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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作方案文物保护工作方案 文物保护工作方案 篇一: 文物保护实施方案目录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 - 1 (一)编制目的 。。。。。。。。。。。。。。。。。。。。。。。 - 1 (二)编制依据 。。。。。。。。。。。。。。。。。。。。。。。 - 1 二、使用范围 。。。。。。。。。。。。。。。。。。。。。。。。。。 - 1 三、工程概况 。。。。。。。。。。。。。。。。。。。。。。。。。。 - 1 四、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 。。。。。。。。。。。。。。...

文物保护工作方案
文物保护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文物保护工作方案 篇一: 文物保护实施方案目录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 - 1 (一)编制目的 。。。。。。。。。。。。。。。。。。。。。。。 - 1 (二)编制依据 。。。。。。。。。。。。。。。。。。。。。。。 - 1 二、使用范围 。。。。。。。。。。。。。。。。。。。。。。。。。。 - 1 三、工程概况 。。。。。。。。。。。。。。。。。。。。。。。。。。 - 1 四、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 。。。。。。。。。。。。。。。。。。 - 3 (一)领导小组成员 。。。。。。。。。。。。。。。。。。。。. - 3 (二) 、领导小组职责 。。。。。。。。。。。。。。。。。。。.. - 3 五、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 。。。。。。。。。。。。。。。。。。 - 3 六、文物保护措施 。。。。。。。。。。。。。。。。。。。。。。。. - 4 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 - 5 (一)预防和预警机制 。。。。。。。。。。。。。。。。。。。 - 6 (二)预警支持系统 。。。。。。。。。。。。。。。。。。。。. - 6 (三)应急响应 。。。。。。。。。。。。。。。。。。。。。。。 - 6 八、监督管理 。。。。。。。。。。。。。。。。。。。。。。。。。。 - 9 (一)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 - 9 (二)责任与奖惩 。。。。。。。。。。。。。。。。。。。。。.. - 9 - 新建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文物保护实(转载自: .CDFDS.Com 池 锝范文 网:文物保护工作方案)施方案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一)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事件 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江苏省、安徽省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 及江苏省、安徽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二、使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新建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指挥部(四分部)施工 范围。 三、工程概况郑徐客专萧县至徐州段,起止里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 及江苏省、安徽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使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新建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指挥部(四分部)施工 范围。 三、工程概况郑徐客专萧县至徐州段,起止里程》和铁道部及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 文物保护意识,提高自觉保护文物意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 护的各项规定,杜绝任何违反《文物保护法》的事情发生。 (2)、施工前主动与地方文物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深入群众做好施工 调查,对地 针对 性的做好工作。-4-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 新建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3)、在职工中宣传文物保护知识,提高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对施 工地段已有文物,要采取措施,避免施工震动和污染。 (4)、对施工过程中影响到的文物和古木采取保护措施,对于要迁移 的树木在园林单位确认后由业主委托园林部门负责迁移,对需保护的文 物,在文物单位的指导下提出监测保护方案,通报文物保护单位,并进 行监测保护。 (5)、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或有考古、历史文物、古墓葬、古生物化石 及矿藏、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甲方和 文物管理部门,并采取严密的专人看守与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或私自占 有和非法倒卖,绝不允许人员移动及损坏任何这类物品。(6)、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必要的其它保护。并将对文物遗迹的各 类现场保护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7)、土方工程以及其它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 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突发事件是指由施工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文物安全和文物保护工作 秩序的事件,包括火灾、文物被盗挖等重大刑事、治安事件。在处理突 发事件的过程中,在项目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 分级负责,管段管理的应急机制。-5- 新建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一)预防和预警机制 (1)预防预警信息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应做好应 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 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文物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 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2)预防预警行动 对本标段内文物安全工作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 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应制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安全工作措施。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 (二)预警支持系统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安装必要的 消防、安全防范技术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 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 (三)应急响应 (1)、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流程图:文物保护法》的事情发生。 (2)、施工前主动与地方文物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深入群众做好施工 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 性的做好工作。-4- 新建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3)、在职工中宣传文物保护知识,提高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对施 工地段已有文物,要采取措施,避免施工震动和污染。 (4)、对施工过程中影响到的文物和古木采取保护措施,对于要迁移 的树木在园林单位确认后由业主委托园林部门负责迁移,对需保护的文 物,在文物单位的指导下提出监测保护方案,通报文物保护单位,并进 行监测保护。 (5)、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或有考古、历史文物、古墓葬、古生物化石 及矿藏、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甲方和 文物管理部门,并采取严密的专人看守与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或私自占 有和非法倒卖,绝不允许人员移动及损坏任何这类物品。(6)、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必要的其它保护。并将对文物遗迹的各 类现场保护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7)、土方工程以及其它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 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突发事件是指由施工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文物安全和文物保护工作 秩序的事件,包括火灾、文物被盗挖等重大刑事、治安事件。在处理突 发事件的过程中,在项目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 分级负责,管段管理的应急机制。-5- 新建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一)预防和预警机制 (1)预防预警信息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应做好应 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 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文物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 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2)预防预警行动 对本标段内文物安全工作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 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应制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安全工作措施。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 (二)预警支持系统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安装必要的 消防、安全防范技术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 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 (三)应急响应 (1)、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流程图》关于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促进建设施工过程中依法加强对文物保护 的管理,执行文物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文物流失和文物损 坏的发生, 以及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时,施工单位能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文物 流失和文物损坏, 根据望城县政府和长沙铜官窑遗址管理处的要求, 特制定本项目建筑施工文物保护专项方案。 并结 合项目实际, 一、工程概况 江东岸(##综合枢纽至##古镇段)防洪排涝工程(一期) ,起于古城 大桥,止于##古镇,包括堤防加固、堤防护砌、基础防渗等。本堤岸为 湘江一线干堤,近期采用 50 年一遇,远期采用 100 年一遇,为 II 级堤 防。按照施工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图纸清理表土、清基及清淤施工。根据道路纵断面设 计,全线道路填方高度均小于 5m,边坡在一般路段采用 1: 3.0,临水边 坡路段采用 1: 2.5。临水坡脚处设砼脚槽、雷诺护垫等,考虑到部分路 段地块尚未开发及地表排水需要,设置排水沟。 二、适用范围本文物保护专项施工方案适用于本标段 T2+820~T3+500 处, 长度为 680m,宽度为道路用地征收范围,包含项目所有的清表、清基、进度回 填过程。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组织机构 (1)项目部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由工程总负责人、工程现场负责人、 现场协调负责人及项目各部门组成,办公地点在项目部办公室。(见附图 一) (2)文物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工程现场文物保护办公室,由劳务分包负责 人及各施工班组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在项目部办公室。(见附图二) 2.职责 (1)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a.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以及应急预案; b.向文物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 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命令; c.发布有关文物保护命令、信号; d.掌握汇总有关情报信息,及时作出处置决断。 (2)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a.负责对工程现场发现文物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调动有关力量进 行文物保护工作; b.及时向组长报告事态发展及文物保护情况,提出文物保护意见和建 议,执行组长的决策、指示、命令、指挥现场处置行动; c.负责现场文物保护工作所需要装备、 器材、 物资的统一调度和使用, 及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调配; d.应切实落实施工现场文物保护工作,加强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的沟 通与咨询,加强现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3)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a.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 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 b.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 c. 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文物 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作。 (4)工程现场文物保护办公室职责: a.组织各施工班组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 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 b.负责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保护和隔离工作,防止无管人员入内,组 织进行工程现场发现文物时,采取保护措施的演习,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 识; c.按照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有关 文物保护方面的工作; d.跟踪监督施工现场每一个施工作业人员动态,发现文物及时上报, 并保护好现场。四、重点部位清基开挖地段、卸土区等地段。 1. 我方土方回填卸土区段为铜官古大桥段至在建的铜官博物馆,卸 土区实行全封闭, 派专人负责看管,严禁一切与卸土无关的人员或车辆入 内,卸土车司机在卸土区内严禁下车。卸土区堆满土后,就地进行场地平 整并满铺草皮形成绿化地段,且派专人负责看管。2.开挖现场实行全封闭,严禁一切与土方开挖无关的人员或车辆进入 现场。开挖时及时通知文物保护监管单位现场监督。(具体开挖位置及方 案见后附图三) 五、文物保护措施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 的其他遗迹、化石、陶瓷、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在施工 中,我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1.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化管理,所有施工人员和施工车辆凭有效证件出 入工地。2.施工现场设置醒目的文物保护标志、标牌等。3.请专职保安 16 名对工地现场进行文物保护至该项目竣工,配置相应的 文物保护专用装‎‎备、器材等。4. 加强教育、提高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 文物保护重大意义、文物保护知识方面的教育, 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 自觉性和责任感。5. 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文物保护 方面的调查,对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 地做好工作。6.一旦发现文物,我单位遵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及《长沙铜官窑遗址 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长沙铜官窑遗址 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 《北京皇城保护规划》 3、 《故宫保护总体规划大纲》 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 5、 故宫博物院文物保护综合业物用房工程 《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 6 、故宫博物院文物保护综合业物用房工程《施工图纸》 7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8 、施工组织及总体施工部署 二、工程概况2.1 工程总体概况 本工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 4 号故宫博物院内西北角区域, 为新建工 程。工程北邻城隍庙 (18.8m) , 南邻第一历史档案馆 (12m) , 西邻故宫西城墙 (6m) , 东邻寿康宫西红墙(19m) ,南北长约 390m、东西宽 35m,场地南北向成条状,总 用地面积为 19657m2。总建筑面积为 13049 m2 地上一层地下一层,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5377.41 m2, 地上建筑面积 m2。本项目是以清宫式建筑形式为主要风格的仿古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7648.08 框架结 构。古建外檐采用硬山建筑形式,建筑整体风格、布局以故宫神武门两侧连房为 参照,房屋以硬山建筑为主。结构体系为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基础形式为筏板基础(基础埋深 7.9m、 2.4m) 。2.2 需要保护文物概况 本方案主要防止施工过程中对故宫内部已有构筑物、建筑物,造成损坏对施 工现场埋地文物的保护,不影响故宫正常开放。本方案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 抢救第一、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车两出行路线图,从外到内需要保护的主要文物有:北京皇城保护规划》 3、 《故宫保护总体规划大纲》 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 5、 故宫博物院文物保护综合业物用房工程 《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 6 、故宫博物院文物保护综合业物用房工程《施工图纸》 7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8 、施工组织及总体施工部署 二、工程概况2.1 工程总体概况 本工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 4 号故宫博物院内西北角区域, 为新建工 程。工程北邻城隍庙 (18.8m) , 南邻第一历史档案馆 (12m) , 西邻故宫西城墙 (6m) , 东邻寿康宫西红墙(19m) ,南北长约 390m、东西宽 35m,场地南北向成条状,总 用地面积为 19657m2。总建筑面积为 13049 m2 地上一层地下一层,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5377.41 m2, 地上建筑面积 7648.08 m2。本项目是以清宫式建筑形式为主要风格的仿古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 构。古建外檐采用硬山建筑形式,建筑整体风格、布局以故宫神武门两侧连房为 参照,房屋以硬山建筑为主。结构体系为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基础形式为筏板基础(基础埋深 7.9m、 2.4m) 。2.2 需要保护文物概况 本方案主要防止施工过程中对故宫内部已有构筑物、建筑物,造成损坏对施 工现场埋地文物的保 护,不影响故宫正常开放。本方案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 抢救第一、加强管理 的方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车两出行路线图,从外到内需要保护的主要文物有》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 布施行。县长 陈湘安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 东平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文化遗址、古 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 筑等一切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是本县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设、国土、财政、环保、房管等部门负 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教育、科技、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 教育工作。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 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对一切破坏文物的行为都有制止和检举 的权利。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2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近现代代 表性建筑及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六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 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 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保护。第七条 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保护责任单位或责 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文物保护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文物名称、 等级、 坐落、保护范围、现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责任 单位或责任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期限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建的文物看管房必须固定专 人看管,并由县文物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文物看护员证。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工 作,并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做 好文物保护工作。乡(镇)文化站负有保护当地文物的责任。各乡镇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第九条 县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 值的不同,将文物报县政府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 需要确定为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程 序上报核定公布。新发现和保护价值待定的不可移动文物, 由县文物主管 部门确认并公布为文物暂保单位,视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予以保护。第十条 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建设部门对县级文 物保护单位分别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县政府批 准公布。县文物主管部门应作出标志说明,建立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档案, 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 有关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县文物主管部门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的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 (一)单体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古建筑,从边界线起 二十米内为保护范围,从保护范围边界线起一百米内为建设 控制地带; (二)群体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古建筑,从边界线 起三十米内为保护范围,从保护范围边界线起二百米内为建 设控制地带; (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上石刻,从边界线起二 十米内为保护范围。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比照革命遗4 址、纪念建筑、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四)摩崖石刻,一般从刻石界线起二百米内为保护范 围,从保护范围界线起三百米内为建设控制地带。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也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标 志和界桩。第十二条 野外文物中的碑刻、石刻是目前我县文物保 护的重要内容,原则上实行属地保护。在县文物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 各乡镇要组织专业 人员对本辖区的石刻、碑刻就原地进行扶正加固,指定专人 加强保护,签订文物看护责任书。碑刻、石刻所属乡镇没有能力进行保护的,由县国有文 物收藏保管单位集中保护。第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严禁存放易燃、 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严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 开荒、深翻土地和其他破坏地形地貌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 动。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不得进行非保5 护文物的工程建设。如因工程建设有特殊需要的,必须按法 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不得破坏文物 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 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 环境风貌的建(构)筑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国 土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第十五条 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未经该 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该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行 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供用地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 记手续。划定开发区或进行小区改造以及成片出让土地涉及各 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事先征询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 见。第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确需迁移、拆除县级文 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单位需报县文物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需迁移、 拆除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 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6 经批准迁移或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 应当在县文物主管 部门进行记录、测绘、登记、拍照、摄像并取得必要的资料 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国有的,拆除的 构件和材料应移交县文物主管部门; 属于集体、 个人所有的, 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经批准迁移的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单位应负责按原状恢复修建。迁移或拆 除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负责文物的保 养和维修,并接受县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不履行保养维 修责任的,由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保养维修;逾期不进 行保养维修造成文物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停止使用、限 期迁出,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修和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 物原状的原则。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必须报同级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需报审批部门验收。第十八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 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在不改变原状、不危害文物安全的 原则下,县文物主管部门报请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合理利用。经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 需与县文物主管部门 签订保护管理使用协议,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文物的7 安全、保养和维修,对所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毁坏、出 租或转让,需改建、添建的,必须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和使用范围的变更, 必须经同级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凡有损文物安全、不履行使用保护协议规定的,由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迁出,所需一切费用由 使用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考古发掘,必须由 县文物主管部门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并在县文物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 发掘。勘探或发掘工作结束后, 应在十五日内向县文物主管部 门报告勘探发掘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妥善处理勘探、发掘 现场。第二十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古墓葬、古遗址、窖藏或其他文物的,必须立即 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县文物主管部门,不得擅 自处理。县文物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组织力 量清理发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出土文物属国家所有, 由县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保8 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藏匿、买卖、赠送。第二十一条 在县境内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等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 和生产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古代石刻等文物的拓印。除文物保管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必需的资料保存外,其他单位或 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拓印。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拍摄影视片、拓印碑文、复 制文物、拍摄陈列室文物资料的,需提前征得县文物主管部 门同意,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书,交纳文 物保护费。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 化名村,应加强规划控制,切实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凡历史文化名村的规划建设, 必须有利于保持其历史文 化特点和传统风貌。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革命遗址、纪念 建筑物、古城遗址、古建筑、古墓、寺观、教堂、民居、街 巷以及园林、古树名木等,应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措施 加以保护。? 对尚未核定公布而又具有悠久历史文化、 革命纪念意义 和民族特色的乡镇、 村庄, 要注意保持其原有的风貌和特色, 加强境内文物古迹、纪念建筑、寨垒和自然景观的保护。9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县文物主管部门 或者出借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展览和研究。县文物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文物捐赠者或出借者一定的物 质或精神奖励。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对捐赠的文物 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第二十五条 社会流散文物, 由经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藏单位收购或征集。允许销售的文物,由省级 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统一经营。未经 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购销活动。对于县境内合法收藏文物的单位或个人, 由县文物主管 部门严格进行登记管理。家传文物,可以依法在市场流通。第二十六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10 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 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第二十七条 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依 法没收的文物,应全部由县文物主管部门出具文物鉴定书, 并在结案三个月内移交县文物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 理。县文物主管部门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后,建立资料档案入 库保存。县文物主管部门应派专业人员到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 有关冶炼企业检查、拣选文物。所选的文物,按收购价收购, 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第二十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未经批 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 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 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并保证所移交的馆藏文物 与档案相符。禁止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 个人。11 第二十九条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尽职尽责,加强 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文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 不得拒绝或阻挠。第三十条 文物保护事业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并逐 年适度增加。文物事业单位的收入,只能用于发展文物事业。重大的考古发掘项目、 文物抢救项目和博物馆基建项目 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由县政府拨付。鼓励多渠道筹措文物保护基金,促进文物事业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费由县文物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专款专 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政府或 县文物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宣传、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主动上交,或者将个人收 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使文物得到及时保护的;12 (五)在文物安全保卫、查缉走私和打击非法经营文物 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六)县外单位或者个人投资保护我县文物贡献突出 的; (七) 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 重要贡献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事迹特别突出的, 由县文物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向市以 上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奖励。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 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一)在建设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 护措施,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或者损失的,由县文 物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和生产,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水域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 不按规定上交的;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 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原状或进行破坏性13 使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 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刻划、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擅 自移动或毁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由文物所在单位责令 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 擅自拓印、 复制文物或违反规定拍摄电影、 电视、 图片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拓印品、复制品、胶片 和非法获取的资料,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或者擅自从事文物 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 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 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由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4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不得截留或挪用。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文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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