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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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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 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 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2002年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2003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2000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 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酒店业收入环节的控制,杜绝收入流失,同时又能够充分满足酒店灵活高效的经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收入仅指酒店因提供商品或服务产生的、需要向消费者收取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包括变卖财产及废旧物品、往来单位进场费及罚没款收入等。 具体包括: 1、客房收入中的房租收入、电话费收入、迷你吧收入、商务吧收入、洗衣费、赔偿金及杂项(麻将、麻将桌)等; 2、餐饮收入中的食品收入、香烟酒水收入、服务费、茶位费、宴会收入及因宴会产生的场租、主持等; 3、康乐收入中的桑拿收入、美容美发、足疗收入、按摩收入、小费收入等; 4、娱乐收入中的厅租收入、门票收入等; 5、免单、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商品订价 第三条 为确保酒店毛收益,规范定价程序,制定食品、酒水和香烟毛利率标准及制价程序。 第四条 制价原则:参考相近星级酒店售价,结合酒店指导毛利率。 特色情况,可由销售部、餐饮部等部门会同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后订价。 1、指导毛利率: 项 目 天 怡 酒 店 花 源 酒 店 一楼餐厅 55% 一楼餐厅 57% 食 品 二楼餐厅 58% 三楼餐厅 55% 三楼餐厅 无 二、四、五楼厅房 60% 一、二楼餐厅 40% 一、三楼餐厅 35% 酒 水 西餐厅、大堂吧、洗二、四、五楼厅房 40% 40% 浴中心 三楼餐厅 无 迪吧、歌厅、球馆 45% 一、二楼餐厅 18% 一、三楼餐厅、商品部 15% 香 烟 西餐厅、大堂吧、洗二、四、五楼厅房,迪吧、歌厅、20% 20% 浴中心、商场 球馆 2、指导毛利率定价公式 销售价格=成本/成本率X 100% 成本率 = 1- 毛利率 毛利率=销售净收入-销售成本 X 100% 销售净收入 第五条 制价部门先由业务部门(厨部或餐饮部)提出建议价,再由 酒店财务部成本稽核负责商品的定价审核,最后由财务负责人和酒店总经理签字确定。必要时,还应报集团批准。 第六条 制价程序 1、 食品类厨部每推出一个新菜品,应先以标准价格单的形式,详细注明该菜品所须原、辅材料名称和用量(毛重及净重),并提出各餐厅的建议售价,然后将其结果送交财务部成本会计。财务成本会计根据其标准成本和上述规定中的理论毛利率,测算理论售价,同时参照业务部门的建议价,拟定该商品售价,最后由总经理核准定价。财务部成本会计将该定价输入电脑,并通知厨部、餐饮部和收银员。 2、酒水香烟类酒水及香烟应由餐饮部根据该商品的行业价格,适时提出建议价交财务部。财务部成本会计根据各商品的理论毛利率,测算出理论售价,同时参照部门建议价,拟定该商品的售价,最后请总经理核准定价。电脑录入等工作同食品定价等程序。 3、迷你吧 客房部房务中心将推出的新品名称、进价(仓库领料单已注明)送交财务部成本稽核员,成本稽核员根据成本价按平均毛利率65%制定出参考售价。 4、其他订价 商品部除香烟、酒水外,其他商品原则上按30%毛利率制定售价。 第七条 价格变动,业务部门对食品、酒水和香烟等市场价格信息应及时进行跟踪反馈;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毛利率标准及制价程序如有建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财务部,以便财务部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折扣规定 第八条 折扣管理按照以下范围和程序进行办理: (一)折扣范围 1、花源酒店:折扣范围仅限于餐饮食品(不包括海鲜)、客房房租的夜租(7楼除外)和洗浴中心的全天房租。其它如客房日租、钟点房租、7楼房租、香烟、酒水、厅租、服务费及杂项均不在折扣范围。特殊情况下折扣,必须有酒店总经理亲笔签字。 2、天怡酒店:折扣范围仅限于餐饮食品(不包括海鲜)类、客房房租的夜租。其它项目如香烟、酒水、杂项、服务费、客房日租不在折扣范围。特殊情况下 折扣,必须有酒店总经理亲笔签字。 (二)折扣审签 1、原则上要求帐单上有相应折扣权限人当场亲笔签字。如当事人不在现场,可电话委托值班经理代签。如果是收银员接到折扣权限人电话指示的,收银员必须在帐单上注明“××电话指示×折”字样。发生委托代签行为的折扣权限人,第二天早上11:00之前必须到财务部亲笔签字,否则,对折扣权限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 2、信贷回收货款折扣由往来帐会计审核实际消费当日是否享受折扣后,报酒店管理公司总经理审签。对于应收帐款收回困难,需要部分或全额确认呆死的,必须经应收帐款专题会议或例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审批。 (三)折扣额度 1、对仙桃籍或在仙桃工作的集团领导个人消费,实行住房五折、餐饮七折;集团其他人员消费按照酒店规定执行,打折时必须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对集团内各单位消费实行8.5折,与其它单位一样,挂帐必须签定协议。 3、酒店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个人消费实行住房5折、餐饮8折,保龄球每局2元,健身房每小时2元。 集团人员、湖北工业城部门领导享受保龄球每局2元,健身房每小时2元的待遇。 4、以上优惠及权限仅限本人使用,若发现非本人使用的一律按规定收费。 (四)折扣签批权限:?酒店部门经理签字实行8.5折;?酒店总经理、酒店管理公司部门负责人和酒店管理公司总经理签字实行8折。 第四章 免单控制 第九条 因服务质量或者菜品质量等引起客人投诉,需要对账单或点菜单免单的,根据实际情况,酒店总经理现场或电话委托部门经理免单,详细注明原因,并亲笔签字或最迟次日补签,费用记入酒店交际费。 第十条 因服务质量或者菜品质量等引起客人投诉,需要免单奉送菜肴的,按照费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因服务质量或者菜品质量等引起客人投诉,需要赔偿的,根据实际情况,酒店总经理现场或电话委托部门经理免单,详细注明原因,并亲笔签字或最迟次日补签,费用记入酒店交际费。 第五章 收银控制 第十二条 酒店消费除房租收入、电话费收入、门票收入,服务费外,其他酒店各项消费事项或收入包括退酒水或其他退还服务都必须由相关营业部门落单。要严厉杜绝内部人员采用自用房、维修房名义或福利名义消费,否则,作贪污处理。 食品收入落单填写一式四份的食品单,一联交收银、一联交地喱、一联交厨房、一联留存; 香烟酒水收入落单填写一式二份的酒水单,一联交收银、一联交水吧; 客房收入中的迷你吧、杂项收入(麻将、麻将桌)落单由客房部服务员填写一份二联的租借条或酒水单,经客人签字认可后,一联交前台收银、一联交客房 房务中心提货。客房房务中心必须对所经管的物品由专人进行登记; 对于退酒水或其他退还服务还必须有相关营业部门签字认可或签收。 所有单据必须由相关部门按序号保留齐全,次日交财务部稽核会计。 第十三条 收银人员必须保证酒店所有收入款项全额收取,对于折扣手续不全、少输漏输、少收漏收造成损失的,由相关经手收银员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 每班收银结束后,收银员都应打印当班交班报表,一式两联,一联随当班账单一起交夜审,一联交营业部门存档。 餐饮账单要求按账单号从小到大顺序整理,不得遗失账单;餐饮作废账单和零账单必须详细注明理由。 第十五条 收银员每日必须及时将押金收入、消费收入及各项其他预收收入款项(含IC卡、贵宾卡预售收入)上缴。 收银员每日交(下)班清账时,必须清点本日所收现金、信用卡、转Ar账和转招待账等,并与当班报表核对一致。 收银员在当日下班前,必须将当班营业款在至少有另一名员工在场的情况下投入指定保险箱中,并在缴款表上填写清楚,同时要求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 收银员必须将备用金与个人款项严格区分,保证备用金结构合理,不得以白条充抵,不得挪用。 第五章 夜审控制 第十七条 夜审人员每日对当天收入进行全面审核: 1、必须对餐饮账单数目和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已收档收银点账单、报表是否上交,是否存在少交漏交账单现象。如有上述现象应及时登记,以便上级进行处理。 打印菜单统计报表与每张账单进行逐项核对,查看账单金额与报表对应统计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账单不全或有效账单没有放在最上面。 如有上述现象应及时登记,以便日审人员及上级主管及时进行处理。 2、检查餐娱账单的消费明细是否与酒水单、食品单一致,单据时候联号,数量、金额是否相同,退菜是否符合手续;检查前台账单的消费项目与底单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多计少计现象。 3、打印餐娱、服务费变动表、赠免单及单品折扣报表、免零报表、冲减报表、异常账单报表、前台优惠对冲明细账,审查其折扣、免服、免零是否符合手续,审批各种优惠券 、免费券及有价证券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有效期内。 4、 核对登记招待、转账:打印前台、餐娱招待明细表、转账明细表,与实际账单进行核对。查看招待,转AR账是否符合手续并整理造表。 5、核对房态:与接待、楼层核对房价、房态,查看是否存在房态、房价不符现象,是否存在已入住未开房、客人已退电脑未退等现象,如有应及时进行登记,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补救。 客房部一般应于每日早10点、下午2点和下午6点由领班现场查房,做手工房态报表。与前厅部进行核对一致后,由两个部门签字认可。双方部门负责人对报表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财务部负责人每月不少于三次亲自对维修房、空房进行现场查房,发现弄虚作 假的,属工作失职的,应分别对前厅部和客房部经理处于每次不少2000元的经济处罚。问题严重的报集团给予降级或降职处分。 6、审核当日退房结账:打印前台实际结账、退房报表,审核前台入住、退房、结账时间,查看房租、杂项单据时候联号,是否全部计入,应加收半价、全价房租是否加收,免收或少收是否有规定批准手续,核对已结账账单有客人签名,是否存在押金收据未收回已结账现象。是否符合有关手续,即由客人出示身份证,登记身份证号码,其签名与登记表是否一致。 7、核对宾客账:核对餐娱收入及报表、客房收入日报及报表上宾客账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餐娱已发生前台未达或未计前台已达的现象,并查明原因。 8、核对储值卡:打印当日储值卡消费明细表与营业日报相核对,核对储值卡消费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多下账、未下账现象的现象,检查储值卡消费明细表上的每一笔消费是否有储值卡消费回执单,并有客人签名。 9、审核客房报表:将每日客房交来的当日迷你吧、杂项租金报表、商务吧消费报表、赔偿报表与日报表中数字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则打印一份明细账、根据其时间、房号、单据号一一核对,查看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的现象。 10、稽核报告:夜审将每日夜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详细记录下来,作出一份稽核报告,以便收银主管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日审控制 第十八条 日审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和办法进行稽核: 1、核对水吧账:进入水吧系统,分吧台打印当日进销存报表,与当日仓库出库、收银当日销售进行核对,检查其当日账务是否真实准确。并不定期盘查实物,检查是否有白条抵货、借货不办理调拨手续的现象 2、对夜审工作进行抽查:每日对夜审工作中的一两个工作项目进行审核,对夜审工作中的准确完整性进行抽查。 3、对收银每日缴款数进行核对,对每日收银应缴数目与实缴数目进行核对。 4、对夜审所交稽核报告中有关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有关需要核实的事宜进行跟综核实、督促解决,并作好记录;如属部门配合问题应及时向上反映。 5、对电话计费的抽查:日审每日应核查电话计费是否正常。如电话费收入偏低,应通知总机房与电脑房核数,查看是否有人为计时器终止或死机现象。 第七章 收入缴存控制 第十九条 开箱工作:除节假日开箱时间另行规定外,每日所有营业款应及时开箱清点,每日开箱时间定为早上8:30分;每日开箱时至少两人同时到场,当场清点当日缴款袋个数,与当日现金缴款汇总报表上是否一致。如所报数目少于登记表数目,应立即通知人员到场核实,查找原因。 第二十条 开箱完毕后,将缴款袋由开箱人员一同到财务室进行现场清点,核对总数。 第二十一条 清点完毕后,在不少于两人情况将营业款交到相关财务部指定开户银行。 第八章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因产品进入酒店销售而缴纳的进场费,由财务部、采购部、 总经办联合进行市场调查后方可确定进场费额度,由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后执行。对收取的进场费,财务部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酒店垃圾、废料等物资的变卖,采取竞标方式对外招标,由财务部、采购部对竞标人进行筛选,对中标人收取保证金,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办理报损手续并可能有残值收入的资产、低耗品等,需要变卖的,由仓库领班根据《资产报废处置申请书》,注明处理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处置建议价格,采取竞标方式变卖,由仓库保管、资产会计、总经办人员共同将实物变卖,交财务入帐。 第二十五条 因客人损坏酒店物品而作出的赔偿,按照酒店门市价格收取,财务部视损坏物品的项目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员工损坏酒店物品,按照内部价格作出的赔偿,财务部视损坏物品的项目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员工违反酒店管理制度而缴纳的罚没款项,直接缴纳现金或从工资中扣除,财务部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九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以上收入控制环节需要相关部门提供报表资料的,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准确提供。否则,按照每次不低于50元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报集团相关部门进行纪律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以上相关人员未按时按质完成以上规定的,按照每次每条不低于20元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酒店收入的项目,尤其是客房租用物品、维修房应该由财务经理或收银主管经常组织抽查的方式,相应部门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必须给予无条件的支持与配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酒店管理公司 二00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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