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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精品完整版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精品完整版 垫江县 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 说 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及《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在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重庆市经济普查方案的框架下制定了《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 本方案由垫江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垫江县经济普查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1 一、 普查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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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经济普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精品完整版 垫江县 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 说 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及《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在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重庆市经济普查方案的框架下制定了《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 本方案由垫江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垫江县经济普查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1 一、 普查对象和范围--------------------------------1 二、 普查时间-------------------------------------1 三、 普查方法-------------------------------------1 四、 普查的主要内容--------------------------------1 五、 普查用标准目录--------------------------------2 六、 普查登记和报送原则-----------------------------2 七、 普查的组织实施--------------------------------3 八、 普查时间的安排--------------------------------4 九、 普查实施的主要步骤------------------------- ---5 十、 普查资料上报时间和要求--------------------------7 十一、普查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7 十二、经普表彰和处罚---------------------------------8 附录1: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办法----9 附件2: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上报基层表时间----------------11 第二部分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划分规定 ----------------14 一、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14 二、 普查单位划分有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处理办法--------------------17 第三部分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24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24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24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组织方式--------------------------24 四、单位清查的表式和内容-----------------------------25 五、单位清查的时间----------------------------------25 六、单位清查的标准-----------------------------------26 七、单位清查的工作流程--------------------------------26 附件1: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表式及填报说明----------34 附件2: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细则---------49 第四部分 垫江县专业普查组的工作职责----------------------52 一、综合业务组的职责--------------------------------52 二、工业普查组的职责--------------------------------53 三、建筑业普查组的职责-------------------------------53 四、房地产业普查组的职责-----------------------------54 五、交通运输业普查组的职责----------------------------55 六、贸易普查组的职责---------------------------------55 第五部分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执法实用指南------------------57 第六部分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时间表--------------------66 第七部分 附录----------------------------------------6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67 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71 三、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77 第一部分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以及《垫江苏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垫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一产业的法人单位所属的第二、第三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也是本次经济普查的对象。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二、普查时间 普查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普查方法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 对个体经营户,本次经济普查采用以清查代普查的方式。在单位清查阶段查清个体经 ?1? 营户的户数、从业人数及其行业分布,为国民经济核算和专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依据。 四、普查的主要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水及能源消费、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其中:各类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普查表分为以下二类: 1(普查通用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2(专业普查表。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五、普查用标准目录 1.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2. 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4.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5. 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应调整的说明 6. 关于统计上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7.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 ?2? 8. 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 9.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目录 10. 科技统计分类目录 11.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3.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4. 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 18106-2004) 15.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目录 16. 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 六、普查登记和报送原则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各乡镇普查机构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第一产业法人所属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由其法人负责报送。 跨乡镇的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跨乡镇的产业活动单位一方面要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另一方面,跨乡镇的产业活动单位还要按照其活动所在地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向所在乡镇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产业活动单位所在的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还要将其上报县经济普查办公室。 ?3? 七、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成立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分工要求,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业务组、工业普查组、建筑业普查组、房地产业普查组、交通运输业普查组和贸易业普查组等六个专业普查组。县经普办负责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全县普查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经普办统一制定全县普查实施方案、普查的各项标准和统一数据处理程序等,并向各乡镇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布置和培训;专业普查组负责牵头本专业(行业)内的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并对本专业的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数据负责。 (二)垫江县辖区内的部队、武警(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和银行及其他金融业、保险、证券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在市级普查机构的领导和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的指导下,完成重庆市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部门方案规定的普查任务。 部队、武警 (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普查工作由其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部队负责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普查工作,部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普查工作,由乡镇普查机构负责实施,部队系统给予协助。武警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负责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普查工作,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 ?4? 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普查工作由乡镇普查机构负责实施,武警系统给予协助。消防部队的普查工作由乡镇普查机构负责实施。边防、警卫部队不列入普查范围。 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全部普查工作,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相关行业普查方案,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银监局、市证监局、市保监局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乡镇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对本乡镇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的普查工作。乡镇要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业务技术指导和单位清查工作,负责向调查单位布置、收集普查表,并负责基层数据的人工审核和上报工作。 (四)大中型企业应设立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的组织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五)乡镇普查机构对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后,颁发普查员证,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机构和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六)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做好整理有关资料、健全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有义务积极支持配合普查工作。 ?5? 八、普查时间的安排 全县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2008年12月底前为普查准备及单位清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拟定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组建机构、落实经费和人员、制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宣传动员、部门协调、编印教材、划分普查区、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单位清查与试点培训及单位清查、普查表填报培训、普查物资准备、普查数据处理准备工作等。 (二)2009年1,3月为普查登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普查登记、收表、整理、数据录入、人工审核、质量控制、复查验收、汇总上报和事后质量抽查等。 (三)2009年4-9月为普查数据处理及评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普查数据处理、国家级质量抽查、市级和县级进行数据质量评估。 (四)2009年10月,2010年12月为数据发布、资料出版和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总结表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发布普查公报、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普查资料编辑出版、普查工作总结表彰、普查名录库开发应用、普查重大课题研究等。 九、普查实施的主要步骤 普查对象的单位清查和普查表的登记填报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选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乡镇按照《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办法》(附件1)的要求,抽调或聘用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本乡镇内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等工作。 ?6? (二)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各乡镇普查办公室在普查前根据《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细则》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不漏不重的原则,原则上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普查对象数量较多时,可在普查区内划分普查小区,并绘制普查区、普查小区示意图。 (三)方案及单位清查培训。单位清查是普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在培训时要讲清讲透单位清查的重要性,掌握不漏不重的原则,弄清法人、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的界定以及经营收入指标的填报依据。 (四)组织单位清查。全县单位清查工作从2008年10月开始进行,2009年1月结束。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08年9月30日24时的数据,时期数据为2008年全年预计数。单位清查前,各乡镇普查机构要以当地政府名义,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发布单位清查公告,并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宣传高潮。各乡镇普查机构要按照“不漏不重”的原则和清查办法的要求,对划定的普查区域进行“地毯式”清查,逐一查清辖区内从事第一、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有相对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在单位清查过程中,各乡镇普查机构人员和各专业普查组的工作人员要现场对各地清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随时掌握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处理并上报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普查对象在单位清查过程中不漏不重。 ?7? (五)落实好普查对象的基础准备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类法人单位在普查登记前设立负责本单位普查表填报工作的普查机构或落实相关人员,督促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准备好有关的台帐、记录等基础资料。 (六)普查业务培训。各专业普查组要根据方案和市专业业务培训资料制作培训教材,组织好本专业的普查业务培训。在培训的形式和内容上,要特别注重培训效果。按培训对象的不同,给予不同侧重的讲解。 1、县普查机构人员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培训,重点是普查方案、普查流程、清查方案、各工作环节的任务和要求、普查对象确定、行业界定、数据质量控制和普查表收审等内容上。 2、乡镇普查机构人员由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培训,重点应放在本县普查组织实施的流程、普查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单位清查的组织方式和任务、普查的逻辑关系、调查技能等内容上。 3、普查员的培训方式由各乡镇确定,重点要讲清单位清查及普查的方法和任务、普查员手册和调查技能等内容。 4、各类法人单位由乡镇普查机构组织培训,重点讲解普查表的填报、资料来源和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等,对容易出错的地方和重点指标要反复强调。 为确保培训质量,使培训真正服务于普查的实战需要,坚持培训与考核相结合,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考核合格者,发给普查员证,方能上岗。 ?8? (七)组织登记填表。在企业登记填表前,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调查对象的义务以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形成普查宣传的新高潮,为搞好普查登记创造条件。各乡镇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名录,通知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异地法人单位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的填表负责人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相应的培训并领取普查表。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含有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除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外,其下属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只含第一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不填报普查表;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必须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异地法人单位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也需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企业(单位)填表人在填报过程中必须做到“五核对”:单位各项属性指标与营业执照或证书、行政登记或审批手续等进行核对;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数与所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张数核对;经济指标与单位有关的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核对;主要指标与以往统计资料核对;普查表之间关联指标核对。对差异较大的要找出原因。企业(单位)填报人员对上报的报表经审核无误后按有关的报送要求,按时将普查表报送到相应的普查机构。 (八)进行复查与质量抽查。普查表登记填报工作结束后,要组织普查员和普查工作人员对调查结果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遗漏和重复、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 ?9? 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乡镇和各专业组要对登记填表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抽查。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九)审核上报普查数据。乡镇普查机构对所辖普查区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报送的普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验收、整理上报至县普查机构;县普查机构对乡镇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资料分专业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报送县普办;县普办在认真复审的基础上,经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报送至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放在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由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选聘业务能力强、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程序处理的人员负责。 十、普查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 普查基层数据及汇总资料,按照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工作进度以及现行统计年报的需要,分批次上报;在报送基层普查表的同时报送综合表。乡镇报送普查资料的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十一、普查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各级普查机构和各专业普查组必须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普查机构对外发布同级普查公报,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对外提供普查数据需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最终核实认可之后,方可对外提供和使用。发布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 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资料,建立健全普查数据库,认真 ?10? 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动员和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普查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普查原始资料应以电子方式永久保存。普查数据库建成一年后,经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普查表可以销毁。 各乡镇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十二、普查表彰和处罚 对在普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普查机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普查工作中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方案由垫江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11? 附件1: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办法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是普查工作中极其重要的环节,是确保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圆满成功的基础和关键。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选聘标准 (一)具备一定的经济、财务和统计基础知识和业务素质,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二)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能独立工作。 (三)熟悉普查区(指居委会、村委会)情况。 (四)身体健康。 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原则上,普查指导员可由乡镇、村(居)委会干部或乡镇驻村干部担任。普查员由村(居)委会干部和村(居)民小组组长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或有关普查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 ?12? 三、选聘的范围和形式 (一)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二)尽可能从成员单位中选调所需的工作人员。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配备 (一)普查指导员原则上按普查区配备。 (二)普查员根据工作量和普查难易程度确定数量。原则上,每50—100个普查对象配备一名普查员。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较困难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普查员的配备数量。大中型企业(单位)应成立普查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普查员。 五、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报酬 (一)县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外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商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均由原单位支付,并保证其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原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13? 附件2: 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上报基层表时间 表号 表 名 范 围 报送时间 (一)通用普查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 业,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601表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全部法人单位 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同本 专业普查表的上报时间;其他单 位2009年(以下同)4月10日前。 602表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全部产业活动单位 同上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全部法人附属的批发和零售业、 602-1表 同上 表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限 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 G603表 企业普查表 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4月10日前 (1-6) 其他房地产业、典当业法人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 ?14? 度的其他第三产业法人单位 执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民间 G604表 非企业单位普查表 非营利组织等会计制度的第三产同上 业法人单位 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限 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 605表 水及能源消费情况 业同本专业普查表的上报时间; 餐饮业、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 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输业)企 输业)法人单位 业4月10日前 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 水及能源消费情况重点调 605-1表 餐饮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4月10日前 查表 服务和其他房地产业,以及其他 第三产业法人中的部分单位 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606表 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 ?15?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同本专业 普查表的上报时间 (二)专业普查表 B103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月1日前 表号 表 名 范 围 报送时间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生产、 B105表 同上 3月20日前 销售、库存情况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 B106表 同上 同上 产能力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 P201表 同上 ,月8日前 消费、库存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 P201-1表 同上 同上 消费、库存附表 P206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消费 同上 3月1日前 P111表 炼焦生产企业焦炉情况 全部炼焦生产企业 3月20日前 烧碱、纯碱生产企业主要设备 P112表 全部烧碱、纯碱生产企业 同上 情况 ?16? P113表 电石生产企业主要设备情况 全部电石生产企业 同上 P114表 黄磷生产企业主要设备情况 全部黄磷生产企业 同上 P115表 合成氨生产企业主要设备情况 全部合成氨生产企业 同上 P116表 铜冶炼企业粗炼主要设备情况 全部铜冶炼企业 同上 P117表 铝冶炼企业主要设备情况 全部铝冶炼企业 同上 铅、锌冶炼企业粗炼主要设备 P118表 全部铅、锌冶炼企业 同上 情况 P119表 水泥生产企业主要设备情况 全部水泥生产企业 同上 原油加工和石油制品生产企业全部原油加工和石油制品生 P120表 同上 主要设备情况 产企业 P121表 钢铁生产企业主要设备情况 全部钢铁生产企业 同上 P122表 企业余热余能发电设备情况 全部余热余能发电企业 同上 P123表 电力生产企业主要设备情况 全部电力生产企业 同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 L107-1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同上 览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 L107-2表 同上 同上 况 ?17?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 C102表 3月20日前 生产情况 业 表号 表 名 范 围 报送时间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C103表 同上 同上 财务状况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C104表 同上 同上 房屋建筑完成情况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 C105表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同上 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 X104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3月1日前 资金和土地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 X105表 同上 同上 销售和空置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财务状 X103表 同上 3月20日前 况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商品购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 E102-1表 3月1日前 进、销售和库存 企业 ?18?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经营情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 E102-2表 同上 况 企业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 E103表 同上 和餐饮业法人企业财务状况 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 E104表 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 2月15日前 况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E105-1表 3月1日前 连锁经营情况 连锁总店(总部)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E105-2表 同上 同上 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石油及制品批发业法人企业 E121表 2月15日前 品购进、销售、库存 和产业活动单位 机动车燃料零售业和生活燃 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 能源 E122表 料零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同上 商品销售与库存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19? ?20? 第二部分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划分规定 一、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科学界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法人单位,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三)会计上独立核算,一般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第三条 企业法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法人包括: (一)公司;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视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21?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部门登记或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机关法人,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四)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22?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六)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七)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第六条 社会团体法人,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第七条 其他法人,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其中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批准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二)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三)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除已在第四条、第六条和第 ?23? 七条规定的由相应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外,还包括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中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第十条 产业活动单位按以下具体办法认定: (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以及由各级编制、民政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等。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 第十一条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24? 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个体经营户,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 (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二、普查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企业集团问题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子公司(成员企业),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是独立 ?25? 的,是企业法人,应分别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对企业集团本部根据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并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单独做为普查对象。如果企业集团本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则作为其母公司(核心企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其母公司、子公司及成员单位分别作为法人单位进行普查; 2.如果企业集团本部具有法人资格,且自己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则企业集团本部按所从事的活动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企业本部的数据; 3.如果企业集团本部具有法人资格,但自己不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则企业集团本部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行业归入“企业管理机构”,其各项指标只包括企业本部的数据。 (二)关于多级法人问题 法人及其所属的下级法人分别作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级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三)关于重庆辖区内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的单位划分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县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以下支行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县级其他银行(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视同法人单位,县级以下分支机构及所属的分 ?26? 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县级保险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3.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卫星通信等通信公司的县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以下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为电信公司提供分销服务且不隶属于电信系统的经营代办网点,视其证照性质确定其单位类型。 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下属的原为法人企业但重组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仍视同法人企业,在其所在地填报法人企业普查表;法人填报普查表时,不包括下属视同法人的企业的有关数据。 县级石油销售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县级以下的石油销售单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下属的加油站、加气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不隶属于上述公司的加油站、加气站视其证照确定其单位类型。 5.县级邮政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县级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6.县级烟草公司(专卖局)视同法人单位;其直属的专卖店视执照确定其单位类型。 7.电力生产企业:独立核算的电力生产企业为法人单位;发电公司、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视同为法人单位。 电网经营企业:独立核算的供电公司为法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区县级供电公司作为 ?27? 产业活动单位;县供电公司下属的营业所、变电站不作为公司的产业活动单位。 (四)法人单位派出机构问题 1.企事业单位的派出机构 企事业单位派驻各地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1)从事经营活动的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且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执照的,则按登记注册情况划分单位类型。 (2)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等属于企业(单位)的派出机构,不单独划分单位。 2.机关法人的派出机构 (1)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和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法庭、检察分院、公安派出所、财税所、工商所、国土所等,均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办的宾馆等经营性单位视注册登记情况确定单位类型。 3.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单位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 在各级工商部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外国企业及港澳台常驻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办事处或代表处,以及在民政部门领取代表机构证书的外国及港澳台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常驻代表机构,均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8? (五)关于法人单位内设单位的划分问题 1.宾馆、饭店内设单位问题 宾馆、饭店内设的餐厅、娱乐场所、健身房、洗浴中心、商务中心、票务中心等,单独办理营业执照或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作为宾馆、饭店的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划分单位。 宾馆、饭店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开设的餐厅、娱乐场所、健身房、洗浴中心、商务中心、票务中心等,按承包方的登记注册执照确定单位类型。 2.机关、企业、学校等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下属机构问题 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开设的不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招待所、食堂、餐厅、浴室、幼儿园、托儿所、运输队、建筑队、农场、畜牧场等下属机构,能够单独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并有对外经营活动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划分单位。 (六)购物中心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单位的划分问题 1. 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内经营单位的划分 以购物、餐饮、娱乐、超市等各种经营业态集一体的购物中心,无论是以房地产(物业)、市场管理和仓储业等为主的经营企业,还是以批发和零售经营为主的经营企业,它们都既有自营商品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也出租店面或柜台。 (1)对于房地产(物业)法人企业,其自营的商品销售或餐饮经营活动,如能够单独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则作为购物中心的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产业活动单 ?29? 位,否则不单独划分单位;对于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其自营的餐饮经营活动,如能够单独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则作为购物中心的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划分单位。 (2)出租店面或柜台的活动。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或统一收银结算范围内)的出租店面或柜台,不单独划分单位,其各项指标包含在主体法人企业中;不在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或统一收银结算范围内),但已进行登记注册的承租单位,根据登记执照确定单位;未进行登记注册的承租单位,均作为个体经营户。 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以及其他商品零售门店或场所内出租店面或柜台的参照上述情况处理。 2.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单位的划分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 商品交易市场内,已进行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根据登记注册情况确定单位类型;未进行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若有相对固定的摊位,均作为个体经营户;固定摊位以外进行经营的个体经营户,不作为普查对象。 (七)关于一户多证(照)的问题 ?30? 领取多个法人执照的单位,如果是一套人员、在同一个场地、从事同种活动的,由主体单位统一填报一套普查表,其他证照不再填报普查表;如果从事多种活动,并分别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应按执照和财务核算情况分别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 (八)其他有关单位的具体划分问题 1.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机构问题 由司法部门管辖并登记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按司法部门登记的类型确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 2.宗教组织与宗教场所问题 (1)各类宗教团体法人单位以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为准; (2)经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成立,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法人单位;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的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上一级宗教组织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 (3)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宗教活动点和未经批准的自发的宗教活动场所不作为普查对象。 3.跨地区水利系统的分支机构问题 凡跨县级行政区划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的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河务局、处、所)视作法人单位。 4.乡镇中小学问题 ?31? 乡镇中小学若领取法人证书的,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若未领取法人证书但能掌握收支和人员工资等财务资料的,则作为乡镇中心学校(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乡村教学点一律并入乡村中小学,不单独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5.村级经济合作社问题 村级经济合作社(或其他名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与村(居)委会统一核算的,并入村(居)委会;如与村(居)委会分别核算的,无论是否办理工商登记,均单独作为法人单位。 6.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问题 由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派遣医务人员的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可作为派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领取民政部门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卫生部门发的个体行医证的,作为个体经营户。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作为村(居)委会的产业活动单位。 7.客货运车辆问题 客货运(含出租车)公司能整体核算的,单车不能作为个体户普查;如客货运车辆挂靠运输企业,只交一定的管理费,而运输企业不对这些车辆进行整体核算,则应将这些车辆作个体经营户。 8.借用法人单位名义问题 个人借用法人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仅交管理费的,作为个体经营户。 ?32? 9.乡镇所属的站、所、室问题 乡镇所属的站、所、室,如农业经济技术推广站等,虽然没有取得法人证书,但具备法人条件的,视同法人单位;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作为乡镇政府机关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 10.彩票销售网点的问题 彩票销售网点是各级彩票中心下属的彩票投注站点,一般依附于其他单位存在,本次普查不作为单独的单位填报普查表。 11.农家乐问题 无法以营业额判断行业的农家乐划入住宿餐饮业,一般以餐饮业为主。 (九)个体经营户的界定问题 1.下列无证的个体活动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1)无个体行医证的个体医生; (2)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性早市或夜市摊贩及流动摊贩; (3)农用汽车、拖拉机、三轮车、手推车运输; (4)家庭保姆、家庭教师; (5)农户对收获的(或有部分是收购的)农副产品进行一些季节性的简单加工(如香菇烘干、竹笋、地瓜晒干等); (6)家庭成员在家承接企业发包的对产品、零部件的简单加工或包装,领取劳动报酬的活动; ?33? 2.个体建筑业的问题 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个体劳动者(如泥瓦工、木工、油漆工等),对外承接工程、单独从事建筑业活动或雇佣人员进行施工、年累计经营活动达三个月以上、完成施工项目并同业主进行财务结算的,作为建筑业个体经营户;受雇于别人(即打工者)的人员不作为个体建筑业经营户。 ?34? 第三部分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为了做好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 摸清全县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准确界定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对象的不漏不重,并为国民经济核算和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提供基础依据。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垫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包括县外法人单位在本县兴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本县法人单位在外区县兴办的产业活动单位。 具体范围包括: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 ?35? 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组织方式 1、清查原则 (1)登记原则 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即按清查对象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登记。 (2)填报原则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多产业法人单位负责组织下属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法人单位本部和调查区域外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单位清查表。跨区域(即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区域内)的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一方面由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另一方面,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向所在区域负责清查工作的普查员报送单位清查表。 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2、清查的组织方式 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地毯式”全面清查。 垫江县辖区内的部队、武警(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和银行及其他金融业、保险、证券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在上级普查机构的领导和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的指导下,完成垫江县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部门方案规定的清查任务。 ?36? 部队、武警系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由驻垫部队、武警负责组织实施清查;部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及消防的清查工作,由乡镇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部队、武警系统予以协助。 银行、证券、保险业单位的清查工作,由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银监局、市证监局、市保监局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从事其他金融活动(包括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典当和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单位的清查工作由乡镇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四、单位清查的表式和内容 单位清查共有4类表种,包括清查表、汇总表、综合表和单位清查质量抽查表。其中单位清查表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和《个体经营户清查表》,汇总表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汇总表》、《个体经营户清查汇总表》,综合表包括《清查数据综合表》(一)、(二)、(三)。各类表式和内容详见附件1。 五、单位清查的时间 单位清查工作从2008年10月开始,至2009年1月结束。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08年9月30日24时数据,时期数据为2008年全年预计数。 六、单位清查的标准 ?37? 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具体详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七、单位清查的工作流程 单位清查采用“建册?清查?比对?补漏?成库”工作模式。即:1、县经济普查办公室收集整理部门名录资料,整合部门资料建立《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2、普查员进行“地毯式”清查;3、将清查结果与部门名录底册及其他相关名录资料进行比对;4、根据比对结果查漏补缺;5、整合跨区域产业活动单位,形成普查名录库。根据单位清查的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单位清查培训 (1)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对乡镇及普查员的单位清查培训于9月27日前完成。培训内容主要是:单位清查步骤、单位清查表的填报、单位清查技巧、单位的划分与认定、主要行业活动的认定。培训方式为集中培训。 (2)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对普查员的培训于10月10日前完成。培训内容主要是:单位清查表的填报、单位清查技巧、普查员手册等。培训方式由乡镇自行确定。 2、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 各乡镇按照《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细则》(见附件2)的具体要求完成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和绘图工作,并于2008年9月20日前上报《垫江县第 ?38? 二次经济普查普查(小)区划分情况表》。各乡镇妥善保管各普查区域示意图,以备今后使用。 3、收集、整理部门名录资料 (1)部门名录资料包括单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两大类。主要来源渠道为: ?统计部门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由统计部门负责提供; ?质检部门的质检库名录资料,由质检部门负责提供; ?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由国税、地税、工商部门负责提供;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提供; ?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民政部门负责提供; ?消防、卫生、教育等部门掌握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等名录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 (2)用途:统计、编制、民政、地税部门的名录资料用于合并整理单位清查底册;质检、工商、国税部门的名录资料作为单位清查的参考资料,质检部门的名录资料还用于查找、验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消防、卫生、教育等部门的名录资料用于查漏补缺。 (3)时间及方式:根据部门分工协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市、县两级的编制、民 ?39? 政、地税部门分三次向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单位名录资料。具体时间为:2008年8月25日前提供2008年7月末的单位名录存量资料,2008年12月10日前提供2008年8-11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2009年1月5日前提供2008年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全县国税、工商、质检、消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名录资料由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收集,连同县编制、民政、地税部门登记的单位名录资料,分解到各乡镇。 4、建立单位清查底册 单位清查底册由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整理。按照《单位清查底册整理及使用说明》的具体要求,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将编办、民政和地税部门登记的2008年7月末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资料与县统计部门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比对、合并和整理,形成单位清查底册。单位清查底册中的行政区划代码应尽量匹配出12位码(即详尽到村(居)委会)。县经济普查办公室于2008年9月25日前将整理完成的单位清查底册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并在10月20日前将单位清查底册分解到各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用于开展与入户清查结果的比对工作。 5、准备清查资料 单位清查前,经济普查机构要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单位清查表、普查区地图、单位临时代码码段、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致普查对象的一封信、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并发放到基层普查工作人员。 ?40? (二)入户清查与比对核实阶段 1、开展“地毯式”清查 普查员的入户清查工作应于2008年10月20日前完成。 清查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到:第一,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和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须配戴《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进行清查。清查中,应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清查对象。如确认属于清查对象,应发放《致普查对象的一封信》,然后查验调查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材料,据实逐项填写相应清查表。普查员要做好多次上门的心理准备,对清查过程中发现但未能登记的单位和个体户一定要加以记录,并预约时间再次上门,确保不遗漏调查对象。 普查员要及时将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的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中的相关指标,过录到《一览表》中,并根据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填写“专业代码”,便于核查核对产业活动单位的数量,特别是异地产业活动单位数量。 ?41? 对于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的拒报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2、清查表的整理、核对、初审与补漏 整理:单位清查登记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整理、完善本普查区的单位清查表:首先对指标进行核实、更正和补填;再将《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清查表》分别编号、编页码,填写《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封面》后进行装订(《一览表》要随其归属的法人单位一同装订),然后上报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若普查区单位较多,原则上可按表种每百页装订一本。 核对: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开展清查单位与单位清查底册的比对核实工作。重点核查重复或遗漏的单位,并做好相应记录。具体核对办法见《单位清查底册整理及使用说明》。 初审: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要会同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一起对该普查区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组织各普查区进行交叉审核。对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更正、补报,对重复或遗漏的单位做好记录。还要安排专业编码人员完成清查表和《一览表》中行业代码的编制。 补漏: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将核对和初审过程中发现的单位遗漏情况,返回各普查区进行核实补登,填报清查表。 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于10月25日前完成清查表整理、核对、初审和补漏工作,同时 ?42? 向县经济普查办公室上报清查表和单位清查底册的核查情况,各专业普查组应根据乡镇的单位清查表和单位清查底册,对本专业(行业)的单位情况进行核查比对,确认无误后交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应对本县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数量进行快速汇总,并于11月5日前上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3、跨区域产业活动单位的关联整合 各乡镇经普机构要认真审核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与其《一览表》的一致性,并做好产业活动单位的关联整合: (1)对辖区内的异地产业活动单位因双重报送而产生的重复清查表,进行排重处理。 (2)如果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了清查表,但并未得到其归属法人单位确认,则必须按照单位划分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实二者之间的关系:若确实有隶属关系的,要向法人单位讲清原则,由法人单位认可并接收此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表,在《一览表》中确认,便于普查阶段的填报工作开展;若确实没有隶属关系,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产业活动单位的性质,并重新填报相应的清查表。 如果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了清查表,其归属的法人单位又在同一辖区内,但法人单位并未填报清查表,则必须重新核查法人单位情况,进行补登。 (3)对于归属法人单位在辖区外的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连同辖区内关联整合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一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 (4)各乡镇普查机构要根据单位清查数据,整理完成辖区内的异地产业活动单位数 ?43? 据资料,并反馈给普查区。下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将上级反馈的数据资料,与本地的《一览表》进行关联比对,防止在普查登记阶段法人单位遗漏异地产业活动单位。 (5)对于跨乡镇的产业活动单位,如果清查到的产业活动单位未在其归属法人单位的《一览表》中反映,由产业活动单位所在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主动协调法人单位所在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核实,并按前述(2)中方法加以处理。 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的关联整合工作应于2008年11月10日前完成。对于本县法人单位在外县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表,县经济普查办公室于2008年12月底前反馈各乡镇。 4、查漏补缺 县应组织好以下两部分名录资料的查漏补缺工作: (1)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和编办、民政、地税部门提供的2008年8-12月的新增单位。这部分新增单位应该区别对待:对于8-11月新增的单位,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乡镇人员入户填报单位清查表;对于12月新增的单位,主要采取电话调查等方法,尽快取得其清查表资料。 (2)统计专业字典库和消防、教育、卫生部门提供的名录资料,相对较为稳定,除确实已经消亡的外,普查名录库中不应遗漏。 (三)数据处理与抽查验收阶段 1、数据处理与审核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收到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上报的各类清查表后,要分专业对报表指 ?44? 标按审核要点进行审核,若组织机构代码或行业代码未填,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县级编码业务人员进行编码、补填。审核结束后,对全县清查表册统一编号。 通过人工审核、编号后的清查表数据,采取初录、复录方式录入计算机程序中,由专业人员负责机审。对发现的逻辑错误、重名重码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剔重、更正。审核通过的数据方可汇总制表。 为了保证全市跨区县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经济普查办公室于2008年11月10日前完成清查数据的初步录入工作。 2、数据质量抽查验收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在上报初步清查数据后,将尽快组织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发文通知。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是对抽查地单位清查工作的全面验收,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审查普查员选聘资料、清查底册整理资料、普查区划分资料、清查登记资料和分部门比对资料等各种清查工作原始资料。抽查验收的重点是深入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县区交界处等调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核实单位清查数据质量。 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对辖区内的所有普查区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各专业普查组要对本专业(行业)内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抽查的比例由各专业普查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5?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对乡镇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个乡镇至少要抽取2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乡镇单位总数的1%。 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所有区县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个区县抽取至少3个普查区,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县单位总数的0.5%。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时,要对被抽中的普查区内的所有单位重新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完成后每个普查区要填写《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表》,以计算抽查地区的数据质量。对数据质量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的标准为:?错报率。错报包括漏报和重报,法人、产业活动单位错报率低于1%,个体经营户错报率低于2%。?单位界定错误率低于1%。 (四)分析评估与上报阶段 1、清查数据的对比分析评估 (1)与部门数据的对比分析。要求将清查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与编制、民政、地税等部门提供的名录资料进行比对分析评估;将清查的个体经营户与国税、地税、工商部门提供的个体户进行数量比对分析。对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反馈给负责登记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查找、认定。 (2)数据结构的分析评估。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和相关专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主要对比单位和个体户的数量、从业人数 ?46? 以及分行业的相应指标,评估数据质量,分析差异存在的原因。 对在数据分析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分析评估结束后,要撰写详细的清查数据上报说明和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 2、上报单位清查数据 各乡镇清查数据分两个阶段上报:(1)2008年11月5日前上报单位清查初步基层数据及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数据;(2)2008年12月20日前上报正式的单位清查基层数据、综合数据,以及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 单位清查的基层表、汇总表、综合表和清查数据上报说明要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各专业普查组上报的清查数据说明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单位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须由经济普查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签字认可,随清查结果一并上报上级经济普查办公室。 3、编制普查单位名录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在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合格后,汇总生成本县普查名录库,并区分出分专业“三上”普查表和通用普查表的填报对象。各相关专业人员要对本专业所涉及行业的全部单位和个体户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和认定。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普查单位名录分类,分专业组织普查培训和普查登记工作。 ?47? 附件1: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表式及填报说明 一、填写单位清查表的一般要求 1.单位清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2.在填写单位清查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并将数字填写在“?”框内。 3.单位清查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其他类型的单位免填,这些项目不需补填“0”。 4. 法人单位在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中的数量指标时(期末从业人员数、主营业务收入),应包括其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 5.单位清查表内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2008年9月30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 二、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核查顺序码:是指单位清查程序在县范围内,将部门数据通过比对排重生成核查数据库时,为每一个单位按顺序生成的唯一代码。 2.组织机构代码(01):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 ?48? 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该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检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本部的,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法人单位代码的前8位,第9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临时代码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3.单位名称(02):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 ?49? 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国统字[2008]93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2008年8月底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 “1”表示镇,“2和3”表示乡;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50? 1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第二部分:行政区划。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第三部分: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具体街(路)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6.联系电话(05): 包括电话号码、分机号、手机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总机号与分机号码之间以“—”连接。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7.行业类别(06):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业务收入)所占 ?51? 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表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普查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8.登记(注册)情况(07):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9其他”,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机关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律选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3. ?52? 地;4.县。 登记注册号码,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9.机构类型(14):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包括各类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本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产业活动单位。 机构类型划分为企业(10)、事业单位(20)、机关(30)、社会团体(40)、民办非企业单位(51)、基金会(52)、居委会(53)、村委会(54)和其他组织机构(90)。 1.企业(10):包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事业单位(20):包括?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53? 3.机关(30):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40):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4? 5.民办非企业单位(51):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基金会(52):包括?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7.居民委员会(53):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54):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其他组织机构(90):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10.单位类型(28):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多产业法人单位,要填报其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地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个数,同时要填写《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要填报其归属法人单位的代码、名称、详细地址,归属法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由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的普查机构填写。 ?55? 11.执行会计制度情况(13):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1”, 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0”。 12.期末从业人员数(17):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期末实有人员数。 期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限企业法人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企业法人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全年预计数所对应的组距填写相应代码。组距代码为: 1. 200万元以下;2. 200万元(含)-500万元;3. 500万元(含)-2000万元;4. 2000万元及以上。 14.企业资质等级及连锁经营情况(21): (1)是否为资质等级单位。限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业、物业服务企业法人填写。 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写“1”;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写“0”。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或暂定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1”,没有级别的填写“0”。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64号) ?56? 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填写“1”,没有级别的填写“0”。 (2)是否为连锁总店(总部)。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填写。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三种形式。 连锁总店(总部):是指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 是连锁总店(总部)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填写“1”,不是连锁总店(总部)的填写“0”。 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主要审核要求 1.组织机构代码长度必须为9个字符,不能含有0-9或A-Z(大写)之外的任何字符,必须符合校验规定。 2.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长度须为12个字符,须与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一致。12位地址码中,左起第1位和第2位不能同时为0;第3位和第4位不能同时为0;第5位和第6位不能同时为0;第7位、第8位和第9位不能同时为0;并且除了第7位为4或5的以外,第10位、第11位和第12位不能同时为0。 3.行业代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4位小类码)一致。 ?57? 4.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6个可选项中,必选1项。 5.选中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栏不能为空,取值必须为“1、2、3、4 ”。 6.机构类型取值必须为“10、20、30、40、51、52、53、54、90”。 7.单位类型取值必须为“1、2、3”。 8.单位类型选填“2”的法人单位,其产业活动单位合计数必须大于等于2。 9.单位类型选填“3”的产业活动单位,其归属法人单位代码必须符合校验规定。 10.法人单位的执行会计制度情况,取值必须为“1、0”。 11.法人单位的期末从业人员数,必须大于等于1。 12.企业法人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取值必须为“1、2、3、4”。 13.企业资质等级、连锁经营情况不能含有“0、1”以外的任何字符。 14.专业代码取值必须为“1、2、3、4、5、6、9”。 四、个体经营户清查表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个体经营户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或据实填写。对于无证经营、 无正式名称的个体经营户可以“户主+经营性质”方式命名,如张三鲜花店。 2.个体经营户主姓名:填写领取工商执照的经营者姓名,或据实填写。 3.街(村)、门牌号: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具体街(村)、门牌号。 4.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具体填写个体经营户的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58? 5.行业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按照行业大类填写代码。 6.期末从业人员数: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7.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个体户,可以填写户主的移动电话号码。 8.有无营业执照: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填写“1”,无填写“0”。 9.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指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填写“1”,否则填写“0”。 10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 五、个体经营户清查表主要审核要求 1.行政区划代码长度须为12个字符,须与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一致。 12位地址码中,左起第1位和第2位不能同时为0;第3位和第4位不能同时为0;第5位和第6位不能同时为0;第7位、第8位和第9位不能同时为0;并且除了第7位为4或5的以外,第10位、第11位和第12位不能同时为0。 ?59? 2.行业代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2位大类码)一致。 3.期末从业人员数必须大于等于1。 4.有无营业执照取值必须为“1、0”。 5.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取值必须为“1、0”。 ?60? 表 号: , , , 表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号 ,,,,年 核查顺序码: 有效期至:,,,,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 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01组织机构代码 ???????? — ? 02单位名称 0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0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 5 0 0 行政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 ??????: ???? ???? 行政区划: 重庆市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详细地址: 街(路)、门牌号 05联系电话 06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1 ); 2 ; 3 行业代码(普查机构填写 ????) 07登记(注册)情况 (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机关级别1国家 2省 3地 4县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 机关级别 登记注册号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机构编制部门 3 民政部门 4 国家税务部门 5 地方税务部门 9 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 14机构类型 10 企业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53 居委会 54 村委会 90 其他组织机构 ?? 28单位类型 ? 1 单产业法人单位 2 多产业法人单位 请填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合计数(含法人本部) 个 3 产业活动单位 请填归属法人单位的 组织机构代码:???????? —? (总部、分支机构)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省 地 县 行政区划代码(普查机构填写):?????? 以下指标限法人单位填写 13执行会计制度情况 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是 0.否 ? 17期末从业人员数 (人) 18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全年预计数) 主营业务收入:1 200万元以下 2 200万元(含)-500万元 3 500万元(含)-2000万元 4 2000万元及以上 ? 21企业资质等级及连锁经营情况 是否为资质等级单位 (限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填写 )1(是 0.否 ? 是否为连锁总店(总部) (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填写 1(是) 0.否 ? 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10 月 日 ?61? ) 普查机构填写 有效期至:,,,,年,,月 表 号: , , ,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号 2008年 ) 普查机构填写 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专业 行政区划代码 产业活动单位 单 位 甲 1 2 3 4 5 代码 (省、地、县) 序号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注:专业代码:1农林牧渔业~2工业~3建筑业~4批发和零售业~5住宿和餐饮业~6房地产业~9其他 (总部、分支机构)名称 (※ ( 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单位行政区划代码 — 法人单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机 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 10月 日 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62?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63? 表 号: , , ,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号 有效期至:,,,,年,,月 ?? ,,,,年 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 0 0 5??????—??????: 1 2 3 4 5 6 7 8 9 10 个体经有无 是否办 主要业务活动 行业代码 期末从业行政区划代码是否为商品交易市场普查小区 (由普查机构填写) 1 是 0 否顺序码 个体经营户名称 营户主街,村,、门牌号 联系电话 营业 理税务 备注 重庆市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注:1.从事成品油零售活动的个体经营户需在主要业务活动,第4栏,中填写“成品油零售”,2(行业代码,第5栏,由普查机构填写,3(有无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或主要产品, ,大类, 人员数 姓名 执照 登记证 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村,居,委会普查区 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代码:,第8栏,:1有~0无,4(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第9栏,:1办理~0尚未办理 甲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 10 月 日 64 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表 号: , , , 表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清查汇总表 2008年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号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 综合机关名称: 法人单位期末从业人员 单位数(个) (人) 代码 多产业法人所属规模、资质 法人单位 合 计 规模、资质 批发零售住宿餐 的产业活动单位 或限额以上单 或限额以上单位 饮业单位 位 甲 乙 1 2 3 4 5 6 65 总 计 按行业大类分: : 按地区分: : 普查机构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表 号: , , , 表 个体经营户清查汇总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代码 个体经营 期末从业人员数 2008年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有营业执照 已办理税务登记 有营业 已办理税务 甲 乙 户数1( 户) 2 3 (人4 ) 5 6 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号 综合机关名称: 执照 登记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 66 总 计 按行业大类分: : 按地区分: : 普查机构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表 号: , , ,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清查数据综合表(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2008年 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号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 综合机关名称: 计量单位:个 合计 企业 行政事业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及其他 甲 1 2 3 4 5 67 清查单位数 1(法人 2(多产业法人所属的 产业活动单位 编制部门提供登记单位数 1(法人 2(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提供登记单位数 1(法人 2(分支机构 工商部门提供登记单位数 1(法人 2(分支机构 税务部门提供登记单位数 1(法人 2(分支机构 普查机构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68 表 号: , , , 表 清查数据综合表(二)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号 2008年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 综合机关名称: 计量单位:个 统计部门 国税 地税 工商 民政 编制 质检 部门编码 T S1 S2 G M B Z 部门提供的单位数 清查单位数 填表率(%) 普查机构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表 号: , , , 表 清查数据综合表(三) (仅限规模、资质或限额以上单位)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单位数(个) 期末从业人员数(人)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2008年 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号 综合机关名称: 69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 清查数 专业报表 清查数 专业报表 1 2 3 4 总 计 分专业: 工业 建筑业 房地产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普查机构负责人: 制表人: :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表 号: , , , 表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70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号 2008年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 计量单位: 个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普查区名称: 普查区代码(后6位)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经营户 1.清查单位数 2.漏报单位数 3.界定错误单位数 普查机构负责人: 抽查负责人: 抽查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附件2: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细则 普查区划分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是合理确定基层普查组织实施方式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数量的基本依据,是科学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对象不漏不重的关键,是各级普查办公室指导工作,审核质量,验收数据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普查准备阶段,必须认真做好普查区划分工作。 71 一、普查区划分的原则 1.普查区划分原则上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确定,每个行政建制村(居)委会管辖的地域范围为一个普查区。 2.普查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各普查区不交叉、不重叠,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普查区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级行政区域。 二、普查区划分 1.各级普查机构应逐级明确行政区划界线,各级行政区划之间不得有重复或遗漏地域。 2.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定。普查区边界线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区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3.对于管辖地域范围相互交叉的村(居)民委员会,其普查区边界线划分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商,并报当地上级普查机构批准。 4.普查区命名。以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的普查区,普查区名称沿用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以“村(居)委会”结尾。普查区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1)普查区的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重复,普查区的归属必须唯一,并与地址码严格一致。 (2)普查区必须归属于所在地域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不允许与当地行政单位脱离。 5.对于个别区域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区,可根据调查员配备数量、工作量及调查的难易程度将一个普查区内划分若干个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以两位码编号,确定边界,并 72 在普查区示意图中以虚线表明。普查小区的名称可用顺序号命名,称之为“XX村(居)委会普查区第一普查小区”“XX村(居)委会普查区第二普查小区”等等。 6.对于普查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必须作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处理并单独对商品交易市场用两位码编号。此类普查小区的名称沿用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格式为“XX市场第X普查小区”。 三、普查区域示意图的绘制 普查区域示意图的绘制应本着简明、实用的原则,绘图用纸一律用标准A3纸;示意图按县级、乡级、普查区及普查小区分别绘制,并收集整理装订;装订方式为横向左面装订;示意图首先要用单实线画边,边宽左为3厘米,其余三边均为2厘米;在示意图上边要写清标题,如: XX乡镇(街道)XX普查区示意图。各地也可利用以前历次普查的地图,根据行政区划或区内道路、建筑物的变动情况作必要调整。如原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由当地区县普查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新的行政区划,进行实地勘查,绘制普查区示意图。 经济普查区域示意图由县级示意图、乡级示意图、普查区示意图及普查小区示意图四级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县级示意图。县级示意图要求标明本县与相邻县的分界线,县域内街道、乡镇之间的界线,并标注相邻区县、各乡镇(街道)名称,普查区域外边界为实线,内边界为虚线。 2.乡镇级示意图。乡级示意图要求标明本乡级区域四周边界线和乡内各普查区的边界线(以道路、河流、农田、绿化带、建筑物等为标志物)。边界范围应清晰可辨,并用完 73 整的线段虚线圈定,区界线以公路、桥梁及河流为标志的,分界线要画在中间。图中要标明主要道路与街道,同时要标明各普查区所在的位置,普查区之间要用点划线分割。各乡级区域的地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县级示意图。 3.普查区示意图。按照乡镇确定的普查区边界,除标明村级示意图中的四周边界线外,还应标注区域内的道路、巷、弄、河流、重要的建筑物等,如以建筑物或门牌号作为普查区边界线的,还应标注出建筑物的名称和门牌号。普查区示意图内不仅要画出较详细的道路及街巷,还要标明主要单位的位置。普查区示意图必须用封闭的虚线圈定,标明周边相邻的普查区。各普查区示意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乡级示意图。 4.普查小区示意图。普查小区示意图应当详细标出本普查小区内主要道路、街巷和建筑物的名称,如居民住宅、工厂、机关、学校、商业网点、宾馆、医院、体育馆、绿化地带、中心公园、娱乐场所等。普查小区示意图必须用封闭的虚线圈定,标明周边相邻的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示意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普查区示意图。 要将每个普查区、普查小区的普查负责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姓名标注在示意图上,以便明确责任。 四、普查(小)区示意图审核整理及上报 乡镇普查指导员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普查区、普查小区示意图进行人工审核,重点检查普查区边界、主要道路、建筑物的信息是否正确。错绘漏绘的信息要及时核实更正,边界的修改要和相邻的普查区核实确认。审核通过后,填报《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小) 74 区划分情况表》(见附件),并于2008年9月20日前上报县经济普查办公室。 五、《普查(小)区划分情况表》上报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填报《重庆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普查(小)区划分情况表》,并于2008年9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普查(小)区划分情况表 附件: 普查区代码普查小区代 乡镇 普查区名称 普查小区名称 备 注 (12位) 码(2位) 注:商品交易市场普查小区在备注栏中标注为“1”。 75 第四部分 垫江县专业普查组的工作职责 各专业组之间本着分工不分家、自己的业务自己抓、自己的表册自己审、自己对自己的普查结果负责的原则,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搞好全县的经济普查工作。各业务组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业务组,统计局、调查队,的职责 1(根据普查总体方案和业务工作计划~负责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的时间与内容的制定和普查小区的划分,会同县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实施全县单位清查工作,负责单位清查数据的整理、审核及质量抽查,编制普查单位名录。 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普查数据处理方案,负责普查数据处理程序的培训、录入、编辑和汇总并解答相关技术问题,负责数据处理中的质量控制,负责数据处理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经济普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3(负责搞好全县的个体经营户的清查工作~全面完成个体经营户清查表的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及个体户抽样调查的入户登记、调查表的过录汇总、审核、录入、汇总上报、数据评估等 4(负责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金融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 76 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中的水上运输、管道运输、装卸与搬运业~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负责专业培训、有关制度及业务指导,负责质量控制、数据审核、质量验收与抽查等工作。 5(负责科学研究、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负责专业培训、有关制度及业务指导,负责质量控制、数据审核、质量验收与抽查等工作。 6(负责搞好全县的第一产业中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及清查汇总工作~并归并到相应的专业中。 7(负责搞好全县的跨专业的从事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与核对及普查登记~负责专业培训、有关制度及业务指导,负责质量控制、数据审核、质量验收与抽查等工作。 8(收集汇总所有专业的清查情况表~并负责清查数据综合表,一,、,二,、,三,的填报工作。 9(对全县的经济普查所有表册进行收集、数据录入、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工业普查组,经委,的职责: 1(负责全县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所有工业企业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 77 负责质量控制、数据审核、质量验收与抽查等工作。 2(根据县经普办的统一安排布署~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市经普办的专业业务培训。并对全县的工业专业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进行所负责专业的培训授课~并跟踪业务指导。 3(根据名录库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并认真核对。根据清查结果~对全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进行汇总~按照要求填报好清查数据综合表,一,、,二,、,三,。 4(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并组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填报好基本情况、工业企业专业普查、工业企业科技项目、科技活动情况、能源消费、生产设备等相关表册。 5(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并组织填报好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普查表、工业企业生产情况等相关表册。 6(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所有普查表进行全面审核。 三、建筑业普查组,建委,的职责: 1(负责全县建筑业,含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负责质量控制、数据审核、质量验收与抽查等工作。 78 2(根据县经普办的统一安排布署~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市经普办的专业业务培训。并对全县的建筑业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进行所负责专业的培训授课~并跟踪业务指导。 3(根据单位名录~对全县的建筑业,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内的企业和资质等级外的企业进行清查核对、汇总~并按要求填报好清查数据综合表,一,、,二,、,三,。 4(组织填报好单位基本情况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信息化情况、资质等级内的建筑,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普查表等相关表册。 5(对资质等级内、外的建筑,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普查表进行全面审核。 四、房地产业普查组,国土局,的职责: 1(负责全县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企业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负责质量控制、数据审核、质量验收与抽查等工作。 2(根据县经普办的统一安排布署~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市经普办的专业业务培训。并对全县的房地产开业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进行所负责专业的培训授课~并跟踪业务指导。 3(根据单位名录~对全县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企业进行清查核对~汇总~并按要求填报好清查数据综合表,一,、,二,、,三,。 4(组织填报好单位基本情况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信息化情况、专 79 业普查表等相关表册。 5(对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企业普查表进行全面审核。 五、交通运输业普查组,交通局,的职责: 1(负责全县的交通运输,含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和其他运输服务,〈下同〉企业及交通运输个体户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负责质量控制、数据审核、质量验收与抽查等工作。 2(根据县经普办的统一安排布署~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市经普办的专业业务培训。并对全县的交通运输业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进行所负责专业的培训授课~并跟踪业务指导。 3(根据单位名录~对全县的交通运输业~进行清查审核、汇总~并按要求填报好清查数据综合表,一,、,二,、,三,。 4(对全县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个体户进行全面清查并汇总。 5(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并组织填报好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普查表等相关表册。 6(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所有普查表进行全面审核。 六、贸易普查组,贸易委,的职责: 1(负责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负责质量控制、数据审核、质量验收与抽查等工作。 80 2(根据县经普办的统一安排布署~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市经普办的专业业务培训。并对全县的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进行所负责专业的培训授课~并跟踪业务指导。 3(根据单位名录,对全县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的批发零售企业及住宿餐饮企业进行清查审核及汇总~并按要求填报好清查数据综合表,一,、,二,、,三,。 4(对全县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并组织填报好单位基本情况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普查表等相关表册。 5(对全县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并组织填报好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普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表等相关表册。 6(对全县的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并组织填报好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普查表、住宿和餐饮业经营状况表等相关表册。 7(对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限额以下的批发和零售企业、限额以下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所有普查表进行全面审核。 81 第五部分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执法实用指南 2004年9月5日,国务院第415号令,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条例》不仅对经济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在经济普查活动中的权力、义务以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严格界定,是科学、有效地依法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确保经济普查数据准确可靠的重要法律保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依法普查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对象和有关方面参与、配合经济普查的规定。经济普查事关国计民生,是一项利国益民的大事,但工作难度很大,需要全社会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如果没有经济普查对象和其他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其各项工作就很难顺利进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本条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依法参与、配合经济普查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 82 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对象义务的规定。 依法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调查、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是每个经济普查对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里的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四层含义:一是不能不报。即任何经济普查对象都不能拒绝填报经济普查表。二是要按时上报。即必须严格按照报送时间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经济普查表,不得迟报。三是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报、瞒报,不能伪造、篡改。四是填报的资料应当完整,不能漏报。经济普查对象如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大型企业经济普查机构设置和其他各类法人单位人员配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本条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大型企业和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在组织填报经济普查表时的任务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而作出的。 83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岗位培训及其职责的规定。 业务培训是普查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对此,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高度重视,并通过层层培训,使每个普查工作人员都能准确地理解经济普查的各种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含义,熟练地运用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并掌握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凭证上岗,是因为在近几年的普查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曾出现过冒用普查员名义、骗取被调查者信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因此,本条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这有利于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普查对象的信任度和安全感,取得普查对象的配合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履行职责时的职权规定。 84 这里所说的职权,是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工作任务时所拥有的权力,是其履行 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总经理安全岗位职责工厂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工厂财务部岗位职责工程测量员岗位职责 、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职权,保证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本条规定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者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各种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对经济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改正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如果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应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进行单位清查工作的规定。 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必须进行单位清查。查清各类单位的数量、规模和经营活动类别,是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准确界定普查表发放对象和种类的前提。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对单位设立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配合其共同做好单位的核实和认 85 定工作。单位名录资料的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审批成立时间,以及主要业务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保障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调查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调查、搜集经济普查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普查对象与经济普查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和记录;报告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将经济普查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根据调查和分析结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普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的上述三项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为确保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本条第二款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 86 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如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据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为了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本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使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的限制性规定。 为解决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的入户难、配合难问题,消除经济普查对象的思想疑虑,确保经济普查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本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 87 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例如,联合国《官方统计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所搜集的个人数据,不管是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而且只能用于统计上的目的”。我国香港地区的《香港统计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不能要求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示在统计调查中,或在准备表格、报表、摘录、报告或编撰的与调查有关的其他文件中获得的有关任何个人、机构、企业等的资料,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和普查人员违法行为及相应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作出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第二款规定了经济普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88 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及相应责任的规定。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经济普查工作中普查对象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检举、监督的规定。 为了保障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各种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工作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对于接到的举报,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查处,署名举报的还应对查处 89 结果予以回复。对举报有功人员,应按举报案例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由有关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奖励。 具体应用法律文书: 90 垫 江 县 统 计 局 统计报表领取通知书 垫统领字[ ] 号 :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按照经济普查报表制度的要求和 文件的规定,你单位属于 调查单位,我局已通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参加 会议,接受统计调查任务、领取统计报表并按规定及时将报表报送我局。但至 年 月 日你单位既未参加我局的 会,也未到我局领取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和接受统计任务。特此通知,限你单位务必于 年 月 日 时前到我局 处,领取 报表(表号: ),并在我局《统计报表领取单位登记册》上签字。逾期不来领取者,我局将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垫江县统计局: 91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垫江县统计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 92 垫 江 县 统 计 局 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 垫统催字[ ] 号 :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按照 报表制度的规定,你单位应于 年 月 日前,将 报 表 (表号: )报送我局 处。但至 年 月 日,你单位应报报表仍未报达我局。特此通知,限你单位务必于 年 月 日 时前,将 统计报表(表号:)报达我局 处,并在我局《基层统计报表送达签名册》上签字。逾期未报的,我局将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垫江县统计局: 93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垫江县统计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 94 垫江县统计局 统计检查查询书 垫统查字[ ] 号 : 根据《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统计检查机构或者统计检查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向被检查者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我局现对你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查询: 以上查询的主要问题,必须于 年 月 日 时前书面(加盖公章)答复我局。逾期不答复者按拒报统计资料行为论处,我局将按照《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垫江县统计局 95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 96 第六部分 垫江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时间表 工作 序号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安 排 阶段 1 组建经济普查机构,做到组织机构、人员和办公条件三落实 2008年6月底前 2 编制经济普查经费预算,落实经济普查经费 2008年8月底前 3 根据国家及市级经济普查方案,编制县级经济普查方案 2008年9月底前 准 按照县经济普查方案,组织、落实经济普查所需资料、手册 4 2008年9月底前 备 等各项物资 阶 做好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的选聘、培训、录用及综合试点工 5 2008年9月底前 段 作,召开动员大会 6 分专业对各乡、镇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专业业务培训 2008年11月底前 2008年9月至2009年 7 制定宣传方案,与各乡、镇联合开展宣传月、周、日活动 3月底前 8 收集、整理、下发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 2008年10月底前 普查 2008年10月至11月填表 9 统一组织全县进行单位清查摸底及单位清查汇总上报工作 底前 及数 据处对全县清查出来的单位进行审核、比对、排重,反馈普查登2008年11月至12月 10 理阶记的单位名录 底前 段 11 普查登记资料的正式填报,并完成各乡、镇及各专业组登记2009年1月至3月底 97 资料的自查工作 前 各专业组完成对所牵头进行普查行业的普查表过录、汇总与 12 2009年3月20日前 数据评估 2009年3月至4月底 13 县经普办对各乡、镇及各专业组的经济普查进行质量抽查 前 2009年3月至4月底 14 全县普查表的审核、录入与数据处理 前 15 全县普查数据的汇总、质量评估与上报 2009年4月底前 2009年5月至6月底 16 迎接全市及全国事后数据质量抽查 前 数据17 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2009年12月底前 发布召开经济普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大会,表彰经济普查工作先进 18 2009年12月底前 开发集体和先进个人 与总19 组织开展经济普查课题研究 2010年6月底前 结表20 组织开展全县经济普查优秀论文评选 2010年8月底前 彰阶 21 召开全县经济普查资料开发总结大会 2010年9月底前 段 第七部分 附录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99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100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九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 101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条 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在调查前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按照经批准的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科学的抽样框。 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102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三条 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 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03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具体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这些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企业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二)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 104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局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 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105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定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106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107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规定报请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国务院发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108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 经济普查每,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月,,日。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八条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109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 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 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一)采矿业; (二)制造业;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七)批发和零售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金融业; (十)房地产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10 (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五)教育; (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三章 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111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第十八条 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112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113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地方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经济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 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对经济普查的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114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15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6 重 庆 市 统 计 管 理 条 例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八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善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统计管理,是指对统计组织的管理、统计设计的管理、统计调查的管理、统计资料提供和使用的管理、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及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是实施本条例的主管机关。 117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统计信息采集、传输、加工、应用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关,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市统计局是全市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统计业务的组织。 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统计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执行综合统计的职能,并可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对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职权。乡、镇、街道统计业务受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兼管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乡、镇、街道专(兼)职统计人员或统计机构的领导。 118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计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考核考试合格,取得统计岗位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统计岗位资格证书由市统计局统一制定并按规定颁发。 统计人员有申报统计技术职务和取得任职资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保持基本稳定。统计人员变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安排能够承担相应统计任务的人员接替,并须办清交接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 统 计 调 查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119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成立或者发生住所、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和行业性质变化时,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履行统计登记或变更统计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统计范围和报表报送渠道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 前款所列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撤销或停业的,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统计登记证,中止统计关系。 统计登记证由重庆市统计局统一印制,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新开工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开工之前,必须到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表,建立投资统计报表关系。 第十六条 国家统计普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统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统计普查以外的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在不影响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前提下,可以在国家统计调查表中增加少量统计指标,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发专项统计调查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备案。 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不影响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增加少量统计指标或制发专项统计调查表。调查对象属本部门管辖系 120 统内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备案;调查对象涉及本部门管辖系统以外的,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审批。 按前款规定增加的统计指标或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应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第十八条 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对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备案手续,并作出明确批复。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其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备案)文号。 未标明上述字样的统计调查表是非法统计报表。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进行的统计调查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有关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或提供统计情况,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有权废止。 第二十条 未经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同意,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要求单位和个人报送由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制发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开办经营性统计信息服务机构,应当经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审核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121 各类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外、境外和外地统计调查组织和个人)在进行经营性统计调查活动前,必须持统计调查方案和有关证件,到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请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性、误导性的评价、咨询活动。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必须按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换、保密和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或授意他人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但必须由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并提出修改或不予修改的意见。负责人对核实后的数据仍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同时报上级统计机构审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擅自修改统计数据或授意或强令修改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应予抵制,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检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考核评价地区、部门、单位的发展水平和工作实绩等各项统计资料,应当以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认可的统计资料为准。 122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发布统计公报,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认可。 新闻、出版单位需发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必须经该地区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审核同意,并注明资料来源。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需保密的统计资料,在解密之前不得公开发布。确需使用或提供的,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属于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经统计调查对象的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义务保守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有关统计资料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咨询或者委托调查。 为满足统计信息使用者的特殊需要对统计信息进行深加工或受委托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进行的专项调查,所需要的费用应由信息使用者或者委托调查者承担。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123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统计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统计监督检查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专职统计检查员,乡、镇、街道设置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统计监督检查权,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统计检查员的培训由市统计局负责组织,经考核、考试合格发给统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 统计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应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件。统计检查员执行公务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统计检查机构或者统计检查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场所; (二)查阅被检查者的统计报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数据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材料; (三)复制、抄录或者以其他合法手段提取有关证据; (四)对被检查者、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五)经统计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登记保存与被检查者有关的统计资料、统计原始记录、与统计数据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或物品; (六)向被检查者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124 (七)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损统计资料。对收到的《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者必须按规定期限据实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按以下原则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和虽不在本行政区域内,但有统计报表关系的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案件; (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负责查处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统计违法案件,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案件; (三)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其统计机关或组织专门力量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结案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报送查处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或篡改统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125 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或编造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编造统计资料的,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或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报送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统计资料或阻挠、拒绝统计调查或统计检查的; (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逾期不履行统计登记或变更统计登记手续的; (五)不按统计制度规定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 (六)安排不具备统计岗位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七)未经认可或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八)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制发统计报表或进行统计调查的; (九)未经同意,要求报送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制发的统计报表的; (十)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的。 126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前款第一、二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前款第三、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有本条第一款所列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合并处罚。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法规处以罚款的,不再给予同一处罚。 第三十八条 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性、误导性的评价、咨询活动的,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7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办理统计调查审批或备案手续的,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骗取荣誉、奖励或晋升职务的,由统计机构提请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并追回奖励或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一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统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128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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