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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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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参考Word)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吕祖善二○○五年七月三日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

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参考Word)
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吕祖善二○○五年七月三日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  机构对辖区内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人事、劳动保障、交通、建设、规划、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消防组织及其成员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经济比较发达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单位以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大型集贸市场,  重要的车站、码头,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前款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核电厂除外),由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除城市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职工、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高速公路、长大隧道(1000米以上)、住宅区物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建设应当把消防建设列入重点内容,并把消防安全作为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工作,建设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管理和服务网络,组建义务消防队,切实做好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四)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  专职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确定人员,定期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社会消防组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社会消防组织纳入火灾防救网络,充分发挥社会消防组织的作用,增强各种消防力量区域协同防救火灾的能力。第三章社会消防组织职责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二)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四)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七)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八)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消防工作情况;  (九)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督促他人遵守各项消防安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开展防火巡检,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参加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六)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社会消防组织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抢险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和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第十七条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泵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制作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社会消防组织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社会消防组织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四章社会消防组织的保障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人员聘用(招用)计划。  其他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人员,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二十条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义务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学习培训、出勤补贴等所需经费,由建队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消防队员的年龄、身体等情况实行岗位轮换。  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第二十二条社会消防组织应当配置完备的安全防护器材,保护消防组织人员人身安全,减少灭火救援中的人身伤亡。  第二十三条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组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组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应当按照特种车辆(船艇)上牌,安装示警灯,设置专用标志。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免缴养路费(航道养护费);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正常必要的消防费用支出,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社会消防组织的营房建设、车辆购置等附加税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社会消防组织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或者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1993年4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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