净室/洁净空气设施的分级需要按照EN ISO14644-1与GMP附件1第4节列表中定义的尘粒数目所适用的限度来进行。为了证明室内尘粒的均匀性,应当选择探头位置。 应当按照ISO14644-1第4.4节及ISO14644-3的第B.1.4节来准备分级报告。另外,监测不需要按照EN ISO14644-1来实施。实施中可以减少采样点与采样量。 以实验为基础的正式的风险分析研究以及对监测结果的分析(至少6个月以上的运行数据)应该作为决定频率和限度的基础。对这些频率与限度应当基于工 艺,当设定操作警戒限度和行动限度时,应该考虑到初始的确认结果以及进行中的监控数据。对这些限度以及采样点应该定期进行审核,以保证起初考虑的风险的时效性。这些频率和限度应该以工艺为基础,确认的结果应该予以考虑。 第4节: 新文本:洁净室及洁净空气设施应当按照EN/ISO14644-1进行分级。应将级别的划分与操作工艺环境的监测明确区分开来。 解释:洁净室/空气洁净设施的确认应当按照EN ISO14644-1的有关条款进行。与以前的版本相比,新文本在本节对最大允许尘粒数进行了变更。尤其是A级5μm的最大允许尘粒数/m3已经从1变更为20。对A级来说,5μm的尘粒数量相应的ISO类别为4.8。 对于D级,没有规定动态限度;如果可能,公司应当基于风险分析和历史数据来建立动态限度。 第5节: 新文本:针对级别划分的目的,EN/ISO14644-1方法学定义了最少采样点的位置与样本大小。 解释:最少采样点与采样量以及对结果的解释已经在EN ISO14644-1(置信区间)中定义。另请参见EN ISO14644-1附录B6.2中对异常值的规定。 关于非活性微粒监控顺序取样技术的使用,ISO14644-1附件f有一个信息章节。该技术在减少对非常大的洁净区域的静态采样时间上可能是有用的。该方法不被认为适用于动态分级。该方法的应用可能是可接受的,但不太可能作为优先采用的方法,因为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通常没有附件f所讨论的非常大的洁净房间,因此,大量采样时间的节省也不太可能。 第6节: 新文本:在测定级别时,应使用采样管较短的便携式粒子计数仪,因为长管路远程采样系统中,?5μm微粒的沉降速度相对较高。 解释:该节暗示了旧的长管式中央粒子计数器在洁净房间分级中将不再被接受,因为其吸附过多的尘粒(尤其是5μm的尘粒)。因此,用于分级目的时,使用现代短管便携式粒子计数器或者(可能时甚至优先)使用那些没有管的。在尘粒计数器的校准证书上应当提到管的长度以及材质(不锈钢或聚合物)的性质。当尘粒计数器由外部实验室进行校准时,应当在现场用带等动力探针的比较测定法确认其计数系统。对监测的影响,参见第11节。 第7节: 新文本:EN ISO14644-2提供了证明连续符合设定的洁净级别的有关测试信息。 解释:该条款涉及到洁净室的重新确认。公司可以选择按照EN ISO14644-2(包括建议的频率)的条款来实施洁净室的重新确认。对于A级区域的重新确认,一般希望在初始分级期间实施以下活动:即每6个月测一次空气流速、过滤器完整性以及压差。在频率的其他例子中,B级:每6个月静态测一次,每年动态测一次;其他级别:每年测一次,并规定最大的延迟时间。如果采取其他方法,必须经过证明,例如基于监测的数据。 2.洁净室/洁净空气设施监控 第8节: 新文本:应当对洁净室和洁净空气设施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并根据正式的风险分析研究以及在洁净室和/或洁净空气设施分级中测得的结果来进行选点。 解释:监控频率、监控点的位置与数目应当基于一个正式的风险评估,而不是ISO14644-1。 应考虑分级时以及以前的监测所获得的数据。应覆盖关键位置。 第9节: 新文本:对于A级区域,在关键工艺(包括设备的组装)的全过程中,应当对尘粒进行连续监测,除非有理由证明工艺过程中的污染物,如活有机物和放射性物质会损害尘粒计数器或带来危害。A级区的监测频率与采样量应能检测出对环境的所有干扰、瞬时事件以及任何系统的损坏情况,并在超出警戒限度时启动报警。 解释:在产品暴露的关键区域应当进行连续监测并覆盖操作的全过程。连续就意味着系统必须能够获取任何尘粒数目异常的潜在发生事件,包括仅仅在短时间内发生的事件。由于缺乏响应性,多路逐点采样系统可能不太适合A级区域的监控。重要的是,A级区的监测还应包括设备安装阶段,因为此时操作者的影响很大。应当有一个SOP来规定报警水平以及在报警与干预的情况下既定的纠正措施。 第10节: 新文本:尽管采样频率可以降低,但建议在B级区域也使用类似系统。B级区的监测频率与适当的采样量应能捕获污染物水平的变化以及任何系统的损坏情况,并在超出警戒限度时启动报警。 解释:当非完全封闭容器在B级区使用时,期待进行连续监测(请参照第9节解释项下的定义),例如,冷冻干燥前在层流移动装置下半压塞的小瓶。由于缺乏响应性,多路逐点采样系统可能不太适合对A级区域的监控。 第11节: 新文本:悬浮粒子的监测系统可以由独立的尘粒计数器组成;用一个粒子计数器和汇流排相接,构成多点远程采样网;或用两台设备连接成一个网络。所选择的系统必须适合于所 测试尘粒的粒径。如使用遥控采样系统,必须考虑管的长度和任何弯曲的半径和尘粒丢失的关系。 μm尘粒的沉淀情况(举一个粗略 解释:此节特别关注的是在远程系统中5 的例子,1.5米长的S-形弯管可吸附约30%的5μm尘粒)。公司必须确认其0.5μm和5μm的尘粒采样器及采样系统。 第12节: 新文本:不需要与在正式分级中所使用的采样体积相同。 解释:监测中采样的重点就是快速采样(尤其是在关键区域),它能够将尘粒漂移与实际事件链接起来,并且能够产生报警,以便使操作者能立即知道报警情况。因此1m3的采样(通常需要30分钟)在对A级区进行动态监控时可能不足够。 第15节: 新文本: C级与D级区应当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进行动态监测。监控要求以及报警/行动限度应当基于操作的性质,但应达到建议的“自净期”。 解释:采样点数目与采样频率至少要由风险评估来决定,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价(另请参见GMP附件20)。连续监测没有必要,但是频率应当高于对这些区域进行重新确认的频率。 3.微生物监控 微生物监测的规定(第18与19节)没有变化。 但是,请务必注意,执行无菌操作时A级区域的关键采样位置,对每一个发现的微生物都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应当辨识该微生物并且考虑其对批放行的影响。另外,应当对沉降碟的限度进行额外的建议。这些限度将作为每一个沉降碟的限度。同样,当采样时间少于4小时的时候,应适用相同的限度,例如,针对小于 4 小时的生产操作。 对于特定的级别,应当用在第19节表格中的所有方法来监控该特定级别的区域。如果不使用某方法,应当进行证明。 4.培养基模拟分装 培养基模拟分装条款(第66,71节)现在完全与FDA的无菌指南一致。这应当不会出现问题。第七节包括一个要做的最坏情况下的培养基灌装要求。 5.微生物污染水平监测 第80节: 新文本:灭菌前应当监控微生物的污染水平。应确立灭菌前产品的微生物污染控制标准, 此标准与所采用灭菌方法的有效性相关。无论是无菌灌装产品还是最终灭菌产品,每一批均应进行微生物污染水平的测定。如果最终灭菌采用了过度杀灭的参数,可能只需要定期监测产品的微生物污染水平。对于实施参数放行的系统,应当对每一批进行微生物污染水平的检测,并作为一个工艺控制的检测项目。如果需要,还应当监控内毒素水平。如果可能,所有药液,尤其是大容量注射剂,应在紧挨灌装点的位置用除菌过滤器进行除菌过滤。 解释:一般情况,各类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以及灭菌前的生产工艺对微生物污染水平的贡献应该被理解和控制。应该建立起这样一个监督与控制战略:对任何减轻微生物污染水平步骤前的定期监测与趋势分析,并基于工艺风险进行证明。采样量应该予以证明并考虑预期的污染水平。 微生物污染水平至少应当在产品最后灭菌步骤之前测定。微生物污染水平的接受标准必须基于灭菌的步骤,必须符合10-6的无菌保证水平。放行前必须有微生物污染水平的检测结果(除非在最终灭菌时使用过度杀灭周期),这受益于快速微生物测定方法的使用。 应当实施风险评估,以决定进行内毒素研究的必要。必要时,对最后灌装的产品单位的内毒素也应该进行测定。 终端灭菌:对于终端灭菌,必须考虑F0值。在灭菌前,应当从已经灌装的容器中采样。 用于终端灭菌产品的过度杀灭的工艺,公司必须证明所选的微生物污染水平检测的时间间隔。 无菌操作:对于无菌过滤,在决定过滤前微生物污染水平的接受标准时,必须考虑过滤器的有效性。这意味着,如果使用两个后续过滤步骤,则产品必须在最后的过滤步骤之前采样,如果技术上允许,例如,第一次过滤到一个大罐,第二次过滤紧挨在灌装之前进行。当然,如果使用过剩的两个过滤器系统(第二个过滤器用来保证安全,如果其中一个失败,仍然可以达到所需的无菌确保等级),则应当在这些过滤器的上游进行采样,以便不损害这些过滤步骤。如果在第一个过滤器前进行采样,公司必须证明该方法有效。 6.离开无菌加工区域后直到最终密封前无菌灌装小瓶处理的环境条件规定 解释:这些条文不仅仅对冻干瓶有效,也对所有无菌灌装瓶有效。如果轧盖作为“洁净工艺”(请参阅第120节)来实施,这些条文规定了瓶子从无菌加工区域离开的那一刻直到已经将瓶盖轧到压塞瓶的环境要求。用于液体产品和粉剂的连接无菌加工区域和轧盖机的输送隧道,从冻干机到轧盖机的冻干瓶的运输,以及轧盖机本身,都需要 A级空气供给。 D级区被认为是对轧盖机所在的洁净室的最低要求。公司必须证明其选择了恰当的房间分级的方法。 一定要注意,为了避免产品在这个阶段被污染,不止一个,而是几个因素都很重要,如瓶塞的组合设计、经过彻底验证的瓶塞错放或遗失探测系统、操作者的限制进入、对操作者良好的培训、手动干预及后续行动的完整程序以及适当的环境条件。 第116节: 新文本:在全压塞之前,半压塞的冻干瓶应当始终处于A级条件下。 解释:在这点上应当没有问题,这点基本上等同于先前版本附件的第12节。 第118节: 新文本:在已压塞小瓶的铝盖完成轧盖之前,无菌灌装小瓶的密封系统尚不能称为完整的密封系统。 解释:这一条可用作定义。这并不意味着在轧盖之前该产品是开放的,因此直到轧盖前不需要无菌条件。具体要求,请参阅第120节。 第120节: 新文本:小瓶的压盖可以采用经灭菌的盖以无菌操作形式完成,也可在无菌区之外以洁净的方式完成。在后一种情况下,小瓶应当在A级条件保护下,直到离开无菌操作区域,此后,压塞的瓶子应当在A级空气的保护下,直至完成轧盖操作。 解释:对于冻干的产品:从灌装机到冷冻干燥机的产品转移应当在A级条件(例如,层流空气移动装置)B级背景下进行。转移到轧盖机应当在A级空气供应下进行。对于液体产品和粉末:从无菌加工区域转移到轧盖机应当在A级空气供应下进行。对于所有产品:轧盖应当在A级空气供应下进行。当轧盖在无菌区内进行时,瓶盖无菌是强制性的。 新版附件1提到了一个新的术语——A级空气供应,但在修订的附件中没有给出该新术语的定义。因此,检察官和业界需要该术语的解释,尤其是A级空气供应的条款在附件1中是最重要的变更之一。 术语A级空气供应特定用来描述一种经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的空气供应,在供应点上进行检测时,符合修订的附件1第4段所定义的A级区非活性微粒的要求,重要的是应区分术语A级空气供应和A级区域,A级空气供应应该按下列要求进行确认和监测。 确认的要求: 确认仅仅在静态条件下进行。对于轧盖机,当空气供应打开,轧盖机处于操作中(送入小瓶和瓶盖不是必需的),并且没有操作者的干扰即可达到静态。对于液体产品的输送隧道,空气供应打开,传送带启动,并且没有操作者的干扰即可达到静态。 对非活性尘粒应该进行检测并符合A级要求。探头应位于过滤空气的供应点上。 应当进行发烟研究。不要求有单向流,不过,应当证明对瓶子的有效保护,应当证明没有房间的空气夹带。 应当有空气流速限度并进行证明。 监测要求:公司应当遵循风险评估的方法对非活性尘粒和微生物污染的监测要求进行定义。 第121节: 新文本:在轧盖前应当剔除缺塞或移塞的瓶。当轧盖操作台需要人工干预时,应有恰当技术措施来防止与瓶的直接接触,以使微生物污染的风险降至最低。 解释:至关重要的是应有一个稳健的系统,能够在轧盖前以极高的几率探测到缺塞或移塞现象。这些瓶应当在轧盖之前被剔除。对于一个彻底验证了的系统,虽然在轧盖前物理剔除不合格瓶更好,但在轧盖台后进行物理剔除也是可接受的。正确地放置瓶塞及对其完整性控制的越好,对轧盖环境监控的依赖性就越低。如果没有此类探测与剔除系统,轧盖必须按无菌而不是洁净操作来实施。 必须有程序来定义手动干预措施,避免手动干预情况下不必要的污染及措施。处理液体产品的输送隧道也是这样。 第122节: 新文本:半隔离操作系统和隔离操作器可能有利于实现所需要的条件并降低对轧盖操作的人为干扰。 解释:使用RABS半隔离操作系统或隔离操作器不是直接的要求;其他方法也可减少人的影响。 4、完善《药品管理法》中质量公告条款的建议(中国医药报) 实施药品质量公告制度是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但药品质量抽验结果该如何公告,由谁公告,才能既达到让社会及时了解药品质量状况的效果,又不会侵犯被公告单位的权益,这就需要有完善的药品质量公告法律制度。因现行《药品管理法》涉及药品质量公告的条款不尽完善,使得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便。本版今日刊登的这篇文章,正是从药品质量公告的法律属性、我国药品质量公告法律制度现存的问题入手,结合上海市局的探索创新,对《药品管理法》中质量公告条款的修改提出了建议。如果广大业界读者对此有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来稿讨论。 公告的法律分析 药品质量公告法律制度现存的问题 根据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成了药品监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增强执法威慑力方面,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的确行之有效,但在发布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因公告内容不当等因素动辄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与此同时,不少被公告的药品企业反映,一些社会媒体和个人利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告的内容,威胁、敲诈企业钱财。这些问题,使得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处在“公告”与“不公告” 的两难境地。有的监管部门甚至“因噎废食”,根本没有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入手,对药品质量公告的内容、程序进行深入研讨,进而为《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的修订提出可行性建议。 公告的法律分析 一、公告的定义和法律性质 本文所探讨的公告是指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将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获取的、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的药品质量抽验信息,主动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传递给公众。就其法律性质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政公告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而行政事实行为的突出特点是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行政公告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虽然行政事实行为不同于行政法律行为,但它有着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同的本质,二者都是基于行政职权而实施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事实行为也要有法定依据,要符合行政法的原理。同时,由于行政事实行为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不是法律上的,但是也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本着行政法治的原理,一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应当给予法律上的救济。 行政公告的功能可以从不同类型公告和公告针对不同的对象两个方面加以分析。如质量公告,具有警示性;违法案件公告,主要是惩戒性和普法宣传性;对于公众而言,公告主要是他们了解信息的渠道;对被公告单位而言,主要是为了惩戒其违法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公告兼具惩戒性、警示性和普法宣传的功能。 二、公告和信息公开的区别与联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公告,一般来说,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的行为。 信息公开和公告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区别。公告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之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告的内容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具备信息公开的特征,因此公告行为必须符合有关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要求。但是,公告与信息公开制度的重点有所不同:(1)信息公开重点在于政府履行义务,而公告的重点是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实施的监管手段,偏向于政府的权力。(2)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的是信息的获取,而公告更强调内容和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知晓。(3)信息公开是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一种服务,而公告则侧重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和申戒。 药品质量公告法律制度现存的问题 目前,涉及药品质量公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上述规定为药品质量公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至今为止,国家局、省市药品监管部门尚未有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其他相关部门、科研院校的有关研究资料也十分罕见,可以说公告制度在具体操作方面存在研究空白。结合实践,笔者认为现行药品质量公告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行法律中没有区分公告和信息公开的规定 当前,药品质量公告法律制度缺乏科学的定义,没有区分公告和信息公开,而有关公告的法律规定也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相互之间缺乏关联,效力等级参差不齐,内容不统一,未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造成了监管部门对这些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进而产生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曾对辖区内的嘉定区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居民知道药品质量公告的只有60%,不合格药品质量公告内容关注度依次是:药品名称占45.6%,生产企业占23.9%,批号占19.0%,说不清占11.6%。不合格药品公告后,对购买力的影响:不买该生产企业药品的占34.9%,不买该品种药品的占33.2%,购买该生产企业的其他药品但以后不会使用该批号药品的占11.4%,无所谓的占 9.1%。上述调查说明居民的日常药品质量关注项目集中在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和批号等几个项目,除非出现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由此可见,目前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因缺乏统一规定对于普通居民来说太详细,而对于防范重大质量事件来说又过于简略。 二、药品质量公告发布机构权限不明,影响公告的效力 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目前国家局和省局之间、省局和省局之间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权限不清,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或发布内容不一致。这不但影响药品质量公告的行政效率,而且有损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三、药品质量公告没有明确免予公告和部分公告的范围,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药品质量公告法律制度中有些规定过于僵化,例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医疗机构或药品经营企业抽样的药品经检验质量不合格,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和使用了这些药品;且有部分质量不合格项目轻微(中药饮片的厚薄、药包材安瓿的折断力等),损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很小。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无法避免,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罚款。但按照上述规定,对这些违法的医疗机构或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进行公告,这就有可能会给它们带来比经济处罚更为严厉的损失,不符合行政法律的有责原则和比例原则。 四、药品质量公告缺乏程序性规定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只有设计严密的配套程序,行政机关的公告行为才更规范,公众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仅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告的义务,并未规定公告的程序。如《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为药品质量公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明确了行政机关定期公告药品质量的法定义务,但缺乏相应的事先告知、给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等规定。 上海市局的实践与探索 上海市局于2008年组成课题组对药品质量公告进行了研究,并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送上海市法制办备案后,现已正式公布实施。上海市局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区分公告和信息公开的内容 公告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之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符合有关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海市局将信息公开和公告进行区分,要求药品质量抽验的信息应该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宏观、重大、影响人体健康的信息必须予以公告,以便公众及时知晓药品质量状况。 二、明确了免予公告、部分公告和暂缓公告的范围 一是免予公告。借鉴其他国家和我国其他省市的经验,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上海市局明确规定,不予公告的事项可分为法定不予公告与酌定不予公告两种情形。法定不予公告应包括:因其本身的性质不能公开的信息,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酌定不予公告可包括:因公告可能带来不利后果的信息,或者带来的社会利益不大的信息,如药品质量抽验结果公告中不合格项目显著轻微等情况;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二是部分内容免予公告。目前,药品质量公告的某些规定过于僵化,行政机关无法针对实际情况灵活操作。如现行的法律规定,药品监督抽验公告的内容包 括生产单位和被抽样单位,而药品质量不合格可能是由生产单位、经营单位或使用单位中任何一个主体造成的,药品流转的环节很多,任何一个环节的操作不符合规定都可能引起药品质量不合格。显然,现行的药品质量公告制度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对产品质量不合格没有责任的单位是不公平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借鉴上述规定,明确一旦药品生产企业或被抽样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且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免予公告其单位名称。这便是部分内容免予公告的情形。 三是暂缓公告。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能够谨慎地实施公告的行为,避免发布错误信息给社会造成误导,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列举几类情况作为暂缓公告的情形。笔者认为,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已申请复验但违法责任主体暂不明确的;当事人对拟公告的行政处罚案件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且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等情况。 三、明确公告的程序 只有明确规定一整套严格的公告程序,行政机关的公告行为才能更规范,公众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上海市局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合议讨论、事先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后续跟踪检查等程序,以防止公告内容被他人利用渲染,对被公告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而后续跟踪检查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发布公告后,对被公告单位应进行后续检查,若其已纠正,应将最新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可以及时消除无限扩大的影响,减轻公告对被公告单位造成的损失。 四、规定因公告不当导致权益受损时的救济途径 上海市局通过探索认为,因公告不当导致被公告单位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确定:一是行政救济。当公众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告义务或履行公告义务不当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当被公告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公告行为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二是司法救济。当公众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告的义务或履行公告义务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当被公告的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公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行政赔偿。上述两种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法律的修改建议 《药品管理法》作为药品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其药品质量公告条款必须对“如何公告,由谁公告,公告什么,怎么公告”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可以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或其他规章中予以详细规定。笔者认为,可在现行《药品管理法》中增加这么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的总体情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药品的质量抽查评价结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药品质量公告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告;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该条款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与公告的内容,即药品质量抽验的信息应该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开;对宏观、重大、影响人体健康的信息应予以公告。药品质量抽验的信息公开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操作上,建议设立全国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信息库,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批号、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方便查询和检索。对宏观、重大、影响人体健康的信息(如药品质量总体情况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药品的质量抽查评价结果),应由国家或省市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详细公告,公告内容不仅包括产品本身信息,而且还包括不合格项目潜在的危害及症状。 二是明确了药品质量公告发布机构的权限。其一,药品质量总体情况的公告,建议依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关层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药品质量总体情况的公告内容应包括抽样计划、组织、实施和结果的总体情况,从而满足当前社会公众了解药品质量总体情况的需求。其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药品的质量抽查评价结果的公告,建议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予以公告;必要时,对一定行政区域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药品的质量抽查评价结果,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公告。 三是明确了公告程序和救济措施。该条款采用授权实施部门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自行制定公告程序的做法,有利于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本地药品监管的公告程序。为保证救济的程度、范围与损害程度、范围相一致,该条款明确,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这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原药品公告不当产生的恶劣影响。 5、西布曲明安全性遇考验(医药经济报) “西布曲明”减肥产品可能增加服用者罹患心脏病及中风几率。近期,欧盟一项有关西布曲明的安全性研究将一直风波不断的减肥用药再度推上风头浪尖。 风险大于效益, 作为国内首个减肥药品,西布曲明以其显著的使用疗效在减肥产品群落中经久不衰,但其安全性也一直被诟病。有数据显示,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5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共收到西布曲明相关不良反应报告298例,多为说明书已载明的不良反应,目前无死亡病例。 WHO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库(Vigibase)则显示,截至2009年1月4日,共检索到西布曲明的不良反应报告8174例,不良反应17436例次。 今年1月21日,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称,其人用药品专家委员会(CHMP)依据一项有关西布曲明(Sibutramine)的安全性评估(SCOUT研究的初步结论)得出结论:该产品风险大于效益,建议在欧盟范围内暂停上市许可。 据悉,SCOUT(Sibutramine Cardiovascular Outcome Trial)名为“西布曲明心血管终点试验”,是由欧盟人用药品专家委员会批准,雅培公司开展的上市后研究。这项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始于2002 年,长达约6年,注册了约1万名55岁及以上、超重或肥胖、并已有心血管疾病史或?型糖尿病史,或还存在其他心血管疾病风险的受试者,用于评估使用西布曲明后体重下降对人体心血管的影响。 初步研究结果显示,与安慰剂对照组相比,西布曲明组患者出现严重、非致死性心血管事件风险增加。西布曲明组心血管事件发生率为11.4%,而安慰剂对照组为10%。值得注意的是,这仅是研究得出的初步结论,所有数据的全面分析正在进行中,正式结论将在今年3月左右公布。 我国监测紧密跟进 记者获悉,基于上述欧盟评估结果,英国已要求企业停止销售西布曲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澳大利亚医疗产品局(TGA)均要求企业完善修改该产品说明书,警示用药风险。FDA 方面表示,将根据SCOUT研究的最终结果对盐酸西布曲明是否继续上市做出结论。 2月 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信息,要求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立即分析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在我国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并对该类药品在我国应用的安全性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药品评价中心也于当日发布关于西布曲明的最新国际安全性信息通报。 此外,SFDA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立即采取适宜的方式将现在已知的用药风险——“心血管高危患者服用西布曲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告知医生和患者;针对已知和潜在的风险立即修改和完善说明书,提示安全合理用药;同时制定一份上市后药品警戒计划,主动开展盐酸西布曲明的上市后研究和系统评价工作。 SFDA表示正密切关注西布曲明心血管终点试验(SCOUT)研究的最终结果,并将根据其结果,参考其他国家药监当局的监管措施,结合我国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国内企业影响甚微 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信息显示,西布曲明为中枢神经作用减肥药。作为处方药,其主要用于饮食控制和运动不能控制的肥胖症的治疗。 1997年,西布曲明获FDA批准,当年由雅培公司首先在墨西哥上市。从 1996年起,我国就陆续开始对西布曲明进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2000年,原国家药监局正式批准了第一个西布曲明药品——四川太极集团旗下的曲美,其后来成为中国首个国药准字号减肥药品。记者了解到,目前西布曲明在国内的商品名有曲美、澳曲轻、可秀、赛斯美、曲婷、浦秀、亭立、奥丽那等。雅培公司于 2001年在我国获得进口注册证书,目前未在国内销售。 记者从国药控股运营管理部高级行业研究员干荣富处获悉,西布曲明是目前减肥药物市场上应用最广泛的原料药之一,此外主要还有罗氏公司的奥利司他(商品名为赛尼可)。来自国内22个城市 400多家样本医院的统计数据显示,样本医院的减肥药市场被赛尼可、曲美两者垄断。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全球减肥用药市场潜力巨大,但包括西布曲明、奥利司他在内的减肥用药销售金额近年却有明显下降趋势。样本医院数据显示,太极集团生产的曲美销售额从2005年的297414元降至2009年的8554元;而罗氏的奥利司他则由2005年的2244854元降至2009年的72915元。 “这种下降一方面是受制于安全性困扰,另一方面或许是因为有新的减肥产品、方法出现”,干荣富如此分析。 而在欧盟建议暂停西布曲明上市的背景下,会否推动新的减肥药替代产品面市,干荣富认为,暂时难以预计,其认为,新的减肥药品从研发到获得市场认可还需时日。事实上,受困于安全性难题,减肥药领域已成为各大公司比预料中更难以征服的市场。 “中国有减肥药品市场,但此类药品在样本医院使用很少,而且国家相关部门对西布曲明使用的关注由来已久,包括修改药品使用说明书之类的事情一直在做”,干荣富分析,对国内西布曲明生产企业而言,此次欧盟安全性报告的影响不大。 6、美联邦医保受诈骗犯罪侵扰(医药经济报) 随着联邦医保的费用支出不断攀升,奥巴马政府已经意识到,要彻底改革美国的医疗保健系统,首先要有效制止犯罪分子骗取大量医疗保健费用的不法行为 目前,美国总有一些人对医疗保健系统“热爱有加”。这些人就是各类骗子以及有组织的诈骗犯罪团伙,他们每年几乎从美国医疗保健系统吞噬掉高达1000亿美元的费用。 伪造治疗信息 据“美国医疗保健反欺诈协会”(NHCAA)执行主任Louis Saccoccio介绍,去年,在医疗保健领域发生的所有犯罪活动中,盗窃医疗保健身份敲诈这一项占据首位。据了解。NHCAA的成员包括保险公司、执法和监管机构。 最常见的医疗保健欺诈方式是,身处合法医疗机构中的某个人(比如医院管理人员或医生助手)将病人的信息出售给犯罪集团。 与此同时,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反医疗保健欺诈部门主任Rob Montemorra表示,越来越多的犯罪团伙正在潜入数字化医疗记录中。如此一来,它们能够从年营业额达到4500亿美元、拥有4400万受益人的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系统中窃取财富,这也使得美国政府成为迄今为止医疗保健欺诈活动的“最大受害者”。 Javelin Strategy & Research公司是专门从事安全和反欺诈形势研究的机构,该公司总裁James Van Dyke解释说,被盗信息包括医疗保险数据和社会安全号码。有了这些信息,骗子们就可以通过伪装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治疗手段的方式,向联邦医保和私营保险公司开出账单,而实际上,这些药品、器械或治疗从来没有使用和发生过。 比如在涉及到医疗器械的使用时,欺诈者可能会为某个并无此需要的人订购一张轮椅,然后向联邦医保开出高出原价两三倍的费用,从中套取不义之财。在家庭医疗保健的享用上,犯罪分子通过某个人申请医疗保健服务的名义(实际上那个人从来没有提出过该要求),向保险公司开出虚假账单。 犯罪分子还会在小范围内将一些社区的医疗信息出售给那些迫切需要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无医疗保险人士。 为了方便收取钱财,犯罪分子会成立一个皮包公司,若有迹象显示监管部门正在展开调查,他们就立马溜之大吉。 对于病人来说,医疗保健欺诈行为会造成医疗信息被篡改,而这可能会置该病人于危险之中。有专家警告说,如果某个人的医疗信息“被进入”到另一位病人的医疗记录中,那就会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因为这会导致可能出现的误诊或者不正确治疗。医疗保健欺诈还会让患者付出更多金钱上的代价。 联邦医保受损最大 犯罪分子通过盗窃医疗保健身份所窃取的回报是巨大的。2008年,他们从每起医疗保健身份欺诈案中骗取19000多美元的费用,是他们从各种盗窃案件中非法获利金额的4倍。而医疗身份遭窃的每位受害者会为此付出近1200美元的代价,是其他身份失窃案的1倍多。 获取联邦医保信息对欺诈者来说实际上就是挖到了一个大金矿,为什么这样说,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联邦医保的快速“支付和追踪”系统。根据相关法律,联邦医保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付出医保款项。这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相反,私营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预防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尽管无法完全避免),因为它们的规模要小得多,更便于应对。 联邦医保的这种快速支付过程提高了产生欺诈和其他滥用行为的可能性,因为政府所做的更多是对滥用案件进行反应,而不是考虑在它们发生之前如何去预防。 去年年底发布的有关报告指出,在美国,每年联邦医保的支出费用中,大约有470亿美元存在疑点。 Montemorra说:“由于我们都是纳税人,所以我们都成为了受害者,因为这种犯罪行为是在从我们的口袋中抢钱。” 随着联邦医保的费用支出不断攀升,奥巴马政府已经认识到,要彻底改革美国的医疗保健系统,首先要有效制止犯罪分子每年偷盗大量医疗保健费用的不法行为。为此,2009年,奥巴马设立了一个由多部门组成的联邦医保反欺诈工作小组,以解决这一问题。 对医疗保健欺诈行为实施打击的主要目标是那些有着大量联邦医保受益人的地区,比如老年人口较多的迈阿密,或有大量百姓获得政府医疗援助的地区,如底特律。 迈阿密是各种诈骗活动的产生地,这些诈骗活动就像癌症一样扩散到加州、底特律和休斯敦等地。 而Montemorra和Van Dyke担忧的是,随着医疗保健行业纷纷从纸质记录转换为网络数据形式,这有可能在短期内使欺诈案件大幅上升。 奥巴马总统已经设定了一个为期5年的期限,让所有美国人拥有电子病历,并表示,数字记录将减少浪费,并消除重复性检查和差错,从而节省大量的医保费用。 Van Dyke表示,目前各家医保机构都在转向使用数字化医疗记录,以便获得政府给予的经济奖励,避免遭受处罚,“我们担忧的是,在将更多的病人医疗记录输入网络时,它们并不一定会采取最安全的防护方法,来防止信息泄密。当这些机构在短期内将大量信息放上网络时,是存在危险的。” 7、美FDA器械审批被指不严谨(医药经济报) 在人们的印象中,美医疗器械的审批要比新药审批容易得多。Not Any More~FDA将会采取比以往更严厉的标准审批医疗器械。这是FDA医疗器械司代理司长回复《华尔街日报》和《纽约时报》的最新态度。他的这番言论发表之时,正值医学期刊发文批评该机构对部分医疗器械的审批不够严谨。 学术界攻击 彭博社上月29日报道,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的研究人员日前在《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上发表报告指出,美医疗器械未经充分的科学审查就通过了监 ,2007年,FDA批准的心血管器械(这些器械号称受到管部门审批。据称,2000 该机构最严格的审核)约2/3仅在单一临床试验中接受测试,随机分组的比较研究不到1/3,只有一半的研究与对照组进行比较,88%的研究没有对病人使用器械之后是否感觉更好、心脏功能是否得到改善或是否活得更长久直接进行临床测量,而这是临床研究的一个首要目标。报告作者因此质疑一些心血管器械获批所依赖的研究数据质量是否可靠,并提出FDA对医疗器械的批准“经常根据那些缺乏足够统计分析依据、极可能出现偏差的研究”。 发表在《美国治疗杂志》的另一篇文章也针对那些获得FDA批准上市的心血管器械。文章作者研究了这些器械审批的严谨度,发现FDA批准的器械有40%安全性检查数据“品质不高”,18%的设备有效性研究质量不高。此文的共同作者之一是FDA的科学家,说明FDA内部也对此有保留看法。 相关方辩解 FDA对JAMA刊文报告运用的研究方法表示关注,认为研究对医疗器械的试验设计做出了不恰当的假设。FDA器械和辐射健康中心(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代理主任Jeffrey Shuren在接受彭博社电话采访时称,研究人员错误地利用FDA审批新处方药的标准评价医疗器械审批程序。研究人员则反驳道,医疗器械研究的科学严谨性应该高于药品,因为医疗器械植入体内出现副作用时,无法像药品那样可以随时停用。 此前,美国参议员Charles Grassley一直在批评FDA制定的器械审批程序过于偏袒医疗器械行业。去年9月24日,FDA发表报告称,已批准的一种膝关节植入物有缺陷需要重新审查。由于意识到了其中的问题,FDA已要求其咨询机构美国医学研究所(IOM)审查大多数医疗器械(不只针对心血管器械)的相关审批程序。目前,FDA 已经开始修改心血管器械的审批程序,包括仔细检查器械 研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目标,要求生产商更好地报告病人的健康状况,同时对临床研究开展更加广泛的评价,可能会依据评价结果,采取进一步行动。 据悉,医疗器械行业协会AdvaMed也在审查JAMA报道的这项研究结果,该协会的一位官员不同意文章观点,他向《华尔街日报》指出,FDA审批一个医疗器械大约要花费1200个小时,医疗器械公司提交的上市申请准备了大量数据,产品经过严格审查才获得FDA的上市批准。同时,JAMA研究报告的作者没有机会接触并查阅所有递交给FDA的数据,才会对FDA横加指责。 FDA有动作 不过,根据《华尔街日报》和《纽约时报》的报道,业内人士已经注意到,美国FDA正在起草相关规定,可能很快开始推动器械制造商使用更清晰、明确的指标衡量产品的有效性,该机构将会更密切地追踪病人,要求厂商更紧密地与相关机构沟通,设置合适的临床研究目标。据此推测,FDA加强对医疗器械的上市审批也是顺理成章的。 据市场调研机构Frost & Sullivan公司预计,美国心脏器械市场规模约在150亿美元左右,角逐这一市场的公司有美敦力、波士顿科学和圣犹达医疗用品(St. Jude Medical)公司。 8、仿制药疗效遭质疑(医药经济报) 开篇之前要先声明的一点是,仿制药是应该得到支持的。它每年为美国人省下几十亿美元的开销,且让他们享受到优质药品。但是现在,在部分医生和研究人员中却存在一种让人不安的担忧:有些处方类的仿制药疗效与其品牌原研药存在差距。尽管这一问题并不普遍,但仍应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尤其是在当前,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受利益驱使,竭尽全力地向患者推荐仿制药。 患者的抱怨 在过去30年里,Joe Graedon一直在运作一个消费者权利网站——“公民药房”,撰写医药类文章。这些年来,他都是百分百的仿制药支持者。“在美国,我们是仿制药的积极推手。”Graedon先生说。但近年来,他开始不断听到有人抱怨仿制药的缺陷,其中不乏他的读者。Graedon先生在一个报业集团下属的报纸上开设了专栏,与他的网站同名,也叫“公民药房”。 最有发言权的应是那些由品牌药转到仿制药的患者,他们发现,服用仿制药后会产生副作用,或者一些消失的症状再次出现,甚至变得比服药前更严重。最近 Graedon先生在他的网站上就听到了针对抗抑郁药物盐酸安非他酮缓释片 (300毫克装)(Budeprion XL300,安非他酮),心脏病药物Toprol XL(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和抗癫痫药Keppra(左乙拉西坦)的抱怨。 “患者被告知仿制药和品牌药之间没有差别,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Graedon先生说。 有部分专家,尤其是心脏病和神经疾病领域的专家,对仿制药制剂的疗效很是担心,因为在这些疾病领域,一点点药物剂量的改变都会威胁到患者的身体健康。美国神经病学会发布的一项声明称,在某种程度上,“学会反对在未获医生同意的情况下让癫痫患者服用抗惊厥仿制药。” 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却在积极推进仿制药的使用。前几天,与多家大公司有合作业务的快捷药方公司宣布,其主导的一项研究证明,在对住院患者和急诊患者的拜访中,并未发现服用仿制药和品牌药对于癫痫患者有何不同。 同时,FDA也表示当局将支持仿制药及其审批程序。“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有任何科学的研究结果显示仿制药逊于原研品牌药。”FDA仿制药审批办公室主任Gary J. Buehler表示:“我相信我们审批过的药品对每个对症患者都是有效的。”美国医学协会对此表示赞同,其发言人表示:“医学协会认为,所有仿制药都拥有与品牌药一样的疗效。” 然而,随着自己网站上有越来越多针对Budeprion XL300(安非他酮)的指责,Graedon先生也开始犹疑,他随后与独立的消费者试验室合作,对该药物进行了检测。该实验室发现,Budeprion XL(300毫克装)的药物活性成分释放的速度与品牌药Wellbutrin XL(300毫克装)确有差异。Graedon先生和实验室猜测,这个不同的溶解速度也许就是Budeprion被报告存在副作用和疗效不佳的罪魁祸首。 但是,FDA的Buehler先生则解释道,在24小时内,患者血液对两种药物的吸收量是一样的,所以,应该不会产生疗效上的差异。Budeprion XL(300毫克装)的制造商梯瓦公司近期宣布,公司将组织一项临床试验,将该产品的疗效与原研的Wellbutrin XL一决高低。梯瓦公司的发言人称,公司正与FDA共同完成这项特意准备的研究,以应对“近日日渐扩散的关于安非他酮通用名药的各种说法”。“我们相信,研究结果及数据将会有力地证明该产品所具有的生物等效性和创新性。”她说。 生物等效性 为了深入解析这位发言人的陈诉,或者说更好地理解“生物等效性”的含义,我们有必要退后一步,来看看仿制药的由来以及它们是如何进入市场的。 当一个品牌药的专利到期后,其他厂家就可以自由地以其他“版本”生产该药物。如果这只药物足够流行,那就会有无数企业竞相开发其复制品。 按照FDA的相关条例,新的仿制药必须具有与原研药相同的活性成分、优势和剂型。具有相同的生物等效性,也就是说“仿制药在人体内所显示的血药浓度要与品牌药非常接近”。一般来说,仿制药商若想通过FDA的审批,需要完成一项试验来证明产品所具有的生物等效性。这项试验通常在身体健康的志愿者中进行,将仿制药的血药水平与参考药物进行对照。 FDA的Buehler先生认为,考虑到需要获得生物等效性,仿制药实现的人体血清水平要是参照药物的80%,125%。而现实中,要远小于这个范围。他提到,FDA的一项研究发现,仿制药与品牌药在人体内的平均吸收性差异只有3.5%。 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专家担心这个被接受的生物等效性范围是否太宽,尤其是对于那些正在用药物治疗心律不齐或癫痫的患者来说,这一点就显得更加关键。 一位患有房颤这类心律不齐病症的患者,他本来就存在因服用血液稀释剂导致血药水平太低而患上中风的风险,而如果血药浓度过高,则会导致大出血,哥伦比亚的临床药学专家、心脏病学家James A. Reiffel说。 治疗癫痫的神经病学专家也有着同样的担忧。2008年在《神经病学》杂志上发布的两项研究显示,在由服用品牌药改为服用仿制药的患者中,癫痫发作和入院治疗的人数和比例更高。 “对于很多药物来说,仿制产品无可挑剔”,埃默里大学的神经病学专家Kimford Meador说,“但是,癫痫类药物有所不同,该疾病的治疗窗口十分狭小,若该类品牌药与仿制药甚或是仿制药之间的人体吸收性存在丝毫差别,患者都有可能发病,而癫痫发作则可能给患者带来严重的身体损伤甚至死亡。” Meador说,这类问题不仅在患者停用品牌药、选择仿制药的时候存在,在患者变更仿制药的种类时也同样存在,而患者则可能根本察觉不到。 失败的换药经历 进入疾病调理阶段后,患者服用仿制药就已足够,因此,他们在更换处方时,被告知要服用一种与此前所服药物不同的仿制药。另一方面,药店一般会一种药物销售几个月,再换成另一种更受欢迎的药。尽管有的药剂师会把这一情况告诉患者,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这个义务。 所以,有可能你连续几个月都是服用一种在生物等效性测试中处于较低值的药物,有天却突然转而服用一种在测试中处于较高值的药物。 29岁的Stephanie Ford一直在服用拉莫三嗪控制她的燥郁症。2年前,当仿制药一面世,她的保险公司就帮她转换了药物。Ford小姐发现这个仿制药帮她节省了不少钱,以前的品牌药每个月要花掉她45美元的自付费,现在只需要10美元就可以了。 但是,后来保险公司说服她通过邮寄的方式来订购药品,她就收到了另一种不同的拉莫三嗪仿制药,服用该药后,她的症状复发了。她在一封邮件里写道:“大约一周之后,我觉察到自己的情绪有些异常,而且大约有一周多的时间,我重新陷入到开始药物治疗前的状态。” 现在,Ford小姐在当地找到一家出售拉莫三嗪首仿药的药店,并直接在那里买药。而由于没有通过邮局订购药物,她的保险公司加收了她5美元的罚款,她的自付费部分也就变成了15美元。不过,她的症状已在逐渐消失。 9、中药配方颗粒国际组织标准初步完成(医药经济报) 1月13日举行的中药配方颗粒高层研讨会上,由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下称世界中联)、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研究制订的《中药配方颗粒国际组织标准(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自1992年天江药业对传统中药饮片进行改革率先研制成中药配方颗粒,18年来,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得到了较大发展。2001年11月,天江药业、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被国家药监局批准为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2002年6月,广东三九药业、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三家企业也被批准为试点生产企业。2004年,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被批准为试点生产企业,成为全国六家试点生产企业中唯一一家外资企业。这些企业成为了国内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骨干力量。目前,中药配方颗粒除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外,还出口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意大利等 2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中药配方颗粒创始人,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周嘉琳在会上介绍,中药配方颗粒产业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然而,由于不同企业间缺乏统一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严重影响了中药配方颗粒的推广和应用。因此,有必要针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各个环节,建立一套配方颗粒规范化生产和管理的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法规,加强产品基础研究,以提高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行业的质量和整体科技水平。 世界中联是一个总部设在北京的中医药国际性学术组织,具有制定和推行中医药国际组织标准的合法身份。作为“中医药领域重要基础国际标准研制”课题的研究内容之一,“中药配方颗粒国际标准”的研制,由世界中联、天江药业、广东一方制药、北京康仁堂药业、南宁培力药业等单位承担。标准内容包括生产工艺标准和质量标准两个方面。课题自2009年3月启动,目前已经完成《中药 配方颗粒国际组织标准(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征求意见,进一步修订后,将报送世界中联理事会审议。 10、中国药企如何通过许可引进国外产品(医药经济报) 许可模式(licensing)作为一种技术转移和商业模式,已经成为当今国际制药工业的主要发展模式之一。其中,许可的产品大多是专利产品,所以也通常叫专利许可。我国自从1993年专利法修改后,才有化合物的保护,而后者在制药工业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产品许可是当今国际制药业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 许可模式是当今国际制药工业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尤其是近5年来,国际上的许可市场竞争变得非常激烈,许可成交的数量与价格大大增加。在2003年,对于大多数的国外制药公司,许可产品占了重要产品线的一半比例,而少数公司如强生,从这个比例中突破出来,许可产品的比例比自我研发还要多,而其他公司如默沙东、赛诺菲-安万特和拜耳仍然是以自我研发为主。但在2006年,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多数国际制药公司有50%以上的上市新药都是来源于被许可的化合物(见图)。当今,许可对于公司的产品线尤为关键,因此,对一个公司的股票价值评估,离不开对该公司来源于许可的产品的评估。最近,葛兰素史克、Shire等许多公司甚至宣称要翻倍其许可产品的数量,作为外延式发展的战略组成。 制定许可价格最为关键 制定许可价格是最难也是最关键的。首先我们必须围绕回报与风险这两个中心,对许可的产品进行充分评估,通常用的办法有如下几项: 一是计算研发产品的净现值。即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在使用地域内,对以下因素进行估计,计算研发产品的净现值。这些因素包括市场大小、市场分额、市场价格、市场维护、制造成本、研发产品成功的概率,包括?、?、?期临床试验的成功率以及折扣率(机会成本)等。这个方法是最常见的办法,合作双方可以各自先行制定,然后进行讨论,最后决定双方的利益分配。 二是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比较简单,就是分析相似的产品在市场上的许可价格。比较的产品应该具有可比性,包括适应症相似、市场大小相似、地域大小相似、产品的发展阶段相似等。 其他的办法比较复杂,如概率树估计法和实物期权法等等,涉及比较多的计算。最实用的方法是结合多种方法来估算产品许可的价格。 对产品价值的评估是个综合的评价过程,如何发现产品的潜在价值,是战胜竞争对手的一个关键武器,尤其是对市场价值的挖掘。首先,要能辨别那些产品特性能造成对市场份额产生巨大的影响。例如,产品是否是口服的、每天用多少次等;二是产品的药效,例如,起效时间的快慢可能是关键的,对产品的市场份额造成巨大影响;三是产品的副作用情况,比如是否有口干的副作用等,这些可能对产品的市场份额的影响微小;四是注意产品的其他因素对将来产品销售的影响,如价格是否可以入医保目录等。 商机和项目筛选为核心 企业主管产品许可的部门,一般由商务发展部(简称为BD部)主导。国外企业的BD部门一般有两个任务,其一,从产品的层面为企业的发展服务,就是引进技术和产品,包括产品许可等,其成交是通过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商务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来约束;其二就是从股权的层面为企业的发展服务,通过股权投资来引进技术与产品,包括并购等手段。后一个任务在中国往往是由投资部主导。过去大部分中国企业的投资部都是以机会主义为核心,股权投资的对象基本上是成熟企业,风险比较低,上市或成熟产品构成了企业的主要价值,而在研产品很少,因此,不需要高深度的技术、专利、市场和风险等的评估。因此,当这些投资部门面对以在研产品构成企业主要价值的企业时,就显得很不适应,纷纷把耗时量最多的在研产品的评估责任诉求于BD部门或其他技术部门。 产品许可的业务流程主要以两个工作核心构成,就是商机的发现和对产品的评估,而后者所花的时间更多,需要高深度的专业知识,包括四大评估,即技术评估、市场评估、专利评估和财务评估,而风险评估是贯彻于四大评估之中。正因为这些评估耗时多、需要的专业知识深,在实践中如果碰到项目是以在研产品构成企业主要价值时,应该把这些项目合同签约的主体放在商务发展部(简称为BD部)比较合理,否则会产生职责分离。一般当BD部门完成了合同签订后,项目的承接主体应该转移到研发部门,BD部门只负责支持性的工作。 1.商机的发现商机的信息可以来自许多部门,主要有企业的高层、投资部、市场/营销部、研发部等。这些信息的获得一般是通过参加各种会议、私人关系、互联网公布的信息、数据库等途径。商机信息的获取是非常重要,尤其对于机会主义为核心的发展模式更为重要。许多投资总监可以不懂得什么叫临床前研究,但是他们通过机会的发现就可以成为企业领导青睐的投资总监,尤其那些上市产品或成熟产品构成了企业主要价值的商机,就显得更为重要。当然,当面对以在研产品构成企业主要价值的商机时,对商机的高深度的专业评估很关键。 2.项目初筛当BD部门获得了项目信息后,就应该对项目进行初步的筛选。第一步,寻求对方给予非保密性资料,包括公司的介绍、在研产品的作用机理、处于哪个研发阶段、产品的适应症、主要优点等,并建立客户数据库。第二步, 如果觉得项目不适合,就给予对方客气的回绝;如果觉得对项目有兴趣,值得推进,就要签署保密协议,让对方发来保密性的资料。第三步,对保密资料进行研究后,如果觉得值得推进,最好与对方签署合作意向书,并商谈合同主要条款。 3.立项决策流程走到此时,就要决定是否对该项目进行立项。这就要求组织一个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参见的项目论证会。论证会之前,应该组织有关部门(包括BD部、市场部、专利部、研发部)对项目进行初步的技术评估、市场评估、专利评估和财务评估。一旦项目通过了立项决策,就要与对方敲定合同主要条款。 4.尽职调查一旦与对方敲定合同主要条款,就要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包括现场的检查、产品样品的测试等。尽职调查的内容主要是深入的技术评估、市场评估、专利评估、财务评估以及企业的信用、股东结构、法人资格等调查。在尽职调查的同时,就要起草和商议许可合同。这是一个很花时间的过程。合同的签订必须等到尽职调查完成后。如果尽职调查的结果与对方宣称的一致,就可以签订合同了。 一旦合同签订后,项目的承接主体就从BD部门转到研发部门,进入了项目管理的阶段。如果产品处于新药证书之前,就要进行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等。在产品获得新药证书后,就进入规模生产接口与市场接口阶段。之后,就进入了新产品大规模市场导入阶段,项目承接主体从研发部门转移到市场/销售部门,最后进入产品正常生命周期管理阶段。此时的任务是维持产品的成长和让它不断给企业带来利润。市场部和销售部应将产品的市场反馈信息,如是否需要改善产品的设计,是否需要增建有关产品的规格等,及时反映到研发部门和BD部门,最后,企业通过不断革新,或重新定位产品,或推出更新换代的产品。 11、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印发(卫生部网站)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2009年12月3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写的《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以下简称《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以下简称《处方集》)正式发布,同时,主管部门要求各地做好培训和推广使用工作。 在我国,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国家基本药 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使医疗机构愿意配,医务人员愿意开,就诊人员愿意用,以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基层部分编写的,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治疗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也可供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时参考。 《应用指南》介绍了在疾病诊断明确的前提下,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应当如何使用基本药物,以便规范医生的用药行为。《应用指南》基本覆盖了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诊疗工作中的常见病、多发病。《应用指南》各类疾病的编写力求简明扼要、科学实用,内容包括概述、诊断要点、药物治疗与注意事项4个部分。 《处方集》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009版基层部分收载的药物排列顺序进行编写,由前言、使用说明、总论、各论、附录和索引等部分组成。基本药物剂型严格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规定的剂型范围内,规格为临床常用规格。为便于医务人员检索所需信息,《处方集》还编制了附录和索引。 卫生部部长陈竺之前在相关会议上指出,《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不仅是药物治疗的技术性规范,更是基本药物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应用指南》及《处方集》公布后,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应强化培训工作,使基层医务人员能真正了解、掌握,推动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合理、规范使用。 12、ISO正式接洽中医药标准(医药经济报) 中医药技术国际化标准制定日前在上海正式启动。 在1月底闭幕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市市长韩正在政府工作 )中医药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落户报告中首次正式发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上海”的消息。 有业内人士相信,上述事件标志着我国开始把握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的主导权,并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获得更多的机遇。 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际标准组织如果要做中药标准,特别是中药原料药材的标准,肯定要与中国接轨,因为日本、韩国乃至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所用的中药原料多数来自中国。”暨南大学药学院名誉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姚新生在接受采访时说。 从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医药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代号:ISO/TC249)了解到,此番ISO为中医药设立单一的技术委员会,旨在协调全球中医药行业各类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截至目前,该委员会已包含18个参加成员国,10个国家以观察成员国身份加入。秘书处落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挂靠于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据该秘书处张姓负责人介绍,设想中的国际标准内容涵盖整个中医药产业,包括医疗机构、疾病诊断、教育机构设立等等。事关中医药技术国际标准的具体框架,秘书处方面则表示,按照ISO的工作流程,TC249的具体工作范围和范畴将会在2010年6月初的第一次正式大会上讨论决定。 记者从TC249处了解到,目前该秘书会已经启动相关工作。今年1月25,26日,TC249的前期筹备讨论会议暨中医药标准化国际研讨会在上海召开,共有来自奥地利、瑞典、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韩国、日本、中国、越南、新加坡等19个国家的60余名中医药专家和标准化官员参加。会上,中国、日本、韩国、德国及西班牙专家就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的必要性、规划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专题报告。与会专家还就中医药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范畴进行了讨论。 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会上指出, TC249的成立说明了国际标准组织对传统医药标准化特别是中医药标准化的认同和期待,是国际传统医药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记者了解到,在 “十一五”规划中,积极推进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建设已被列入了国家战略。“我国现有27项中医药国家标准、209项行业标准,秘书处将从中选择已经成熟的,利用合理程序推进为国际标准。”该秘书处工作人员如是表示。 悬疑种种 由于涵盖内容极其驳杂,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备受各方关注。 天士力医药营销集团复方丹参滴丸产品经理刘晋平对记者表示,虽然目前在各个环节均有独立标准,譬如种植源头的GAP标准、提取标准GEP、生产标准GMP、终端的GSP标准,但这些标准彼此分离,所以如果能站在整个产业链的角度上,建立一整套涵盖各环节的标准,对保证中药产品的稳定性意义十分重大。 上海中药标准化研究中心主任王峥涛教授此前曾多次参与中医药技术国际标准的讨论,其对记者表示,目前倾向的标准制定路径应该是在现有的各种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提炼出一部分标准,通过专家讨论,并在临床上试行验证,因此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国际标准的制定总归是大势所趋,因为要在国际间相互认同,标准首先就要一致。而相比中医诊断标准,中药标准可能相对容易操作。”王峥涛如是分析。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中药(植物药)标准除了中国之外,主要来自日、韩、美、欧四大区域。在王峥涛看来,由于国际上植物药标准已经相对成熟,故而在制定国际通行标准的过程中,相比技术难题,政府政策层面的门槛以及涉及贸易保护、技术贸易壁垒等问题,似乎更加难以克服。 制定标准其实是为了监控和保证原料药材或其成品的质量,以确保它在用药时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一种中药可能出现在不同功效的方剂中,很难把不同方剂的功效简单均归结为某种中药的某种活性成分。就这个意义上说,阐明中药的作用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可能是实现中药现代化,也是制定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必要条件。 质量标准必须与有效性及安全性相联系,否则没有任何意义。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中药的活性成分不清楚,活性成分的量效关系更不清楚,很难制定出与某种功效相关的活性成分在原料药材或者成品中的含量标准,无法确保药材及其成品的“有效性”。另外,如果某个中药原料药材或其成品有某种不良反应,则必须阐明与该不良反应相关的毒副作用成分,并在探讨毒副作用成分的量-毒关系基础上,制定出它的含量限度,以确保原料药材或其成品的“安全性”。姚新生表示,上述问题正是制约中药有效性、安全性的关键,也是中药国际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克服的难题。 姚进一步表示,从中药原料药材角度,或许还可以提出相对质量标准;至于成品,如果处方各异,更谈不上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总之,在实现中药现代化与推进国际化过程中,既要保证达到作为现代药物必须具备的“安全、有效、稳定、可控”的条件,又必须设法适当保留中药及其成品作为复杂体系的特点,力求做到两者兼顾,才是应当坚持的正确方向。 民间组织辅导国际化路径 在探明中药作用机理等中药现代化难题之外,中医药技术ISO标准若要真正国际化依然需要各方条件的成熟。 正因为如此,在单个国家内部的标准实施往往需要相关立法作为配套。但国际间标准通行的惯例又与之不同。王峥涛表示,与政府行为相比,通过民间的世界性行业协会或者国际组织来推动标准的国际化反而更加现实和容易操作。 但王峥涛也认为,最大的制约还是中医药如何在国际上被更多国家认可的问题。针对目前不少国家只将中药当作保健品或食品补充剂应用的情况,王峥涛表示,如何让很多国家将中医药纳入国家医保体系并给予法律保护是解决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关键。如此一来,中医药国际标准与中医药合法地位似乎又成了“鸡与蛋的悖论”。 另一方面,由于新的标准制定或将决定未来行业的准入门槛,并提高整个产业的创新能力,对中药企业而言意义重大。刘晋平表示,在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特别需要中药现代化的标杆企业尤其是原创型企业加入其中,充分互动。 13、国家中医药局力推中医药立法 规范中医收费(慧聪网) 1月14日上午召开的2010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获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今年将抓好中医药立法工作,完成《中(传统)医药法》草案起草,力争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推动《中(传统)医药法》出台。 在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中,今年将初步建立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对全国10000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岗位培训。探索建立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投入补偿机制,研究制定具体补助办法,完善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政策。 14、药品安全监管将探索事权分离新机制(健康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在昨日举行的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透露,随着2010年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基本到位,在新的体制下,药品安全监管将探索合理划分监管的事和权,在药品审批审评事权、药品GMP认证检查任务以及疫苗的批签发等方面探索新的监管机制。 吴浈说,在药品审评机制改革方面,今年将探索合理划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省局的审评审批事权。尝试建立区域审评机构,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给的技术审评任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则把主要精力放在新药审评上。逐步形成国家局和省局两级审评审批体制,从而提高药品审评审批效率。 在完善药品GMP认证管理机制方面,将结合新版药品GMP的实施,探索分类别、有步骤地将注射剂类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认证检查任务,交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重点做好督促检查和飞行检查工作,并逐步开展国际GMP检查。 吴浈说,在研究疫苗生产监管新机制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批签发制度,充分发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作用,争取从2012年开始全部由地方承担起疫苗批签发任务。今年将对疫苗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检所进行检验能力评估,具备条件的可以先期试行。 15、中国药品注册发展良好 3年间不批准率均超60%(中国新闻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今天接受新华网访谈时表示,中国的药品注册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要归功于三方面原因,在过去三年药品注册的不批准率均稳定在60%以上。 张伟说,药品注册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强化监管,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秩序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近两、三年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对17多万个药品批准文号的可溯源性进行了全面清查,撤消了4300多个批准文号;另外,对3.3万个注册申请开展了现场核查和集中审评,对在真实性、规范性和技术上存在缺陷和问题的注册申请依法退审7999个、不予批准1.5万个,使社会各界和公众看到国家下大力气整治医药市场秩序决心和信心,对违规企业和不法分子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 二是通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以及颁布相关的配套文件及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鼓励创新、引导仿制、遏制低水平重复的政策导向,通过严格审评审批标准,严把药品上市关口取得良好成效,过去3年的不批准率均稳定在60%以上,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以前的不批准率仅在10%左右的水平; 三是药品研究机构和生产企业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和充分理解,药品行业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努力创新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以上几点也是药品注册形势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和内容。 16、中药企业涉足药妆业风险几何(中国医药报) 栾老师,从事医药研发、生产、物流、医院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13年,先后在上市公司太极集团、科伦集团,香港上市公司罗欣制药,山东大学齐鲁医疗投资公司等知名企业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医药领域研发、生产管理和医院管理投资运营经验。 问题概述:某中药企业生产经营六味地黄丸等传统中药,目前经营规模勉强达到千万元。企业为了增加新的利润点,有意向与中药相关的化妆品或者快消品领域发展,不知是否可行, 诊断:从传统中药经营到涉足药妆,从表面上似乎是企业增加一个或者几个新的产品,实际上涉及到企业经营乃至战略转型问题,需要企业决策人从产品定位、市场销售、人才招聘乃至企业整体投入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尤其要考虑与现有资源是否匹配。 建议:药妆与普通化妆品的最大不同,是其配方不含色素、香料、防腐剂甚至表面活性剂,更主要的是其有效成分含量较高,针对性强,功效显著。从目前市场来看,药妆品牌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温泉水为主要技术,另一类是以植物配方为主要技术,还有一类是以自己的专利配方为主要技术。有资料显示,目前国内药妆市场份额基本被薇姿、理肤泉、雅漾、依泉、欧萃碧等品牌占据。在这些品牌中,除了薇姿和理肤泉出自欧莱雅化妆品公司外,其他均与制药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欧萃碧是法国最大的OTC制药公司ArkoPharma下的医学护肤品牌。 从国内制药企业来看,目前涉足化妆品乃至快消品领域的并不在少数。云南白药推出的云南白药牙膏、云南白药气雾剂以及云南白药创可贴,片仔癀推出的皇后系列护肤品,同仁堂也有自己专门的化妆品公司,另外,天士力、康恩贝、云南滇虹、马应龙等对化妆品领域也都有涉足。但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在药妆市场取得突破的本土品牌,只有最早在全国获得单品销售额过亿元的泽平粉刺净,以及在2002年销售达到3.5亿元,后被上海家化收购的可采。中药企业如果想进军化妆品领域,需要慎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产品有无自身特色,能否锁定目标市场, 制药企业涉足药妆或者快消品领域应该说具备一定的优势,比如说研发、生产等,中药企业在药材采购方面也有便利条件。但是正所谓“术业有专攻”,制药企业如果想在药妆领域与传统化妆品公司进行全面竞争,显然是不可能的,必须选择一个相对较窄的范围,也就是说要选择一个与现有资源最为匹配的领域。云南白药是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云南白药是国家保密配方,其疗效当中以“止血”最为有名,因此云南白药在向其他领域发展时,都主打“止血”功能,也就是说其他领域的产品都立足于企业产品最为核心的内容。片仔癀也是如此,其皇后牌护肤品在华南地区一路畅销,着力点也在片仔癀“祛癀”这一根本点上。 2.能否整合资源优势,切实降低经营成本, 无论是拓展保健品业务或是进军化妆品市场,药企都必须攻克一个难题:现有的营销队伍、渠道和策略,都可能无法应用于其拓展的新领域。要想在其他领域获得成功,必须建立与原有药品销售的多渠道、多层次合作,把不同合作方和经销商在药妆产品的研发、生产、营销活动中的各种相对优势和长处进行叠加,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还需要指出的是,企业规模与产品铺货率和知名度成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因规模太小而见不到、买不到的产品很难出名。相反,规模越大,一定市场上的铺货率和知名度才可能越高。所以,介入药妆领域的中药企业要通过原有药品市场资源整合的竞争优势,以更加合理的铺货渠道和更大的市场规模锁定目标市场。 3.能否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以打造新品牌, 企业市场方面的资源指一个企业可以动员起来用于研发、生产、营销活动的各种能力和条件。如信息获取能力、融资能力、财力、物力、人力、产品定位、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品牌形象、企业形象、分销网络、分销渠道、社会关系、营销经验、管理水平等。一般而言,大企业的营销资源要比小企业的营销资源更多更好。化妆品领域本身竞争就十分激烈,药企要想在该领域站稳脚跟,一定要依靠他们占有优势的营销资源去争取顾客,加大自身产品和企业的宣传,并对其品牌进行增值管理。 在目前条件下,一家制药企业如果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有可能生存发展:一是有好的品种(以产品取胜);二是有好的营销(以销售取胜);三是有好的团队(以管理取胜)。而这三点实际上对于化妆品领域或者快消品领域来说同样成立。药品领域相对于化妆品领域或者快消品领域来说,其市场竞争相对小得多。如果药企在药品竞争中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自身又在产品特性上缺乏竞争力,进入药妆市场一定是“前途未卜”。 以求诊的中药企业为例,产品本身就是普药,没有太多特点,如果仅仅是考虑企业在原料药采购或者生产过程比较有优势就打算进入化妆品等领域的话,那就把问题想得太简单了。即使像同仁堂、片仔癀这样的企业,也仅仅是将化妆品或者快消品领域作为主业的补充,也正因为此,这些企业的化妆品市场并没有完全做大。2006年昆明一家中药企业曾大张旗鼓地进军化妆品领域,找了代言人,拍了广告片,甚至还参加了当年央视招标,最终还是偃旗息鼓,企业花了大价钱但产品还是没法投放到市场当中去。所以中药企业搞多元化还需慎重。 17、药品质量受权人玩忽职守将被实施行业禁入(成都日报) 按照国家药监局和四川省药监局的安排,全省将于今年试行开展药品质量受权人工作。成都市药监局近日正式下发通知,要求我市在产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及单方制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于今年7月1日前确定本企业的药品质量受权人,而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也应在10月1日前开始试行。 通知要求,质量受权人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书面授权,其现阶段的职责至少包括物料及成品的批准放行以及批准工艺验证和工艺规程文件、批准质量标准文件、批准不合格处理、同意产品召回、选取关键物料供应商、确定关键生产设备、组织企业自检等对产品质量有中药影响的决定事项。 该通知还特别强调,质量受权人履职的情况将纳入企业的监管档案,作为日常监管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质量受权人,市药监局 将建议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行行业禁入。 18、专利到期 百亿美元市场搅热国内药企(证券时报) 2001年到2010年,是世界制药史上商标名药品专利到期高峰时段,一些大型跨国制药公司陆续有一半以上的药品专利到期,一大批单品种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的药品专利保护期也已届满。而从2011年至2015年,又将有价值770亿美元的药品专利过期、美国新医改将在未来10年内消耗约1万亿美元,这两个数字同时刺激着制药企业敏感的神经。 一方面,随着大量受到专利壁垒保护的高价药品专利到期,高利润将刺激仿制药厂商迅速进入这些刚刚解禁的市场;另一方面,美国这个全球最大药品市场启动新医保方案,将刺激价格相对低廉的仿制药的需求,促使制药企业加大对廉价中国原料药的采购,甚至将制剂加工业务外包到中国。这种供需之间的微妙变化似乎为正在苦寻国际突破口的中国药企开启了一扇通往国际市场的大门。 在这一背景下,2010年以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海外项目或海外合作,其中包括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完成FDA?期临床试验;双鹤药业与韩国LG生命科学股份公司签署排他性协议,双鹤药业将在中国独家许可供应和经销LG生命的2型糖尿病的专利口服药;海正药业出资980万美元认购注射剂开发公司赛金控股有限公司发行的B类优先股700万股等等。 仿制专利药品早有先例 长期以来,中国制药类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处于低端的大宗原料药,只有少量公司利用技术优势进入到特色原料药及非规范的制剂药市场。而由于原料药一般仅占药物总成本的10%左右,中国的制药类企业在国际分工中实际上处于价值链的最低端。 不过,以海正药业、华海药业为代表的少数特色原料药厂商却在国际商场屡有斩获。以辛伐他汀为例,这是一种临床用于治疗高胆固醇血症、冠心病的药物,原研厂家是德国默克公司(Merck),该药曾创造了年销售额70亿美元的记录。 该种药品在欧洲和美国的专利期分别在2003年和2006年到期。2003年,海正药业抓住了辛伐他汀专利到期前的机会,在全球率先仿制成功,实现了他汀类原料药的爆发式增长,使得公司的销售收入当年增加100%以上,利润更是飙升200%以上。 在此后的2007年,另一家特色原料药公司华海药业申报的抗艾滋病药物奈韦拉平片的新药申请获得FDA批准,成为全国第一家制剂药通过FDA认证的企业。不过,当时由于该药专利所属尚未过期,在专利过期前还不能在美国零售。 这两个例子证明,以原料药起家的中国制药企业完全有能力在国际药品专利到期的情况下参与其中,并分得一杯羹。不过,也并不是所有的原料药企业都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 根据国内不少券商分析师的看法,从价值链最低端的原料药到最高端的专利药,以海正药业、华海药业为代表的公司选择的是从低到高逐次发展的模式,目前它们已经试图从特色原料药逐步向利润更高的制剂代工出口方向升级。 而这种类型的公司将可以凭借自身在原料药领域内的传统优势,在仿制药需求大增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原料药订单;同时,又能通过与国际大厂的合作,提高争取到为国际大厂代工制剂药的可能性,是最为明确的专利药专利到期大潮中的受益公司。 对外合作成捷径 不过,如此巨大的馅饼并不能轻易吃到。2001年,美国发生了炭疽菌恐慌事件,直接导致用于治疗吸入性炭疽菌治疗的环丙沙星市场需求大增。当时包括原研药生产企业德国拜耳在内的一些企业迅速做出反应成为主要供应商,其中来自印度的南新制药先期就获得美国政府100万美元的订单。而我国当时环丙沙星生产企业有几十家,却因没有一家制剂通过FDA认证而未获任何订单。 这种尴尬一直延续到华海药业的上述突破。虽然经历了技术和管理上的改进,但中国制药业全面落后的现状并没有改变。根据统计,目前国内大大小小通过GMP认证的药厂超过4000家,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事实上,距离华海药业代表中国第一次获得FDA制剂认证已过去了两年有余,第二家认证单位却迟迟不能出现。如何才能通过 FDA的认证,现在仍是不少中国药企最伤脑筋的问题。 在面临着制剂药认证等问题阻碍的情况下,国内制药企业通过与国外伙伴合作的方式加快了进入欧美的步伐。江苏地区一位从事药物研发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许多原料药企业在对外销售原料药的过程中与国外药企存在合作关系。很多这样的企业正在利用国外合作伙伴的优势加快推进制剂药的认证过程。” 公开资料显示,上述两家在特色原料药方面颇有建树的上市公司都在积极进行国际合作。其中,华海药业正在与默克、诺华、阿斯利康、GSK、施贵宝等国际原研药巨头洽谈从原料药到制剂的全面合作;而海正药业的合作伙伴则包括礼来、菲玛、雅塞利和先灵葆雅等公司。 上海一位长期跟踪药品市场的分析人士告诉记者:“海正和华海之所以选择这条道路,是因为它们都通过特色原料药行业与国外大厂结成上下游的合作关系,在管理经验和生产程序上都学到了很多东西。另外,它们也利用与国外大厂的合作为未来进入利润更高的制剂药代工市场和仿制药市场打下基础。应该说,这是一条捷径。” 研发型药企也有机会 当投资者都把目光聚焦于从特色原料药领域成长起来的领军企业的同时,不应该忘记中国的制药企业还存在另一种模式,即自主研发与国内市场首仿相结合模式,采取这一发展模式的企业也同样能够分享国际专利药专利到期带来的利益。 目前,国内自主研发模式的领军型企业应该算是恒瑞医药,该公司于2009 -5年完成临床试验。实年6月申报新药磷酸瑞格列汀FDA临床一期,希望花费3 际上,这种新药是在默克公司一种专利药基础上进一步开发而来,恒瑞医药凭借自身相对较强的研发实力通过对专利药的仿制和提升,来达到规避专利限制的目的,相对于海正和华海药业纯粹模仿策略可谓是另辟蹊径。 事实上,恒瑞医药也在仿制国外专利药品,并在国内销售。例如,恒瑞医药是赛诺菲-安万特研发的多西他赛的国内第一家仿制企业,恒瑞医药仿制的多西他赛于 2002年9月30日获得上市批文,第二家仿制企业齐鲁制药于2003年12月获得上市批文。截至2005年底,恒瑞医药已占据该药接近50%的市场份额,而齐鲁制药的份额不到20%。 由此可见,仅凭借强大的研发能力,恒瑞医药仍能通过对专利药品的二次研发和优先仿制即将过期的专利药品获得相当大的市场利益。 恒瑞医药证券事务代表徐国文告诉记者:“我们选择仿制或再研发的药品有两个条件:一是针对慢性病的长期服用药;二是被市场证明疗效显着的新药。以国内首仿药为例,我们准备了许多梯队的产品,外国专利期一过,我们就能在国内上市。这样的产品每年都会有一两个,而后面梯队的临床试验已经排到了2015年。” 显然,以研发见长的恒瑞医药也将国际专利药专利到期大潮看做是自己的机遇。虽然专利药专利到期所带来的对原料药需求增加和可能的生产外包并不能给恒瑞医药这类的公司带来太大效益,但这类研发型的企业将可以借此机会在国际市场上推出自己的创新型药物;并在国内市场上推出首先仿制成功的专利药。 19、推行药用辅料DMF制度应定位准确平稳实施(中国医药报) 国内在探索建立药用辅料备案管理制度(DMF)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对该制度进行定位——要强制性要求,还是作为推荐性的制度;所涉相关主体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是否要设过渡期;如何对待国外企业等,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关于备案制度法律地位的问题,业内人士袁家齐认为,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这给药品企业提出 了明确的要求,但是目前仍无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章,这项要求已为企业和政府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空间。 “借鉴国外经验和目前的实际情况,作为信息交流的平台,辅料备案制不应为强制性要求,而应是推荐性制度。”袁家齐表示,备案制度应作为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和药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交流平台,建议定位为辅料生产企业的信息存储平台、药品安全评价时药品企业的辅料信息来源平台,以及监管机构全方位掌握药品相关信息的信息收集平台。这个综合平台应为药品安全评价和药品制造企业、药用辅料制造企业服务,降低沟通成本,保证信息安全,为保障中国药品安全服务。另外,也应允许多途径提供辅料信息安全资料,为药品注册服务。如,除备案信息外,还可通过药品注册资料来提供相关辅料信息。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尹正龙认为,辅料DMF应该作为推荐性制度,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它应该是一个政府提供的供销双方信息交流的平台,政府通过它来强化药用辅料供销双方的责任意识。 “实际上,这个制度无须强制,因为即使不强制,使用者仍然会要求其备案,否则会给申报、核查等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中国药科大学药学院教授涂家生表示。 在谈到DMF制度中三个所涉主体——辅料生产者、辅料使用者和监管者在国家法律体系下的责任与义务时,袁家齐建议,应明确辅料生产者为辅料质量和备案信息真实性的责任主体;辅料使用者,即药品生产企业为药品质量和确保采购合格质量辅料的责任主体;监管者则可更多地担当管理者和监控者的角色,通过这个系统快速有效地获取药品审评所需信息,维护药品安全。为保障备案制度的公信力,监管者应加大力度监督和管理辅料生产者提供不实资料行为,保证存储信息的正确性和及时更新。监管机构不必对信息的备案进行行政批准,只是在药品审评过程中结合药品申报资料,参看辅料资料信息是否完整,帮助企业完善备案文件。另外,也无需要求在备案中进行质量复核和质量标准监管。因为几批样品的检测无法确保所有产品的质量,具体的质量指标应是生产者和使用者确定的信息,这些质量标准信息都应该由辅料生产者负责并确保其真实,监管机构可通过市场抽验进行辅料质量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司长张伟在谈到DMF 的优势时曾指出,它最大的优势就是强化了制剂企业对使用原辅料的责任。袁家齐十分赞同此观点。他表示,可以预见,此项制度不仅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而且也将政府和企业在司法体系下的责任清晰化。同时,该制度有助于政府逐步将涉及辅料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转交给企业,并由相配套的法规来管理,让药品生产企业真正承担起保证药品安全的责任。 “其实,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很难迅速全面实行原辅料DMF管理制度。”尹正龙建议,国内不仿先试行原辅料DMF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先实施,国家以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宣传等适当的方式给予鼓励。 对于在制度设计时如何具体考虑到国外企业情况的问题,袁家齐认为,在WHO框架下,国内外企业应享受同等待遇。另外,还应该给企业提供过渡措施和时期,如已进行注册的企业可将其注册文件直接转变为辅料资料备案文件。考虑到目前此项制度无法很快在所有企业立即实施,为实现制度间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可设立2,3年左右的过渡期。 20、跨国巨头欲“通吃”中国医械需求链(医药经济报) “中国2万家以上的医院需要更新医疗设备,我们提到多次的农村医院也有30万家,这些数据足以证明中国的医疗器械市场具有巨大的潜能。”2009年10月28日,成都世纪城骄子国际会议中心。佳能医疗设备产品事业部总经理松田康裕9月份赴任后接受首次媒体专访时如是对记者说。 以三甲医院为切入点进入中国的佳能医疗,正在重新审视中国中高端以下甚至是农村的医疗设备市场。而上述“佳能现象”实际上仅仅是跨国医疗器械公司在华布局新医改的一个缩影,城市农村“两手抓”已经成为他们的一致行动。 欲在中国务农 在产品线上加强经济型产品领域的实力 佳能医疗高管履新后即忙着跑医疗器械博览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新医改。由于中国的医械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新医改掀开基层市场的潜能后,几乎所有在华的跨国医械公司均“为之动容”。 “我们今后是以集团内部的经营努力来减少现有产品的成本,尽量接近于农村医疗的需要,我们会继续这样的努力的。”松田康裕在上述专访中如是说。 而该公司市场销售人员则向《医药经济报》记者表示:“佳能医疗的产品实际上在中小医院的应用还是很多的,在南方一些镇医院都有,比如江苏的十里牌医院都在用。” 自2008年在陕西省洛川县建立首个“新农村医疗示范中心”以来,西门子医疗也矢志不渝地在中国“务农”。 2009年底,西门子医疗系统集团中国区首度推出了低价医械产品,该公司高层如是解释西门子放低身段的缘由:“我们注意到卫生部公布的医改指导方针中,对偏远地区和城市郊区的医疗服务机构将有特别的大力投入,我们特地配置了针对基础医疗的产品线。” 事实上,在过去两年内,也就是新医改初现大幕以来,在华的跨国医疗器械公司都在试图通过不同的策略,在产品线上加强经济型产品领域的实力,同时加大对基层甚至是农村医疗市场的渗透力。 佳能医疗自与东软医疗合作后,目前又在加快与上海医疗开展合作,而飞利浦则一直在通过收购和开发来发展中低端产品,飞利浦除了在华收购了金科威以外,也与东软医疗有着密切合作。 联姻民营医院 试图通过远程医疗和融资租赁等方式来弥补自身的劣势 不过,对跨国巨头而言,进军基层医疗依旧有一个较大的瓶颈,那就是价格。他们已经注意到,国家对于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金额有限,而自己的产品价格过高。为渗透基层乃至农村医疗市场,跨国巨头们正试图通过远程医疗和融资租赁等方式来弥补自身的劣势。 与佳能医疗类似,出身光学影像的锐珂医疗也在积极布局中国农村市场,并联合政府部门在宁夏开展了“农村医疗信息化试点”。而西门子的动作则更为剧烈。 西门子股份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罗旭德先生率西门子执行委员会于上月访问中国,一口气与中国政府及企业签订了一系列总额超过7.5亿元的合作项目,其中就包括与黑龙江省共建基础医疗系统的战略合作。 依照西门子与黑龙江省卫生厅的合作计划,西门子将在黑龙江省建立一套基础医疗示范系统。作为合约的一部分,黑龙江省将与西门子医疗在未来两三年内共同建立一系列有成本效益的医学影像及远程诊断中心。 同样是在上个月,西门子还与沈阳维康医药集团签署了“关于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意向协议”,西门子将向维康医院提供全套医疗诊断解决方案,并为此提供全面设备租赁服务。 据了解,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购买资产的方式,即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分期支付租赁费的融资方式。医械在租赁期间归属于医疗机构可控制的固定资产,被视为医疗机构自有资产,租赁期满,固定资产所有权为租赁方。通过上述融资方式,将高昂的设备卖给基层医院就成为了可能。 多面出击只为医改 在医改促发市场扩容的同时,将伴随着由GMP标准提高带来的市场整合 日前,西门子高调宣布2009年其医疗在华业务获得了显著的增长,而且这些增长是建立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的情况之下。 显然,因受益于中国的医改,跨国医疗器械公司应对危机的抵抗力变得相当强。依照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在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信息发布会上所强调的,医疗机 构设备配置将按“填平补齐”的原则开展,“缺多少补多少”。另据卫生部新闻办公室通报,基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安排专项投资48亿元。 而来自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数据显示,目前从大城市的招标情况来看,国内高端、大型的医疗器械市场中,外资企业已经占据了80%,与此同时,中低端设备以及医疗信息化方面也开始被他们渗透。目前IBM大中华区软件集团与IBM中国开发中心已经在中国推出了“IBM医疗行业解决方案实验室”,而微软公司则与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签署了合作协议。 事实上,80%这一数据,正是西门子等跨国巨头在华取得漂亮业绩的一个最好解释。现如今中国的医疗器械展,大到CT等大型设备小到动脉支架,跨国巨头可以说是无处不在:DR、MR有佳能医疗和锐珂医疗,骨科、血管支架领域有美敦力,CT等设备方面则为西门子、强生、GE所瓜分。 2010年,对于上述跨国巨头而言,无疑将是大展拳脚的一年。GE医疗集团正在进一步完善为中国医改准备的“区域卫生信息协同平台、基础医疗解决方案”等五大医疗解决方案。而西门子也在继续加大对西门子上海国际医学园区的投资力度并寻找合作伙伴。 佳能医疗的松田康裕向记者透露:“为了使中国更多的医院采用佳能的产品,佳能正在争取扩大销售伙伴,目前特别注重的是整机厂商,尤其是要开展与中国本土厂商的合作。” 2011年1月1日,对中国医疗器械行业而言,这将是一个重要的一天。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这一天医疗器械GMP规范将开始试行。在医改促发市场扩容的同时,将伴随着由GMP标准提高带来的市场整合。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内,跨国巨头之间的竞合势必将更加激烈。 法规 1、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SFDA网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保证相关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许可检验机构包括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和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 第四条 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开展许可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辖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检验机构,并负责许可检验机构变更申请的资料审查。 第六条 根据许可检验工作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以下称《认定规范》)的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许可检验机构数量与全国许可检验需求相适应;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与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相适应; (三)根据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综合水平择优选择。 第二章 推 荐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单位(以下称被推荐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具备独立承担《认定规范》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必备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第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推荐单位的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自荐报告(以下称自荐报告),并附电子版;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三)自荐报告涉及的其他相关资料。 被推荐单位提交的自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规范、真实、完整。 第三章 审查与认定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推荐材料后,应当按照《认定规范》的要求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对被推荐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对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许可检验机构资格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公布已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许可检验机构变迁地址新建的,应当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填写许可检验机构变更申请,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变更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变更许可检验项目的; (二)变更许可检验机构名称、地址门牌号(实际检验场所未改变)、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的; (三)变更其他可能影响许可检验工作事项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变更的内容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取得认定资格每满4年的许可检验机构,组织开展复核审查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许可检验工作年报和月报。 第十六条 许可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认定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将许可检验转交非许可检验机构进行的; (二)聘用不符合《认定规范》相关要求的人员从事许可检验工作的; (三)原资格认定的条件改变,已不符合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要求,仍从事许可检验活动的; (四)应当申请变更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变更的; (五)对本许可检验机构参与研制或开发的化妆品进行许可检验的; (六)一年内因申请检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经复核后修改原检验结果并重新出具检验报告达2次的。 第十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作出取消其认定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资格的; (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第十八条 参与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审核资格的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与被推荐单位有利害关系,未申请回避的; (二)在审核过程中违反程序,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借机牟取私利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检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具备新增检验项目或方法能力的检验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组织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依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包括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二章 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条件 第四条 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具备《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必备检验项目见表1)。 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还可申请增加其他检验项目(具体检验项目见表2)。 第五条 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卫生安全性必备检验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具体仪器设备见表3),并保证运行良好。仪器设备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许可检验项目的需要。 第六条 各类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其面积和数量应当满足许可检验工作的需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相对固定的、与申请许可检验项目相适应的实验场所,设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卫生化学实验室、毒理学实验室; (二)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具有独立的细菌实验室和真菌实验室并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规定;毒理学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无菌实验室、细胞培养实验室、病理学实验室,以及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普通环境和屏障环境动物实验室; (三)动物实验室内环境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取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环境、屏障环境以上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 检验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能力应当与许可检验工作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50%;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校核(审核)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检验人员上岗证; (六)动物实验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三章 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 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具备《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必备检验项目见表4)。 第九条 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具体仪器设备见表5),并保证运行良好。仪器设备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许可检验项目的需要。 第十条 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相对固定的实验场所,具有独立的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实验室、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和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实验室,各类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实验室:温度18?,26?,相对湿度<70%,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应当具有充足、恒定的光源条件; (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实验室:温度18?,26?,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应当具有充足、恒定的光源条件; (三)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实验室:应当有待检室、辐照室(相对湿度<70%)、防水能力检测实验室(水温23?,32?),温度均要求在18?,26?,各室面积均不少于12平方米。作为评判的场地应当具有充足、恒定的光源条件。 第十一条 检验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能力应当与许可检验工作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50%;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校核(审核)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检验人员上岗证。 第十二条 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成立伦理委员会,建立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并与受试者签订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以人体作为测试对象的试验方案进行审核。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填写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自荐报告(以下称自荐报告,见表6)。自荐报告一式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并附电子版。所有资料原件应当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推荐意见(以下称推荐意见,见表7)一式二份,一份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随自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单位(以下称被推荐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应当包括核查员和观察员,其中组长和观察员各一名,组长为现场核查技术负责人,观察员应当由被推荐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派。 被推荐单位人员不得作为核查员或观察员参与本单位的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一般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资料核查、实验室核查、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理论及专业知识测试、内部会议、末次会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 预备会议由全体核查人员参加,会议应当包括以下程序及内容: (一)核查组长宣读关于确保现场核查客观、公正和保守工作秘密的承诺书,全体核查人员在承诺书上签字; (二)明确现场核查依据、范围和要求; (三)介绍被推荐单位推荐材料的审查情况; (四)确定现场(模拟)操作考核计划、核查日程和核查分工,准备现场核查所需试题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首次会议由全体核查人员、被推荐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主持,会议应当包括以下程序及内容: (一)介绍核查人员和分工,现场核查计划安排、要求和日程表,以及现场核查依据、程序和方法; (二)向被推荐单位做出公正和保密的承诺; (三)被推荐单位技术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推荐材料的内容首先进行现场资料核查。必要时查阅实验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相关记录表格以及自荐报告涉及的其他资料,并对查阅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核查人员对所申请许可检验项目涉及的实验室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样品受理、样品保管和资料档案保管等部门的环境、设施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核查人员从检验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中,抽取30%的人员(不少于4人)进行现场(模拟)操作考核。 现场(模拟)操作考核应当涉及申请的许可检验项目中所覆盖的相关环境设施、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每名参加考核的检验人员抽取1个题目进行现场(模拟)操作,由2位核查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标准和实验室作业指导书。 第二十一条 理论及专业知识测试采取笔试闭卷方式,参试人员应当为承担许可检验项目的全部检验人员。 许可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化妆品许可检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核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填写现场核查考核表(见表8-19)。 第二十三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长主持召开内部会议,会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人员分别对现场资料核查、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理论及专业知识测试、实验室核查等情况进行汇报,集体讨论核查意见; (二)编写并通过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报告(以下称现场核查报告,见表20)。 第二十四条 末次会议召开前应当先与被推荐单位人员沟通交流意见。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主持,参会人员应当为参加首次会议人员,会议应当包括以下程序及内容: (一)核查组长宣读现场核查报告; (二)核查组与被推荐单位就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讨论; (三)全体核查人员及被推荐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现场核查结论分为“建议通过”、“整改后复核审查”和“建议不通过”。 第二十六条 对作出“整改后复核审查”结论的,应当向被推荐单位出具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整改意见通知书(以下称整改意见通知书,见表21)。 第二十七条 核查组长应当自现场核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现场核查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附现场核查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被推荐单位应当自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整改报告后组织资料复核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复核审查,并最终作出是否“建议通过”的核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认定管理办法》,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第三十条 许可检验机构申请变更的,应当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填写许可检验机构变更申请(见表2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表:1.申请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必备检验项目表 2.申请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其他检验项目表 3.申请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必备仪器设备表 4.申请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必备检验项目表 5.申请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必备仪器设备表 6.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自荐报告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8.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样品可溯源性考核表 9.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实验室原始记录考核表 10.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检验报告考核表 1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档案规范化考核表 12.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现场提问考核表 13.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现场操作考核表 14.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盲样检测结果评价表 15.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主要仪器使用状况考核表 16.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检验质量控制情况考核表 17.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综合评价表 18.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受试者知情同意书考核表 19.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完成情况表 20.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报告 2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核查整改意见通知书 22.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变更申请 (略) 2、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SFDA网站) (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命名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3、江苏中药饮片价格有新规(中国中医药报) 2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将给中药价格定规矩,办法规定中药饮片生产厂家的利润控制在5%,医院、药店在销售中药饮片时,每10克实际采购价0.6元及以下的中药饮片,最高加价45%;每10克采购价达到0.61元以上的品种,加价率最多不能超过35%。 2009年9月,品种繁多的中药饮片中有部分列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这部分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江苏省物价局还要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4、湖南省新版中药材标准实施(中国医药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3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版《湖南省中药材标准》从即日起正式实施。与“93版”标准比,新版中药材标准品种由148个增加到356个,标准质量也大为提高。 1993年,湖南省制订了首部中药材标准,对148个中药材品种进行了标准化界定。但由于当时科技条件所限,未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测定等标准。本次 新版标准制订于2006年启动,历时近3年,上千名专家参与,投入资金400万元。新版标准不仅品种增加了,而且标准范围扩大,包括了汉语拼音、拉丁名、来源、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炮制、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贮藏等,内容日臻完善。 据悉,目前我国中药材的标准有三级,即一级国家药典标准;二级部颁标准;三级地方标准。湖南省制定的是省级地方标准。标准一旦制定,湖南省药厂、医疗机构、中医临床使用中药材都必须以此为准。 5、关于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SFDA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禁毒形势的不断变化,不法分子大肆套购未列入特殊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致使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提取麻黄碱制造冰毒,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社会稳定和国家声誉,已经成为当前禁毒斗争的突出问题。对此,国家局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秩序,决定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切实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任务 (一)落实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责任。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药品生产监管和经营监管的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到无缝衔接,堵塞管理漏洞。 (二)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经营监管。要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合理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总量,重点跟踪核实药品销售流向,使药品在可控的渠道内流通,严防流失。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形成震慑。 (四)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宣传。组织开展各种形 式的宣传培训活动,落实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自律意识,积极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三、整治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目前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的严峻形势和严重危害,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分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合理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总量。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417号),严格审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建立企业购用审批档案,对用量情况和增长趋势进行分析,对增长异常的,要引起高度警惕,及时调查核实。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内容包括原料购进、储存、使用情况,对购买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情况,销售票据管理和结算资金流向情况,药品进货验收情况等。重点核查药品的销售流向,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通过“挂靠经营”、“走票”等方式购销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查实违规销售直接导致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情节严重处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建立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案件调查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配合,保证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地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培训、警示活动,使企业充分了解当前我国的毒品形势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的危害,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强化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企业自觉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及时督查,确保实效。各地要根据整治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督查方案,积极开展督查工作,使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国家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案例 1、聘用期已过,药店不放执业药师离开怎么办,(中国医药报) 小李是一名执业药师,一年前她被A药店聘为质量负责人,双方协议聘用期为一年,并约定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再重新协商是否续聘问题。前不久,也就在双方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小李按照当初的约定,主动向领导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并私下与B药店定下了口头就职承诺。可现在已经过了协议聘用期一个多月了,A药店的领导却始终没有给小李明确的答复;而B药店也再三催促,这让小李非常着急,多次找A药店领导理论,对方却总是回答必须等找到合适的药师进行质量负责人变更后,小李才能离开A药店。为此,小李感到十分苦恼,您说她该怎么办, 观点一: 表明去意 明确告知自己离店的具体时间 ?安徽东升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 曹家状 小李的苦恼在于药店对自己的辞职申请久拖不决,而总这样耗着也不是个办法,小李应立即向药店领导摊牌,明确告诉药店领导自己离店的具体时间。 首先,小李辞职已成定局。一方面小李去意已决,不但递交了辞职报告,还私下与B药店有了“君子约定”。另一方面,A药店与小李的协议聘用期已过,对小李也没有挽留的意思,只因苦于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接任,而对小李的请辞一拖再拖。由此可见,小李离开药店是迟早的事。 其次,拖住小李不让走不利于A药店的管理。“强扭的瓜不甜”,既然小李去意已决,且药店也无心挽留,那就该及时做个了断,一味地拖着不是个办法。再说,小李此时已“身在曹营心在汉”,已非常 “着急”和“苦恼”,这种心态势必影响工作积极性,长此以往,无利于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 最后,鉴于质量负责人岗位的特殊性,小李暂时还要坚守岗位。质量负责人对药店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且必须在职在岗。虽然小李已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就是立刻走人也合理合法,但顾客用药安全无小事,因此小李暂时还要坚守岗位。但要明确告诉A药店领导自己离开药店的具体时间,这样既给药店变更质量负责人留有时间,也向A药店表明了执意辞职的态度,还可以给B药店个说法。这样,即使到时药店还找不到合适人选,也无话可说。 观点二: 友好协商 剖析自我 争取续聘 ?吉林省磐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高会军 笔者认为,小李没有必要一定要去B药店,应该深刻剖析自己存在的问题,积极和A药店领导沟通,争取继续留在A药店执业。在聘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A药店的领导并没有找小李协商解聘事宜,说明小李一年来的工作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希望她能够继续留在药店执业,这是继续留在A药店的基础。小李之所以选择B药店,无非是B药店承诺了较高的福利待遇,这些小李完全可以和A药店的领导提出来,说明自己也不舍得离开相处一年的领导、同事,可是由于待遇的原因,自己迫不得已才选择离开,如果领导能适当提高自己的福利待遇,自己还是很乐意在A药店执业的。如此和领导提出增加福利待遇的请求,总比一纸书面辞职报告要容易让人接受。如果A药店领导无法满足小李提出的要求,小李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帮助A药店物色业务能力等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执业药师,在没有找到接替人选前,继续忠于职守、踏实工作,相信A药店领导一定会被小李的行为所感动,给她一个满意的答复。 观点三: 诉诸法律 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郭明飞 已经过了协议聘用期一个多月了,但A药店的领导却始终没有给小李明确的答复,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小李可以先礼后兵,先向A药店领导讲清楚自己已经请求辞职多日,合同期限也已到,希望领导抓紧时间聘请新的质量负责人,并尽快批复自己的辞职请求。如果A药店领导仍然迟迟不予答复,那么小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观点四: 坚守岗位 做好善后工作 ?山东省平阴县神农大药店 刘静 从法律上讲,小李遵守了与A药店的协议,提前一个月通知与对方解约,到 期提出辞职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说,小李与A药店之间,已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与B公司签约,成为B公司的质量负责人。 但从道义上讲,小李还不能一走了之,还应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A药店之所以不放小李走,也是有原因的,如确实找不到合适的执业药师。因此,A药店执意暂留小李,也是迫不得已。 面对A药店的困境,小李不妨也换位思考,为A药店着想,帮助A药店寻找药师,这样做既是帮助A药店,也是帮助自己。 此外,小李可以与B药店协商,能否先签订合同。此时与B药店签合同,完全没有法律障碍——与A药店合同到期,小李已属于自由人。签合同是为了让B药店放心,同时也是为了稳定小李自己的岗位,防止两头落空。然后,小李跟B药店的领导协商,能不能先缓几天(一两周)上班,自己先在A药店做好善后工作,等工作一结束,马上来药店上班。在这一两周的时间里,小李可以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尽力帮助A药店寻找执业药师。只要有了新药师,小李就可以顺顺利利地到B药店上班了。 先“君子”,后“小人” ?山东益寿堂药业有限公司46分店执业药师 朱丽华 现在药店多实行聘任制,执业药师也不例外。既然小李已经与A药店签订了协议,并且只约定一年聘用期,那么对双方来讲,到期后是否还能达成“主雇”关系,还得看双方的协商。 但协商并不是无期限的,从小李的遭遇来看,A药店显然是在实行拖延战术,如果一味迁就,会给小李带来很大损失,因此必须快刀斩乱麻,摸清A药店的真实意图,早日把问题解决。 首先,要做到“先礼”。小李与A药店的关系并非水火不容,辞职也并非会使两者关系形同陌路,毕竟相处了一年,相互之间应有一定感情。小李在提交辞职报告后,不能一味坐等领导的答复,如果长时间得不到答复,应主动找领导沟通,弄明白领导的真实意图,不能使事情久拖不决,越拖对药店方越有利,对小李来讲则越不利。事情拖久了,小李不但可能会失去B药店的信任,丢掉新工作,还会遭受A药店的“打压”,甚至被解雇。 其次,要实行“兵谏”。也就是把自己辞职的决心向领导当面说明,不能含糊其辞,必须明确告知领导,因其不能按期与自己协商并签订续聘协议,自己工作、生活得不到保障,打算马上辞职,希望领导认真考虑并尽快做出答复,同时做好招聘新执业药师的相关准备工作。其中给予A药店领导考虑的时间应在3,5天之间,不能过长。这样做主要是把自己的压力转换给对方,促使A药店领导尽快给予答复。 再次,要做“小人”。仁至义尽之后,若是A药店领导态度还是含混不清, 不和小李协商或签订续聘协议,对小李的辞职请求仍不予理会,小李自然可以做回“小人”,尽快离开这家药店,及早到新药店履行职责,这时只需再打一份辞职报告给领导即可。 当然,如果有可能,小李大可不计前嫌,到新药店后主动向原来的领导推荐其他有意到该药店工作的执业药师,帮助A药店解决人才缺失的问题,真正做到工作不成情谊在,做个有情有义的药师。 支 招 药师跳槽“三项注意” ?河南省偃师市翟镇东洼药店执业药师 任凤阁 药师是药店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已在药监部门进行了质量负责人的注册,因此在离职的时候必须谨慎,应办理好下列相关手续后再离职: 第一,质量负责人要变更。这一点是必须放在第一位的,因为涉及到药师今后的执业。如果质量负责人未进行变更,小李就强行离职,那么今后原单位如果发生药品质量事故的话,小李难免会受到牵连。 第二,执业单位要变更。按照规定,药师是不能兼职的,一个药师只能有一个执业单位。既然小李已在A药店注册,如果在未变更注册单位的情况下辞职,便无法取得在B药店注册的合法资格,会影响其今后的执业。 第三,站好最后一班岗。不管小李的变更手续办理得是快是慢,小李都应站好最后一班岗,这不仅可以给A药店留下一个好印象,而且也反映出小李的个人素质。需要提醒小李的是,“不辞而别”是离职的大忌,一定不要采取这种方式结束自己的一段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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