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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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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514 【发布文号】淄政发[1998]206号 【发布日期】1998-11-25 【生效日期】1998-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淄博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25日淄政发〔1998〕2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

淄博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514 【发布文号】淄政发[1998]206号 【发布日期】1998-11-25 【生效日期】1998-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淄博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25日淄政发〔1998〕2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泊、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第三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活动以及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    风景名胜区工作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履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职责。    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规划、旅游、文物、林业、水利、环保、土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 第七条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批准的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    第八条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实施风景名胜区的造林绿化、护林防火、水体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保护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第九条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风景名胜区的古建筑、古园林、古石刻、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档、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拍摄电影、电视;    (二)开山、采石、挖土、取砂、采矿;    (三)刻字立碑、捶拓碑碣石刻;    (四)采伐树木、挖掘树桩、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六)占用林地、土地或改变地形地貌;    (七)其他各类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土地;    (二)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三)擅自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四)砍伐或损毁古树名木;    (五)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六)在禁火区域吸烟、生火;    (七)擅自捕猎野生动物;    (八)其他可能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    (三)按照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务院规划编制办法报批。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建设景区、景点和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所有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服从规划。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经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的环保、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同时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地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工程建设实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治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严防火灾和其他游览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建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完善设施,搞好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交通、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管理,定期维护,保持基础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无证经营。    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指定地点文明、合法经营,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强行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沿革、资源状况、范围界线、生态环境、设施建设、生产经营、接待游览进行调查统计,形成完整的资料,妥善保存。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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