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厅机关
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各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行政事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专项业务费、部门发展性项目和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核算单位经费支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执行省级财政确定的定额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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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用于保障核算单位正常运转需要,项目支出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二,以收定支的原则。核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批经费支出~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批复或核定的额度内。会计核算中心按核算单位全年预算经费总额~控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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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费用报支。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费用支出以及超全年预算控制数的支出~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受理。
,三,绩效管理的原则。核算单位对预算安排特定用途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当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若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任务完成后按照有关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绩效评价。
,四,先审后付的原则。核算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核算单位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核对核算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预留签名~审核无误后办理结算。对记载不准确、手续不完整的支出凭证~有权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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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补充,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凭证不予受理。
第五条 经费支出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和核算单位负责人 “一支笔”审批相结合的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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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列入年度预算且支出超过30万元的项目预算以及厅年度工作会议开支预算,三类会议,应事前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厅内各单位召开四类会议开支预算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报厅长批准。
分管厅领导事前审批接待、培训和单笔在3万元以上的支出~厅各单位负责人出差~工作人员参加省外会议、培训等。报销时超范围和超限额的一律重新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报支。
单笔开支在3万元以下的由核算单位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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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核算单位所有支出报销时都由单位负责人 “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 支出有规定标准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标准规定不明确的~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
,一,会议费
1. 会议审批。厅内各单位的业务会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评审会、培训班要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单位除承办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研讨会、座谈会外~原则上不得召开此类会议。
2. 会议标准。会议应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闽财行【2014】4号,要求执行。
3( 会议费报销。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实行一会一结算~应提供会议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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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据。
,二,差旅费
1. 出差审批和报销。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和相关文件,单位负责人出差报销由负责人指定的一位副职在报销单上签字并附分管厅领导签署的出差审批单办理。
2. 差旅费开支及相关补贴标准。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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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费。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财政部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的~按照定点饭店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定点之外的~厅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处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处级以下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00元~出差时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按处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报销~如有特殊原因超标的~应在住宿发票上注明原因并签注单位负责人意见后方可报销,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公杂费和伙食补贴。差旅费报销应在返回两周内办理完毕。
,3,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不包括驾驶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按50元执行。途中没有接待单位或不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4,公杂费。出差人员,不包括驾驶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出差人员,不包括驾驶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每人每天15元。驾驶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凭住宿发票按每人每天65元标准执行。驾驶员差旅费报销应附派车单~报销单要有车管中心主任签字。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参照差旅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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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由办会办班单位统一开支的~参会、受训人员不得回单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任何费用。
在本市区内,含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和马尾区,参加省委党校等机构培训的~伙食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在10元内凭办班单位伙食费收据据实报销。
,5,基层工作补贴。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6,机场接送补贴。工作人员到长乐机场接送人员~每人每天按20元标准发放误餐补贴。
,7,驾驶员补贴。驾驶员出车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其中50元为安全奖~年终一次性发放。
,8,公务乘坐出租汽车。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报销出租车票。但下列情况例外~一是到省外出差~如遇特殊情况~应在出租车票后注明事由~起始地名~签上乘车人姓名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是工作人员出差乘坐机场大巴前往长乐机场或到福州火车站乘坐铁路交通工具的~往返民航站点和往返火车站的出租车票~乘车人在车票上注明事由~起始地名~签上乘车人姓名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可与当次出差的机票、火车票等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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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务接待费
1. 接待审批。接待费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公务接待应按要求一次一单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并附派出单位公函~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方可接待。
2. 接待报销。公务接待报销应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时应附正式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审批表。
,四,车辆费用
1. 车辆应在我厅确定的定点维修厂维修~轮胎的更换应在车管中心定点的商家购买。车辆维修费单据应由定点维修厂定时统一送到车管中心~由车管中心负责人核对后送到会计核算中心审核~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结算时应提供正式发票、机动车辆维修审批单以及维修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并注明维修所用材料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
2. 停车费、过路过桥费报销:用车人应在报销单据上签署名字和用车时间~并附派车单。
3. 车辆燃料统一由车管中心负责人向核算中心借款到中石化公司购买~按实际需要量向各车IC卡划拨一定数额供使用~车管中心应及时做好报销手续。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借口用现金购买燃料~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现金购买的~必须先电话请示车管中心负责人~并由用车人在发票上签字方可报销。
4. 按照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要求~公务车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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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保险制度。车辆如果发生意外车险~驾驶员必须按管理要求及时向车管中心报备~理赔时须经车管中心确认、核算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理赔手续。
5. 驾驶员洗车应按规定使用车管中心发放的洗车卡~不再报销其他的洗车费用。
,五,印刷费的开支以及办公用品、商品物资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核算单位印刷费的报销应提供印刷清单~清单包括印刷名称、数量、单价、页码等,办公用品、商品物资等须到超市采购~报销时应附超市机打购物清单~大宗办公用品、商品物资还须办理验收入库和领用手续,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要求~办理资产购置的预算编制和审批手续~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资产购置审批件~按《福建省农业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资产使用及处置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核算单位在职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借款人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单~并按照相关审批要求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应在公务结束后两周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原借款未归还前~会计核算中心不再办理新借款。对于借款期限逾期达2个月仍未归还的~会计核算中心有权从其本人次月的工资或相关补贴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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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核算单位有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调动或离职的~核算单位应事前通知会计核算中心查看是否有借款未清偿~否则由核算单位负责人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第八条 核算单位报销经费支出时~应按要求填写本中心统一印制的有关报销单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确认报销数额后~按照付款审批程序办理结算手续。各单位经费支出应根据经济业务事项的不同~提交有关文件及资料:
,一,取得的正式发票、销售清单、领用单等,
,二,有关审批单、签到单、费用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借款单等,
,三,会议、培训通知等相关文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经费报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个工作日的上午~特殊情况除外。月度终了前1个工作日和年度终了前10个工作日内暂停经费报销。
第九条 核算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自觉遵守相关财经制度~严格经费支出审批~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核算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为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对于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不需要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会计核算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调整使用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统筹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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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有关部门如出台新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新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农业厅会计核算中心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闽农厅办【2013】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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