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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2017年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第一节 票据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汇票第三节 本票第四节 支票第一节票据法基础理论一、我国票据立法二、票据法律关系三、票据行为四、票据权利与抗辩一、我国票据立法(一)票据的概念狭义广义*票据的分类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现金汇票*二、票据法律关系**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本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支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票据...

票据法律制度
2017年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第一节 票据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汇票第三节 本票第四节 支票第一节票据法基础理论一、我国票据立法二、票据法律关系三、票据行为四、票据权利与抗辩一、我国票据立法(一)票据的概念狭义广义*票据的分类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现金汇票*二、票据法律关系**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本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支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  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  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D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生效的条件票据行为种类票据能力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形式法定*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必须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这里的形式是指票据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1)关于签章*【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习题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答案】ABCD【判断题】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但是按照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习题分析*【答案】√(2)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各类票据共同绝对记载的内容有4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年月日的记载。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相对记载事项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三)票据行为的代理*四、票据权利与抗辩(一)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内容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票据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3.票据权利的取得(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2)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出票人处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4.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2年内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5.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挂失止付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做成止付通知付款人止付(12日)(暂停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付款人12日内没有收到止付通知书,13日可付款。*公示催告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二)票据的抗辩——债务人的一种权利对物的抗辩对人的抗辩票据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对物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抗辩的限制*举例:A向B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这里的承兑银行为票据的债务人。B背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C.背书不连续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足答案:c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的伪造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2.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例题.多选】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C(二)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2)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3)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节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随着票据行为的实施,还会出现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非基本当事人。*2.汇票的种类* 银行汇票 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 (1)出票人。指“签发行”。(2)受款人。指收款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3)付款人。指汇票中的兑付行。 商业汇票 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 (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2)承兑人,出票人如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如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3)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银行。(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 银行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3)受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二、出票(一)出票的概念(二)汇票的格式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习题分析*【答案】B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三)出票的效力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占有汇票,成为持票人),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2.对付款人的效力*【例题·多选题】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作为预付款,下列情形可以使该汇票无效的有( )。  A.金额栏填写的数额为“不超过10万元”  B.票据金额的中文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C.未记载付款日期  D.记载了签发票据的用途是预付款习题分析*【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A选项因未记载确定的金额造成票据无效。B选项因中文和数码记载不一致造成票据无效。C选项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为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D选项为非法定事项的记载,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习题分析*【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出票的效力。(1)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不仅限于出票人,所以A选项错误。(2)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所以B选项错误。(3)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4)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所以D选项错误。*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在票据背面书写文句并签章) 三、背书(一)汇票转让与背书*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人背书时,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才能成立。背书人未签章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是,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2)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1)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单选题】汇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习题分析*【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背书人记载禁止背书的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单选题】背书人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和丙各50万元,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  C.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有效,转让给丙50万元无效  D.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无效,转让给丙50万元有效    习题分析*【答案】A(三)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不影响背书的连续。(1)如果背书存在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签章或伪造背书等,则不影响背书的连续。(2)背书的连续是指转让背书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3)后次背书的背书人与收款人或者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具有同一性。(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2)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3)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2.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2)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3)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是,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五)法定禁止背书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法律规定禁止背书。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四、承兑(一)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银行汇票无须承兑。(二)承兑的程序1.提示承兑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3)无需提示承兑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承兑成立(1)承兑时间。(2)接受承兑。(3)承兑的格式。(4)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三)不单纯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四)承兑的效力1.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承兑人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其表现在:(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五、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即是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举例: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50万元的票据,B公司将票据转让给C,在该转让中,甲为B公司的背书行为提供保证,此时甲为B公司背书行为的保证人。*(二)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1.保证的当事人(1)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2)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3)被保证人是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2.保证的格式(1)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2)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3)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三)保证的效力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1.保证人的责任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人的追索权(1)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2)保证人行使这一权利时,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不得以对抗持票人的事由而对抗保证人。(3)承兑人并不因保证人清偿债务而解除责任,承兑人仍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保证人应该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六、付款(一)付款的概念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二)付款的程序1.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1)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尽审查义务。但该等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三)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关系随之消灭。(至此,一张汇票走完了一生)但是,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七、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概念(二)追索权发生的原因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该等保全手续包括:  (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三)追索权的行使该程序一般包括:由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受领清偿金额等。** 发出追索通知 被通知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确定追索对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该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清偿和受领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第三节 本票一、本票概述(一)本票的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不需要承兑。(二)本票的种类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三)《票据法》对本票体例的规定《票据法》总则中的内容均适用于本票。汇票中的有关规定,如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等具体制度,都可适用于本票。二、出票1.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与汇票相比,缺少“付款人名称”,因为付款人就是出票人。*2.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与汇票相比,缺少“付款日期”,因为见票付款。三、见票付款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四节 支票一、支票概述(一)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二)支票的种类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在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三)《票据法》对支票体例的规定二、出票(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但是,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二)支票的格式1.绝对应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的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2.相对应记载事项*(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第一,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该支票称为空头支票。第二,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该支票即为无效。(四)出票的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三、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一)提示期间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二)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三)付款责任的解除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四、支票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支票的出票、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五、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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