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爱心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营造友爱和谐、奋发进取的工作氛围~本着扶危济困、博爱互助、
通化县联社党委研究决定~乐于奉献、友善关爱的宗旨~经
在全辖创立爱心互助基金~对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干部员工及时给予救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通化县农村信用社在编干部员工~自愿参加捐助活动~捐助资金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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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联社理事长、副主任、副书记、主任助理每人每月20元~中层科长、副科长、联社会计、信用社主任、分社主任、副主任、委派会计每人每月15元~其他员工每人每月10元~多捐不限~按月募集。
县联社每年从工会经费中拨出10%至20%向“爱心互助基金”注入专项救助资金。
社会各界慈善组织、个人及公益活动向“爱心互助基金”捐助的资金。
第三条 爱心互助基金年末如有剩余~滚存到次年。爱
心救助活动将形成长效机制~逐步推进和完善。
第三章 捐助原则
第四条 自愿捐助的原则。爱心互助基金的捐助由各基层单位组织~干部员工自愿参加~不搞摊派。所有参与捐助的联社在编干部员工~即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爱心互助基金会员~联社将不定期组织会员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坚持谁捐助优先受益的原则。获助者每人每年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全县在编员工因自身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患有危重疾病或意外伤害~一次性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参加救助捐款的干部员工享有优先救助权。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交通肇事逃逸的除外,,
4.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
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本人及家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极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给予适当救助。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危重疾病获助者根据个人实际承担费用由联社爱心互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个人实际承担费用~是指扣除医疗保险所报销补偿部分~由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极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根据互助基金存量与救助对象数量,由联社爱心互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救助标准。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爱心互助基金的管理~成立通化县联社爱心互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第十二条 爱心互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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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一,负责爱心互助基金的募集、使用、监管、审批。
,二,研究爱心互助基金可持续运行办法。
,三,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等重大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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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出
决定。
第十三条 联社爱心互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爱心互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受理申请、审核调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要成立爱心互助基金工作小组。由本单位班子成员组成。
第七章 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爱心互助基金开设专门账户~由联社工会负责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改变爱心互助基金的用途。
第十六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救急救难的原则~不得重复救助。
第十七条 联社和各基层单位要对本单位自愿捐助人员信息情况、捐助人员家庭成员情况、捐助时间、捐助金额等信息及时进行登记~填写《爱心互助基金捐助人员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建立捐助
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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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申请审批
第十八条 凡符合爱心互助基金救助条件的~需要救助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救助申请~填写《爱心互助基金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发票、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含平时自行购药票据,,自然灾害后的受损照片等。由本单位爱心互助基金工作小组审核后~向通化县联社爱心互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第十九条 联社爱心互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指派专人对申请人救助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爱心互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救助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审查核实后~及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爱心互助基金发放程序:根据爱心互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爱心互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由爱心互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发放。
第二十二条 所有被救助人员的档案资料~交由爱心互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九章 监督监管
第二十三条 爱心互助基金接受稽核审计部和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爱心互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将捐助的资金数额及使用情况~以一定方式公布~接受捐助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救助对象及所在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救助资金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资金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通化县联社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试行。试行期间~其他未尽事宜联社可根据需要适当
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联社爱心互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爱心互助基金捐助人
员登记表
2.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爱心互助基金申请
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