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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及其法律依据转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及其法律依据 我国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拟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都具有行政强制内容的行为一同规范,现已经两次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强制执行又分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情形,本文主要论及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概念、设定、种类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其界定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职权强迫其履行该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狭义理解,其特点是执行主体仅包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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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及其法律依据 我国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拟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都具有行政强制内容的行为一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现已经两次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强制执行又分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情形,本文主要论及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概念、设定、种类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其界定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职权强迫其履行该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狭义理解,其特点是执行主体仅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法学上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广义理解,即在执行主体上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人民法院。我们认为,结合我国实际,对行政强制执行作广义理解更为适宜。行政强制执行范围中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部分即"官"告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已另专门撰文探讨(见拙作"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论纲")。狭义理解的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若行政相对人已主动履行了义务就不产生强制执行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只有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时,才有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可能与必要。不履行义务有两种情况:其一,继续从事已被明令禁止的行为,如已被责令停产停业,但义务人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其二,是不履行必须以作为的方式积极履行的义务,如不缴纳应缴纳的税款。另外,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还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必须是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对于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义务的,也不能适用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使其他具体行为行为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行政强制执行实现的义务主要是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大量的也可能是行政征收的义务或其他有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理所确定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不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新的义务,而是使已设定的义务得以实现,为其他实体的、确定义 务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提供保证。当然,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为限,如不能超出范围划拨相对人所有的存款。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行政决定或称具体行政行为。有人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还包括抽象的行政法律规范,但从各国立法的趋势看,倾向于仅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表现载体的行政决定为依据,不以抽象的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因为将法律规范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抽象的行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义务必须经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转化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在我国台湾称执行名义),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的标的也均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本文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主体仅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可以理解为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才能自行强制执行。这是因为行政强制执行涉及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由人民法院执行更为合适。 行政强制执行与相临近概念的关系是把握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核心。 其一,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执行。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职权强制执行。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同,但实质上不同。区别在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的执行根据是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是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执行的是根据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其二,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主要有:(1)执行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是人民法院,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时,也可以是行政机关。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则只能是人民法院。(2)执行根据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即使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执行的仍然是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强制执行的根据则是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3)能否进行执行和解不同。行政强制执 行实现的是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对其享有的法定职权,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无权自由处置,因此,行政强制执行中不能和解,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而民事强制执行实现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当事人有权自由处置,因此,可以进行执行和解。 其三,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对违法的相对人实施的制裁措施,旨在通过使违法义务人承担新的义务,制裁其违法行为,如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再给相对人设定新的义务,而是通过强制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被处罚人没有按期拆除违章建筑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实现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四,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作为执行主体对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实施的强迫其履行该义务的活动,这是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狭义理解,而广义上的理解在执行主体上还包括人民法院。在我国的国情下,以采用广义的理解更为适宜,因为我国的大部分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需通过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目前单行法律中主要赋予了涉及外部紧急公共利益的少数行政机关享有执行权,如公安、工商、税务、审计、财政、外汇、海关等。行政强制执行是由有权机关将具体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运用国家强制力予以满足与实现的活动,主要有直接强制与采取执行罚、代执行的间接强制两类,而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又包括强制拘留、提取、划拔、扣缴、迁出与退出、拆除、收兑、变卖等等,在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时常常查封、扣押、变卖一起表述,但这里只有变卖才是执行措施而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极易混淆。在实现一定的义务状态这一点上,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相近,但是两者实现的由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往往是一个经过争讼的、作为实体结论的义务,往往还主要是行政处罚确立的义务;而后者则是一个仅具有程序法意义上的义务。两者在主体的范围、采取的法定理由、实施的程序以及方式、方法上均有区别。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由于行政强制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往往会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所以,对行政强制职权的创设应当有严格的立法控制,正像《行 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作了严格的设定限制一样,行政强制行为比前两者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的威胁更大,对其设定权的控制应更加严格。 《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的立法模式,为《行政强制法》的起草提供了成功的立法范例,即把行政强制的种类与形式按对相对人权利损害的严厉程度从重到轻排列,规范性文件的等级效力从高到低对行政强制的种类与形式进行设定,即哪类文件可以设定哪种形式。但可以肯定地说,行政强制权更多的应由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央一级的立法来设定。 原则上行政强制执行均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创设。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2)强行进入住宅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权。法律已经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以及方式的范围作出扩大规定。 已经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首先,关于间接强制,指执行机关通过某种间接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间接强制的核心是"钱",在实现"金钱"这个一般等价物途径畅通的前提下,通过课以金钱给付义务或折合成钱的方式以实践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它又可以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履行,也称代执行,指义务人不履行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义务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拆除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可先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义务人支付费用。 代执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代执行的义务一般是作为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对不作为义务,如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执行,就不能适用代执行。另外,该作为义务还必须可由他人代为履行,有些针对特定人的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则不能适用代执行,如行政拘留、服兵役。(2)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故意不履行义务。对于有正当原因不能履行的,不能适用行政强制执行。(3)代执行的他人既可是执行机关和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执行机关自身。如《森林虫害防治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第23条规定:"被责令期限根除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森林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另如《水法》第65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第65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两个代执行的间接强制执行权。 代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告诫、代执行、征收费用。告诫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为义务人履行义务再次设定期限。只有在告诫所设定的期限内,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实际不能履行时,始得代执行。代执行完毕后,由执行机关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执行费用以执行的实际支出为限。 2.执行罚,也称滞纳金,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对义务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如对到期不纳税者,每天处以税款的2‰的滞纳金,促使其早日缴纳税款。执行罚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不是对义务人进行制裁。 执行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执行罚一般适用于必须由本人履行,他人无法替代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2)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执行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明确数额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我国税法规定了滞纳金的数额。法律、法规只规定幅度的,执行机关可在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数额,以能促使义务 执行罚按日计算,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人履行义务为限。(3) 直至义务人履行义务止。如果义务人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应停止执行,不能再收取。执行罚有两种方式,一是比例,如《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的3%,一是定数,如《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罚50--100元/日(此为司法执行罚)。 执行罚的程序大致与代履行相同,必须事先告诫,并附有期限。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较易混淆,但两者性质不同。执行罚不是行政处罚,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性质和目的不同。行政处罚和执行罚虽然都是针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所采取的措施,但行政处罚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仅限于设定新的义务,达到制裁的目的,通过制裁使当事人不再违法,着眼点在于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执行罚则是以设定新的义务的办法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其着眼点是实现某一已确定的义务。(2)适用的原则不同。行政处罚的适用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而执行罚则可以反复适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规定,我国所有有罚款权的行政机关都有加处3%执行罚的间接强制执行权。2009年4月生效的公安部105号令规定,公安机关的罚款的执行罚最高不超过本金,如罚款本金100元的执行罚最多缴纳34天的,而罚款200元的则执行罚最多缴纳67天。 例,(2008-川-二-89-多)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A.张某患传染病,拒绝住院治疗,卫生机关将其强制送入传染病医院治疗 B.某单位拒绝拆除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某工程队拆除该违章建筑 C.某交通管理局将没收的黑车委托某停车场管理 D.某公司拖欠罚款,行政机关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答案【B、D】。B属于代执行,D属于执行罚,A是直接强制。 其次,关于直接强制,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由执行机关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最有效的方法,虽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但如果滥用则会直接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变成一种比行政处罚还严厉的"行政暴力",因此,直接强制的适用有非常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是:(1)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2)必须已经穷尽间接强制方式。间接强制不如直接强制严厉,有错误也易于纠正,对相对人的影响相对较轻。因此,能适用间接强制的要尽可能适用间接强制,只有在间接强制无法达到目的或不能适用间接强制时,才能适用直接强制。(3)在适用直接强制执行时必须严格贯彻适度原则。执行机关实际执行时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力度以能达到履行义务的状态为限,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并应尽可能使用强度轻的执行方法。特别是对公民的人身实施直接强制时,不能对公民的人身造成伤害。 直接强制执行按其内容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和对行为的强制三种:(1)对人身的强制。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不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拘留。(2)对财产的强制。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逾期不缴纳税款的从银行进行强制划拨。(3)对行为的强制。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将所申请的专利转为生产的实行强制许可。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与形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也称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或具体措施。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机关可能采用何种执行方法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及其法律依据大致如下: (一)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法--公安机关的专属权 1.强制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强制服兵役。《兵役法》第61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也有学者认为强制服兵役属于对行为的强制)。 3.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 可以强制传唤。" 4.强制带离现场。赋予此项强制执行权的有公安机关执行的三个法律:一为《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二为《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三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 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二)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方法 1.强制划拨。指执行机关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帐户内划拨义务人应支付款项的一种强制方法。如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通知银行从其帐户上划拨应纳税款的执行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有这一强制执行权,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金融(人民银行)、审计、财政机关也享有强制划拨存款的权力。 2.强制抵缴。指执行机关将扣留的义务人的财产予以变卖,支付其应缴纳款项,以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方法。如《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2007-二-92-不)甲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买了2万吨化肥运抵某市。海关认定甲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关单证的情况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以保证金的名义向甲公司收缴人民币200万元。随后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但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答案【B、D】。 A.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部分罚款 B.海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 C.海关应当自甲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D.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强制拍卖或变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3.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卖应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4.强制拆除。又分为强制拆除住宅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两种。前者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后者指行政机关责令违章建筑、违法占地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指定期限内拆除违章建筑,如逾期不履行,由执行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拆除。主要指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城乡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法》第68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法 1.强制许可。《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4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强制检定。《计量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 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3.强制收兑。外汇管理局有权强制收兑外汇。《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第46条均规定了强制收兑外汇的强制执行手段。如第46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与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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