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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法 精品文档 建设工程合同法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发生的争执。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成因;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3.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施工合同主体防范措施;1.加强对建筑市场承包商资质的监管。2.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审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订立合同。3.施工合同各方应当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建设工程合同法
建设工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 精品文档 建设工程合同法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发生的争执。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成因;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3.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施工合同主体防范措施;1.加强对建筑市场承包商资质的监管。2.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审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订立合同。3.施工合同各方应当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产生。5.联合体承包应当规范.自愿。6.避免“挂靠”。 环境保护纠纷的成因;一方面是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另一方面是施工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有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相互理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通常没有第三人的参与) 和解的特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的解纠纷。2.纠纷 1 / 43 精品文档 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有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得到履行。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调解的特点;1.有第三方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仲裁:是指当时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就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有第三者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专业性。3.保密性。4.裁决的终局性。5.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诉讼的特点;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2.当事人在诉 2 / 43 精品文档 讼中对抗的平等性。3.二审终审制。 4.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定的仲裁法关系主体9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先后顺序.方式和步骤。 仲裁申请;是指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后,依照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给予法律保护的活动。(仲裁的行使具有被动性) 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审判程序,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预备阶段的内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3 / 43 精品文档 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真实性,关联性,关系性,合法性 证据的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 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证的行为。 证据保全的方法: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2.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 仲裁:是指由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三要素;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的基本原则:1.仲裁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是指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诉诸国家机关,由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诉 4 / 43 精品文档 讼行为。(书面起诉为主,口头形式为例外) 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系中,各级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执行程序的概念: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裁全文书等,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又称强制执行。 执行管辖:是指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限。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乌市,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请求 5 / 43 精品文档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 送移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有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决定,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 执行中止: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的为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而永久停止执行的,为执行终结。 第四章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构成要件:是指由责任主体.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所造成的侵害。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由此所引起的损害事实所抱的主观态度。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他们并非由机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6 / 43 精品文档 特殊主体;是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要求具备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成为责任主体。 特殊结果;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特殊结果中则要求的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它要求的是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能构成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并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受益者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转承责任;是要求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我们国家的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一部分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并不是由行为者来承担,而是由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 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时,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 1.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2.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7 / 43 精品文档 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因为行政法的规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时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等。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的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民事法律责任; 1. 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场地,资金,材料,资料等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2. 导致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8 / 43 精品文档 3.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 4. 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的责任。 5.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的责任。 承包单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 承包单位有违法行为。 2. 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 3. 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承包单位主观上有过错。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法条 建设工程合同 一、分类 设计、施工、勘察 二、形式 书面 三、总包与分包 1、 既可以与总承包人签合同,也可以分别与设计、施工、勘察人签合同。 2、 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分包给几个承包人。 3、 总承包人或设计、施工、勘察承包人可以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经发包人同意。 4、 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9 / 43 精品文档 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三人。 (全部转包就不行,即使肢解分别全转也不行) 5、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 第三人对其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设计、施工、勘察人承担连带责任。 7、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8、 禁止分包再分包。 四、建设工程监理 发包人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监理合同。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依照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发包人检查权 不妨碍正常作业,可随时检查进度与质量。 六、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不检查,完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七、竣工验收 1、发包人依照图纸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时验收。验收合格,接收工程并按约定支付价款。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不得使用。 2、未经验收而使用,又以质量不合格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3、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要 10 / 43 精品文档 负责。 八、设计、勘察人的责任 延迟提交设计、勘察文件拖延工期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设计、勘察人承担继续完善、减免收费、赔偿损失的责任。 九、施工人的责任 1、 质量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返修、改建。若因此导致延误,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拒绝返修、改建,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价款。 十一、质量保证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发包人违约 1、 未按约定时间要求提供资料(场地、资金、材料、设备、技术),完工日期延长,发包 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原文来自:wWW.bDFqy.com 千叶 帆文摘:建设工程合同法)责任: (1)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 发包人供应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11 / 43 精品文档 承包人由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十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 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各项实际损失。 十四、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未按照约定期限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发包人按照设计、勘察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十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可以催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付款。仍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折价、拍卖所得优先支付应付工程款 。 十六、工程无效 1、 没有资质 2、 没资质借用有资质名义 3、 必须招标的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价款。 合同无效,工程不合格 (1) 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 (2) 修复后不合格,无权要求支付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 12 / 43 精品文档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 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违法所得。 十七、超越资质 签订时超越,竣工前取得,视为具备相应资质。 十八、发包人解除权 1、 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2、 延期,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完工 3、 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 4、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十九、承包人解除权 1、 未按约定支付 2、 不履行主要协助义务 3、 供应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采取相应措施,承包人有权解除。 二十、合同解除的后果 1、 已完成部分合格,发包人支付 2、 不合格,修复,修复后合格支付,不合格不支付。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竣工日期争议 1、 竣工验收合格,合格日未竣工日期 13 / 43 精品文档 2、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发包人延迟验收,提交报告视为竣工 3、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转移占有视为竣工 二十二、竣工前质量争议 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工期顺延鉴定所用时间。 二十三、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及质量标准变化 不能协商一直,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及标准结算。 二十四、欠款利息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二十五、利息起算 1、 实际交付,为交付日 2、 未实际交付,未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3、 未交付也未结算,起诉日 二十六、提交竣工验收文件逾期未答复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发包人支付应付价款。 二十七、工程价款 当时人约定固定价格,一方当事人请求造价鉴定,不予支持。 二十八、合同履行地 14 / 43 精品文档 施工地 二十九、争议解决 1、质量争议,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发包人未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十、保修 1、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义务,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发包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一、其他内容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空调安装承揽合同承揽加工合同范本承揽合同范本 的有关规定。 篇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执业实务过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业咨询工程项目纠纷的处理问题时,我们所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特别是诉讼过程中,合同是否有效决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响了诉讼最终效 15 / 43 精品文档 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执业实务过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业咨询工程项目纠纷的处理问题时,我们所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特别是诉讼过程中,合同是否有效决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响了诉讼最终效果。结合执业实践,本博主将常用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供各位建筑界及相关法律界朋友参考。 一、《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利益; 分析:理解该条的要点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16 / 43 精品文档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2) 分析:《建筑法》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是不能承建相关工程的;二是对合法承包、违 17 / 43 精品文档 法挂靠、联营、非法转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 分析:《建筑法》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是不能承建相关工程的;二是对合法承包、违法挂靠、联营、非法转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等一系列建筑合同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 三、《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资的项目; 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18 / 43 精品文档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3) 19 / 43 精品文档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分析:《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招标的范围(第三条),对该条的理解必须结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来理解;二是在法律责任章节里用六条规定来明确了招投标后合同无效的情形。 20 / 43 精品文档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质等级的; 工企业名义的; 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分析:该司法解释是目前为止我国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全面、最权威的司法解释,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热点争议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解答。稍有遗憾的是该解释对合同效力的规定范围较前述几个法律的规定来说是缩小解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其它情形能否认定为无效?该解释的出台在这方面引起了不必要的分歧。 篇四:建筑工程合同法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 21 / 43 精品文档 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所有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 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 22 / 43 精品文档 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第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具体的程序限制。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须根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完成仍以计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承担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但是国家根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 23 / 43 精品文档 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计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 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 24 / 43 精品文档 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论。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1)内容之确定;(2)内容之可能;(3)内容之合法;(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5)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等5个要件。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 25 / 43 精品文档 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须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单位”,尤其是最高人 26 / 43 精品文档 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单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且不说登记的高低问题,但有前提条件,符合申领资质的必须是单位,《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单位则只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须具备建筑经营资格。只有经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并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再次,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01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27 / 43 精品文档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 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 28 / 43 精品文档 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条件。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 29 / 43 精品文档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采用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30 / 43 精品文档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下文将详细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 31 / 43 精品文档 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入研究,学者逐渐认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一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是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判断强制性规定以及判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 32 / 43 精品文档 当认定为无效。违反第二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需要具体考察。如果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止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直接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属于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 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 33 / 43 精品文档 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 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处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该把这类管理性规范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显然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34 / 43 精品文档 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判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体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第二,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笔者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判断施工合同的效力。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以及认定 我国对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大量存在,因此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妥善 35 / 43 精品文档 处理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对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合同主体缺乏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中,合同法的关于合同订立的进本原则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约束力。《合同法》 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职保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认定无效。 从上述规定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有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是有效合同,否则即视为无效,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从而给施工企业带来被动,因此施工企业的资质在合同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对于企业资质方面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不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还是规定建筑企业的资质条件,都是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分别是建设部2000年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而法律对具体的资质要求未作具体规定,如《城市房地 36 / 43 精品文档 产管理法》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并没有规定,《建筑法》对建筑企业资质也没有具体规定。《合同法》 篇五: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必须适用 2、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上示范文本尽管不是法律、法规,只是推荐使用的文本,对于当事人无强制性,但对减少合同争议,完善合同管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3.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体系: 基本法律——《民法通则》, 规范市场经济流转的基本法——《合同法》, 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采购的主要法律——《招标投标法》, 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建筑法》, 合同订立履行中需提供担保的——《担保法》, 合同订立履行中需提供投保的——《保险法》, 建设合同工程合同中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公证暂行条例》《合同鉴证办法》,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法》,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诉讼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 37 / 43 精品文档 2)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 我国在建筑领域中推行项目法人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这些制度改革中,核心内容是合同管理制 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中经济违法和犯罪 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方法: 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3)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5)执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1.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3.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 38 / 43 精品文档 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7.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8.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9.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10.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1.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这些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主要内容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1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指向的对象]。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14.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15.某建设单位与某水泥厂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 16.某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 39 / 43 精品文档 了一份购买一栋宿舍楼的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物]。 17.借款合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物]。 18.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为]。 20.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为]。 21.就某知识产权双方达成了购买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智力成果]。 22.某单位与某设计院就购买该设计院设计专利签订了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智力成果]。 23.合同当事人就某项技术秘密达成了购买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24.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签订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智力成果]。 25.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6.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 27.决定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代理关系 1.代理具有的特征包括:[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40 / 43 精品文档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的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3.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 5.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称为[法定代理]。 6.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是[法定代理]。 7.[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8.指定代理的适用条件:[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10.无权代理的情况包括[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11.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不做否认表示]、[经被代理人 41 / 43 精品文档 追认]情况下,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2.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代理行为有效。 1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4.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的是:[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5.导致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合同担保 1.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3.《担保法》是指调整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最常用的担保方式是[保证]。 42 / 43 精品文档 43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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