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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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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一 前 言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势头迅猛,有关资料显示,到2010年末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7.3万公里,规划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国家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8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11万公里。在纵向发展迅速的同时,高速公路的横向发展也日趋迫切,中国高速公路已经走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很多省份上世纪九十年代修建的高速公路已经难以满足车流量增长对通行条件的要求,对高速公路的改建、扩建开始进入高峰期。只改不扩是无法...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一 前 言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势头迅猛,有关资料显示,到2010年末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7.3万公里,规划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国家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8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11万公里。在纵向发展迅速的同时,高速公路的横向发展也日趋迫切,中国高速公路已经走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很多省份上世纪九十年代修建的高速公路已经难以满足车流量增长对通行条件的要求,对高速公路的改建、扩建开始进入高峰期。只改不扩是无法解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必须改扩并举。要扩建,首先必须解决公路用地问题,而公路建筑控制区无凝为扩建所需公路用地提供了保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意义重大。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普遍感到建筑控制区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伴随着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依附于高速公路周边进行开发区建设、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一些收费站、服务区周围,建筑控制区已经被蚕食得名存实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依法保护和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过程中,涉及到公路沿线群众或相关单位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建设规划布局问题,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和困难。但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下,有法可依应当是排除困难、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多年参与地方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立法工作,在具体立法工作中,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立法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思考,本文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就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提出探讨意见,抛砖引玉,以倡议公路管理同行和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共同建言献策,以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科学持续发展。 二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立法现状 (一)法律规范中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及其发展沿革。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修订并重新颁布,该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由于当时《公路法》尚未制定出台,《公路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国家法律法规最早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我国《公路法》开始施行。《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国家法律首次对建筑控制区管理作出规定,同时也是“公路建筑控制区”一词首次出现在国家法律规范中。 在《公路法》颁布实施之前,一些省份在其制定的地方法律规范中也有作出相关内容的规定,但大多没有使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名称,例如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预留用地”,1997年6月19日起施行的《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1995年4月22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公路条例》使用的是 “公路建筑控制线范围内”,1997年1月14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使用的是“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等等。 (二)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规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高速公路管理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高速公路作为广义公路的组成部分,对其管理仍然以公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和部门规章为依据。 1、法律规定。《公路法》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公路管理的唯一一部专业法律。《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据此规定,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权,《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公路法》本身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其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具体划定必须“依照国务院的规定”。 2、行政法规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归国务院,因此,所谓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国务院的规定。《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指依照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公路管理的行政法规--《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3、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2003年4月1日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施行了《路政管理规定》,按照其中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之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律规范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具体规定。在我国地方立法层面,大部分省份已经制定和施行高速公路管理的专门法规或规章,少部分省份仍然以公路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作为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规范依据。 对比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具体规定(见对比表),按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的不同,划定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为起算点,例如《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一类是以公路两侧公路用外缘为起算点,例如《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一类是以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栏(栅)外缘为起算点,例如《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的规定方面,一些省只规定了一个统一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例如《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一些省则在规定一个一般标准之下,还规定有特殊标准,例如《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二十 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三 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立法的几点意见。如前所述,《公路法》作为我国公路管理的专门法律,其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规定了授权性的原则,将划定权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具体范围和划定办法的制定权授予国务院,即《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因此,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符合《公路法》的上述规定。但是,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认为存在几个问题值得商榷和探讨: 1、在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方面,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公路用地范围重叠。《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根据该条规定,“公路边沟外缘”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起算点。而《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公路边沟肯定是位于公路用地之内。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公路用范围存在重叠之处。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重叠是否必要,立法的本意又是什么,笔者认为,《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边沟外缘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起算点并造成范围重叠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也不符合《公路法》的立法本意。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是两个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应当重叠的概念。 --公路用地。《公路法》第三章“公路建设”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同一章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显然,《公路法》是将公路用地问题纳入公路建设环节进行规定,并要求在公路建设时确定好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投入使用后的公路养护和管理准备必要的条件。《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虽然《公路管理条例》施行的时间比《公路法》早,但它们关于公路用地的规定在立法意图上是一致的: 首先,公路用地的取得途径必须合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公路建设用地以及公路用地都属于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一旦合法取得,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根据《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用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控制。 --公路建筑控制区。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据此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是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否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就没有必要在公建筑控制区内对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控制; 第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出于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合法性是以《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依据的,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的合法性是基于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不需要以《公路法》的规定为依据,也就是说,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是两个权利义务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用地使用权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他人根本无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此也不需要再对他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控制。 因此,从法理上讲,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存在重叠区域,这应当是《公路法》的立法本意。 2、在地方性法规规定方面,一些省份制定的公路(或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授权性规定之嫌。从本文所列《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情况对比表》中我们不难看出,绝大部分省份制定出台了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尚未出台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的,也出台有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依照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笔者经过对比分析,大体上可以将各省份地方性法规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具体规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对具体的原则性规定,例如《广西实施〈公路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米。”一类是完全明确的具体规定,例如《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从立法层面分析两类规定,笔者认为前一类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后一类规定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相对地方性法规而言,其上位法包括行政法规和法律,即相对高速公路或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而言,其上位法是《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法》。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下位法的规定是不能违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的。在关于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 规定方面,《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据此,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权已经依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即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进行确定,其他机关或单位无权确定。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循《公路法》的这一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些省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而不是以地方政府立法的形式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进行具体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与《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值得商榷的。换言之,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问题上,地方性法规只能在遵循《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相对具体的原则性规定,才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要求的,例如《广西实施〈公路法〉办法》中的规定。具体明确的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立法来完成,才是符合《公路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的。 3、在地方政府规章规定方面,一些省份存在立法不足的情况,一些省份虽然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但其所作出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操作性不足。 分析对比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立法情况,我们不难看到,基本情况是:一些省份直接制定了公路或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而不再制定相关地方政府规章;一些省份是将公路或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政府规章提升到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后,废止了原来的地方政府规章;还有一些省份则是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都进行了立法。分析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在地方立法层面,仅以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公路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是否足够,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各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的任务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也应当是不能彼此替代的,因此,不能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替代地方政府规章的作用和功能,正如宪法不能替代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一个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是各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配套齐全的体系。在公路或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政府规章立法问题上,缺和废的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其次,一些省份虽然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但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值得商榷,主要问题是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够具体明确。目前,制定有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政府规章并仍属现行有效的省份主要是广西和吉林。《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一)高速公路用地(包括连接线、收费站)外缘起不小于30米;(二)互通立交或者特大型桥梁,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不小于50米。高速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确定。”由于使用了“不小于”的表述,就出现了范围不具体确定的问题。这种不明确的规定,给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具体工作增加了复杂性。相反,《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是指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拦网外缘和立交桥匝道两侧、出入口和收费站周围50米范围内的区域。”由于其规定具体明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具体工作中便于判断和操作。 (二)关于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1、《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经验。自1998年施行《公路法》以来,与之相配套的国家层面的立法活动并不多见,到目前为止,也只有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与《公路法》 配套的行政法规立法活动迎来了新的高潮。《公路保护条例》是就具体实施《公路法》有关问题作出规定的行政法规,其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方面的具体规定,无疑也将成为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依据的原则和方向。 《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分四款就公路建筑控制区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职责的主体和划定的原则。 第二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得小于下列限值:(一)国道20米;(二)省道15米;(三)县道10米;(四)乡道5米。”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一般限值标准和划定的起始界线。第三款规定:“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限值不得小于30米;属于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限值不得小于50米。”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特殊限值标准。 第四款规定:“公路弯道内侧以及平交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和改建立体交叉的需要等情况确定。”明确了公路特殊路段建筑控制区的控制原则。 分析《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有三处具有突破性的亮点:一是以公路用地外缘作为建筑控制区起算点,更显科学严谨;二是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分别作出了一般限值(不得小于30米)和特殊限值(不得小于50米)规定,更具前瞻性和全面性,有利于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增加了弯道内侧行车和立交改造需要的控制原则规定,更显人性化。《公路保护条例》的这些立法经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在国家层面相关立法活动较少的情况下,近年来一些省份在立法实践上也敢于突破,进行了一些有益的立法探索。例如,山东、湖北、广西等省(区)以“高速公路用地外缘”取代“公路边沟外缘”作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起算点;浙江、江苏、吉林、甘肃、福建、安徽等省则采用“高速公路隔离栅”作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起算点;一些省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区分了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 3、几点立法建议。鉴于我国高速公路发展的迅猛形势,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解决高速公路管理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成为迫切要求,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在《公路法》规定的原则下,修订《公路管理条例》,将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调整为公路用地外缘; (2)尽快出台《公路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公路法》的配套法规; (3)根据《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保护条例》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作出的原则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但这种规定仍然应当是原则性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大小及其划定办法,依法由各省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政府规章中进行具体明确规定; (4)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管理的国家和地方法律规范体系。 四 后记。 立法的完善只是保证了权利义务的实现成为可能,要完全实现立法目的,关 键还在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普遍遵守。另外,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标桩、界桩。具体划定工作的实施非常重要,在高速公路建成投入使用之前,划定好建筑控制区,并设置好界桩、标桩,对公路的管理和保护意义重大,应当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落实,否则立法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立法就失去了意义。但目前相关工作在大部分省份并未得到落实。因此,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方面,既要完善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同时还必须具体落实好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必依,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依法治路才不至于成为空谈。 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公告样式 - 广东省公路局 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公告样式 ××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府[2012] ××号) 为加强我县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 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 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通告如下: 一、本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 标准为:(一)国道20 米;(二)省道15 米;(三)县道10 米; (四)乡道5 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 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30 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 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 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 米的规定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 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 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 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 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 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 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 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 米;(二) 县道、乡道不少于20 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负责。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协助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 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主管部 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 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范围内抢建、抢种。 附件:××县辖内公路一览表 ××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目的是什么? 公路控制区的最早提出为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条表述为:“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第四十二条中作了相同相似的表述:“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而真正使用“建筑控制区”概念的则是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控制区的设立主要基于两个目的: 一是为将来公路扩宽、公路升级预留土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公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国家的投资远不能达到新建公路的需要,只能在现有公路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和改造,这就是国家设立公路控制区的基本出发点。设立公路控制区,可以减少国家扩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减轻政策性处理的难度,便于土地的征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是切实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快速、便捷、安全、舒适是公路运输的根本目标,而设立公路控制区有助于克服公路街道化、公路市场化,减少视线障碍,提高运输效率,避免殃及无辜。开阔的视野加上美化的沿线环境,给人以舒适感,符合现代人的追求。 江苏:新淮江公路宝应段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 元月20日,宝应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规,发布了《关于新淮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的公告》。 新淮江公路是江苏腹部南北向的一条重要干线公路,该公路包含了“可视、可测、可控”等设计理念。为确保新淮江公路宝应段的安全、完好和畅通,宝应县人民政府发布宝政规〔定2014〕1号文件,规定新淮江公路宝应段“从公路用地外缘向外起15米间距为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规划和新建村镇、学校、开发区、厂矿、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不少于20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新淮江公路宝应段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对该公路今后的管理、保护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方法及控制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方法及控制 第28 卷第2 期 2OO6 年6 月 湘潭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版) JournalofXiangtanNormalUniversity(NaturalScienceEdition) VoI.28No.2 June.20o6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方法及控制 王向和 (邵阳市公 路管理局,湖南邵阳422001) 摘要:《公路法》规定在公路边沟外缘一定距离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其目的是 为了保障通行安全以及为公路等级 的提高预留土地,但公路等级的提高不仅仅是宽度的增加,而是平面和纵面线形的 改变;在公路两侧建筑物过多的情况下, 既使严格对建筑控制区进行控制,通行安全仍然无法保证.因此这个划定的方法是 不科学的,只有通过详细规划才能对建 筑控制区进行正确的划定和控制. 关键词:公路;建筑控制区;界定;控制;详细规划 中国分类号:U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231(2OO6)02-0113-04 湖南是一个以丘陵山区为主的省份,地表成份叉以石方为主,沟渠河流纵横,土地 十分珍贵,村民房屋 比较分散,农民修筑进村道路的成本很高,因此广大农民特别喜欢在公路两旁建房, 不但不要花钱修进村 道路,而且有叉宽又好的路面,坡度平缓,线型良好,且由国家养护,和自己出钱修的 村道不可同日而语. 近年来,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增强,地方经济与个体运输的活跃,路边修房子的现 象越来越多,档次也越来 越高,十几万乃至几十万元一栋的房子随处可见,公路街道化越来越明显,以前仅 以水沟外缘一定距离作 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作法,显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很难起到建筑控制区所应 有的作用. 1 建筑控制区的概念,作用及法律地位 I.1 建筑控制区的概念 公路控制区的最早提出是1987 年lO 月13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管理条例》,该条例 第 39 条表述为:"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建设,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 的间距为:国道不小于 20m,省道不小于15m,县道不小于10m,乡道不小于5m.1997 年7 月3 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 该法第五十六条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正式使用"建筑控制区"的概念,规定:"除公路 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从此以后,公路控制 区成为路政管理,行政 执法的专业术语,专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特别区域. 1.2 建筑控制区的作用 建筑控制区的作用有两个: 一 是为将来公路扩宽,公路等级提高预留土地,减少拆迁工程.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使 人们对公路等 级和宽度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交通的发展是逐步增长的,没有必要一次把所有的公 路都做成高等级公路, 国家的投资和土地的缺少也决定了不能把所有的公路都搞成新建公路,只能在现 有公路的基础上逐步进 行扩建和改造.设立了建筑控制区,可以减少公路扩宽与改建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 共设施拆迁的数量和 难度,既减少投资又减少地方矛盾,减轻政策性处理的难度,便于土地征用和工程 的JJ~,N 进行. 二是保障公路的通行安全.快速便捷安全舒适是公路运输的根本目的,而设立公路 两侧建筑控制区, 收稿日期:20o6-03-13 作者简介:王向和(1956一),男,湖南双峰人,工程师,研究方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 1l3 能减少视线障碍,提高运输效率,避免殃及无辜.开阔的视野加上美化的沿线环境, 使人心旷神怡,给人以 舒适感,符合现代人的追求. 1.3 建筑控制区的法律地位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按照保障公路运行 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有以下特 征: (1)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 (2)建筑控制区既要保障运行安全,又要节约用地; (3)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以建成公路为前提,先有公路,后有控制区. 2 现行建筑控制区划定方法的不合理性分析 现行的建筑控制区划定与控制的唯一依据,就是建筑物边缘距公路边沟外缘的距 离不能小于的规定 数据.虽然《公路法》也要求近而不靠,一边发展,但由于没有详细规划和强制规定, 几乎所有的公路都没 能做到.建筑控制区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公路通行安全和为公路等级提高创造便利, 但从近20 年的实际执 行情况来看,这两个目的都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 2.1 公路改建时的拆迁量依旧很大 2.1.1 造成改建时拆迁量大的原因 (1)公路改建时一般要把弯道半径加大,使得改建后的公路向弯道内侧偏移.如果 弯道内侧与外侧都 采用同一间距作建筑控制区,则公路改建后,弯道外侧建筑物距水沟外缘的距离将 大大超过建筑控制区的 规定值,反之弯道内侧建筑物距水沟外缘的距离将小于建筑控制区,甚至建筑控制 区出现负值,导致在建 筑控制区外的房予在公路改建时又要被拆除. (2)公路改建时一般纵断面线形要调整,有的要挖,有的要填,填挖都要放一个边坡 (一般填方1:1.5, 挖方1:1),由于填挖高度不一样,路基的占地宽度也不一样,按一个规定值作为建筑 控制区显然不合理, 将导致有的规划控制区外的房屋在公路改建时仍要被拆除. (3)公路改建时纵断面的调整将导致有的房屋因降坡而悬吊在半空,导致出行不便, 村民要求赔偿或 搬迁或另修便道;有的房屋因路基抬高导致排水不畅,要求房屋搬迁或进行赔偿. (4)由于公路边建房太多,往往导致改建时改道,到改建时才发觉,由于当初没有规 划,公路以外的其 他地方,农民也已大量建房,既使是改道,也仍要拆掉很多房屋. 2.1.2 改建时拆迁量大的危害 (1)建筑控制区控制的最理想状态,应是公路改建时基本上在房屋拆迁和其他设施 上几乎不要花什么 费用.改建时没有多少地方矛盾,但现实是,公路改建时业主花在这上面的经费和 精力都非常大,特别是这 类经过审批的但仍然要拆除的房屋,不仅损坏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使拆迁 难度大,地方矛盾多,成 为业主十分头痛的问题.同时很多拆迁难题影响施工进度,增加施工变更和索赔. (2)有些山区公路,改建时线形和高程改动的幅度都很大,按一个规定的间 根本没 有什么作用,有时离公路近些,改建时不要拆,离公路距做为 建筑控制区, 远些反而要拆. (3)改建时拆迁量大时,施工中由于经费的限制和地方矛盾处理的难度,业主和施 工方都会降低要求, 使改建的公路达不到相应的等级,给车辆运行能力和行车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4)公路等级是逐步提高的,就目前沿海地区来看,公路等级提高的时间间隔非常 之短,有十几年就提 高一个等级的,如果仅按规定间距进行建筑控制区的界定与控制,将在短时期内造 成同一户主的房屋多次 被拆迁,巨大的拆迁费用,甚至会造成lO年或20年一拆迁的恶性循环,给国家,个人 均造成巨大的经济 损失. 2.2 耕地大量浪费 (1)公路改建时要裁弯取直,由于公路改建时要维护车辆的通行,因此裁弯取直后 原来弯曲的路段土 l14 方仍不能挖除用做新路的填筑,等改建通车后,原来弯曲的路段农民自己又无力开 垦为农田,造成了耕地 的浪费. (2)《公路法》规定,国道两侧房屋离公路水沟的距离为50m,农民的房子沿公路的 长度一般为13m 左 右,照此计算,一栋房子前应有一亩的空地,在湖南,相当于 1.5 人的耕地.据笔者调 查,公路至房屋前的 空地,一般都变成了大坪,如果仅按建筑物离公路的间距进行建筑物放样,将造成 了耕地的浪费.但如果 村镇不沿公路平行发展,则公路两旁的耕地仍可种值.可见,仅按房屋至水沟的距 离进行规划是不合适 的.有一些改建时必须改道的路段,原路段完全没有必要按规定的间距作为建筑控 制区. 2.3 严重影响车辆运行. 对于已有公路,由于仅按构造物至水沟的距离进行规划审批,既使改建前能保证建 筑控制区的宽度, 改建后由于线形和高程的改变,导致有的建筑物离公路太近,由于矛盾和费用的双 重原因,使拆迁不到位, 同时也不能阻止公路集镇化,市场化.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影响,虽然公路加宽了,等 级提高了,但是通行能 力并没有提高,交通事故反而大量增加,公路安全并没有得到保证. 2.4 公路两旁景观难看 在已有公路上按构造物至水沟的距离进行控制,公路等级提高时,由于平面线型的 调整,仍然使得有 些房屋要拆除,有些建筑物离改建后公路的水沟距离远近不一致,由于纵断面调整, 路面高于或低于房屋 的地面好几米至十几米不等,显得参差不齐, 造成路旁景观不雅.特别是城市郊区, 作为城市的进出VI,公 路两旁的景观是反映一个城市风貌的主要窗口. 2.5 增大路政管理与养护管理的难度 在已有公路上按构造物至水沟的距离进行控制,将造成公路的街道化,造成屋高路 低,排水不畅,垃圾 遍地,人为破坏公路的事件增多,违章建筑增多,增大了路政管理与养护管理的难 度. 2.6 降低了招商引资的力度 我国现在实行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 "滚动发展的多渠 道投融资机制,标准过份超前的项目,或拆迁比重过大的项目,往往造成盈利能力 弱,偿贷能力差,业主债 务沉重,势必影响后继项目的投资,另外,公路的路容,路貌差,公路两旁的环境差也 往往会影响投资者的 印象,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3 对建筑控制区进行科学划定的方法 在我国公路管理部门,长期以来,把建筑控制线的边界比做"--]k 线",以为只要守住 了这条线,就万事 大吉了,结果事如愿违,并没有收到多少效果.笔者认为:对已有公路进行详细规划 是对建筑控制区进行 有效的划定和控制的科学的方法. 3.1 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定详细的规划 (1)制订详细规划的意义.公路改建时有的路段沿老路加宽,有的路段要废弃老路 另建新路,如果这 点不明确,建筑控制区就无法正确划定.在这点上我们应向城市规划部门学习,城 市建设不但有长远规 划.也有近期规划.它不但有总体规划,也有详细规划.有些城市甚至对建筑物的外 型及其装饰都进行了 详细规划.因此有些建筑物尽管先于街道建设,但在街道建设时,这些建筑物不仅 不会担心被拆除;甚至 其地面标高也与街道吻合极好.这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公路系统学习和借鉴. 但公路部门的规划,只 仅仅只在地图上把与路线相关的乡镇连 注重于公路网的布局及路线的大致走向, 接起来,没有详细规划. 在国,省,县道两旁建筑物的放样控制中,实际上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一些不熟 悉公路工程技术的路政 人员行使对国,省,县道的实施与控制,他们控制的唯一依据就是建筑物至公路边 缘的规定距离. (2)制订详细规划的方法.详细规划要一步到位,公路的长远等级要准确定位,要为 未来的发展留有 必须的余地.要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就必须超前控制,详细规划,分阶段实施,规划最 好超前3O 年以上. 依据我省的地理位置和人[51 及经济情况,公路长远规划的目标也应该是县以上 城市及县城之间实现高等 115 级公路(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镇与镇之间通一,二级以上公路,乡与乡之间通二, 三级以上公路.对于已 有的普通公路,都面临着等级提高,因此我们应该按照长远规划的目标,依据现有 的公路情况,制订出可供 放样的规划详图,建立沿线坐标高程系统,依规划详图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两侧 的房屋详细地进行坐标 和高程放样,改变以前仅按距离进行放样的做法.为了避免等级提高线型改动过大, 新建或改建公路时, 我们应该避免取平曲线或竖曲线的极限值,尤其是平面线型,我们更应该超前控制, 应使平面线型超前的 幅度大于纵断面超前的幅度. (3)制订详细规划的可行性分析.现在各县市都有大比例尺地图,搞规划设计的成 本大约为每公里 O.5-5万元,而拆一栋房子就要好几十万元,详细的规划设计相当于把以后改建的 部分设计提前做了,总 的来说,并没有增加额外的经费,相反,它减少的拆迁工程经费远大于规划的经费. 3.2 坚持近而不靠.一边发展.避开乡镇 《公路法》规定建筑物到公路水沟的距离国道大于50m,省道大于40m,县乡道大 于30m,但是同时也 要求近而不靠,一边发展,只按建筑物至水沟的距离对建筑控制区进行划定与控制, 是对《公路法》的片面 理解.必须通过详细的规划,做到近而不靠,一边发展,避开乡镇,才能保护公路不受 侵占,防止街道化,保 障交通安全. 4 对建筑控制区实施有效控制的方法 4.1 建立公路建筑区控制管理机构 省地(市)公路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内均应设立专职的公路规划管理机构,负 责规划的编制,管 理,及以后的实施,控 制和监督.负责已建公路两侧建筑物的审批.并会同路政部门 对违章建筑进行处 理.规划管理机构应配嚣一定数量的知识全面的道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科学规划, 以改变现行的对公路 两侧建筑物实施划定与控制的办法. 4.2 与城市及乡镇规划相结合 公路是展示当地经济发展的一个窗口,对吸引投资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因此我们要 做好公路规划的宣 传,让政府熏视,乡镇重视,建设部门重视,把城市建设,乡镇建设,中心村建设与公路 规划有机结合起来, 避免公路街道化,切实做到公路两旁建筑"近而不靠,一边发展". 4.3 与现在的通乡,通村公路结合 利用国家现在大搞通乡,通村公路和"十一五"期问进行路网改造,重视农村公路建 设的大好时机,搞 好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的出行问题,让他们感到房子离公路远, 但交通照样方便,从源头 上改变农民沿路建房的旧观念. 4.4 规划审批手续.建立规划审批追究制度 建立严格的审批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建设者和审批者的经济,法律和行政责任, 提高政策法规和 规划的约束力. l16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我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现就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通告如下: 一、本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20米;(二)省道15米;(三)县道10米;(四)乡道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30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住建、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清府〔2012〕48号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公告如下: 一、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20米;(二)省道15米;(三)县道10米;(四)乡道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30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抢建、抢种。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新府〔2014〕4号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公告如下: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省道15米;(二)县道10米;(三)乡道5米。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且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对已立项即将开建或在建的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特此公告。 附件:新兴县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段一览表 新兴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5日 附件 新兴县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段一览表 路线编号 路线名称 起讫桩号 地名 S113 广高线 K110+882—K179+482 稔村镇皮村至天堂镇里仔水 S274 稔广线 K0+000—K5+729 稔村镇白土至稔村镇双阳 S276 腰那线 K8+000—K23+901 K24+201—K68+889 车岗镇陈舍至里洞镇恩平交界 X431 活车线 K14+490—K27+808 车岗镇围河至车岗镇圩 X463 奄双线 K0+000—K9+903 水台镇奄村至水台镇杜村 X466 平簕线 K17+833—K26+182 簕竹镇新村至簕竹镇簕竹圩尾S113线平交 X483 新共线 K0+000—K19+547 新城镇东山庙桥头至太平镇大朗 X484 陇河线 K0+000—K56+291 新城镇陇塘至河头镇苏琼 X485 官东线 K0+000—K15+727 六祖镇官洞至东成镇单碟 X534 马稔线 K32+078—K47+608 稔村镇岑村至稔村镇稔村圩口 X868 金天线 K24+128—K39+460 天堂镇罗康至天堂镇井仔村 X869 南水线 K0+000—K10+044 水台镇南村至水台镇水台圩头 Y007 黄东线 K0+000—K4+272 K4+772—K7+750 新城镇黄岗至新城镇东瑶 Y028 枫洞—盲佬撞 K0+000—K0+683 新城镇枫洞至新城镇盲佬撞 Y029 猫山—竹围 K0+000—K1+169 新城镇猫山至新城镇竹围 Y030 低塘—良洞河 K0+000—K0+727 新城镇低塘至新城镇良洞河 Y031 狮子岗—飞雷路口 K0+000—K1+327 簕竹镇狮子岗至簕竹镇飞雷路口 Y032 湾边—江井 K0+000—K0+562 河头镇湾边至河头镇江井 Y033 河仔口—元头岗 K0+000—K8+609 河头镇河仔口至天堂镇元头岗 Y034 龙潭寨—第十营 K0+000—K1+348 天堂镇龙潭寨至天堂镇第十营 Y035 稔村圩头—平交 K0+000—K1+438 稔村镇稔村圩头至稔村镇S274线平交 Y036 东成圩口—粮所 K0+000—K0+643 东成镇东成圩口至东成镇粮所 Y052 东门大桥—陇塘 K0+000—K4+500 新城镇东门大桥头至新城镇陇塘 Y053 南塘—含桃 K0+000—K1+526 六祖镇南塘至六祖镇含桃 藏佛坑 K0+000—K4+131 六祖镇印村至六祖镇藏佛坑 Y054 印村— 路线编号 路线名称 起讫桩号 地名 Y260 船岗—集成 K0+000—K4+500 六祖镇龙庆至六祖镇集成卫生院 Y337 凤凰—倒水路口 K0+000—K4+589 新城镇凤凰至太平镇倒水 Y251 共成—水浪 K0+000—K3+417 共成圩至水浪 Y252 皮村—北鹤 K0+000—K2+752 皮村至北鹤 Y253 新塘—北鹤 K0+000—K9+688 新塘至北鹤 Y254 东成圩—布辰 K0+000—K7+642 东成圩至布辰 Y255 东利咀—都斛 K0+000—K3+284 东利咀至都斛 Y256 二夹—布填 K0+000—K2+243 二夹至布填 Y257 东利咀—三村 K0+000—K17+719 东利咀至松明塱 Y258 白沙—彭山 K0+000—K3+981 白沙至彭山 Y259 东震—东石塘 K0+000—K3+261 东震至东石塘 Y261 湾边—桔塘 K0+000—K7+653 湾边至桔塘 Y262 布午—岩头电站 K0+000—K3+477 布午至岩头电站 Y263 力呈—云盏 K0+000—K1+928 勒呈至云盏 Y264 坝塘—北降洞 K0+000—K2+593 坝塘至北降洞 Y265 蚬岗—石龙岗 K0+000—K5+144 蚬岗村至石龙岗 Y266 杜村—良田 K0+000—K2+022 杜村至良田 Y267 车岗—红星村 K0+000—K2+734 车岗至红星村 Y268 共成—白马 K0+000—K5+881 河村至白马 Y269 洞口—黎源 K0+000—K11+660 洞口圩至黎源 Y270 上江—根溪 K0+000—K4+749 上江村至根溪 Y271 新江村委—新江 K0+000—K1+466 新江村委至新江 Y272 东山—伦范 K0+000—K5+178 东山至伦范 Y273 水仲—上降 K0+000—K10+357 水仲至上降 Y274 老虎头—思本 K0+000—K2+705 老虎头至思本 Y275 布三线—云敏 K0+000—K0+534 云敏村口至云敏 Y276 天堂—五西 K0+000—K3+874 天堂至五西 Y278 雨洞—山根 K0+000—K3+518 洞心村至山根 Y279 马路顶—都村 K0+000—K1+095 马路顶至都村 Y280 榄根—新田 K0+000—K3+049 榄根至新田 路线编号 路线名称 起讫桩号 地名 Y281 船岗—河西 K0+000—K13+349 船岗至河西 Y282 集成—窝田 K0+000—K3+865 集成至窝田 Y283 杜村—布茅 K0+000—K7+576 杜村至布茅 Y284 粮食加工厂—中黄 K0+000—K2+390 粮食加工厂至中黄 Y285 三坪—藏佛坑 K0+000—K2+510 三坪村至藏佛坑 Y286 河头—大伙 K0+000—K12+680 深山田村至大伙 Y287 凤凰—黄塘 K0+000—K1+732 凤凰至黄塘 Y288 长岗—帛村 K0+000—K2+552 长岗至帛村 Y289 黄岗—枫洞 K0+000—K4+964 黄岗至枫洞 Y290 金谷山—湴塘 K0+000—K3+211 金谷山至湴塘 Y291 集成—樟村 K0+000—K2+551 集成至樟村 上盆山 K0+000—K3+586 里洞至上盆山 Y292 里洞— Y293 六联—坑口 K0+000—K3+359 六联至坑口 Y294 社圩—焦山 K0+000—K2+163 社圩村至焦山 Y295 岗脚—洛洞电站 K0+000—K2+598 岗脚至洛洞电站 Y296 内中—莲塘 K0+000—K3+478 内中至莲塘 Y297 三庙—清塘 K0+000—K2+693 三庙至清塘 Y298 车岗—良洞迳 K0+000—K10+322 车岗至良洞迳 Y299 车岗圩—洞表 K0+000—K4+734 车岗圩至洞表 Y300 中和—塘窝水 K0+000—K5+554 中和圩至塘窝水 Y301 勒竹—建材厂 K0+000—K9+708 勒竹至建材厂 Y302 湴塘—睦党 K0+000—K4+687 湴塘至睦党 Y303 合河圩—蓝青 K0+000—K5+327 合河圩至蓝青 Y304 新龙村—杨家宅 K0+000—K3+740 新龙村至杨家宅 Y305 龙山塘—红梅 K0+000—K3+500 龙山塘村至红梅 Y306 虾山—相塘 K0+000—K0+992 虾山至相塘 Y307 小稳—平沙 K0+000—K2+290 小稳至平沙 Y308 三坪—莲洞 K0+000—K2+059 三坪村至莲洞 Y309 同安堡—古墩 K0+000—K3+792 同安堡至古墩 Y310 集成圩—龙山 K0+000—K1+929 集成圩至龙山 路线编号 路线名称 起讫桩号 地名 Y311 塔脚—宝林宛 K0+000—K1+763 塔脚村至宝林宛 Y312 碟村—桐村 K0+000—K4+056 碟村至桐村 Y313 天堂—元头岗 K0+000—K2+699 天堂至元头岗 Y314 东门桥头—布坪 K0+000—K4+609 东门桥头至布坪 Y315 车岗—料村 K0+000—K3+900 车岗至料村 Y316 龙山—塔脚 K0+000—K2+098 龙山至塔脚 Y317 白马岗—山口 K0+000—K1+275 白马岗至山口 Y318 白马岗—横水 K0+000—K3+491 白马岗至横水 Y319 合河—大塘 K0+000—K2+520 合河圩至大塘 Y320 沙湾—黄京田 K0+000—K11+491 沙湾至黄京田 Y321 叉路口—中间村 K0+000—K3+614 叉路口至中间村 Y322 天堂—五一 K0+000—K2+095 天堂至五一 Y323 内中—内东 K0+000—K3+003 内中至内东 Y324 天堂圩—简明 K0+000—K2+662 天堂圩至天堂 Y325 里洞—便村 K0+000—K4+084 里洞至便村 Y328 大稳—云吟 K0+000—K3+091 大稳至云吟 Y329 梭朗—蕉麻 K0+000—K3+998 梭郞圩至蕉麻 Y330 洞口—下坪 K0+000—K3+942 洞口圩至下坪 Y331 稔广线—双阳 K0+000—K0+772 双阳村口至双阳 Y332 广高线—布辰 K0+000—K1+513 布辰路口至布辰村 Y333 广海线—白土 K0+000—K0+671 白土村委至白土 Y334 民乐—云礼 K0+000—K2+574 民乐至云礼 Y335 稔岑线—页村 K0+000—K0+978 页村路口至页村 Y336 棠下瓷厂—棠下 K0+000—K0+970 棠下瓷厂至棠下 Y338 铜矿路口—土地岗 K0+000—K2+125 铜矿路口至土地岗 Y339 天堂—禾地岗 K0+000—K1+419 天堂至禾地岗 Y340 环市路口—莲塘 K0+000—K1+142 环市路口至莲塘 Y341 朱所—石寨 K0+000—K3+206 朱所至石寨 Y342 环市路口—禹岗 K0+000—K1+529 环市路口至禹岗 Y343 天堂—五东 K0+000—K3+022 天堂至五东 路线编号 路线名称 起讫桩号 地名 Y344 五和市—黄香地 K0+000—K2+196 五和市至王香地 Y345 官东线—悦塘 K0+000—K2+067 上罗村至悦塘 Y346 新大线—社圩 K0+000—K0+908 社圩村尾至社圩 Y347 东江—旧朗 K0+000—K2+195 东江村至旧朗 Y348 船集线—洒落 K0+000—K1+473 洒落村口至洒落 Y349 官洞圩—许村 K0+000—K1+115 官洞圩至许村 Y350 新冲—马脚坑 K0+000—K3+153 新冲至马脚坑 Y351 粮所仓库—深桥 K0+000—K1+780 粮所仓库至深桥 Y352 新郎—十里 K0+000—K1+771 新朗至十里 Y353 新河线—舍丰村委 K0+000—K1+740 舍丰村头至舍丰村委 Y354 三挺—秀罗 K0+000—K3+787 三挺至秀罗 Y355 新桥—礼村 K0+000—K1+500 新桥至礼村 Y356 教练场—豪村 K0+000—K1+503 教练场至豪村 Y357 广高线—十里 K0+000—K2+042 十里村头至十里 Y358 二龙岗—杨桃塘 K0+000—K1+472 二龙岗至杨桃塘 Y359 腰那线—蕨村 K0+000—K1+458 蕨村村头至蕨村 Y360 稔岑线—坝塘 K0+000—K0+877 坝塘路口至坝塘 Y361 碧塘—矜村 K0+000—K2+011 碧塘至矜村 Y362 布凌—白田 K0+000—K1+503 布凌村至白田 Y363 布乾—都活 K0+000—K3+487 布乾至都活 Y364 车岗—朗头 K0+000—K4+433 车岗至朗头 Y366 二龙岗—卫校 K0+000—K3+470 二龙岗至卫校 Y367 凤山—波田 K0+000—K3+179 凤山至波田 Y368 高村—开平盘龙 K0+000—K1+478 高村至开平盘龙 Y369 公安堡—布马 K0+000—K3+126 公安堡至布马 Y370 共成—邓村 K0+000—K2+390 共成至邓村 Y371 石上岗—合河水库 K0+000—K4+142 石上岗至合河水库 Y373 稔村—黎家 K0+000—K1+029 稔村至黎家 Y374 水南线—高地 K0+000—K2+123 新兴县旧莲塘至新兴县高地 Y375 布茅小学—九朗 K0+000—K3+273 布茅小学至九郎 Y376 广高线—坑尾 K0+000—K3+437 广高线至坑尾 Y377 大河口—北坑 K0+000—K4+229 大河口至北坑 关于划定鹤山市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公告如下: 一、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中心线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线路名称 起讫点 里程桩号 建筑控制区(道路中线两侧各) 国道G325 人民西路高圳口—桃源镇府 K50+500,K53+270m 40米 桃源镇府 —址山东溪 K53+270~K88+411m 35米 省道S270 古劳圩 —双和公路 K0+000~K30+550m 28.5米 鹤城大道 —共和平岭 K31+200~K51+486m 33米 省道S272 龙口福迳 —城区猪仓路口 K67+050~K82+650m 30米 城区文明路 K84+050~K85+480m 30米 坚美园十字路口—雅瑶玉岗桥 K85+480~K93+863m 40米 省道S273 双合过境路 K62+842~K64+000m 25.5米 泗合路段 K64+000~K66+050m 21.5米 宅梧养护中心 —营顶狗尾营 K75+200~K81+141m 21.5米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谈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 1 谈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 为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提高公路运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必要进一步加 大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下简称公路控制区)的整治力度,而法律法规的散乱和不周 延,无疑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也使为此而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颇有争议。因此, 加强对公路控制区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的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路控制区概念的界定 公路控制区的最早提出为1987 年10 月13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 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条表述为“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 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 米,省道不少于15 米, 县道不少于10 米,乡道不少于5 米”。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二条中作了相同相似的表述:“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设施,其建筑 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 规定”。而真正使用“建筑控制区”概念的则是1997 年7 月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 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自此以后,公路控制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广泛使用,成 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公路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禁止 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 2 二、公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的规定,公 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系具有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职权范围依国务 院规定。 第二、公路 控制区的范围划定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三、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以建成公路为前提,即先有公路后有控制区。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路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具有原则性,即同一行政区域内相同类 别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是相同的;同时又具有灵活性,即不同行政区域内相同类别 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可以不同。这些主要是由于划定的主体不同,各地的情况不 同。但是,所有公路控制区划定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公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种类别的 公路控制区均不应少于法定标准,即保底不封顶。 三、公路控制区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并非实际征用地 公路控制区有别于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 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属于国家建设用地,公路建设之前应先行 征为国有,国有化后再进行建设,这是土地管理法中的明确要求。而公路控制区顾名思义 3 即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对地 上物实施控制,对所属土地性质未加限制。 公路控制区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基于三种认识:一是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应将其征 为国有;二是国家没有必要用巨额资金征为国有予以闲置;三是土地权属性质不变有利于 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农民仍可以种庄稼、搞养殖等。 但是,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行为和权利是受限制的,表现为永久性建筑物禁止建设,已 有建筑物的翻建、改建、扩建受限,且有随时被责令拆除的风险,这是法律对公共利益和 个人利益冲突时价值评判的结果。 基于此,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公路的行使权利主要是基于对公路本身的所有权和对公 路控制区的管理权,对公路控制区的管理权表现为已有建筑物的拆除、待建建筑物和其它 设施的审批等。 四、公路控制区为公路拓宽预留土地和公路通行安全而设立 公路控制区的设立主要基于两个目的: 一是为将来公路扩宽、公路升级预留土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公路 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国家的投资远不能达到新建公路的需要,只能在现有公路的基础上进 行扩建和改造,这就是国家设立公路控制区的基本出发点。设立公路控制区,可以减少国 家扩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减轻政策性处理的难度,便于土地的 征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4 二是切实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快速、便捷、安全、舒适是公路运输的根本目标,而设 立公路控制区有助于克服公路街道化、公路市场化,减少视线障碍,提高运输效率,避免 殃及无辜。开阔的视野加上美化的沿线环境,给人以舒适感,符合现代人的追求。 五、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的法律定性 关于公路控制区的法律规定始于国务院1987 年10 月13 日发布1988 年1 月1 日实施 的公路管理条例,但是,由于之前无此规定,公路两侧的建筑物是客观存在的,对这些已 有建筑物以及之后建设的建筑物如何定性则是对公路控制区管理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 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加强路政管理均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此作 出了规定。 以河南省为例,该省人民政府于1992 年7 月23 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 告,以公路管理条例实施日和通告发布之日为时间点,对公路控制区内的建筑物作出了法 律定性:一是1988 年1 月1 日前经批准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但不得改建、扩建和重建。 二是1988 年1 月1 日至1992 年7 月23 日止经批准的建筑物,视为临时建筑,要限期搬 迁出公路控制区。三是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均为违章建筑。 省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通告精神,制定了实施意见,规定1988 年1 月1 日至1992 年7 月23 日止,虽经批准的建筑物,仍视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1998 年4 月13 日、1999 年9 月17 日、2004 年5 月7 日又数次发出通告、通知,要求公路控 制区内的 建筑物限期拆除。 5 需要说明的是,省市政府对1988 年1 月1 日至1992 年7 月23 日止这一时间段内经 批准的建筑物定性不同,省政府规定为临时建筑,市政府规定为违章建筑,但有一点应该 是明确的,那就是省市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是合法有效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变更,撤销的权利,下级政府负有执行 上级政府决定、命令、通告、通知的义务。 六、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拆迁的法律适用 1.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拆迁应以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位于公 路控制区内的建筑物行使行政管理权。 2、土地征用不是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拆迁的前置程序,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适 用没有必要。 3、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已有建筑物的法律定性,是对公路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下级政府执行上级政府的通知、通告属于依法 履行职责,合法正当。 4、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应以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 偿标准进行补偿;对非法建筑的拆除不予补偿。 5、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协商解决,基于双方自愿的补偿安置协 议效力应予以确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关于划定番禺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宽度范围。 二、公路两侧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作为公路发展的预留用地,具体规定如下: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两侧各15米,县道两侧各10米,乡道两侧各5米。 三、超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由规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划控制的标准依法实行规划。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五、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 七、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八、本通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番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两旁建设管理的通知》(番政〔1991〕69号)和番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新建公路两旁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范围的通知》(番府〔1993〕3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六年六月八日 西秀区出台意见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新华网 ( 2013-05-30) 稿件来源: 安顺日报 作者: 李锦卫 5月28日,记者从西秀区区委宣传部获悉,《西秀区进一步加强全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划定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建筑控制区范围: 国道、省道不少于10米 《意见》划定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米;县道不少于5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同时,城区、各建制镇及小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交通性道路,两侧宽度按城市或建制镇总体规划要求控制。对公路沿线已形成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意见》规定的将组织迁移。 建筑控制区内 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意见》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临时性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在划定之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重建、扩建,以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无条件依法拆除。 需要在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对公路沿线控制带以外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线杆、广告塔等,必须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严格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程序。 违法将承担法律责任 《意见》规定,如果违反本意见,将由市、区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准建筑区内土地的性质及用途 因最近代理一宗公路控制区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颇有争议,案件大意为原业主将一块600平方米土地转让400平方米给他人,他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建房取得房产证,现就另200平方米土地的归属及性质纠纷不断,该土地处于公路外缘与房屋之间。 本文就此问题作以下分析与探讨。 1.公路建筑控制区相关概念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控制建筑“红线”距离的具体规定是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破脚护坡道、坡顶载水沟)外缘的最小距离,目前我国国道、省道、县道及乡道建筑控制区范围都已有了统一的标准,而高速公路尚无统一的规范,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公路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公路控制区的最早提出为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条表述为:“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作了相同相似的表述:“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而真正使用“建筑控制区”概念的则是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自此以后,公路控制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广泛使用,成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公路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 2.公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的规定,公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系具有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职权范围依国务院规定。 (二)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以建成公路为前提,即先有公路后有控制区。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路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具有原则性,即同一行政区域内相同类别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是相同的;同时又具有灵活性,即不同行政区域内相同类别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可以不同。这些主要是由于划定的主体不同,各地的情况不同。但是,所有公路控制区划定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公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种类别的公路控制区均不应少于法定标准,即保底不封顶。 3.公路控制区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并非实际征用地 公路控制区有别于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属于国家建设用地,公路建设之前应先行征为国有,国有化后再进行建设,这是土地管理法中的明确要求。而公路控制区顾名思义即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对地上物实施控制,对所属土地性质未加限制。 公路控制区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基于三种认识:一是现行法律并无明文 规定应将其征为国有;二是国家没有必要用巨额资金征为国有予以闲置;三是土地权属性质不变有利于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农民仍可以种庄稼、搞养殖等。 但是,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行为和权利是受限制的,表现为永久性建筑物禁止建设,已有建筑物的翻建、改建、扩建受限,且有随时被责令拆除的风险,这是法律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价值评判的结果。 基于此,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公路的行使权利主要是基于对公路本身的所有权和对公路控制区的管理权,对公路控制区的管理权表现为已有建筑物的拆除、待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审批等。 4.公路控制区为公路拓宽预留土地和公路通行安全而设立 公路控制区的设立主要基于两个目的: (一)是为将来公路扩宽、公路升级预留土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公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国家的投资远不能达到新建公路的需要,只能在现有公路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和改造,这就是国家设立公路控制区的基本出发点。设立公路控制区,可以减少国家扩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减轻政策性处理的难度,便于土地的征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是切实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快速、便捷、安全、舒适是公路运输的根本目标,而设立公路控制区有助于克服公路街道化、公路市场化,减少视线障碍,提高运输效率,避免殃及无辜。开阔的视野加上美化的沿线环境,给人以舒适感,符合现代人的追求。 5.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拆迁的法律适用 (一)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拆迁应以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位于公路控制区内的建筑物行使行政管理权。 (二)土地征用不是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拆迁的前置程序,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没有必要。 (三)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已有建筑物的法律定性,是对公路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下级政府执行上级政府的通知、通告属于依法履行职责,合法正当。 (四)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应以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非法建筑的拆除不予补偿。 (五)公路控制区内建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协商解决,基于双方自愿的补偿安置协议效力应予以确认。 6.基于上述原因,曾兵生律师认为:该未转让的处于公路外缘与房屋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归原业主,性质不变,功能受限。受让人如果使用、占用,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 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这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最早规 定。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公路法》,正式引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并从划定规则、距离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对建筑控制区作出具体规定。此后,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广泛使用,成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 二、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目的。国家在公路两侧划定建筑控制区,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为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通过加强控制和管理,减少国家拓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节约国家有限的公路建设资金;二是为保障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公路必须保证一定的安全视距;三是防止公路街道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四是避免车辆侵害公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减少车辆噪声、尾气等影响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五是避免公路沿线近距离施工影响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性质。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据此可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并不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而发生转变,公路管理机构对其管理权仅限于对其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三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四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土地权属性质不变,主要基于三种认识:一是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应将其征为国有;二是国家没有必要用巨额资金征为国有予以闲置;三是有利于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公路沿线群众仍可以种庄稼、搞养殖等。 四、国外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法律规定。从国外立法看,在处理干线公路与沿线建筑物的关系上,多数国家也是通过划定建筑控制区域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在加强控制的同时,这些国家也注重采取疏导手段,通过完善乡村内部交通网络,并做好与过境公路的有效衔接,确保互不干扰。发达的乡村内部交通网络为居民出行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使得居民没有必要紧靠干线公路两侧建房,忍受噪声和尾气污染。如,《加拿大马尼托巴省公路及运输法》规定,未经部长授权,任何人不得在位于城市、乡镇或村落外的部属公路的38米内,建造、放置结构物或固定设备。《加拿大新布朗兹维克省公路法》规定,经政务会副总督同意,可以从公路用地的中心线算起划定不超过180米的控制线,任何人不得在控制线范围内建造或放置楼房、建筑物、构造物、储藏油罐、车道,或者除篱笆、告示牌之外的其他物体。《日本道路法》规定,为预防损坏道路结构和防止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可按照相关标准,将与道路相连接的区域指定为沿道区域,但不得将道路一侧20米外的区域指定为沿道区域;道路管理者指定沿道区域后,应及时公布其区域;当沿道区域内的土地、竹木或设施有损坏道路结构或妨碍交通的危险时,其管理者必须设置防止危险的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必要时,道路管理者可在责令该土地、竹木或设施的管理者,设置防止危险的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意大利第729号法令关于新建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规定》规定,根据已通过的法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在高速公路沿线及入口处50米内禁止建造、翻建及扩建 任何建筑。 五、与《公路法》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内容相比较,本条例在以下方面予以了补充和明确: (一)关于划定主体。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主体,负责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多,且分布很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千差万别,因此,公路及公路两侧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也不相同。为了使公路建筑控制区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更切合各地实际,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同时,本条例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这主要考虑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与这些部门的职责密切相关。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熟知公路运行安全要求和有关公路发展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熟知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此外,还有一层意思,公路建筑控制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不仅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而且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也必须严格执行,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时,必须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土地使用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相关权属登记证明,规划部门不得在公路沿线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建筑规划等。相关部门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违法审批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都不具有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权力。 (二)关于划定原则。本条例对《公路法》确立的保障公路运行安全、节约用地原则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保障公路发展需要的原则。主要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公路的技术等级和宽度也要不断地提高和增加。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时,还要充分考虑今后公路拓宽、扩建的发展需要,否则将会大大增加公路升级和拓宽的难度,国家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拆迁费用,而且造成公路两侧建筑二次建设,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三)关于划定规则。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开始起算。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也从公路边沟外缘开始起算。这就造成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存在重叠,即公路边沟外缘起至少1米的范围既是公路用地,又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和强度,必然造成执法实践中难以适用的问题。据此,本条例重新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规则,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从公路用地外侧起向外开始起算。 (四)关于距离范围。《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国务院的规定主要是指《公路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这是国务院从行政法规层面规定的法定最小距离,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得少于国务 院规定的法定最小距离。需要指出的是,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是公路的组成部分,但考虑到其结构的特殊性,对安全视距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划定其建筑控制区范围时,不能“一刀切”地按照法定最小距离划定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而是应充分考虑安全视距等要求,适当扩大划定的距离范围。 长丰县重新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日前,长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长丰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通告》,对县内20条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定,保护了路产路权,对当前开展的公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这20条公路分别为合淮路(国道)、乌曹路(省道)及合水路、张义路、庞合路、长罗路、水九路、青杨路、三土路、吴炎路、水庄路、沛罗路(沛河至罗集)、沛罗路(沛河至罗塘)、三四路、合岗路、庄大路、兴马路、王张璐、土张路、吴涂路等县乡公路。所谓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指的是公路中心线起向两侧均匀扩展的总和,充分考虑今后公路拓宽、扩建的发展需要,此次长丰县重新划定后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较过去有所扩大,将对这些公路今后的管理、保护产生重要作用。 根据通告要求,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此前已经修建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二) (2011-06-29 15:21:05) 转载? 标签: 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 新法规 解析 分类: ?其他 第二章公路线路。主要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各类保护区以及除超限超载之外的公路管理、许可事项。 第十条规定的是路产登记制度。路产登记工作在我省乃至全国都做得不好,这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路产登记首先是具有档案效力, 从证据效力而言,比普通的证据要高。这种登记和《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还有距离,尽管公路属于不动产。因为《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未公布,而条例又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规,因此这种登记还不具备物权效力,但可以为以后(不动产登记制度出台后)打下伏笔或基础。此外,路产登记制度不同于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制度由国土部门依法完成。 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首先,是在《公路法》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的基础上明确了由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划定工作。其次,一个重大的变化是建筑控制区起算的位置发生了改变,从原来《公路法》第34条的边沟外缘变成了现在的公路用地外缘,而公路用地就是从边沟外缘起算往公路外一米的范围。因此,实际上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比原来扩大了一米。其次,对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也作了指引,即“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所谓“安全视距”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和超车视距。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的时间。《公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划定的时间,条例将划定时间规定在“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这样立法是为了解决普遍存在的拆迁前抢建、抢种的问题。 第十三条第一款表明条例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态度: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第二款是增加了建筑控制区以外的管理,即建筑控制区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遮挡公路标志。第十三条这个条文对建筑控制区的保护比《公路法》有明显加强。 第十四条规定公路规划控制区。在《公路法》第18条的基础上一是增加了对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的规划要求,二是明确了与公路之间应保持的距离。 第十五条规定了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交叉时,新建、扩建的线路承担建设费用。即公路提出扩建,由公路部门承担费用,或城市道路扩建,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费用。这样立法是考虑到只有建设单位才有编制预算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把公路当做试车场地。第二款在《公路法》第4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公路违法行为的列举,如打谷晒粮、种植作物、焚烧物品等。 第十七条规定了公路安全保护区。在《公路法》第47条的基础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了国、省、县、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规定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区。本条的安全距离与第十七条的几乎一样,但是内容不同:第十七条是针对危险作业,本条是针对危险物品。此外,本条的法律责任在条例的第57条,第57条规定违反第18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规定了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控制区。《公路法》中并没有这项内容。这是为了加强对公路桥梁的保护,立法背景是近些年了公路桥梁的断裂、塌陷事故明显增多。同时,本条还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与水行政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串联审批制度。同时,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第19条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规定了禁止采砂区。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疏浚作业控制区。 第二十二条新增了几项危害桥梁、隧道、涵洞的禁止行为。需注意的是,这些行为是条例明文规定禁止的,不能办理行政许可。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应直接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通航河流的桥区。本条吸取了近年来船撞桥事故的教训,规定了应在桥区范围内设置相应的航标、桥标、桥墩防撞装置等,以加强对桥梁的保护,这也是《公路法》里面没有的新增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根据条例第57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重要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由武警部队进行守护。重要铁路、港口、机场都有武警参与守护,且从实践效果来看也颇佳。因此公路有必要参照引进这一项制度。 第二十五条是在《公路法》第52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和“利用公路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路树的砍伐应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许可。关于路树砍伐的审批权问题,之前存在争议,争议的内容是究竟是由公路部门审批还是由林业部门审批。根据《公路法》第42条的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2条对此也作了几乎一样的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支持由林业部门审批的,理由无非有二:一是无论是《公路法》还是《广东省公路条例》,都把路树砍伐的内容放在了“公路养护”的章节,而没有放在“路政管理”的章节;二是公路部门只是“同意”,而“审批”必须按《森林法》办理。此次条例的出台已经将此问题明确,由公路部门审批。《森林法》第32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有关主管部门”是指林业部门还是公路、铁路管理部门,把《森林法》第32条总共六款内容全部看完,答案就很明显了:凡是需由林业部门来审批的,都非常明确地写明了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那为什么把路树砍伐的审批放在“公路养护”的章节呢,无论是《公路法》第42条还是《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2条,第一款都规定的是公路绿化工作的组织实施的问题——“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因此放在“公路养护”的章节是因为想把路树的种植、保养和砍伐等“路树类”问题统一放在一起。条例出台,从此再无争议。路树的砍伐应该作为路政许可的事项之一,由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且是单独审批。 第二十七条将路政许可的审批项目进一步明确。其中的第(四)、(五)、(六)项为条例对《公路法》进行补充完善的内容,第(四)项针对管线挂桥行为,第(五)项针对龙门架、人行天桥上设广告行为,第(六)项针对旧路口扩建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第(四)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事项与条例第22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禁令行为的关系。属于第22条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管线设施,是不能申请审批的,这是明确禁止的行为。如果是一般的电缆、水管、光缆等,是可以依照第27条第(四)项提出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是对路政许可的一些完善。一是申请材料中增加了第一款第(二) 项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和第(三)项的“应急预案”;二是第二款规定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审批应该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报告”和“预案”都是为了防范涉路施工中出现一些安全事故,其中有资格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单位为公路勘察设计院。基实这种做法在广州市的路政许可实践中早已存在,比如一些大型涉路污水管道工程或跨越公路建跨线桥、人行天桥等重大涉路工程,路政审批部门都会要求公路勘察设计院对该工程对公路的安全性影响出具书面意见,并以此作为许可的依据之一。至于第二款征求公路经营企业意见,是由于近年来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往往是企业,而不是交通或公路部门,为了符合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现状,以及尽量避免许可项目、涉路工程与经营性公路的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产生冲突,加强沟通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涉路工程施工完毕后的验收制度。以前的制度或做法,是公路管理机构对于许可项目完工后或者对养护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工作普遍不到位。将来公路管理机构对涉路施工完毕后必须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这种验收,应该由路政部门牵头,会同养护单位、公路勘察设计部门,以及工程的监理单位联合进行。本条还规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得经交警部门验收。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近几年来,我县公路建设发展迅速,为全县的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随意搭建、擅自批准、违法建房等问题相当突出,有些路段已呈街道化态势,不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而且还严重制约了公路扩建、改建等公路建设长远规划的实施。为确保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距离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距离: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村道不少于5米; (五)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线不少于20米。 (六)城镇新建医院、学校、集贸市场的规划,其边缘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县道、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在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距离内,公路防护、养护不受距离限制,交通、公路部门将设置公路标桩、界桩,确定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 二、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的责任机制 交通、公路、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把好土地规划的源头关,共同抓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一)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征用土地、核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等证时,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特别是公路“红线”距离的确定,应当事先征求交通、公路部门的意见。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手续时,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边沟的控制距离,并会同交通、公路部门到现场划定红线,由交通、公路部门签字盖章后方可核发准建手续。 (二)经交通、公路部门立案查处的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产权使用证,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按照“谁批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三)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电杆等设施的,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搭建厂棚的,应当事先经交通、公路部门批准。否则,作侵权处理。 (四)在公路两侧控制区擅自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公路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配合交通、公路部门共同执法。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承担。 (五)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好公路两侧土地审批、规划的源头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的,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决不能心慈手软,不得以罚代批或先建后批。否则,按有关规定对国土、建设、规划部门实施处理处罚。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公路要守土有责,凡在公路两侧红线距离内违章建筑,乡镇政府负直接责任,将承担责任范围内的法律、经济责任。 三、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地点和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公路边沟畅通,保持公路附属设施(水沟、路肩、百米桩、警示桩、行道树)完好,不得将建筑材料堆放在公路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填土或者在公路两侧房屋门前铺筑地面的,其标高应低于公路路肩外缘标高,并且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各乡镇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管理由各乡镇城建站负责,其余的路段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四、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证交通畅通、维护行车安全、发挥公路效益的角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交通、公路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力度;公安、工商、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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