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案例:赵增茂与赵合群抚养案
《抚养案例:赵增茂与赵合群抚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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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03年10月8日原告母亲朱保兰与被告赵合群离婚,原告随母亲朱保兰生活。被告赵合群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80元。由于原判确定的抚养费不足于维持孩子的基本生活,且原告疾病越来越严重。故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2万元。
被告赵合群辩称:我与朱保兰于2003年10间离婚。女孩由朱保兰抚养法院判决每月我支付小孩抚养费80元。因我是个农民,我支付的也不少,故我不同意增加支付小孩抚养费。如小孩有疾病可以交给我,我给小孩治病。
根据原告举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确认案件事实:
原告赵增茂之母朱保兰与被告赵合群于2003年10离婚,原告由朱保兰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元。宣判后被告赵合群不服,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4月20日维持了原判。被告赵合群于2008年6月11日向法院诉讼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法院以(2008)辉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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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了被告赵合群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要求追索抚养费,案经法院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判决原额的请求。本案中原告之母朱保兰与被告赵合群于2003年10月离婚。当时原告年仅五个月,法院作出了赵合群每月付小孩抚养费80元的判决,考虑到现在农村收入的提高和现在物价的上涨及原告的成长生活需求。故原告请求追加抚养费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的支付能力每月酌情增加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决定判决:被告赵合群在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