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合同)矿石购销合同
矿石购销合同
甲方:水钢观音山矿业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水城县鑫磊砂石厂 签订地点:钟山区观音山矿
签订时间:20090102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产品类别 粒度要求(mm) 品位(MgO) 结算价格 备注 白云石块 40~80 ?19% 26元/吨 不含 白云石粉 0~3.5 ?19% 29元/吨 税价 二、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1、矿石按湿量(超出8%按超多少扣多少计算)计量,矿石品位及水份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乙方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对付样进行化验。如对甲方化验数据有疑问,可请其它化验权威部门进行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2、凡MgO含量低于19%按作废处理。不计量不计价。
三、计量方式:以过磅量为准,每月28日前到观矿生产技术进行结量。
四、交(提)货地点:观矿白云石采矿车间成品矿仓或协商地点。
五、运输费用负担:乙方负责,乙方自行运输,
六、合理损耗及结算方式:正常情况以观矿计量为准,每月26至28日进行结帐。
七、包装标准:散装
八、乙方每月向甲方供白云石块粉矿不低于3000吨。无特殊情况(大的自然灾害、停电、国家强制停产),产量欠量按欠1吨扣1吨进行结帐(如本月实际收购量为2500吨,欠量500吨,实结账量应为2500-500=2000吨)。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甲方现场取样化验,如有异议由仲裁机构进行化验仲裁。时间不超过十五天。
十、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有效期为2009年01月02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十三、供货根据实据情况双方协定,价格随市场变动双方协商一可进行调整,再另签订协议。
煤炭供货协议
甲方:贵州省毕节地区煤炭工业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一、产品名称、规格、单价、供货时间:
计价质量基数(%) 单价 产品 规格
煤种
名称 (mm) 灰分 挥发份 硫份 水份 包干到厂价(元/吨) 原煤 ?25% ?17% ?1.4% ?8% 380(不含税价) (原煤价格随行就市)
供货时间及数量:卖方按买方月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安排量组织发运。
二、质量波动具体结算方法:(详见附件)
三、卖方对质量负责期限:从原煤发运进厂到该批原煤样各项理化示检验完毕后30日内。
四、交货地点、方式:通过计量后在双方约定的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分公司原煤堆场内交货。
五、运输方式:乙方自办运输,送货到甲方厂内指定地点卸车。
六、损耗及水份计算方法:不计损耗,水份按甲方验收时实际测定值为准,超合同基数部份扣量结算。
七、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如下:
(1)验收方法:数量以甲方法国衡计量为准,质量以甲方质检结果为准(不留实物,保留副样十日)。
(2)如结果有异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默认。
(3)提出异议处理方式:因质量产生的异议,乙方向甲方提出异议申请,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向质量检验部门送系提取副样进行复验或仲裁,甲方根据复验或仲裁结果进行结算。
八、结算方式:
1、甲方每天收到乙方原煤供货量检验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当日供货量货款。
2、乙方负责提供增值税发票及相关煤检发票给乙方。
九、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办法: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所管辖区域的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如下:
(1)乙方供货给甲方总量不低于2500吨。
(2)乙方严格按协议组织原煤均匀进厂(甲方原因除外)。
(3)原煤硫每低0.1%加拾圆,低至0.3%以后不再加价。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十三、合同期限为:2009年6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