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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 桃江县县城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县城建设,切实做好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政府〔2007〕4号令)、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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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迁补偿 桃江县县城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县城建设,切实做好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政府〔2007〕4号令)、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建设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依法行政、让利于民、部门负责、乡镇组织、安置先行的基本原则进行。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涉及城市建设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征地搬迁补偿 第四条 县城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建设局、县城建开发公司共同参与实施。 第五条 县城建设用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依据建设用地性质,依法供地。 (一)县城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二)征地补偿原则上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区域(片)按照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域(片)执行。 (三)房屋搬迁补偿按《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2007〕4号令)规定标准执行,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公寓式安置的,按收购标准进行补偿;选择联户安置的,按自拆标准进行补偿。建筑面积的量算严格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05〕326号公告)执行。 (四)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被搬迁房屋已出租的,由被搬迁人与承租人协商好补偿事宜。 第六条 县城建设用地需要使用现有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建设用地性质,依法配置土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安置,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上级出台新的法律规范,则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并复建的电力、通讯、供水等专项设施,按使用年限折旧后补偿;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按县城建设规划要求入地或改变路线需要增加的投资,由相关单位自行解决;不需要复建或难以恢复的给予拆除工 资、运费补偿。以上专项设施的迁移、复建和拆除,由各部门先垫资进行,工程完工后结算。 第三章 被搬迁人安置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被搬迁人安置按照积极推进货币补偿安置、大力推进公寓式安置、严格限制联户安置的原则进行。被搬迁人一经选定安置方式,不得再作变更。 (一)货币补偿安置。 1、被搬迁人选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经户主提出申请,并由村组、当地乡镇签署意见,报桃江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搬迁人不再安排搬迁户复迁地。 2、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搬迁户实行奖励,奖励标准:按合法房屋正屋搬迁补偿和可获得的节约用地补助费总额的80%-120%实行浮动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节约用地补助费按被搬迁房屋正屋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二)公寓式安置。 1、公寓式安置是指被搬迁人按政策获得征地补偿和房屋搬迁补偿后,由搬迁人对被搬迁人安置房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权证办理的安置形式。 2、选择公寓式安置的,节约用地补助费按被搬迁房屋正屋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3、公寓式安置房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县城次干道(路宽18米以下)两侧,按国有行政划拨地配置。 222224、公寓式安置房户型分60m、100m、120m、140m、160m五种户型。 5、公寓式安置面积由人均安置面积和被搬迁房屋价值折算安置面积两部分构成,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60平方米。 (1)被搬迁户按常住人口人均安置15平方米; (2)被搬迁人合法住房正屋补偿每万元安置8平方米。 6、被搬迁人搬迁房屋原在已成型道路一线的,原则上安排在次干道一线;原不在已成型道路一线的,原则上不安排在一线。 7、公寓式安置房由被搬迁人按低于其建筑建设成本价向搬迁人购买。搬迁人适时确定建筑建设成本价,并予以公布。 8、公寓式安置房与房屋搬迁工作一并启动,严格按规范施工要求施工,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9、被搬迁人实际安置面积超过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安置面积10m以内的, 2由被搬迁人向搬迁人支付建设成本价;超过10m的,超过部分由被搬迁人向搬迁人支付市场同类型房屋平均价。 10、公寓式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和水电分户由搬迁人统一组织办理,收费标准按照廉租房标准收取,费用由搬迁人负责。 11、公寓式安置房要进行交易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房主自行办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三)联户安置。 1、联户安置是指被搬迁人按政策获得征地补偿和房屋搬迁补偿后,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安置地块,统一设计,由被搬迁户所在村(社区)统一组织建设的集中安置形式。安置地块原则上安排在县城次干道(路宽18米以下)两侧。 2、被搬迁人选择联户安置的,必须由被搬迁人写出申请,严格按照县政府统一规划进行建设,经村组签字,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联户安置。 3、县政府按被搬迁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的面积配置土地;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可随父母每人增加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安置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配置。 4、搬迁人负责安置地块的平整和道路建设;负责水、电基础设施配套到地块,水电不负责分装到户。被搬迁人房屋权证由当地乡镇组织,搬迁人协助统一办理,费用由被搬迁人实行总量包干。 5、被搬迁人选择实行联户安置的,不再享受节约用地补助费。 6、被搬迁人选择实行联户安置的,必须按县政府的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行集中连片建设,坚决杜绝单户建设。违反规划建设的,一律依法拆除。 7、联户安置用房要进行交易的,由房主自行负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对进行非法开发和非法交易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被搬迁人可选择公寓式安置。选择公寓式安置的,由被搬迁人向搬迁人支付公寓式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安置面积参照集体土地的被搬迁人公寓式安置面积标准执行。权证办理由当地乡镇统一组织,收费标准按照廉租房标准收取,费用由搬迁人负责。 第十条 预征地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抢搭、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搬迁户的常住人口按以下方法确认: (一)在当地公安机关有六个月以上正式户口登记人口,包括农转非后,仍在当地务农的人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固定的住所;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有责任田、土和山的; (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利,并承担了相应义务的; (四)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学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役义务兵、服刑劳教人员,以及户口不在搬迁范围但在当地常住的无工作单位的配偶; (五)经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对被征地农民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 (一)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使用征地范围内土地的企业和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县、乡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求职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等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费)的职业培训。 (三)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比照享受大龄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和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四)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列入再就业援助范围。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根据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资金以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自愿参保和自愿选择参保方式。 (一)凡2008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的,以户为单位,人均纳税耕地面积县城规划区内不足0.2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湘政发〔2009〕38号文件参加新农保。 (二)以村、组为基础,由县经管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劳动、国土部门支持配合,根据“县、乡、村三级审核,乡、村两次公示”的程序,按村组核实参保对象,核实后的对象按自愿的原则参加社会保障。 (三)按照市政府〔2008〕5号令和省政府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要求,引导新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凡参保的,由县财政按政策规定安排补贴。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其身份可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用人单位招聘、招录的人员随同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划建设安置房的,一律依法拆除。 第十八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县城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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