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通勤车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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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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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神机〔2014〕2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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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方神机厂职工通勤车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车间、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通勤车管理,切实维护好职工权益,积极 为东方神机厂生产经营顺利做好服务保障,厂部特对《东方神机厂职 工通勤车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现将其下发给你们,同 时《东方神机厂通勤车管理办法》东方神机【2012】2 号废止。请遵 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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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神机厂
201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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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神机厂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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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神机厂职工通勤车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东方神机厂(以下简称“厂”)职工大客通勤车 (以下简称“通勤车”)管理,维护职工权益,保证职工正常上下 班,对通勤车管理、职工通勤包干费(以下简称“通勤费”、车) 长津贴等进行规范,特制订该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通勤车指东方神机厂与汽运公司签订的大客运输车, 作为东方神机厂职工上下班通勤服务。
第二条 职工通勤包干费指东方神机厂正式职工在市区范围 内,因通勤车未到达、路途达三站公交站及以上距离的地方,因 乘坐公交车(公交车)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车长指每班、每台通勤车配备一名兼职车长,由本 厂正式职工担任,主要负责通勤车的协调,车长间齐力协作,尽 职尽责,协助厂通勤车管理员做好通勤车管理,保证职工正常上 下班。
第二章 通勤车管理
第四条 通勤用车管理部门为厂综合科,综合科指定专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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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通勤用车管理(以下称“车辆管理员”。)
第五条 厂通勤用车范围:职工上下班通勤用车。
第六条 为提高现有通勤车使用效率,所有通勤车的使用均 由车辆管理员与承运公司统一协调。如遇生产突发事件需临时用 通勤车,统一由厂调度室值班人员与车辆管理员联系,车辆管理 员根据情况安排通勤车辆。
第七条 通勤用车路线
(一)职工上下班通勤用车行驶路线、停靠站点、发车时间, 由综合科根据职工居住情况和厂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以满足大多 数职工上下班通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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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安排和调整。
(二)通勤车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中途不得无故停车 等人,不准外单位人员乘坐本单位通勤(有协议单位除外),因个 人原因未及时乘坐通勤车的职工,自行乘车到厂。
(三)现本厂通勤路线详见“附件一”,综合科会根据各项 费用指标及本厂生产实际情况进行调配,详情另见通知。
第八条 各车间、各科室因各种培训、集体活动等原因需安 排通勤的,必须经由厂领导批准同意,其临配费用由各专业口自 行解决。
第九条 通勤车不能直达的职工和其他因工作未乘坐通勤 车的职工,所发生的通勤费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报销。
第十条 车长职责见第三章
第十一条 通勤车驾驶员应按照指定的线路和时间出车,因 -•4•-•
故临时改变行驶线路和时间,需征得车辆管理员同意。
第三章 车长管理
第十二条 车长必须对车辆的时间、安全、行驶路线、通勤 乘坐管理和载人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必要时与车辆管理员和汽 运公司联系(汽运公司调度电话:3383685)。
第十三条 各车车长应根据管理要求,严禁非本厂职工乘 坐,遇突发情况应及时与车辆管理员及汽运公司联系,对不尽职 责的车长,厂部将按第十五条予以扣奖。
第十四条 车长津贴从 50 元/人.月调整为(40+60)元/人. 月,即 40 元为基础津贴,60 元为绩效津贴。
第十五条 车长每班次必须按时上岗,按规定带相应的通勤 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 20 元,每月保底 40 元,即每月 如达到 3 次扣奖,则次月取消其车长职务。
(一)不按时按站带车,如发现或职工举报一次,经查实的;
(二)如到该线路该停站点车位已满,站点还有职工未坐到 通勤车,要及时协调其它通勤车或将职工带到能乘坐其它通勤车 的站点,并联系好乘坐事宜,工作不到位的;
(三)因车长休假,导致职工未坐上通勤车的(向综合科报 备并自找代理人的除外);
(四)私自改动通勤车路线,导致职工未坐上通勤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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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反映情况不及时处理的或不予理睬的;
(六)车长在通勤车行车途中不尽职尽责的。
第十六条 车长上岗必须就坐于通勤车的车长位。
第十七条 遇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不能解决,及时向厂 部反馈情况,不得影响司机驾驶车辆,不得与职工或司机争吵。
第十八条 下班时,保证所有职工都乘坐上通勤车后,方可 发车离开厂区。
第十九条 车长必须保证我厂正式职工优先乘坐通勤车,在 我厂职工车位无法保证的情况下,有职责劝离外单位乘坐人员。
第二十条 车长有义务告知职工和司机不得在东方神机厂标 示的危险挡墙下侯车或其它危险行为。
第二十一条 车长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必要的应急处理。
第四章 通勤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职工通勤费管 理规定》的通知,结合东方神机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勤费管 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居住在厂通勤车能到达的地方的职工,必须 乘坐单位通勤车,乘坐通勤车必须准时、准点,特殊情况须及时 通知车长。
第二十四条 乘坐厂内部通勤车不能到达居住地,即报销通 -•6•-•
勤费的规定。
(一)对乘坐厂通勤车上下班,且居住地距通勤车乘车点为 公交车线路三站(含三站、站含招呼站)以上,不能直达,中途需 转乘车的,转乘车的距离也需在三站以上。
(二)如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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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综合员。
(三)各车间、科室对职工实际住址至少每年核实一次,并 建立台账和档案,以确定乘坐通勤车或公交车人员,核定职工通 勤费金额。
(四)厂综合科不定期对通勤情况和实际住址进行抽查核 实,若发现瞒报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不及时报告的,取消全年 通勤费并退款,厂部将对其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五条 职工通勤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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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报销的通勤费按职工户口簿、房产证的居住地公 交车费标准报销,当户口和房产证的地址发生冲突时,以房产证 为准。
(二)各车间须对职工通勤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家庭住址及 通勤起止地点和合理的通勤线路,具有多套房(居住点)的职工, 以距通勤车线路站点最近的房屋(居住点)为准,即为通勤距离 的测算点。
(三)通勤费报销一律以公交车票为准,单程不得超过 5 元, 每人每月总额不得超过 100 元。
(四)职工上下班需转乘公交车,而公交车还未始发或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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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则每月在正常通勤费以外给予补贴,每月标准为:公交车的 单程费用乘以实际不能乘坐公交车的天数。
(五)一律不报销公交车以外的车票。
第二十六条 各车间职工通勤费必须在车间内部公示栏上 每月进行公示。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因个人原因或因挑选车辆乘坐而未按时到厂 上班的,将按照厂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扰乱通勤车秩序,在通勤车上无理取闹者, 视情节予以 50-500 元考核,情节特别严重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 处罚。
第二十九条 乘坐通勤的人员,不得破坏车上公物,一经发 现,照价赔偿,并按照原价 3—5 倍予以考核。
第三十条 除车辆管理员外,任何乘车人员不得指使司机提 前发车或改变行车路线,如因违反规定造成职工误车,厂部将予 以 50-500 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车间综合员因工作疏忽,在当月漏报职工通勤 费用的,一律由本单位自己解决,并视情节予以 50-200 元考核。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其它条例,根据情况考核 50-1000 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如 -•8•-•
有其它文件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东方神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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