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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经济法的产生[法律资料]经济法的产生 中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特殊性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3 更新时间:2009-9-3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产生 发展 特殊性 [论文摘 要]本文拟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以及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历程的考察,探讨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性,以求得对中国经济法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行政调节失灵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市场调节失灵是西方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政策是经济自由主义,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

[法律资料]经济法的产生
[法律资料]经济法的产生 中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特殊性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3 更新时间:2009-9-3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产生 发展 特殊性 [论文摘 要]本文拟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以及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历程的考察,探讨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性,以求得对中国经济法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行政调节失灵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市场调节失灵是西方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政策是经济自由主义,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由于垄断的存在,使平等自由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存在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为了克服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资本主义国家以公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各种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具体的管理、调控、干预,其意图是恢复自由竞争秩序,从而产生了最初以垄断为核心的西方现代经济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政府)不仅从宏观上全面控制国家的经济生活,而且从微观上也全面彻底地控制所有企业乃至公民个人的经济生活,实行宏观与微观的合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已经认识到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必然会引起行政调节失灵。颁布了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它体现了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协同并用,这是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正是由于行政调节失灵,才产生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行政调节失灵是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市场经济的确立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我们将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2年,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此时的“经济立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将大量地应属于民商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纳入立法范围。二是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反垄断法、限制不正当竞争法缺位。 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时期。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先后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这时期的经济法发展仍存在如下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一是对经济法的理解,尚未完全摆脱大经济法的模式,仍停留在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法律的认识上,缺乏对经济法的实质性把握。二是经济法的立法规划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之间存在较大距离。三是经济法的立法理论基础相对薄弱。诸多重要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缺位、立法过程中法律专家的作用发挥不够,也使经济法的发展缺乏理论基础。 三、计划性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方式或过程完全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一开始就带有显著的计划性特点,这一特点必然会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是与所有权私有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所有权运动对于这些国家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前提是坚持公有制,不可能也不允许在中国出现以私有化为目的的所有权运动,因而其法律的调控方式显然不能等同于私有制国家。 第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的前提是市民社会中独立于政府权力的“第三等级”的形成以及他们在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不同利益要求,经济法的产生也来源于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要求的需要。而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起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缺乏独立于中央集权政府的市场主体,更没有独立的利益要求。如果说西方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来自于市民社会内部,那么,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则主要来自于国家。 第三,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由自然经济逐渐发展而来的一个连续过程,其法律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基本上是在一个法律部门已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逐渐分离出新的法律部门。而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且是由国家这一外部力量直接启动,国家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有计划地设计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育,各项法律均由政府按照立法时间表来制定的情况,导致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发展的脉络不清,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脱节。 四、国家中国经济法确立的启动力量 西方国家的经济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日益显露的市场机制的缺陷,市场失灵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存在的前提。但是,中国的市场不发育或发育不足、市场主体的缺位使得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特殊意义的资源优势无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在短期内发挥出来,便在客观上要求政府承担起创造条件促进市场发育。于是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就有立法重点的选择问题。计划经济惯性的影响使政府当然选择了便于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手段,并将之称其为“经济法”,这个“经济法”当然应以计划法为核心,以企业立法为主体。相当长时期内,经济法直接体现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市场主体的利益,这样才出现了真正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立法缺位的情形。 五、法律资源稀缺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道路崎岖 西方国家经济法成长于良好的法律资源基础,它们经过几百年的历史发展,有相对成熟的公民商事法律意识和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框架,其法律主要是对社会已有的关系和人们行为方式的认可,这样的法律在产生、发展及实施诸环节均形成了良性循环。而在中国,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缺乏公民商法律意识和适应经济运行的民商法制度,大量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强制提供给社会的。由此我们看到:在中国公民商事法律意识淡薄、权利本位观念尚无力对抗国家本位观念。法律自身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道路自然是异常艰难。 六、结语 对中国经济法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停留于对经济法理想状态的应然设计之中,将西方国家相对完备的经济法模式照搬于中国;更不能因中国经济立法的繁荣而乐观。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中国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09-02 15:09:00 ] 作者:薛雾菡 编辑:studa090420 多智网校诚招全国各地市独家线下代理商,共同开发网上教育市场。多智教育(DOZEDU.COM)~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产生 社会经济根源 市场 政府 [论文摘 要]经济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而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离不开其产生时期的经济状况。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德国以及中国的经济法的产生过程最具代表性。通过对这三大模块的分析,可以证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1890年,美国颁布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著名的《谢尔曼法》,该法被公认为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以此为起点,经济法已经存在了上百年。深刻的历史根源是任何一种事物存在的支撑,而经济尤其是基础性的。因此,我们应当追本溯源,深刻思考和准确把握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避免使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流于外在形式而无法探究其本质。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经济法有着基本共性,但有其不同的特点。“其中某些国家相互之间更接近一些,形成各种类型、模式或板块。”[15]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危机对策经济法,以德国为代表的所谓战时经济法,以中国为代表的转型国家经济法。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三个模块,以期探求经济法产生的共同的社会经济根源。 一、美国经济法模块 (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经济状况 18世纪到19世纪,两次工业革命使西方进入了一个新时代。19世纪末期,美国充分运用二次工业革命中涌现出来的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使生产获得飞速发展。一方面,新的工业部门开始出现,如电力工业、电器工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等等;另一方面,旧的工业部门,如钢铁工业等因为生产技术的改造而获得新生。新兴工业部门的成长以及原有部门的重振雄风,代表着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化,促使现代大规模工厂生产迅速发展,致使资本集中、企业巨大化,推动了垄断组织的产生。 二次工业革命之后,垄断从最初的仅限于流通领域扩展到原料采买、产品加工和产品销售等领域,于是高级的垄断组织托拉斯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托拉斯指的是“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而成,由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控制在最多股份持有者手中的组织。”[16]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在当时证明是实现对某一行业控制最有效的手段。1882年,全国性规模的合并企业美国石油托拉斯成立,这也是第一个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和名称的托拉斯组织。其它部门纷纷效法,制糖、烟草、煤矿、铝业、钢铁等行业也相继建立了托拉斯。根据1895年制造业普查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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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7月20日,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谢尔曼法》(Sherman Act),推动了国家经济权力的集中,对自由竞争进一步实行限制,标志着对全国商业活动进行调控的开始。 1897年和18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政府先后与横贯密苏里的货运联盟和联合运输联盟的诉讼案中,判决铁路公司违反《谢尔曼法》。1899年,最高法院判决阿迪斯顿管道公司和炼油公司等六家公司组成的市场联营违反《谢尔曼法》。1902年,司法部对控制大北部、北太平洋以及芝加哥、柏林顿和昆西等铁路的北部证券公司提出公诉,最高法院于1904年判决北部证券公司解散。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并于同年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委员会拥有发布违禁命令的权力,对于违反命令的工商企业,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1929年-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出台了《农业调整法案》、《全国工业复兴法案》、《铁路紧急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案,力求恢复经济。 1933年的《农业调整法案》采用政府奖励、津贴的办法,提升农产品价格,恢复农民的购买力和战前的地位。《全国复兴法案》则是为了复兴工业和减少失业,保持工业的合理利润和工人维持生活的工资。为此,需要通过工商业的自行调整减少生产过剩,增加工资,缩短劳动时间和提高物价。同时,这个法令还授权联邦政府资助公共工程建设,鼓励工商业一定程度上的集体自治。《铁路紧急法令》设立联邦铁路协调员,协助防止浪费,改进财务组织,把运费率降到符合公共利益的程度,以改善铁路信誉。 上述的经济法律法规与以往传统法律大不相同,其特点是突出了大量的直接具体的经济内容;突出了国家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意志;突出了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从多方面制约传统民法确立的一系列个体本位化、权利绝对化、契约自由化等原则。[19] (三)美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美国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模块,它较鲜明地体现着经济法的一般发展规律,集中地反映了经济法的各种本质特征。 由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日益严重,加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也更加猖獗,动摇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遇到了严重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市场具有局限性这一缺陷显露无疑。 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如果不投资或者投资不足,未来很有前途的行业不能及时成长,还将制约其他行业或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此时,公共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投资不断有所扩大,私人投资往往不愿涉足。私人投资者对于眼前利益的追逐, 往往很少估计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其他社会效益,使自然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而不愿为保护环境资源和治理污染进行投资。市场的唯利性缺陷表露无疑。 市场还存在着滞后性的缺陷。市场信息的不足和滞后影响着经营者个体经济效益和利益。过去经营规模不大,一些经营者亏损和破产无关社会经济大局。如今企业规模扩大,垄断企业对于超额垄断利润追逐的心理,往往使之忽视市场需求而不断扩大投资,以致造成生产过剩和产品大量积压。其后果不仅直接造成这些企业的亏损和破产,而且由于这些大企业的亏损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由于市场调节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后开始失灵,美国开始干预经济,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 二、德国经济法模块 (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经济状况 德国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先行者。在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基础上,以惊人的速度推进本国工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在煤炭、钢铁等重工业领域发展速度更快。1870-1913年40年间,煤炭的开采量从3400万吨增至27730万吨,增长近10倍;钢产量从17万吨猛增至1832万吨,增长100多倍;铁产量从139万吨增至1931万吨,增长10多倍。到1913年,德国的钢铁产量比英法两国钢铁产量的总和还要多,仅次于美国。在新兴的电器工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更令人惊讶。1913年,德国生产的电器产品占全世界的34%,居各国之首。从1870年-1910年,“德国工业生产增长了4,6倍,工业生产在资本主义世界所占比重增加,从13%上升到16%。”[20]到1913年时,更上升到35,7%,成为欧洲第一,世界第二的资本主义工业强国。 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巨大成就使得德国迅速完成了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其垄断组织首先出现在煤炭、钢铁等重工业领域,垄断组织的普遍形式是卡特尔。”[21]1890年,卡特尔增加至210个,1911年更是猛增至550600个。垄断已成为德国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二)德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虽然垄断在德国经济生活中占了很大比重,但是,德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与市场缺陷较之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不甚明显。另外,当时的德国为了与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争霸欧洲以及争夺海外市场,大力扶持、参与卡特尔,使私人垄断资本向国家垄断资本转化,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因此,德国虽然颁布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制不正当竞争,但其对于垄断却不像美国一样完全采取排斥的态度,对卡特尔扶植还是控制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需要,对于经济的管制强度则远远大于美国,使得其经济法更多地呈现出了管制和军事化的特点。 在一战时期,为充分调动有限的经济资源为战争服务,德国政府强化了对经济的控制和管理,只是当时的控制领域有局限,只限于对物价的控制和粮食征用。如1915年《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对物价进行限制,1916年和1917年颁行《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保障粮食供应和国家强制征用。魏玛政府成立后,沿用了战时对经济管制的传统,并且将管制经济的范围由交换领域扩展到生产领域。1919年颁布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等一系列管制经济法,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的供应进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1923年,魏玛政府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将管制经济的范围扩大到生产组织卡特尔。法西斯政权的建立将垄断组织的发展推到了极致,将管制经济法转变为强化垄断的法,1934年7月15日,法西斯政府在一天之内颁布了两个强化垄断经济的法律,即《卡特尔变更法》和《强化卡特尔法》。《卡特尔变更法》的核心是规定“在经济上以健全的职业阶级之确立为目的,促进经济的结合。”[22]《强化卡特尔法》则授权经济部长“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在特定的产业部门禁止企业的新设和增设,以达到运用国家权力加速资本集中,促进垄断组织发展之目的。”[23]为进一步确立垄断资本的权力,进一步转向战争经济, 1934年11月27日法西斯政府又颁布了《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律》。该法将全国企业分为工业、商业、银行、保险、动力和手工业六个大经济组,凡重要的卡特尔都采用比例制的卡特尔,使在卡特尔中最大的老板对卡特尔的政策起决定作用,而各组织的负责人由各行业卡特尔负责人兼任。同时,该法又规定成立帝国经济院,将德国经济按行业和地区组织起来,由经济院对下属企业的原料来源、产品销售和生产计划进行控制。 (三)德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德国经济法并不是在市场发育到一定阶段以致出现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干预的情形下产生的。相反,虽然其卡特尔垄断组织在许多经济部门得以广泛的发展,但是在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介入的时候,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与市场缺陷较之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不甚明显。德国政府之所以会颁行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其原因是,市场作用的发挥无法满足政府迅速崛起以及战争的需要。 作为后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一方面对发达国家商品的入侵抱有极大的忧虑,另一方面渴望迅速崛起以同发达国家平起平坐。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很难满足政府的愿望。于是,德国政府便以国家权力来扶持卡特尔之法,这一类型的法律也就构成了德国最初的经济法。 战争也是德国经济法产生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战争及备战这种非常态时期,单纯依靠市场显然无法集中有限的经济资源,因为市场的本质是自由竞争。因此,德国政府不惜强力介入市场,全面统制全国经济,以满足战争的需要。 综上所述,德国经济法在产生之初刻上了浓重的“战争对策”和“危机对策”的烙印。 三、中国经济法模块 (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之路 按照一般理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紧密相随。因此,在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之路前,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史。 中国社会长期以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为主,市场发育水平极其有限。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管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内容先后涉及计划、财税、金融、价格、行业管理以及企业组织管理等领域,如:《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关于发展农副业生产的决定》、《私营企业暂行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等等。这些法规实质上是行政法,是适应计划体制的需要而产生,其立法指导思想及制度体例均带有浓重的计划色彩。 但是,计划经济体制在完成了它的任务之后,我国没有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市场经济和市场发育过程失去了许多应有的机会和历史连续性,以致出现了长达20多年的“断代期”。在此期间,由于强烈的赶超愿望及当时流行的经济理论的影响,政府选择了重工业有限发展战略,从而相应形成价格扭曲的宏观政策环境、以计划为基本手段的资源配置制度和没有自主权的微观经营制度,构成三位一体的传统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虽然使中国建立了完备的工业体系,但是代价却是极其高昂的,不仅“赶英超美”的目标没有实现,而且国民经济在20世纪70年代末处于崩溃边缘,由计划作为唯一的资源配置手段导致我国经济体制失去了效率和发展动力。 经济的恶化使中国政府对传统经济体制进行了反思。1978年底,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市场为取向的目标日益明朗,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开始在国家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挥作用。1979年,中共中央提出发展“以市场调节为辅的计划经济”;1984年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92年明确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十年努力,2002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国际上,到2005 年11月16日为止,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已被43个国家认可。不过,中国的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还从未正式提及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 (二)中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从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并“对既有的经济法律法规进行大刀阔斧地修正,以基本上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法体系日渐形成。”[24]在财政税收方面,《预算法》、《统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先后颁行。产业与计划方面,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在金融和价格调控方面,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度发展到新阶段。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价值规律这个“看不见的手”在逐渐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出现,如生产者销售者为追求自身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重视产品质量,欺诈消费者。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制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的《广告法》,1996年的《拍卖法》,1999年的《招标投标法》等。 (三)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道路与美、德等资本主义国家有明显不同。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职能不是作为市场缺陷的补救措施而产生的,这里一开始国家就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全面担负经济组织管理职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场的作用。可以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不存在经济法,而是以行政法管制经济的运行。 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法才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其产生原因是克服转型期市场的缺陷。 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时期,市场经济本身还处于成长阶段,离真正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有很远的距离,因此它具有转型期市场特有的缺陷,即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由于长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市场治理机制的萌芽遭到了彻底的破坏。实行体制改革和转轨以后,逐步改变“国家统制经济”局面,国家权力因素逐步受到节制,市场开始发育和逐渐成长。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市场依然是不成熟的。例如,土地等基本生产要素不能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交换,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造成的市场分割现象非常严重,价格刚性或受到认为因素的干涉而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在一些领域,不仅进入壁垒很高,退出壁垒也很高,资源的自由流动与优化组合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些缺陷靠幼稚的市场无法调节,因此需要国家在组建、培育市场方面做大量的工作,这也成为了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同时,由于中国转型期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市场发育不成熟与一般市场缺陷交织在一起,二者相互强化,加剧了一般市场缺陷的影响。例如,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缺陷的一个表现,它虽然造成消费者弱势地位并使经营者有机会欺诈消费者,但在相对完善的市场上,由于市场的统一和开放,交易者之间难免重复博弈,信息优势者具有主动提供真实信息的动机,信誉成为大多数人都看重的“资本”,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可以大为减少。相反,如果市场不成熟,这种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将难以实现,并且会放大市场缺陷带来的恶果,同时进一步阻碍市场的成熟与完善,震惊全中国的“三聚氰胺”事件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以,中国经济法还担负着弥补一般市场缺陷的重任。 四、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的一般观点市场失灵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出现了市场失灵,促使国家不得不干预经济,而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因此在论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时,均以“市场失灵”一词来概括。 杨紫烜教授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都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其原因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是它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这就决定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25]张守文教授认为,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导致市场失效日益加剧使民商法无能为力,因此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真正的经济法就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26]李昌麒教授认为,从经济角度看,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朝着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发展,经济法才可能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勃起。经济法的功能就是克服市场失灵。[27]综上可知,在学术界,一般认为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二)“市场失灵”说的不足理论与现实的背离 理解“市场失灵”说,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市场失灵。《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将市场失灵定义为:“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是低效率之时的市场运行状态。„„如果市场太少、非竞争行为或均衡不存在,市场失灵就可能出现。根本性的市场失灵的例子有自然垄断、外部不经济、公共财货和信息的垄断。”[28]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保罗?A?萨缪尔森认为:“市场失灵主要发生在两个领域,一个是微观市场领域,表现为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不完全信息;另一个是社会分配领域,表现为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有效率的收入分配,却不被社会所接受。”[29] 从上述对“市场失灵”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市场失灵的前提是有市场的存在,并且市场曾经发挥过主导作用。就此点而言,“市场失灵”说是符合美国经济法产生过程的现实的,但是如果将其与德国及中国经济法产生现实进行对照时,我们会发现学说和现实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错位:德国经济法产生之时,其市场失灵现象并不明显;中国经济法产生之时,市场经济尚不完善。 由于存在着理论与现实的背离,证明单纯的“市场失灵”说有失偏颇。因此,我们需要以前文所述的美国、德国和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为分析对象,重新归纳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三)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前文已经分别分析了美国经济法模块、德国经济法模块、中国经济法模块,并总结了各模块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美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国家经济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和限制竞争导致市场的唯利性、滞后性和盲目性的缺陷凸显,价值规律无法发挥作用,引发经济危机,促使美国政府干预经济,经济法由此产生。德国则是因为市场发展速度无法满足其战争需要和迅速崛起的野心,因此政府采用经济法手段强行干预经济。中国经济法则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的,政府以经济法为手段组建、培育市场和弥补一般市场缺陷。 可以看出,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促使了经济法的产生。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中国,其经济法的产生都是因为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无法满足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具体而言,美国是由于市场调节作用无法发挥,德国则是由于市场调节无法集中经济资源,中国的市场本身还存在着不成熟的地方,其市场作用的发挥更容易偏离经济发展轨道。 综上所述,尽管美国和德国的经济法产生是建立在其有市场存在的情形下,而中国经济法是发端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各模块经济法的产生均有差异,但不能否认的是,正是由于市场与政府的博弈,才促使了经济法的出现。 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6 更新时间:2009-9-3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产生 社会经济根源 市场 政府 [论文摘 要]经济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而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离不开其产生时期的经济状况。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德国以及中国的经济法的产生过程最具代表性。通过对这三大模块的分析,可以证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1890年,美国颁布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著名的《谢尔曼法》,该法被公认为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以此为起点,经济法已经存在了上百年。深刻的历史根源是任何一种事物存在的支撑,而经济尤其是基础性的。因此,我们应当追本溯源,深刻思考和准确把握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避免使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流于外在形式而无法探究其本质。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经济法有着基本共性,但有其不同的特点。“其中某些国家相互之间更接近一些,形成各种类型、模式或板块。”[15]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危机对策经济法,以德国为代表的所谓战时经济法,以中国为代表的转型国家经济法。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三个模块,以期探求经济法产生的共同的社会经济根源。 一、美国经济法模块 (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经济状况 18世纪到19世纪,两次工业革命使西方进入了一个新时代。19世纪末期,美国充分运用二次工业革命中涌现出来的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使生产获得飞速发展。一方面,新的工业部门开始出现,如电力工业、电器工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等等;另一方面,旧的工业部门,如钢铁工业等因为生产技术的改造而获得新生。新兴工业部门的成长以及原有部门的重振雄风,代表着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化,促使现代大规模工厂生产迅速发展,致使资本集中、企业巨大化,推动了垄断组织的产生。 二次工业革命之后,垄断从最初的仅限于流通领域扩展到原料采买、产品加工和产品销售等领域,于是高级的垄断组织托拉斯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托拉斯指的是“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而成,由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控制在最多股份持有者手中的组织。”[16]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在当时证明是实现对某一行业控制最有效的手段。1882年,全国性规模的合并企业美国石油托拉斯成立,这也是第一个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和名称的托拉斯组织。其它部门纷纷效法,制糖、烟草、煤矿、铝业、钢铁等行业也相继建立了托拉斯。根据1895年制造业普查报告,“大约有185个企业联合体,其资金总额超过30亿,占美国全部制造业总资本的近1/3。”[17]这些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 20世纪初,美国的垄断组织又有进一步发展,主要集中在了钢铁、石油、铁路等新兴行业。例如,在钢铁业,安德路?卡内基从1873年创办钢铁厂到1894年,已经控制了全美国炼钢能力的1/4。“为获得铁路及航运上的优惠条件并控制生产和市场,卡内基和其它十几个行业联合一起,于1901年合并组建了美国钢铁公司,该公司包括采矿、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业的700多家企业。”[18]垄断经济的发展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生产过剩的问题引发经济危机频繁出现。1882、1890、1900、1907年,经济危机接连不断的发生。1882年危机使机车产量由2282台下降至800台,下降了65%。煤炭产量下降了7,5%,生铁产量下降了12,5%,棉花消费 量减少了15,4%,甚至一直增长的钢产量也下降了10,7%。1908年,新建筑合同减少23%,钢铁托拉斯所属企业一半以上停工。失业人数超过以往各次。除此之外,垄断经济还带来其它问题:垄断减少就业机会,保持垄断价格使公众受害,垄断助长投机和资本掺水现象,大大的破坏了竞争,它使小企业失去了在市场中生存的机会。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大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原料来源,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品价格,不断挤垮或兼并中小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充满了暴力、欺诈和腐败的行为。这些问题随着垄断的高度发展而变得日益尖锐和突出,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作出适当的控制,以使本国经济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和发展。 (二)美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为解决垄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美国政府从不干预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转向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干预经济运行。 1887年,《州际商务法》出台,该法禁止进行联合经营与订立运输协定,宣布回扣与歧视性运价为非法。 1890年7月20日,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谢尔曼法》(Sherman Act),推动了国家经济权力的集中,对自由竞争进一步实行限制,标志着对全国商业活动进行调控的开始。 1897年和18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政府先后与横贯密苏里的货运联盟和联合运输联盟的诉讼案中,判决铁路公司违反《谢尔曼法》。1899年,最高法院判决阿迪斯顿管道公司和炼油公司等六家公司组成的市场联营违反《谢尔曼法》。1902年,司法部对控制大北部、北太平洋以及芝加哥、柏林顿和昆西等铁路的北部证券公司提出公诉,最高法院于1904年判决北部证券公司解散。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并于同年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委员会拥有发布违禁命令的权力,对于违反命令的工商企业,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1929年-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出台了《农业调整法案》、《全国工业复兴法案》、《铁路紧急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案,力求恢复经济。 1933年的《农业调整法案》采用政府奖励、津贴的办法,提升农产品价格,恢复农民的购买力和战前的地位。《全国复兴法案》则是为了复兴工业和减少失业,保持工业的合理利润和工人维持生活的工资。为此,需要通过工商业的自行调整减少生产过剩,增加工资,缩短劳动时间和提高物价。同时,这个法令还授权联邦政府资助公共工程建设,鼓励工商业一定程度上的集体自治。《铁路紧急法令》设立联邦铁路协调员,协助防止浪费,改进财务组织,把运费率降到符合公共利益的程度,以改善铁路信誉。 上述的经济法律法规与以往传统法律大不相同,其特点是突出了大量的直接具体的经济内容;突出了国家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意志;突出了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从多方面制约传统民法确立的一系列个体本位化、权利绝对化、契约自由化等原则。[19] (三)美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美国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模块,它较鲜明地体现着经济法的一般发展规律 ,集中地反映了经济法的各种本质特征。 由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日益严重,加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也更加猖獗,动摇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遇到了严重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市场具有局限性这一缺陷显露无疑。 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如果不投资或者投资不足,未来很有 前途的行业不能及时成长,还将制约其他行业或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此时,公共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投资不断有所扩大,私人投资往往不愿涉足。私人投资者对于眼前利益的追逐,往往很少估计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其他社会效益,使自然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而不愿为保护环境资源和治理污染进行投资。市场的唯利性缺陷表露无疑。 市场还存在着滞后性的缺陷。市场信息的不足和滞后影响着经营者个体经济效益和利益。过去经营规模不大,一些经营者亏损和破产无关社会经济大局。如今企业规模扩大,垄断企业对于超额垄断利润追逐的心理,往往使之忽视市场需求而不断扩大投资,以致造成生产过剩和产品大量积压。其后果不仅直接造成这些企业的亏损和破产,而且由于这些大企业的亏损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由于市场调节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后开始失灵,美国开始干预经济,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 二、德国经济法模块 (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经济状况 德国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先行者。在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基础上,以惊人的速度推进本国工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在煤炭、钢铁等重工业领域发展速度更快。1870-1913年40年间,煤炭的开采量从3400万吨增至27730万吨,增长近10倍;钢产量从17万吨猛增至1832万吨,增长100多倍;铁产量从139万吨增至1931万吨,增长10多倍。到1913年,德国的钢铁产量比英法两国钢铁产量的总和还要多,仅次于美国。在新兴的电器工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更令人惊讶。1913年,德国生产的电器产品占全世界的34%,居各国之首。从1870年-1910年,“德国工业生产增长了4,6倍,工业生产在资本主义世界所占比重增加,从13%上升到16%。”[20]到1913年时,更上升到35,7%,成为欧洲第一,世界第二的资本主义工业强国。 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巨大成就使得德国迅速完成了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其垄断组织首先出现在煤炭、钢铁等重工业领域,垄断组织的普遍形式是卡特尔。”[21]1890年,卡特尔增加至210个,1911年更是猛增至550600个。垄断已成为德国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二)德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虽然垄断在德国经济生活中占了很大比重,但是,德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与市场缺陷较之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不甚明显。另外,当时的德国为了与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争霸欧洲以及争夺海外市场,大力扶持、参与卡特尔,使私人垄断资本向国家垄断资本转化,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因此,德国虽然颁布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制不正当竞争,但其对于垄断却不像美国一样完全采取排斥的态度,对卡特尔扶植还是控制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需要,对于经济的管制强度则远远大于美国,使得其经济法更多地呈现出了管制和军事化的特点。 在一战时期,为充分调动有限的经济资源为战争服务,德国政府强化了对经济的控制和管理,只是当时的控制领域有局限,只限于对物价的控制和粮食征用。如1915年《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对物价进行限制,1916年和1917年颁行《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保障粮食供应和国家强制征用。魏玛政府成立后,沿用了战时对经济管制的传统,并且将管制经济的范围由交换领域扩展到生产领域。1919年颁布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等一系列管制经济法,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的供应进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1923年,魏玛政府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将管制经济的范围扩大到生产组织卡特尔。法西斯政权的建立将垄断组织的发展推到了极致,将管制经济法转变为强化垄断的法,1934年7月15日,法西斯政府在一天之内颁布了两个强化垄断经济的法律,即《卡特尔变更法》和《强化卡特尔法》。《卡特尔变更法》的核心是规定“在经济上以健全的职业阶级之确立为目的,促进经济的结合。”[22]《强化卡特尔法》则授权经济部长“在认 为必要时,有权在特定的产业部门禁止企业的新设和增设,以达到运用国家权力加速资本集中,促进垄断组织发展之目的。”[23]为进一步确立垄断资本的权力,进一步转向战争经济,1934年11月27日法西斯政府又颁布了《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律》。该法将全国企业分为工业、商业、银行、保险、动力和手工业六个大经济组,凡重要的卡特尔都采用比例制的卡特尔,使在卡特尔中最大的老板对卡特尔的政策起决定作用,而各组织的负责人由各行业卡特尔负责人兼任。同时,该法又规定成立帝国经济院,将德国经济按行业和地区组织起来,由经济院对下属企业的原料来源、产品销售和生产计划进行控制。 (三)德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德国经济法并不是在市场发育到一定阶段以致出现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干预的情形下产生的。相反,虽然其卡特尔垄断组织在许多经济部门得以广泛的发展,但是在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介入的时候,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与市场缺陷较之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不甚明显。德国政府之所以会颁行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其原因是,市场作用的发挥无法满足政府迅速崛起以及战争的需要。 作为后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一方面对发达国家商品的入侵抱有极大的忧虑,另一方面渴望迅速崛起以同发达国家平起平坐。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很难满足政府的愿望。于是,德国政府便以国家权力来扶持卡特尔之法,这一类型的法律也就构成了德国最初的经济法。 战争也是德国经济法产生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战争及备战这种非常态时期,单纯依靠市场显然无法集中有限的经济资源,因为市场的本质是自由竞争。因此,德国政府不惜强力介入市场,全面统制全国经济,以满足战争的需要。 综上所述,德国经济法在产生之初刻上了浓重的“战争对策”和“危机对策”的烙印。 三、中国经济法模块 (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之路 按照一般理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紧密相随。因此,在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之路前,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史。 中国社会长期以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为主,市场发育水平极其有限。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管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内容先后涉及计划、财税、金融、价格、行业管理以及企业组织管理等领域,如:《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关于发展农副业生产的决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等。这些法规实质上是行政法,是适应计划体制的需要而产生,其立法指导思想及制度体例均带有浓重的计划色彩。 但是,计划经济体制在完成了它的任务之后,我国没有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市场经济和市场发育过程失去了许多应有的机会和历史连续性,以致出现了长达20多年的“断代期”。在此期间,由于强烈的赶超愿望及当时流行的经济理论的影响,政府选择了重工业有限发展战略,从而相应形成价格扭曲的宏观政策环境、以计划为基本手段的资源配置制度和没有自主权的微观经营制度,构成三位一体的传统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虽然使中国建立了完备的工业体系,但是代价却是极其高昂的,不仅“赶英超美”的目标没有实现,而且国民经济在20世纪70年代末处于崩溃边缘,由计划作为唯一的资源配置手段导致我国经济体制失去了效率和发展动力。 经济的恶化使中国政府对传统经济体制进行了反思。1978年底,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市场为取向的目标日益明朗,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开始在国家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挥作用。1979年,中共中央提出发展“以市场调节为辅的计划经济”;1984年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 企业”。1992年明确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十年努力,2002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国际上,到2005年11月16日为止,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已被43个国家认可。不过,中国的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还从未正式提及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 (二)中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从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并“对既有的经济法律法规进行大刀阔斧地修正,以基本上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法体系日渐形成。”[24]在财政税收方面,《预算法》、《统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先后颁行。产业与计划方面,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在金融和价格调控方面,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度发展到新阶段。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价值规律这个“看不见的手”在逐渐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出现,如生产者销售者为追求自身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重视产品质量,欺诈消费者。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制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的《广告法》,1996年的《拍卖法》,1999年的《招标投标法》等。 (三)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道路与美、德等资本主义国家有明显不同。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职能不是作为市场缺陷的补救措施而产生的,这里一开始国家就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全面担负经济组织管理职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场的作用。可以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不存在经济法,而是以行政法管制经济的运行。 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法才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其产生原因是克服转型期市场的缺陷。 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时期,市场经济本身还处于成长阶段,离真正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有很远的距离,因此它具有转型期市场特有的缺陷,即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由于长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市场治理机制的萌芽遭到了彻底的破坏。实行体制改革和转轨以后,逐步改变“国家统制经济”局面,国家权力因素逐步受到节制,市场开始发育和逐渐成长。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市场依然是不成熟的。例如,土地等基本生产要素不能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交换,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造成的市场分割现象非常严重,价格刚性或受到认为因素的干涉而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在一些领域,不仅进入壁垒很高,退出壁垒也很高,资源的自由流动与优化组合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些缺陷靠幼稚的市场无法调节,因此需要国家在组建、培育市场方面做大量的工作,这也成为了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同时,由于中国转型期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市场发育不成熟与一般市场缺陷交织在一起,二者相互强化,加剧了一般市场缺陷的影响。例如,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缺陷的一个表现,它虽然造成消费者弱势地位并使经营者有机会欺诈消费者,但在相对完善的市场上,由于市场的统一和开放,交易者之间难免重复博弈,信息优势者具有主动提供真实信息的动机,信誉成为大多数人都看重的“资本”,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可以大为减少。相反,如果市场不成熟,这种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将难以实现,并且会放大市场缺陷带来的恶果,同时进一步阻碍市场的成熟与完善,震惊全中国的“三聚氰胺”事件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以,中国经济法还担负着弥补一般市场缺陷的重任。 四、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的一般观点市场失灵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出现了市场失灵,促使国家不得不干预经济,而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因此在论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时,均以“市场失灵”一词来概括。 杨紫烜教授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都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其原因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是它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这就决定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25]张守文教授认为,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导致市场失效日益加剧使民商法无能为力,因此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真正的经济法就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26]李昌麒教授认为,从经济角度看,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朝着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发展,经济法才可能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勃起。经济法的功能就是克服市场失灵。[27]综上可知,在学术界,一般认为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二)“市场失灵”说的不足理论与现实的背离 理解“市场失灵”说,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市场失灵。《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将市场失灵定义为:“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是低效率之时的市场运行状态。„„如果市场太少、非竞争行为或均衡不存在,市场失灵就可能出现。根本性的市场失灵的例子有自然垄断、外部不经济、公共财货和信息的垄断。”[28]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保罗?A?萨缪尔森认为:“市场失灵主要发生在两个领域,一个是微观市场领域,表现为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不完全信息;另一个是社会分配领域,表现为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有效率的收入分配,却不被社会所接受。”[29] 从上述对“市场失灵”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市场失灵的前提是有市场的存在,并且市场曾经发挥过主导作用。就此点而言,“市场失灵”说是符合美国经济法产生过程的现实的,但是如果将其与德国及中国经济法产生现实进行对照时,我们会发现学说和现实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错位:德国经济法产生之时,其市场失灵现象并不明显;中国经济法产生之时,市场经济尚不完善。 由于存在着理论与现实的背离,证明单纯的“市场失灵”说有失偏颇。因此,我们需要以前文所述的美国、德国和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为分析对象,重新归纳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三)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前文已经分别分析了美国经济法模块、德国经济法模块、中国经济法模块,并总结了各模块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美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国家经济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和限制竞争导致市场的唯利性、滞后性和盲目性的缺陷凸显,价值规律无法发挥作用,引发经济危机,促使美国政府干预经济,经济法由此产生。德国则是因为市场发展速度无法满足其战争需要和迅速崛起的野心,因此政府采用经济法手段强行干预经济。中国经济法则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的,政府以经济法为手段组建、培育市场和弥补一般市场缺陷。 可以看出,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促使了经济法的产生。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中国,其经济法的产生都是因为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无法满足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具体而言,美国是由于市场调节作用无法发挥,德国则是由于市场调节无法集中经济资源,中国的市场本身还存在着不成熟的地方,其市场作用的发挥更容易偏离经济发展轨道。 综上所述,尽管美国和德国的经济法产生是建立在其有市场存在的情形下,而中国经济法是发端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各模块经济法的产生均有差异,但不能否认的是,正是由于市场与政府的博弈,才促使了经济法的出现。 在经济学中存在以下最基本假设:一是理性的经济人;二是稀缺的资源有着多种用途;三是经济资源的使用存在机会成本。古典经济学家认为根据资源的机会成本,以最大化为目标,理性的经济人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提出市场无形之手能自发地调节资源配置,并使之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用“看不见的手”这一比喻来描述理性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如何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他盘算的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 它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所以,对社会经济愈少干预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需要为市场提供最必要性的经济服务。亚当.斯密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在18世纪至19世纪末处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极为盛行。 问题在于现实经济的发展与此并不相符。19世纪后半期,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产业革命,推动了经济的高度发展与生产的社会化进程,加剧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与生产日益社会化的矛盾,引发了周期性经济危机。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各产业部门的经济组织纷纷结合成立卡特尔、托拉斯及康采恩等垄断组织,谋求垄断利润,背离价值规律,社会经济自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失灵,越来越需要另外一种机制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理论应运而生,并立即为西方各国奉为宝典,“有形之手”的国家调节作为弥补“无形之手”即市场调节之缺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便呼之欲出。 囚徒困境的博弈理论在理论上证明了理性经济人在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中所起的作用只能是有限的。作为市场个体的经济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通过交易对其所占有的稀缺的经济资源进行配置时,是从自身偏好的满足角度出发,并且受到不完全信息、专业知识能力以及外部性的限制,因此交易不可能是零成本的。当交易成本存在时,法律就不可能是资源配置中立的,它应该起到效率作用。[1]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其作用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并使各经济人所作决策的社会效应比国家干预之前更高。[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由此而生。 在此经济理论和实践背景下产生的经济法其制度设计就是要解决政府(在本文中政府与国家是同义的)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即政府对市场这个无形之手配置稀缺资源的不足如何进行有限补充和克服的问题。经济法通过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的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度的干预,纠正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其最终目标就是优化经济资源配置,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这正是使得经济法同民法、行政法及其它部门法得以区分的最主要的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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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57KB
软件:Word
页数:29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7-10-21
浏览量: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