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序号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页数1介绍信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华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华一是用人单位。12证明申请人的工友申请人在天津市汉沽区学仕府工地工作期间,工资总额为45602.5元,被申请人已支付18000元,欠付工资27602.5元。13住院病案首页医疗机构申请人于2014年7月2日在汉沽工地工作时因使用电锯锯木板造成左手受伤,经天津医院诊断为左手开放伤神经血管肌腱损伤、环指离断,住院7天,2014年12月29日手术又住院两天。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50*9)。1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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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病人通知表1出院记录14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S)天津市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天津市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编号为S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天津市红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编号为S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确定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自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11月2日。该委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编号S、文书号为津红鉴20140063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伤残程度为伤残九级。3、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2605.67元(45602.5除4*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2600元(4260*10)、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45602.5元(11400.625*4)及25%的经济补偿金11400.63元、停工留薪期的工伤护理费13680.76元(45602.5除4*30%*4)、工伤鉴定费390元。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编号:S)天津市红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S,文书号:津红鉴20140063)天津市红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5病情证明书及门诊病历医疗机构申请人出院后返回户籍所在地休养,并在当地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共发生康复性治疗费用6550.2元、外地就医的交通费1388.9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1出院记录1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6交通费票据公共交通服务行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