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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载重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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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载重线要求Part3 载重线要求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 第3篇 载 重 线 目 录 第3篇 载重线 第1章 通 则................................................................................................................................1 1 一般规定..................................................................

Part3 载重线要求
Part3 载重线要求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 第3篇 载 重 线 目 录 第3篇 载重线 第1章 通 则................................................................................................................................1 1 一般规定................................................................................................................................1 2 定 义 ...................................................................................................................................1 3 航行区域与季节划分 ..............................................................................................................4 4 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 ..............................................................................................................4 第2章 核定干舷的条件 ...................................................................................................................6 1 一般规定................................................................................................................................6 2 开口关闭设备与密性 ..............................................................................................................6 3 排水设备与船员保护设施 ..................................................................................................... 12 4 核定A型船舶干舷的特殊条件 ............................................................................................. 17 5 3类航区船舶的特殊规定 ...................................................................................................... 18 6 核定顶推船-驳船组合体干舷的特殊条件 ............................................................................... 18 第3章 干舷计算 ............................................................................................................................ 20 1 基本干舷.............................................................................................................................. 20 2 干舷修正.............................................................................................................................. 22 最小季节干舷....................................................................................................................... 273 第4章 勘划木材载重线的特殊要求................................................................................................ 29 1 一般规定.............................................................................................................................. 29 2 勘划木材载重线的条件......................................................................................................... 29 3 干舷计算.............................................................................................................................. 30 第5章 半潜船的特殊要求.............................................................................................................. 32 1 定 义 ................................................................................................................................... 32 2 半潜作业状态下的储备浮力.................................................................................................. 32 3 半潜作业状态下的密性......................................................................................................... 32 4 最大沉深水线标志................................................................................................................ 32 第6章 工程船舶勘划作业吃水标志的特殊要求 .............................................................................. 34 1 一般规定.............................................................................................................................. 34 2 作业吃水的核定 ................................................................................................................... 34 3 核定挖泥船和泥驳作业吃水的特殊要求 ................................................................................ 34 4 作业吃水标志....................................................................................................................... 34 K附录1 A型船舶值表 ................................................................................................................. 36 K附录2 B型船舶值表.................................................................................................................. 38 第1章 通 则 1 一般规定 1.1 按本篇规定勘划载重线的船舶,其强度应符合CCS颁布的适用规范的相应各项规定,其完整 稳性和破损稳性应符合本指南第4篇的要求。如按本篇规定核定的干舷与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所 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取最大者。 2 定 义 2.1 本篇有关定义如下: (1) 船长: ? 船长(L)应取为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 缘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 ? 对于无舵杆的船舶,船长(L)取为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 ? 如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为凹入的,则该水线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缘 都应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最后一点垂直投影在该水线上的点量起(见图2.1)。 ? 龙骨设计成倾斜的船舶,其计量本船长的水线应和最小型深D的85%处的设计水线平min 行,该水线由绘一平行于船舶(包括呆木)的龙骨线并与下图中干舷甲板型舷弧线相切的 切线得到,此时最小型深为在切点处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边的垂直 距离(见图2.2)。 图2.1 图2.2 (2) 垂线:首尾垂线应取自船长(L)的前后两端。首垂线应与在计量船长的水线上的首柱前缘相重 合。 (3) 船中:船中是船长(L)的中点。 (4) 宽度: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宽度(B)是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处量至两 舷肋骨型线,其他材料的船舶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船壳的外表面。 (5) 型深: ? 型深是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对木质和混合材料结构 船舶的垂直距离则是从龙骨槽口的下缘量起。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装有加 厚的龙骨翼板时,此垂直距离是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之点量 起。 3 - 1 ? 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到甲板和船侧型线延伸的交点,将舷缘当作方角设计。 ? 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延伸到超过决定型深的那一点,型深应量到从 该甲板较低部分甲板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基准线。 (6) 计算型深(D): ? 计算型深(D)是船中处型深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 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宽度(B)的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的船舶,计算型深(D)系取 自一中央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侧垂直并具有同样的梁拱,且上部截面面积等 于实际的中央截面的上部截面面积。 (7) 方形系数: ? 方形系数(C)由下式确定: b ,C, bL,B,d1 式中:, —对于金属船壳的船舶是船舶的型排水体积,不包括附体;对于其他材料船壳的船舶是 量到船体外表面的排水体积,两者均取自d处的型吃水; 1 d—最小型深的85%。 1 ? 计算多体船的方形系数时,应取用本条?定义的全宽(B),而不是单个船体的宽度。 (8) 干舷:核定的干舷是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相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9) 干舷甲板: ? 干舷甲板通常是最上层露天全通甲板,其上所有的露天开口设有永久性关闭装置,其下 在船侧的所有开口设有永久性水密关闭装置。 ? 下层甲板作为干舷甲板 由船东选择并经同意,可将一下层甲板指定为干舷甲板,但该甲板至少在机器处所与首、 尾尖舱舱壁之间应是全通的和永久性的前后连续甲板,并且横向也是连续的。 (a) 当该下层甲板为阶梯形时,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甲板上部的延长部分取为干舷甲 板。 (b) 当一下层甲板设计为干舷甲板时,就干舷的核定条件和计算而言,该干舷甲板以上 的船体部分作为上层建筑处理。干舷是从这层甲板算起。 (c) 当下层甲板设计为干舷甲板时,在货舱范围内,这种干舷甲板的结构最低限度应在 船侧和在通至上甲板的每一水密舱壁处设有适当的框架结构桁材。这些桁材的宽度 应适合于方便安装,并应考虑船舶的结构和操作情况。桁材的任何布置也应能满足 结构上的要求。 ? 不连续干舷甲板,阶梯形干舷甲板 (a) 如果干舷甲板的凹槽延伸到两舷侧且长度超过1m,则该露天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 于甲板上部的延伸部分取为干舷甲板(见图2.3)。 (b) 如果干舷甲板的凹槽未延伸到两舷侧,则甲板上部取为干舷甲板。 (c) 如果露天甲板以下的一层甲板指定为干舷甲板且其设有未从一舷侧延伸至另一舷侧 的凹槽,只要露天甲板上的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则该凹槽可以不计。 (d) 应适当考虑露天凹槽的排水系统和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e) (a)至(d)的各项规定不拟用于挖泥船、开底泥驳或设有大开口舱的其他类似船舶,对 这类船舶的每一种均需要单独考虑。 3 - 2 图2.3 (10) 上层建筑: ? 上层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建筑物,从舷边跨到舷边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 于船宽(B)的4%。 ? 封闭的上层建筑是一种具备下列设施的上层建筑: (a) 结构坚固的封闭舱壁; (b) 这些舱壁的出入开口(如有时)设有符合第2章2.1要求的门; (c) 上层建筑侧壁或端部的所有其他开口设有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装置。 桥楼或尾楼不应视为封闭的,除非当端壁开口封闭时,有通道供船员随时自全通的 最上层露天甲板或更高甲板上的任何一处用其他方式前往这些上层建筑内的机器处 所和其他工作处所。 ? 上层建筑的高度是指在船侧从上层建筑甲板横梁顶到干舷甲板横梁顶的最小垂直高度。 ? 上层建筑的长度(S)是指上层建筑位于船长(L)以内部分的平均长度。 ? 桥楼:是指不延伸到首垂线或尾垂线的上层建筑。 ? 尾楼:是指自尾垂线向前延伸到首垂线后某一位置的上层建筑。尾楼可以起始于尾垂线 后的某一位置。 ? 首楼:是指自首垂线向后延伸到尾垂线前某一位置的上层建筑。首楼可以起始于首垂线 前的某一位置。 ? 全上层建筑:全上层建筑是最低限度自首垂线延伸到尾垂线的上层建筑。 ? 后升高甲板:是指自尾垂线向前延伸的上层建筑,一般而言,其高度小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上层建筑 高度,并有完整的前舱壁(非开启式舷窗设有带有效风暴盖,人孔盖用螺栓固定)(见图 2.4)。如果前舱壁因设有门和通道开口而不是完整的,则该上层建筑应视为尾楼。 图2.4 (11) 上层建筑甲板:上层建筑甲板是构成上层建筑上部边界的甲板。 (12) 平甲板船:平甲板船是指干舷甲板上没有上层建筑的船。 (13) 风雨密:风雨密是指任何海况下水都不会透入船内。 (14) 水密:水密是指能够在任何方向上具有以适当程度抵抗所须承受的最大水压头压力而防止水 透过结构的能力。 (15) 阱:阱是暴露于露天的甲板上水能聚积起来的区域。阱视为由甲板结构的两个或多个边界围 3 - 3 成的甲板区域。 3 航行区域与季节划分 3.1 非国际航行海船的航行区域与季节划分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I的规定相同。 4 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 4.1 应在船舶两舷勘划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4.2 甲板线系指长为300mm、宽为25mm的水平线,该线勘划于船中的左、右舷,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的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如图4.1所示)。如按此勘划有困难,甲板线也可勘划在船中每舷的某一适当位置,但应对干舷作相应的修正,并在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标明。 图4.1 甲板线 4.3 载重线标志系由一圆环和一水平线相交组成,其圆环的中心在船中处,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的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为夏季干舷。由CCS检验的船舶,在载重线圆环两侧加绘字母CS。字母高115mm,宽75mm(如图4.3所示)。 图4.3 载重线标志及该标志所用的各线段 4.4 载重线系船舶按其航行区域和季节而定的载重水线,分别以水平线段表示,勘划在载重线圆环前方。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 3 - 4 标―S‖的线段表示夏季载重线,其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 标―W‖的线段表示冬季载重线。 标―WNA‖的线段表示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 标―T‖的线段表示热带载重线。 标―F‖的线段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标―TF‖的线段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 4.5 如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或低于根据本篇所核定的最小干舷相应的夏季载重线位置时,可仅勘划淡水载重线。 4.6 按本指南第4篇有关的分舱要求核定干舷的客船,应勘划淡水载重线及分舱载重线P1如图4.6所示。对于淡水载重线与分舱载重线之间的距离较小的船舶,若采用图4.6难以区分载重线的位置,可将分舱载重线P1勘划于垂线前方。 图4.6 客船载重线标志 4.7 载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舷两侧,对标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这些标志应能清晰可见,必要时应为此作出专门的安排。 4.8 在认定这些标志是正确地和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舷两侧之前,不应发给《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对客船所勘划的分舱载重线也应载入《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3 - 5 第2章 核定干舷的条件 1 一般规定 1.1 按本篇第3章、第4章核定干舷的船舶,其开口关闭设备、排水设备和船员保护设施应全部符合本章的规定。对于小型船舶,经同意,可适当降低要求,但不应降低其密性要求。 2 开口关闭设备与密性 2.1 封闭上层建筑的门 2.1.1 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门,永久地和牢固地装在端壁上,并应有加强筋加强,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端壁具有同等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保证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和夹扣装置或其他相当的装置,并应永久装固于端壁或门上,同时这些门应在端壁两面都能进行操作。 2.1.2 除另有规定外,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380mm。 2.1.3 除非另经同意,否则门均应向外侧开启以增加对海水冲击的保护。 2.1.4 应避免采用可拆移的门槛,然而为了便于装卸笨重的备件或类似物件,可以采用可拆移的门槛,但是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在船舶离港之前,应将门槛装复;和 (2) 门槛应有衬垫装置并应用间距紧密的贯穿螺栓紧固。 2.2 舱口、升降口和通风筒的位置 2.2.1 舱口、升降口和通风筒按其位置分为: (1) ―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2) ―位置2‖—在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后,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在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2.3 货舱口及其他舱口 2.3.1 处于―位置1‖和―位置2‖的货舱口和其他舱口的结构及其保持风雨密的方法,至少应相当于本章2.4及2.5的要求。 2.4 采用活动舱口盖关闭且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保证风雨密的舱口 2.4.1 舱口围板 以活动舱盖关闭且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的围板结构应坚固,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 在―位置1‖时,为600mm; 在―位置2‖时,为450mm。 3 - 6 2.4.2 舱口盖 (1) 舱口盖每一支承面的宽度应至少为65mm; (2) 当舱口盖为木质时,其加工后厚度至少为60mm,且其跨距不大于1.5m; (3) 如舱口盖用钢质制成,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7.16kPa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2.75kPa来计算。并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4.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小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该负荷下其挠度不大于跨距的0.0028倍; (4) 对于船长在100m以下的船舶,本章2.4.2(3)要求的假定负荷可适当降低。对于船长为20m的船舶,―位置1‖与―位置2‖的舱口上,其假定负荷可分别降低到9.72kPa与7.29kPa。对船长在20,100m之间的船舶,其负荷值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2.4.3 活动梁 当支承舱口盖的活动梁为钢质时,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7.16kPa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2.75kPa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小值。梁的设计应使在该负荷下其挠度不大于跨距的0.0022倍。对船长不超过l00m的船舶,应满足本章2.4.2(4)的要求。 2.4.4 箱形舱口盖 (1) 当采用代替活动梁和舱盖的箱形舱口盖是用钢质制成时,其强度应以本章2.4.2(3)所规定的假定负荷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极限强度的最小值。它的设计应使在该负荷下其挠度不大于0.0022倍跨距。制造盖顶的钢板厚度应不小于加强筋间距的1,或6mm,取较大者。对于船长不大于100m的船舶,应满足本章2.4.2(4)的要求。 (2) 用钢质以外的其他材料制成的箱形舱盖,其强度和刚度应相当于钢质制成者,并需经认可。 2.4.5 舱口梁座或插座 活动梁的梁座或插座应结构坚固,并应具有有效的装配和紧固活动梁的装置。如所使用的梁为滚动式,其装置应能保证在舱口关闭后梁能正确保持在原位上。 2.4.6 舱口楔耳 600mm;沿舱口舱口楔耳的安装应适合楔子的斜度。楔耳宽至少应为65mm,其中心间距不大于每侧或每端的楔耳距舱口的转角,应不大于150mm。 2.4.7 封舱压条和楔子 封舱压条和楔子应坚固并处于良好状态。楔子应用坚韧的木材或其他相当的材料。楔子斜度应不大于1:6,且其尖头的厚度应不小于13mm。 2.4.8 舱口盖布 在―位置1‖和―位置2‖的每一舱口,至少应备有两层良好的舱口盖布。舱口盖布应是防水的和有足够的强度,其材料应经认可。 2.4.9 舱口盖的固定 在―位置1‖和―位置2‖的所有舱口,应备有钢压条或其他相当的装置,以便在舱盖布封舱以后能有效独立地固定在舱口盖的各段。舱口盖的长度超过1.5m时,应至少用这样的2套紧固装置来固定。 2.5 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 2.5.1 舱口围板 在―位置1‖和―位置2‖的舱口,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的舱口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符合本章2.4.1的规定。如确认在任何风浪条件下并不影响船舶安全,则此围板高度可以减小或完全取消。如设有舱口围板,则它们的结构应坚固。 2.5.2 风雨密舱口盖 (1) 如果风雨密舱口盖是用钢质制成,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按假定负荷不小于17.16kPa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不小于12.75kPa,同时按上述计算的最大应力和系数4.25的乘积,应不 3 - 7 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小值。对它的设计应使在假定负荷情况下,其挠度不大于跨距的0.0028倍。作为舱盖顶面的钢板,其厚度应不小于加强筋间距的1,或6mm,取较大者。对于船长不大于100m的船舶,应满足本章2.4.2(4)的规定。 (2) 用钢质以外的其他材料制成的舱盖,其强度和刚度应相当于钢质制成者,并需经认可。 2.5.3 保证风雨密的装置 保证和维持风雨密的装置,应经认可。这种装置应能保证在任何风浪情况下保持密闭,为此在初次检验时,应要求作密性试验,而在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时或在较短的间隔期内,也可要求试验。 2.6 机舱开口 2.6.1 在―位置1‖和―位置2‖的机舱开口应有适当的构架和用足够强度的钢质舱棚有效地围闭,如果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其强度要作特殊考虑。上述舱棚的出入口,应装设符合本章2.1.1要求的门,如果在―位置1‖,门槛应至少高出甲板600 mm,如果在位置2,应至少高出甲板380 mm。在上述舱棚中的其他开口,应设有同等的罩盖,永久附装在它的适当位置上。 2.6.2 对核定的干舷小于第3章B型船舶1.1.1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即符合本章2.1.1要求的内门和外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230 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600 mm。 2.6.3 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上露天部分的任何机炉舱顶棚、烟囱或机舱通风筒的围板,应合理地和切实可行地高出甲板。一般情况下,须向机舱连续供风的通风筒应装设符合2.8.3 要求的有足够高度的围板,而不必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须向应急发电机舱连续供风的通风筒,如果在稳性计算中计入其浮力或视其为通向下层的防护开口,则应装设符合2.8.3要求的有足够高度的围板,而不必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 2.6.4 如因船舶大小和布置而使得要求不切合实际情况,并有其他适当的布置可确保不间断地为这些处所提供适当的通风,可以同意机舱和应急发电机舱通风筒围板取较小的高度,但应按照2.8.4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 2.6.5 机炉舱顶棚开口应装设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坚固罩盖,永久附装在它们的适当位置上,并能保证风雨密。 2.7 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开口 2.7.1 在―位置1‖或―位置2‖,或在非封闭上层建筑内的人孔或平的小舱口,应用能达到水密的坚固罩盖关闭。除非使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否则罩盖应永久地附装于开口处。 2.7.2 在干舷甲板上,除舱口、机舱开口、人孔和平的小舱口以外的开口,应有封闭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强度相当和风雨密的升降口来防护。类似地,在露天的上层建筑甲板或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顶部,通往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或封闭的上层建筑以内的处所的任何此种开口,应用坚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来保护。通向或通往前往下层的梯道的上述升降口或甲板室的门口应按2.1.1的要求装设门。作为替代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如果甲板室内的梯道被封闭在设有符合2.1.1的要求的门的结构坚固的升降口内,则外门不必风雨密。2.7.3 后升高甲板或小于标准高度的上层建筑,如其高度等于或大于标准后升高甲板高度,则位于这些甲板上的甲板室顶部的开口应设有可接受的关闭装置,不必用本条规定的坚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来保护,但甲板室的高度至少应为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对位于小于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甲板室上的甲板室,其顶部的开口可以用类似方式处理。 2.7.4 在位置1,升降口门口的门槛,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600 mm,在位置2,则应至少为380 mm。 2.7.5 如果按照第1章2.1(10)?在上层甲板上设有补充出入口代替干舷甲板上的出入口,则进入桥楼或尾楼的门槛高度应至少为380 mm。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也应按此处理。 2.7.6 如果未在上层甲板设有出入口,则干舷甲板上甲板室门口的门槛高度应为600 mm。 3 - 8 2.7.7 如果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出入口关闭装置不符合2.1.1的要求,则内部甲板开口应视为露天的。 2.8 通风筒 2.8.1 在―位置1‖或―位置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的处所的通风筒,应有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如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 2.8.2 通过非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通风筒,应在干舷甲板上有坚固结构的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 2.8.3 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4.5m;在―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2.3m;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需装设封闭装置。对于2类航区和3类航区航行船舶的通风筒围板高度,对“位置1”要求的4.5m可用本篇第3章表2.2.1中对应的其他上层建筑标准高度的2倍替代;对“位置2”要求的2.3m可用本篇第3章表2.2.1中对应的其他上层建筑标准高度替代。 2.8.4 除本章2.8.3规定以外,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封闭设备。对船长不超过l00m的船舶,其封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于通风筒上;其他船舶,如不是这样装设的,它们应方便地贮存在指定附装的通风筒附近。在―位置1‖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至少应为900mm。在―位置2‖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至少应为760mm。 2.9 空气管 2.9.1 如压载水舱或其他液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高度,在干舷甲板上至少应为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450mm。如上述高度可能妨碍船上工作,可同意用一个较小的高度,但需经确认该关闭装置和其周围环境是可采用该高度值。 2.9.2 空气管应装设自动关闭装置。 )。 2.9.3 液货船上可使用压力真空阀(PV阀 2.10 货舱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 2.10.1 干舷甲板以下船舷两侧的货舱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应装设门,其设计应确保与周围外板有相同的水密性和结构完整性。除CCS另行许可外,这些门均应向外开启。上述开口的数目应为符合船舶设计意图和正常工作需要的最低数目。 2.10.2 除经CCS另行准许外,2.10.1中所述开口的下边缘不得低于船侧干舷甲板的平行线,该线最低点在最高载重线上边缘以上至少230 mm。 2.10.3 如果准许货舱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的下边缘布置于低于2.10.2的规定,则应另行设置专门装置保持水密完整性。 2.10.4 设置同等强度和水密性的第二道门是一种可接受的布置,但在两道门之间的舱室中应设有渗漏探测器。从该舱室向舱底排水应布置为由便于使用的螺旋阀控制。外门应向外开启。 2.10.5 首门及其内门、舷门、尾门及其密封的设置应符合CCS或其他适用标准的要求及其提供的相当安全水平。 2.11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 2.11.1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布置的一般要求 (1) 除2.11.2规定者外,从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从装有符合本章2.1要求的门的干舷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内通过船壳的排水孔,均应装设坚固的和易于到达的设备,以防水浸入船内。通常每一独立的排水口应有一个自动止回阀,并且备有从干舷甲板上某一位置能直接关闭它的装置。如果排水管船 3 - 9 内一端位于夏季载重线以上超过0.01 L,则排水口可以有两个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装置。如果上述垂直距离超过0.02 L,则可以使用单一的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装置。操纵直接关闭阀的装置应便于使用,并在操纵位置设有表示该阀是开或闭的指示器。 (2) 可允许使用一个自动止回阀和一个从干舷甲板以上控制的闸阀来代替一个自动止回阀及其在干舷甲板以上位置的直接关闭装置。 (3) 如果要求有两个自动止回阀,则为了便于在营运条件下进行检查,船内端的阀应易于到达,(即该船内端的阀应位于热带载重线高度以上)。如果这是不切合实际的,则只要在两个自动止回阀之间设置一个就地控制的闸阀,船内端的阀就不必装设在热带载重线以上。 (4) 如果卫生排水孔及泄水孔在机器处所范围内通过船壳排向舷外,则可允许在船内端装设一个止回阀,同时在船壳上装设一个就地操纵的直接关闭阀。该阀的控制设备应位于易于到达的位置。 (5) 当核定木材干舷时,排水孔船内端的位置应与夏季木材载重线相关。 (6) 对止回阀的要求仅适用于船舶正常营运时保持开启的排水孔。对在海上保持关闭的排水孔,可允许使用从甲板上操纵的单一螺旋阀。 (7) 表2.11.1给出了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可接受的布置。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可接受的布置 表2.11.1 来自干舷甲板以下或干舷甲板上的封闭处所排水 从其他处所排水 一般要求: 通过机舱的舷外端位于干舷甲板其他 替代措施(2.11.1),对于舷内端 排水口 2.11.1,对于舷内端以下,450 mm或SWL2.11.5 位于SWL以上,0.01 位于SWL以上 位于SWL以上? 以上? 600 mm 2.11.4 L ,0.02 L 0.01 L 符号: 无直接关闭装置的止回阀 遥控 , 管子的舷内端 有直接关闭装置的就地控制止回阀 管子的舷外端 , 正常厚度 就地控制阀 特别厚度 管子终止在开敞甲板上 注:表中SW L系指夏季载重线。 2.11.2 如干舷甲板边缘在船舶左或右横倾5?时未被淹没,才可允许从用于载货的封闭上层建筑引出通过船壳的泄水孔。否则,泄水应引向船内。 2.11.3 在人工操纵的机器处所,与机器运转有关的海水主、副进水口和排水口可以就地控制。控制设备应便于使用,并应在操纵位置设有表示该阀是开或关的指示器。 2.11.4 开始于任何水平面的泄水孔和排水管,不论是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 mm处,或在夏季载重水线以上小于600 mm处穿过船壳,均应在船壳上设有止回阀。除2.11.2所要求的以外,如管系有3 - 10 足够厚度,此阀可以省略(见以下2.11.7)。 2.11.5 由未装设符合本章2.1要求的门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引出的泄水孔,应通到舷外。 2.11.6 所有外板上的附件和本条要求的阀应用钢、青铜或其他经批准的韧性材料制成。不允许采用普通生铁或类似材料制成的阀。本条所涉及的一切管系,应用钢或经认可的其他相当材料制成。 2.11.7 泄水管和排水管: (1) 对泄水管和排水管如无足够厚度要求: ? 对外径等于或小于155 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4.5 mm; ? 对外径等于或大于230 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6 mm。 外径尺寸如为中间值,厚度应由线性内插确定。 (2) 对泄水管和排水管如有足够厚度要求: ? 对外径等于或小于80 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7 mm; ? 对外径为180 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10 mm; ? 对外径等于或大于220 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12.5 mm。 外径尺寸如为中间值,厚度应用线性内插法确定。 2.12 垃圾滑道 2.12.1 可允许使用两个从滑道的工作甲板上控制的闸阀代替在干舷甲板以上位置直接关闭的止回阀,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低位闸阀应从干舷甲板以上位置控制。两个阀之间应装设一个连锁系统; (2) 滑道船内端应位于船舶在相应于夏季干舷的吃水处向左舷或右舷横倾8.5:所形成的水线以上,但应在夏季水线以上不小于1000 mm。如果船内端在夏季水线以上超过0.01 L,则只要船内的闸阀在营运情况下始终便于使用,该阀可不要求从干舷甲板上控制; (3) 作为替代措施,可以在滑道的船内端设置一个铰链式风雨密盖及一个排放盖板代替上面的和下面的闸阀。风雨密盖与盖板应装设一个连锁装置,以使盖板在风雨密盖关闭前不能启动。 2.12.2 整个滑道,包括盖,应采用有足够厚度的材料制成。 2.12.3 闸阀的控制器和/或铰链式盖上应清楚地标明―不使用时,保持关闭‖。 2.12.4 对客船,如果滑道的船内端位于干舷甲板以下,或,对适用破损稳性要求的货船,如果滑道的船内端位于平衡水线以下,则: (1) 船内端铰链式盖/阀应为水密; (2) 阀应为装设在最深载重线以上便于使用位置的螺旋止回阀; (3) 螺旋止回阀应从舱壁甲板以上位置控制并装设有开启/关闭指示器。阀的指示器上应清楚地标明―不使用时,保持关闭‖。 2.13 舷窗,窗和天窗 *2.13.1 舷窗和窗连同其玻璃、窗盖和风暴盖(如装设),应按经批准的设计,并具有坚固的结构。不允许采用非金属框架。 222.13.2 舷窗的定义为面积不超过0.16 m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面积超过0.16m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应作为窗处理。 2.13.3 窗的定义为一般呈方形的开口,在其每个角隅具有一个与方窗尺度相适应的圆弧过渡,以 2及面积超过0.16 m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 2.13.4 下列处所的舷窗应装设铰链式内侧窗盖: (1) 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 (2) 第一层封闭上层建筑内的处所;和 * “窗盖”装设在窗和舷窗的内侧,而“风暴盖”在便于使用的情况下装设在窗的外侧,可以是铰链式或拆卸式。 3 - 11 (3) 在干舷甲板上保护通往下层的开口或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 窗内盖如设在干舷甲板以下,应能水密关闭和紧固,如设在干舷甲板以上,应能风雨密关闭和紧固。 2.13.5 舷窗不应设在这样的位置上,即其窗槛低于船侧处的干舷甲板平行线,该线的最低点在夏季载重线(或夏季木材载重线,如已核定)以上的距离为船宽B的2.5%或500 mm,取较大者。 2.13.6 如果要求的破损稳性计算表明,舷窗在进水的任何中间阶段或平衡水线会被淹没,则舷窗应为非开启型。 2.13.7 窗不应装设在下列位置: (1) 干舷甲板以下; (2) 封闭上层建筑第一层的端壁或侧壁;或 (3) 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 2.13.8 如果上层建筑保护通往下层开口的直达通道,或在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则该第二层上层建筑侧壁上的舷窗和窗,应装设能够风雨密关闭和紧固的铰链式内侧窗盖。 2.13.9 如果第二层上层建筑保护向下通往2.13.4中所列处所的直达通道,则其侧壁以内的边舱壁上的舷窗和窗应装设铰链式内侧窗盖,或如果该窗易于到达时,则应装设能够风雨密关闭和紧固的永久性附装的外部风暴盖。 2.13.10 第2层或以上的上层建筑的居住舱室舱壁和门,将舷窗和窗同直接通往下层的通道相分隔开,或该第2层上层建筑在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可同意该居住舱室舱壁和门替代装设在舷窗和窗上的窗盖或风暴盖。 2.13.11 位于后升高甲板上或小于标准高度的上层建筑甲板上的甲板室,如果后升高甲板或上层建筑的高度等于或大于后升高甲板标准高度,就对于窗盖的要求而言,可视为在第二层。 2.13.12 如同对舷窗和窗的要求一样,固定式或开启式天窗的玻璃厚度应与其尺寸和位置相适应。任何位置上的天窗玻璃都应予以防护以免机械损坏,如果设在位置1或位置2,则应装有永久性附连的窗盖或风暴盖。 2.14 锚链管和锚链柜 2.14.1 无限航区船舶的锚链管和锚链柜应水密延伸至露天甲板。若设有出入口,则应用坚固的盖关闭并用间距紧密的螺栓紧固。 2.14.2其他航区船舶的锚链管和锚链柜应水密延伸至干舷甲板,且若在干舷甲板以下的锚链管和锚链柜上设出入口,则应用坚固的盖关闭并用间距紧密的螺栓紧固。若设有上层建筑,则锚链管和锚链柜至少应自干舷甲板风雨密延伸至露天甲板,且若在该延伸的锚链管和锚链柜上设出入口,则应保持风雨密关闭。 3 排水设备与船员保护设施 3.1 排水舷口 3.1.1 最小排水舷口面积: (1) 如果舷墙在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的露天部分形成阱,则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以迅速排出甲板积水和放尽积水。 (2) 除本条(3)和3.1.2的规定外,如果阱处的舷弧是标准的或大于标准的,干舷甲板上每个阱内在船舶每侧的最小排水舷口面积(A)应按下式算得。 在上层建筑甲板上的每个阱的最小面积应为按下式算得面积的一半: 如阱内舷墙长度为(l)20 m或以下: 2A = 0.7 + 0.035 l m 3 - 12 如l超过20 m: 2A = 0.07 l m 在任何情况下,所取之l值不必大于0.7 L。 2如果舷墙平均高度大于1.2 m,则所需面积对每0.1 m高度差,按每米阱长增加0.004 m。如果舷墙 2平均高度小于0.9 m,则所需面积对每0.1 m高度差,按每米阱长减少0.004 m。 (3) 对没有舷弧的船舶,则按本条(2)算得的面积应增加50%。如果舷弧小于标准舷弧,此百分数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4) 船中设有宽度至少为船舶横梁80%的甲板室且沿船侧的通道宽度不超过1.5 m的平甲板船,形成两个阱。应根据各阱长度为每一个阱按要求设置排水舷口面积。 (5) 如果船中部甲板室前端设有完全横过船宽的屏板舱壁,露天甲板即分成两个阱且甲板室的宽度可没有限制。 (6) 升高甲板上的阱应作为干舷甲板上的阱处理。 (7) 设在油船露天甲板货油总管和货油管系四周,高度大于300 mm的槽沟扁钢应作为舷墙处理。排水舷口应按本条规定布置。附设在排水舷口上供装卸操作时使用的关闭装置的布置应使其在海上时不会轧住。 3.1.2 如设有凸形甲板的船舶不符合第3章2.2.4(5)要求;或者如在分立的上层建筑之间设有连续或大体连续的舱口侧围板,排水舷口的最小面积应按下表计算: 舱口或凸形甲板的宽度与船舶宽度比值 排水舷口面积与舷墙总面积比值 40%或小于40% 20% 75%或大于75% 10% 介于中间宽度比值的排水舷口面积,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3.1.3 按照3.1.1要求的舷墙上排水面积的效能取决于横过船甲板的自由流通面积。 甲板上自由流通面积是舱口之间、舱口与上层建筑、甲板室之间向上至舷墙实际高度的净缝隙面积。舷墙上排水舷口面积应相对于净自由流通面积按以下确定: (1) 如在设想舱口围板是连续的情况下,自由流通面积不小于由3.1.2算得的排水面积,应认为由3.1.1算得的最小排水舷口是足够的。 (2) 如自由流通面积等于或小于由3.1.1算得的面积,舷墙上最小排水面积应按3.1.2确定 (3) 如自由流通面积比由3.1.2算得的面积小,但比由3.1.1算得的面积大,舷墙上最小排水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2F = F + F – f m 12p 式中: F — 由3.1.1算得的最小排水面积; 1 F — 由3.1.2算得的最小排水面积;和 2 f — 舱口端部和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之间向上至舷墙实际高度的通道和缝隙总的p 净面积。 3.1.4 当船舶干舷甲板上的上层建筑或上层建筑甲板的任一端或两端都是开敞的而由开敞甲板上的舷墙形成阱时,上层建筑内的开敞处所应有适当的排水设施。 船舶每一侧开敞上层建筑所要求的排水舷口最小面积(A)和露天阱所要求的排水舷口最小面积(A)sw应按照以下步骤计算: (1) 确定阱的总长(l),等于舷墙围成的开敞甲板长度(l)与开敞上层建筑内公共处所长度(l)之和。 tws (2) 确定A: s ? 按3.1.1并假定标准高度舷墙,计算长度为l的开敞阱所要求的排水舷口面积(A); t ? 如适用,按3.1.1(3)对没有舷弧的船舶进行修正,乘以系数1.5; 3 - 13 ? 对封闭上层建筑端壁开口宽度(b)调整排水舷口面积,乘以系数(b/ l); oot ? 对阱的总长中由开敞上层建筑围成的部分调整排水舷口面积,乘以系数: 21 – (l /l) wt 式中l和l定义见3.1.4(1); wt ? 对阱甲板高出干舷甲板的距离,调整排水舷口面积,对于在干舷甲板以上大于0.5 hs 者,乘以系数: 0.5 (h/h) sw 式中:h— 阱甲板高出干舷甲板的距离; w h — 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 s (3) 确定A: w ? 开敞阱的排水舷口面积(A)应按(2)?计算,用l计算排水舷口名义面积(A′),然后用ww 下列面积修正方法之一(取适用者)对舷墙的实际高度(h)进行调整: b 对舷墙高度大于1.2 m: 2 A = l((h - 1.2)/0.10)(0.004) m; cwb 对舷墙高度小于0.9 m: 2 A = l((h – 0.9)/0.10)(0.004) m; cwb 对舷墙高度为1.2 m和0.9 m之间,不作修正(即A = 0); c ? 然后如(2)?和(2)?规定,对无舷弧(如适用)和高出干舷甲板的高度,用h和h调整sw 经修正的排水舷口面积(A = A′ + A)。 wc (4) 沿开敞上层建筑范围内的开敞处所的每一侧和开敞阱的每一侧应分别提供开敞上层建筑的最终排水舷口面积(A)和开敞阱的最终排水舷口面积(A)。 sw (5) 上述关系用下列方程予以概括,其中假定l,即l和l之和大于20 m: tws 开敞阱的排水舷口面积A: w A = (0.07 l + A)(舷弧修正)(0.5 h/ h); wwcsw 开敞上层建筑的排水舷口面积A: s2A = (0.07l)(舷弧修正)(b/l)(1–(l/l))(0.5h/h); stotwtsw 如果l等于或小于20 m,按照3.1.1,基本的排水舷口面积为A =0.7+0.035 l。 tt 3.1.5 排水舷口的下边缘应尽实际可能接近甲板。所需排水舷口面积的2/3应分布在阱内最接近舷弧最低点的1/2范围内。所需排水舷口面积的1/3应沿剩下的阱长平均分布。在舷弧为零或舷弧很小的露天干舷甲板或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排水舷口面积应沿阱长平均分布。 3.1.6 舷墙上所有排水舷口,应用间距约为230 mm的栏杆或铁条保护。如排水舷口设有盖板,则应有足够空隙以防堵塞。铰链的销子或轴承应用耐腐材料制成。盖板不应装设锁紧装置。 3.2 船员保护 3.2.1 作为船员起居处所的甲板室,其强度应经认可。 3.2.2 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应装设栏杆或舷墙。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离甲板1 m,当此高度妨碍船舶正常工作时,可准许采用较小的高度,但需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并经认可。 3.2.3 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 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380 mm。如船舶设有圆弧形舷缘,则栏杆支座应置于甲板的平坦部位。在其他位置上应装设至少有二档的栏杆。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按约1.5 m间距装设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 (2) 至少每第3根撑柱应用肘板或撑条支持; (3)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钢丝绳代替栏杆。钢丝绳应用螺丝扣绷紧制成; 3 - 14 (4)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在两个固定撑柱和/或舷墙之间装设链索来代替栏杆。 3.2.4 为保护船员进出他们的住所、机舱以及船上重要操作所需的任何其他处所,应为3.3要求的安全通道配备适当的设施(以栏杆、安全绳、步桥或甲板下通道等形式)。 3.2.5 任何船舶所装运的甲板货物的堆装,应使在货物堆装处进出船员住所、机舱和船上重要操作所用的所有其他部位的任何开口能被关闭和紧固以防止进水。如在甲板上和甲板下均没有方便的通道,应在甲板货物以上设置栏杆或安全绳来保护船员。 3.2.6 对顶推船-驳船组合体,应在顶推船和驳船之间设有确保任何营运状态下船员能安全通行的通道。 3.3 船员安全通道 3.3.1 应至少按表3.3.1规定的以下措施之一为船员提供安全通道: 船员通道可接受的布置 表3.3.1 船型 船内通道的位置 核定的 按照核定干舷的类型可接受的布置*** 夏季干舷 A型 B – 100型 B – 60型 B型 1.1 通往船中住舱的通道 ?3000 mm (a) (a) (a) (a) (b) (b) (b) (b) 除油船*、1.1.1 尾楼和桥楼之间,或 (e) (e) (c)(i) (c)(i) 化学品船* (e) (c)(ii) 和气体运1.1.2 尾楼和甲板室(内有居(f)(i) (c)(iv) 住舱室或航行设备,或输船*以外,3000 mm (a) (a) (a) (d)(i) 的所有船两者兼有)之间 (d)(ii) (b) (b) (b) 舶 (d)(iii) (e) (e) (c)(i) (e) (c)(ii) (e) (f)(i) (f)(i) (f)(ii) (f)(iv) (f)(ii) 1.2 通往首尾两端的通道 ? 3000 mm (a) (a) (a) (b) (b) (b) 1.2.1 尾楼和船首之间(如无(c)(i) (c)(i) (c)(i) 桥楼) (e) (c)(ii) (c)(ii) (f)(i) (e) (e) 1.2.2 桥楼和船首之间,或 (f)(i) (f)(i) (f)(ii) (f)(ii) 3 - 15 船型 船内通道的位置 核定的 按照核定干舷的类型可接受的布置*** 夏季干舷 A型 B – 100型 B – 60型 B型 1.2.3 甲板室(含居住舱室或,3000 mm (a) (a) (a) 航行设备,或两者兼(b) (b) (b) 有)和船首之间,或 (c)(i) (c)(i) (c)(i) (d)(i) (c)(ii) (c)(ii) 1.2.4 若为平甲板船,船员舱(e) (d)(i) (c)(iv) 室和船舶首尾端之间 (f)(i) (d)(ii) (d)(i) (e) (d)(ii) (f)(i) (d)(iii) (f)(ii) (e) (f)(i) (f)(ii) (f)(iv) 2.1 通往船首的通道 (a) + H)** (e) 2.1.1 尾楼和船首之间,或 ?(Afs 油船*、化2.1.2 甲板室(含居住舱室或 (f)(i) 航行设备,或两者兼学品船*和(f)(v) 气体运输 有)和船首之间,或 (a) 船* 2.1.3 若为平甲板船,船员舱,(A + H)** (e) fs 室和船舶首端之间 (f)(i) (f)(ii) 2.2 通往船尾的通道若为 平甲板船,船员舱室和如1.2.4中对其他船型所要求的 船端之间 * 油船、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分别同第5篇第2章1.2.1(4)、第4篇第1章2.1(6)和(7)的定义。 ** A:按A型船舶计算所得的最小夏季干舷,而不论实际核定的干舷类型。 f H:本篇第3章2.2.1条规定的上层建筑标准高度。 s *** 布置(a)至(f)在以下3.3.2说明。位置(i)-(v)在以下3.3.3说明。 3.3.2 表3.3.1所指可接受的装置定义如下: (a) 一条尽可能靠近干舷甲板的照明和通风良好的甲板下通道(净开口至少为0.8 m宽,2 m 高),该通道连接和通达各有关处所。 (b) 在上层建筑甲板面或以上的船舶中心线处或尽实际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处的一个结构 坚固的固定步桥,用以提供一个至少宽0.6 m且表面防滑的连续平台,在其全长范 围内两侧装设栏杆。栏杆应至少高1 m,并按3.2.3的要求设三个开档,其间应设档 脚板。 (c) 一固定走道,宽度至少为0.6 m,设在干舷甲板平面上,并由两排栏杆和间距不大于3 m 的撑柱组成。栏杆的横档数和间距按3.2.3要求。在―B‖型船上,可同意将高度不小 于0.6 m的舱口围板作为走道的一侧,但在舱口之间应设有两排栏杆。 (d) 一直径不小于10 mm的钢丝安全绳,由间距不大于10 m的撑柱支持,或一附设在舱口 围板上并在舱口之间延续的有支撑的单根扶手或钢丝绳。 (e) 一固定步桥: ? 位于上层建筑甲板面或以上; 3 - 16 ? 位于船舶中心线处或尽实际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处; ? 位于不至于妨碍容易穿过甲板工作区域处; ? 提供一个至少宽1 m的连续平台; ? 由防火和防滑材料构成; ? 在其全长范围内两侧装设栏杆,栏杆应至少高1m,开档应按3.2.3要求,并由 间距不大于1.5 m的撑柱支持; ? 每侧设置挡脚板; ? 有开口通往甲板,如适合,配有梯子,开口间距应不大于40 m;和 ? 如果所横穿的露天甲板的长度超过70 m,在步桥处应设置间距不超过45 m的 遮蔽设施。每个这种遮蔽设施应至少能容纳一人,且其结构应能在前部、左舷 和右舷提供风雨密防护。 (f) 设在船舶干舷甲板面中心线处或尽可能靠近中心线处的固定走道,其技术规格和本条(e) 对固定步桥所列一样,但挡脚板除外。在核准载运散装液货的―B‖型船上,当舱口围 板和所设舱口盖的高度相加不小于1 m时,舱口围板可接受成为走道的一侧,但舱 口之间应装设两排栏杆。 3.3.3 如合适,上述3.3.2(c),(d)和(f)布置的许可横向位置为: (?) 在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或装设在位于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的舱口上; (?) 装设在船舶每一舷; (?) 装设在船舶一舷,但每一舷应有供安装的设备; ) 仅装设在船舶的一舷; (? (?) 装设在尽可能靠近中心线的舱口的每一侧。 3.3.4 其他 (1) 如装设钢丝绳,应配置螺丝扣以保证其绷紧。 (2) 如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钢丝绳代替栏杆。 (3)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在两个固定撑柱之间装设链索来代替栏杆。 (4) 如设撑柱,每第3根撑柱应用肘板或撑条支持。 (5) 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 (6) 凡遇障碍物,例如管道或其他固定附件,应配置能通行的设施。 (7) 一般情况下,步桥或甲板面走道的宽度应不超过1.5m。 3.3.5 对船长小于100 m的液货船,分别按上述3.3.2(e)或(f)装设的步桥平台或甲板面走道的最小 宽度可减小至0.6 m。 4 核定A型船舶干舷的特殊条件 4.1 机舱棚 4.1.1 第3章1.2中所规定的A型船舶,其机舱棚应由至少为标准高度的封闭尾楼或桥楼或同等高 度和相当强度的甲板室防护,但如没有从干舷甲板直接进入机器处所的开口时,机舱棚可以是露天的。 在机舱棚上可允许装设符合本章2.1要求的一扇门,但它应通向一个与机舱棚同样坚固结构的处所或通 道,同时又用另一扇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风雨密门与进入机器处所的梯口分开。外门的门槛高度应高 出甲板至少600 mm,内门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230 mm。 4.2 步桥和出入通道 4.2.1 A型船舶,在上层建筑甲板这一平面上,于尾楼和船中部的桥楼或甲板室(如设有时)之间, 3 - 17 应设置一条构造坚固和强度足够、贯通前后的固定步桥,或为了达到通行目的,采取同等的通道设施,例如在甲板之下的通道。在其他地方和没有船中部桥楼的A型船上,应有经认可的能保护船员到达船上工作所需的一切处所的设施。 4.2.2 在分离的船员舱室之间以及船员舱室和机器处所之间,在步桥一层应有安全和合适的出入通道。 4.3 舱口 4.3.1 在A型船舶干舷甲板和首楼甲板上或膨胀舱顶上的露天舱口,应备有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有效的水密舱盖。 4.4 排水设备 4.4.1 设有舷墙的―A‖型船舶,至少应在露天甲板的一半长度内,设置栅栏栏杆或其他相当的排水设备。面积为舷墙总面积的33%,位于该舷墙下部的排水舷口可允许作为相当的排水设备。舷侧顶列板的上边缘应尽实际可能降低。 4.4.2 如上层建筑之间用凸形甲板相连结,则在干舷甲板开敞部分的全长范围内应设置栏杆。 5 3类航区船舶的特殊规定 5.1 航行于3类航区的船舶,其开口关闭设备超过甲板的高度可按表5.1决定。 开口关闭设备超过甲板的高度 (单位:mm) 表 5.1 开口关闭封闭上层建货舱其它小露天机舱棚 升降口通通风筒围板 空气设备项目 筑与甲板室口围舱口围出入口门槛 道门槛 管 出入口门槛 板 板 相应于本2.1.2 2.4.1 2.4.1 2.6.1 2.6.2,4.1.1 2.7.4 2.8.3 2.8.4 2.9.1 章的条款 超过上一层位置 1 250 450 300 300 外门300 250 450 300 内门150 甲板1000 位置 2 100 300 150 150 150 100 1000 300 150 5.2 仅在港内航行与作业的工程船舶,如不损害其安全作业,经批准,其开口关闭设备超过甲板的高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至少应为表5.1中位置2规定的要求。 6 核定顶推船-驳船组合体干舷的特殊条件 6.1 组合体长度Lc 组合体长度Lc应以处于推航模式联结的顶推船和驳船度量。组合长度Lc应取为如下距离(m):在驳船最小型深的85,水线d处(如顶推船干舷甲板最低点位于或高于该水线d),或在组合体设计水线d11 处(如顶推船干舷甲板最低点低于该水线d),从驳船的首柱前缘量至顶推船的舵柱或尾柱的后缘,如无1 舵柱或尾柱,Lc应量至顶推船舵杆的中心线。Lc应取不小于驳船最小型深的85,水线处组合体水线总3 - 18 长度的96,,但也不必大于97,。 6.2 组合体的顶推船视为单独船,干舷和船首高度应不小于本篇的规定。 6.3 驳船的干舷和船首高度应不小于以下计算值中之大者: 驳船视为单独船,干舷和船首高度不小于本篇的规定; 将组合体视为一个单独船,按本指南本篇对驳船的规定核定干舷和船首高度,此时,长度取Lc,船宽、型深取驳船数值,排水量随Lc取组合体的数值。 3 - 19 第3章 干舷计算 1 基本干舷 1.1 基本干舷计算公式 1.1.1 基本干舷按下式计算: Fo mm F,KDo1 式中:K——系数,按本章1.2、1.3及1.7确定; ——计算型深,m。 D1 1.2 A型船舶 1.2.1 A型船舶是: (1) 为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 (2) 露天甲板具有高度完整性,货舱仅设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 (3) 载货的货舱具有较低渗透率。 K1.2.2 A型船舶的值按本篇附录1查取。 1.3 B型船舶 1.3.1 凡达不到关于A型船舶各项规定的所有船舶,应被认为是B型船舶。 K1.3.2 B型船舶的值按本篇附录2查取。 K1.3.3 船长超过100m的任何B型船舶如满足下列条件,则其值可减少,此减少值应不大于某一相应船长在附录1与2表中所列数值之差的60,,这类船称为B,60船舶: (1) 对船员的保护措施是足够的; (2) 排水装置是足够的; (3) 在―位置l‖和―位置2‖的舱盖符合第2章2.5的规定,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且对其密封装置和紧固装置应特别注意; (4) 船舶当按本章1.4装载时,如按本章1.5规定的破损假定而引起任一舱或数舱进水(机器处所除外),且假定其渗透率为0.7,应按本章1.6规定的合格平衡状态保持漂浮。 K1.3.4 船长超过100m的任何B型船舶如满足下列条件,则其值可减少,此减少值可以增大到某一相应船长在附录1与2表中所列数值之差的100,,这类船称为B,100船舶: (1) 第2章4.1、4.2、4.4的要求; (2) 本章1.3.3的要求; (3) 本章1.5的要求(其中1.5.7除外),但假定在船舶全长范围内任一主横舱壁假定受损,从而使前后相邻的两个舱室同时浸水,但此项假定破损不适用于机器处所的限界舱壁。 1.4 初始装载状态 1.4.1 浸水前,船舶装载至夏季载重水线,并假定无纵倾。 1.4.2 浸水前,船舶的重心高度按下述规定确定: 3 - 20 (1) 装载均质货物; (2) 除本章1.4.2(3)述及的情况外,所有货舱,包括拟作部分装载的货舱应认为是满载的。如装载的是液货,则每一货舱应作为装满至98,; (3) 如船舶拟在夏季载重水线营运时具有空舱,并按此种状况算得的重心高度不小于按本章1.4.2(2)所算得者,则此种空舱应认为是空的; (4) 应考虑所有装载消耗液体及消耗物料的舱柜和处所各自总容量的50,。对每一种液体应假定至少有一对横向舱柜或一个中心线上舱柜具有最大自由液面,而需考虑的一个舱柜或舱组的自由液面影响应为最大者,每一舱柜装载物的重心应取舱柜的形心。其余舱柜应假定其为完全空舱或完全装满,而各种消耗液体在这些舱柜内的分布,应使重心在龙骨以上获得最大可能的高度; (5) 除本章1.4.2(4)所规定的装载消耗液体的舱柜外,在本章1.4.2(2)规定的每一载有液货的舱柜均应考虑横倾角不大于5?时的最大自由液面影响;作为变通,如计算方法经同意,亦可采用实际自由液面影响。 (6) 应根据下列相对密度值计算重量: 海水 1.025 淡水 1.000 燃油 0.950 柴油 0.900 滑油 0.900 1.5 破损假定 1.5.1 在一切情况下,垂向破损范围假定自基线向上无限制。 B1.5.2 横向破损范围等于,5或11.5m,取较小者,在夏季载重水线水平面上自船侧向船内垂直于中心线量计。 1.5.3 如较本章1.5.1和1.5.2所规定范围为小的破损反而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则应假定此种较小的破损范围。 1.5.4 除本章1.3.4另有要求外,若舱室的内部纵舱壁不位于假定破损横向范围内,则浸水应限制在相邻横舱壁间的某一单个舱室内。边舱的横向限界舱壁未延伸至船的全宽,但延伸超出本章1.5.2规定的假定破损横向范围,则应假定未受破损。 位于本章1.5.2定义的假定破损横向范围内,如横舱壁的台阶或凹折长度不超过3m,这一横舱壁可认为是完整的,其相邻舱室可认为是单个舱浸水。然而,在假定破损的横向范围内,横舱壁有长度超过3m的台阶或凹折,则与该舱壁相邻的两个舱室应认为同时浸水。尾尖舱舱壁和舱顶所形成的台阶,就本条而言不应认为是台阶。 1.5.5 如主横舱壁位于假定破损的横向范围内,并在双层底舱或边舱形成长度超过3m的台阶,则与主横舱壁台阶相邻的双层底柜或边舱应认为同时浸水。如这一边舱有通向一个或数个货舱的开口(如谷物添注孔),则此一个或数个货舱亦应认为同时浸水。同样地,在设计为载运液体货物的船上,如边舱有通向相邻舱室的开口,则这些相邻舱室应考虑作为空舱同时进水。即使这些开口设有关闭装置,此项规定仍然适用,但如舱柜间的舱壁上设有闸阀,且该阀是在甲板上操纵的,则可例外。除顶边舱上的开口使顶边舱与货舱相通的情况外,螺栓间距紧密的人孔盖被认为等效于未穿孔的舱壁。 2/31.5.6 主横水密舱壁的间距至少应为L,3或14.5m,取较小者。如横舱壁间距小于上述值,则一个或数个舱壁应假定为不存在。 1.5.7 假定破损发生在船长的任一位置上,但不包括满足1.5.6间距要求的主横舱壁,机器处所也除外。 3 - 21 1.6 平衡状态 1.6.1 经考虑了下沉、横倾及纵倾,船舶浸水后的最终水线应位于可能发生继续向下浸水的任何开口下缘的下方。这些开口应包括空气管、通风筒(即使符合第2章2.8.4的规定)以及用风雨密门(即使符合第2章2.1的规定)或风雨密舱盖(即使符合第2章2.5的规定)关闭的开口。但可不包括用人孔盖与平舱盖(符合第2章2.7的规定)以及第2章4.3所述型式的货舱盖、遥控的滑动式水密门和永闭式舷窗(符合第2章2.13的规定)封闭的开口。但分隔主机舱和舵机舱的水密门可为绞链速闭型门,在海上不使用时应保持关闭,且门的下门槛应在夏季载重水线以上。 1.6.2 如管子、管弄或轴隧位于本章1.5.2定义的假定破损范围以内,则应采取措施使继续浸水不能由此漫至每一破损情况计算中假定浸水舱以外的各舱室。 1.6.3 由于不对称浸水而引起的横倾角不超过15?,如甲板任何部分未被淹没,则可允许横倾角至17?。 1.6.4 在浸水状态下的初稳性高度应为正值。 1.6.5 当假定浸水舱之外的甲板任何部分被淹没时,或在任何情况下对浸水状态的稳性有怀疑时,应对其剩余稳性给予校核。如剩余复原力臂曲线在平衡位置以外的正值范围不少于20?,且在此范围内的最大剩余复原力臂不小于0.1m,此范围内复原力臂曲线下的面积不小于0.0175m??rad,则可认为剩余稳性是足够的。 对受保护的或不受保护的开口在剩余稳性范围内可能暂时被淹没而产生的潜在危险应加以考虑。 1.6.6 浸水中间阶段应具有足够的稳性。 1.7 无推进装置的船舶 1.7.1 未设独立推进装置的各种驳船或其他非机动船舶,应按本章要求确定干舷。符合本章1.2.1要求的驳船,其K值按本篇附录1查取。 1.7.2 在露天甲板上装货的驳船,其K值应按本篇附录2查取。 1.7.3 对不配备船员的驳船或其他不配备船员的非机动船舶,第2章3.2、4.2以及本章2.5的要求不适用。 1.7.4 对不配备船员的驳船或其他不配备船员的非机动船舶,如在其干舷甲板上仅设有用钢质或等效材料制成的水密填料盖封闭的小型出入开口时,则其核定的干舷值可按本章要求确定的值减少25,。 2 干舷修正 2.1 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 2.1.1 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f按下式计算: 1 f,0.6F(C,0.68) mm 1ob F式中:——基本干舷,mm;按本章1.1计算; o C——方形系数,取不小于0.68。 b 3 - 22 2.1-1 干舷甲板凹槽修正 2.1-1.1 如干舷甲板上有一凹槽,且其不延伸到船两侧,则未考虑该凹槽所算得的干舷应修正相应的浮力损失。该修正值应等于凹槽的体积除以85%最小型深处船舶的水线面面积所得之值(图2.1-1.1)。 2.1-1.2 修正值应加到所有其他修正完成后所得的干舷值上去,但船首高度修正除外。 2.1-1.3 如上述修正了浮力损失后的干舷大于根据量至凹槽底部的型深所确定的最小几何干舷,则可以使用后者。 l,b,dr干舷增加的修正值等于: 0.85D处的水线面面积 2.2 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 2.2.1 上层建筑标准高度 上层建筑标准高度应按表2.2.1确定。 上层建筑标准高度(m) 表2.2.1 后升高甲板 其他上层建筑 船长L(m) L?30 0.90 1.80 75 1.20 1.80 L?125 1.80 2.30 船长为中间值时,其标准高度应按线性内插法求得。 2.2.2 上层建筑长度 SL(1) 除本章2.2.2(2)规定以外,上层建筑长度应为处于船长以内的上层建筑平均长度; (2) 如封闭上层建筑的端壁从其与上层建筑两侧交点处向外凸出一条平顺曲线,则上层建筑的长度可在其相当的平端壁基础上予以增加。此增加量应为其前后端距离的2,3。在决定此增加量时,可以计算的曲线前后端最大距离,是在上层建筑的弯曲端与其两侧交点之间的上层建筑宽度的一半。 2.2.3 上层建筑的有效长度 (1) 除本章2.2.3(2)规定外,标准高度的封闭上层建筑的长度即为其有效长度; (2) 在所有情况下,如标准高度的封闭上层建筑为第1章2.1(10)所许可的那样从船舷内缩,则其 bb/BB有效长度应为按比例修正的长度,其中是上层建筑长度中央的宽度,是在上层建筑长度中央ss 的船宽; 如上层建筑在部分长度中内缩,则此修正应仅适用于内缩部分; (3) 如封闭上层建筑的高度小于标准高度,则其有效长度应按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之比例减小。如高度超过标准,上层建筑有效长度不予增加; 3 - 23 (4) 后升高甲板的有效长度,如它设有完整的前端壁时,应为后升高甲板的长度,最长可达到0.6。如此端壁不是完整的,则此后升高甲板应视为不及标准高度的尾楼; L (5) 非封闭上层建筑应当作无有效长度。 2.2.4 有效凸形甲板 未伸及船舷两边的凸形甲板或类似建筑,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认为是有效的: (1) 凸形甲板至少和上层建筑一样坚固; (2) 凸形甲板上的舱口、舱口围板和舱盖符合第2章2.2,2.5的所有要求,并且凸形甲板上的甲板边板的宽度具备适当的走道和足够的横向防挠强度。但是,在干舷甲板上,允许有带水密盖的出入小开口; (3) 凸形甲板或以坚固的固定步桥与其他上层建筑相连的分立凸形甲板,需形成前后纵通的固定工作平台,并设有栏杆; (4) 通风筒应由凸形甲板、水密盖或其他相当装置防护; (5) 在干舷甲板露天部分的凸形甲板区域内,至少应在其长度一半的范围内装设栏杆,或者,作为替代措施,按照第2章3.1.3条的规定在舷墙下部设有面积为舷墙总面积的33%的排水舷口; (6) 机舱棚需有凸形甲板,至少达到标准高度的上层建筑或有同样高度和同等强度的甲板室防护; (7) 凸形甲板的宽度至少为船舶宽度的60,; L(8) 如无上层建筑,凸形甲板的长度至少为0.6。 2.2.5 有效凸形甲板的有效长度 (1) 有效凸形甲板的有效长度,是将其全部长度按其平均宽度与船宽的比例打折而得; (2) 凸形甲板的标准高度,是上层建筑的标准高度,而不是后升高甲板高度; (3) 如凸形甲板高度小于标准高度,其有效长度应按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的比例减少。如凸形甲板的舱口围板高度,小于根据第2章2.4.1所要求的高度,则应从凸形甲板的实际高度中减去相当于实际的舱口围板高度和要求的舱口围板高度的差值。 (4) 如凸形甲板高度小于标准高度,且凸形甲板舱口围板高度也小于标准高度,或根本没有舱口围板,则因舱口围板高度不足而从凸形甲板实际高度中减去的值应取为600mm与舱口围板实际高度之差值,或当不设舱口围板时取为600mm。仅仅当凸形甲板的甲板上设有高度小于标准的小舱口时,可不考虑标准围板高度的要求而不要求折减凸形甲板实际高度。 (5) 在干舷计算中,如本款要求在所有方面得到满足,则连续的舱口可作为凸形甲板处理。本条(2)所述凸形甲板的甲板边板可按下述要求设置在凸形甲板侧壁的外侧: ? 边板的外形应能在沿船的每一侧提供宽度至少为450mm的净走道; ? 边板应为有效支撑和加强的坚固板; ? 边板应距干舷甲板以上尽可能高。在干舷计算时,凸形甲板的高度应至少减去600mm 或凸形甲板顶端与边板之间的实际差值,取其大者; ? 舱口盖锁紧装置应可从边板或走道接近; ? 凸形甲板的宽度应在凸形甲板两侧壁之间量取。 (6) 如干舷计算中计入的凸形甲板与上层建筑,诸如尾楼、桥楼或首楼毗邻,则凸形甲板和上层建筑的公共舱壁部分上不应布置开口,但小开口,诸如管子、电缆或用螺栓装设盖子的人孔可以例外。 (7) 在干舷计算中计入的凸形甲板的侧壁应是完整的,但可允许设有非开启型舷窗和螺栓型人孔盖。 2.2.6 有效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 f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值按下式计算: 2 f,,C(80,4L) mm 2 3 - 24 式中:——船长,m;当>120m时,仍按120m计算; LL EE C,(1,)LL C其中:——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的总有效长度,m。对首楼有效长度小于0.07的B型船舶,应EL 减去按下式算得的数值: 0.07L,e 0.7L 其中:——首楼有效长度,m。 e 2.3 非标准舷弧对干舷的修正 2.3.1 舷弧的计取: (1) 舷弧应自甲板边线量至通过船中处舷弧线所绘的龙骨平行线; (2) 设计成龙骨倾斜的船舶,舷弧应量至设计载重水线的平行线; (3) 平甲板船和有分立上层建筑的船舶,舷弧量自干舷甲板; (4) 对舷侧上部为非正常型船舶,如舷侧上部为阶梯形或有中断时,舷弧应按船中处相应计算型深来考虑; (5) 船舶设有标准高度的上层建筑,而且其上层建筑贯通干舷甲板的全长时,舷弧应量自上层建筑甲板。 2.3.2 舷弧面积: (1) 首垂线、尾垂线和舷弧线及通过在舷弧线船中处所的与设计水线平行的线在船舶中纵剖面上的投影所围成的面积,称为舷弧面积; (2) 当干舷甲板上有全通上层建筑且其高度大于标准高度时,则首、尾舷弧面积应分别增加LZ2zL(m),其中为船长,(m);为上层建筑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的差值(m); 6 (3) 当封闭首楼或尾楼的高度大于标准高度时,或具有比干舷甲板舷弧为大的舷弧时,则首或尾 YL21Y舷弧面积应分别增加 (m),其中为首垂线或尾垂线处上层建筑的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之差(m);3 L为封闭首楼或尾楼的平均长度(m),但不大于0.5; L1 A(4) 标准舷弧面积如表2.3.2(4)的规定。 标准舷弧面积A 表2.3.2(4)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L (m) 24.2 7.5 11.7 16.7 22.5 29.2 36.7 45.0 54.2 64.2 A (m)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L (m) 275.0 86.7 99.2 112.6 126.7 141.7 157.6 174.2 191.8 A (m) 21AA注: (1) 首舷弧面积为,尾舷弧面积为。 33 (2) 船长为中间值时按线性内插法求得。 2.3.3 非标准舷弧面积对干舷的修正: f(1) 非标准舷弧面积对干舷的修正值按下式计算: 3 3 - 25 A,alf,, mm 500()(1.5)3LL 式中:L——船长,m; l—封闭上层建筑总长度,m; 2——标准舷弧面积,m; A 2——实际首、尾舷弧面积之和,m; a 122(2) 如实际尾舷弧面积大于,实际首舷弧面积小于时,则只计减去实际首舷弧面积AAA333 所得的差数; 212(3) 如实际首舷弧面积大于,当实际尾舷弧面积不小于时,减去实际首舷弧面积所AAA343 12得的差数应计取;当实际尾舷弧面积小于时,则实际首舷弧面积取为;当实际尾舷弧面积处于AA63 1121A和A之间时,则A减去实际首舷弧面积所得的差数按线性内插法求得;同时对A减去实际尾4633舷弧面积所得的差数均应计取; (4) 舷弧不足,则增加干舷:当实际舷弧面积小于标准舷弧面积时,则按上式计算所得增加干舷; (5) 舷弧多余,则减少干舷:当实际舷弧面积大于标准舷弧面积,且船舶的封闭上层建筑处于船 L中前后各0.1时,则干舷可按上式计算所得减少;当船中无封闭上层建筑时,则干舷不应减少;当上 L时,则干舷的减少值按上式计算所得按线性内插法确定。多余舷弧的层建筑处于船中前后各不及0.1 最大减少值为船长每100m减少125mm。 2.4 甲板线位置对干舷的修正 2.4.1 如量至甲板线上缘的实际型深大于或小于计算型深时,则其差数应加入干舷中或从干舷D1 中减去。 2.5 最小船首高度 2.5.1 船首高度为首垂线处,自相应于核定夏季干舷和设计纵倾的水线,量到船侧露天甲板上边的垂直距离,此高度应不小于: L1.3654L(1,) mm 500C,0.68b L式中:——船长,m; C——方形系数,取不小于0.68。 b 2.5.2 对航行于1类航区、2类航区和3类航区的船舶,其最小船首高度可在2.5.1的基础上分别减小10,、20,和35,。 2.5.3 如本章2.5.1和2.5.2所要求的船首高度是用舷弧来达到的,则该舷弧应自首垂线量起至少延伸到船长的15,处。如它是用设置上层建筑来达到的,则该上层建筑应自首柱延伸至首垂线以后至少 L0.07处,并应为第1章2.1(10)中所规定的封闭上层建筑。 2.5.4 对3类航区的III级客滚船和滚装货船,如全船仅设一层车辆甲板及设有首跳板门、首部每舷3 - 26 甲板室的平均宽度不小于0.15B且从首垂线向后量起的长度不小于0.07L且高度不小于上层建筑标准高度,若甲板室符合第3篇第1章2.1(10)?(a)、(b)和(c)的要求,且计及甲板室高度后达到的高度满足本章2.5.1和2.5.2条的要求,则可视为满足本指南对船首高度的要求。 2.5.5 对2类航区的III级客滚船和滚装货船,如全船仅设一层车辆甲板及设有首跳板门、首部每舷甲板室的平均宽度不小于0.2B且从首垂线向后量起的长度不小于0.07L且高度不小于上层建筑标准高度,若甲板室符合第3篇第1章2.1(10)?(a)、(b)和(c)的要求,且计及甲板室高度后达到的高度满足本章2.5.1和2.5.2条的要求,则可视为满足本指南对船首高度的要求。 2.5.6 结构与营运情况比较特殊的船舶不能满足本章2.5.1、2.5.2及2.5.3的要求时,经同意,其最小船首高度可另行考虑。 3 最小季节干舷 3.1 夏季干舷 3.1.1 夏季干舷F按下式计算: F , F + f + f + f + fo1234 式中:F——基本干舷,mm;按本章1.1规定计算; o f——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mm;按本章2.1规定计算; 1 f——干舷甲板凹槽对干舷的修正值,mm;按本章2.1-1规定计算; 2 f——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值,mm;按本章2.2规定计算; 3 f——非标准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值,mm;按本章2.3规定计算。 4 F3.1.2 对于L?50m的B型船舶,由本章3.1.1确定的夏季干舷还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 2F,190,3.5L,0.035L mm L式中:——船长,m。 3.1.3 按本章3.1.1,3.1.2确定的夏季干舷,如适用时应经本章2.4、2.5的修正。 3.1.4 按本章3.1.1,3.1.2确定的夏季干舷在未经本章2.4修正时,不得小于50mm。对―位置1‖有舱口、其舱口盖不符合第2章2.4.4及2.5要求的船舶,此干舷不得小于150mm。 3.2 热带干舷 13.2.1 热带干舷是从夏季干舷中减去夏季吃水的。 48 3.2.2 按本章3.2.1确定的海水干舷在未经本章2.4修正时,不得小于50mm。对―位置1‖有舱口、其舱口盖不符合第2章2.4.4及2.5要求的船舶,此干舷不得小于150mm。 3.3 淡水干舷 ,3?3?1 船舶在相对密度为l.000的淡水中时,各季节干舷应从各季节相应的海水干舷减去 40T T(cm),其中?为夏季载重水线时的海水排水量,t; 为夏季载重水线处在海水中每1cm浸水吨数,t 3 - 27 ,cm。 13?3?2 如在夏季水线时的排水量不能确定,减少数应为夏季吃水的,此夏季吃水自龙骨上缘量48 至载重线标志的圆圈中心。 3.4 冬季干舷 13.4.1 冬季最小干舷是将夏季干舷加上夏季吃水的,其中夏季吃水系自龙骨上缘量至载重线标48 志的圆圈中心。 3.5 北大西洋冬季干舷 3.5.1 对长度不超过100m的船舶,在冬季季节期进入本篇第1章3.1规定的北大西洋的任何部分时,最小干舷应是冬季干舷另加50mm。对于其他船舶,北大西洋冬季干舷应为冬季干舷。 3 - 28 第4章 勘划木材载重线的特殊要求 1 一般规定 1.1 本章规定仅适用于勘划木材载重线的船舶。 1.2 如船舶在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的露天部分运载木材甲板货物(不包括木质纸桨或类似货 物),可按本章要求核定较本篇第3章要求为小的干舷,并勘划木材载重线标志。 1.3 勘划木材载重线,其式样和尺寸规定如图1.3所示。 标―LS‖的线段,表示夏季木材载重线。 标―LW‖的线段,表示冬季木材载重线。 标―LWNA‖的线段,表示北大西洋冬季木材载重线。 标―LT‖的线段,表示热带木材载重线。 标―LF‖的线,表示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 标―LTF‖的线段,表示热带淡水木材载重线。 上述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 图 1.3 木材载重线标志(右舷) 2 勘划木材载重线的条件 2.1 船舶构造 2.1.1 上层建筑 船舶应有首楼,其高度至少为标准高度,长度至少为0.07。此外,如船长小于100m,尾部应有L 高度至少为标准高度的尾楼,或者带甲板室或坚固的钢质罩栅的后升高甲板,且其总高度至少为标准高 度。 2.1.2 双层底舱 3 - 29 在船舶中部船长一半范围内设置的双层底舱,应有足够的水密纵向分隔。 2.1.3 舷墙 船舶应装有固定舷墙,其高度至少为1m,上缘应特别加强并有与甲板连接的舷墙支骨支撑,舷墙上设有必要的排水口,或者装有同样高度、结构特别加强的栏杆。 2.2 装载 2.2.1 堆装 (1) 露天甲板开口,其上堆装货物者,应可靠地关闭并紧固。通风筒和空气管应有效地予以保护; (2) 木材甲板货至少应布及全部可使用的长度,该长度为上层建筑之间一个阱或数个阱的总长度。如堆放区域的后端无上层建筑作为围限,木材至少应延伸到最后一个货舱口的后端。木材甲板货应尽可能横向紧密装载至船舷。对栏杆、舷墙撑柱、支柱和引水员进出通道等障碍物要留有适当余地,但至船舷所留空隙不得超过平均船宽的4,。木材应尽可能紧密装载,至少达到上层建筑(除任何尾升高甲板外)的标准高度; (3) 甲板货物在露天甲板以上的高度,不得超过该船最大宽度的1,3; (4) 木材甲板货应紧密地堆装、绑牢并紧固,在任何情况下,木材的堆装不得妨碍船舶航行以及妨碍船上的必要工作。 2.2.2 立柱 根据所运木材品种而需用的立柱,应在考虑到船舶宽度的情况下具有足够的强度;立柱强度不应超过舷墙的强度,立柱的间距应适合所运木材的长度和特点,但不得超过3m。立柱应用坚固的角钢或金属承臼或等效的设施固定。 2.2.3 绑扎 木材甲板货应在其全长范围内使用运载木材特性的绑扎系统,有效地紧固,该绑扎系统应经同意。 2.2.4 稳性 为了在整个航行期间保持船舶稳性在安全限度之内,应考虑到由于木材的吸水和结冰而增加的重量,以及由于燃料和物料的消耗而减少的重量。 2.2.5 对船员的保护、出入机舱等 (1) 除第2章3.2.5要求外,尚应在装货甲板舷侧设置栏杆或安全索。栏杆或安全索至少应高出货物lm,垂向间距不大于350mm。此外,还应尽可能在船中心线附近设置1根带拉紧螺栓的钢丝绳。支撑栏杆和安全索的支柱间的距离应以不使栏杆和安全索过分下垂为宜。如货物不平整,应在其上设置一宽度不小于600mm的安全走道面,此走道面应可靠地紧系在安全索下方或邻近; (2) 如本章2.2.5(1)的要求难以实现,可采用经同意的变通办法。 2.2.6 操舵装置 操舵装置应妥为保护,避免被货物损坏,并尽可能便于检查。当甲板货有可能损坏操舵装置时,应备有可靠的设施,以便在主操舵装置发生故障时能操纵船舶。 3 干舷计算 3.1 最小夏季干舷按第3章的各项规定计算,但第3章2.2.6有效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 Cf正值计算式中的应以下式代替: 2 EEC,(2.24,0.06),0.42 LL L式中:——船长,m; 3 - 30 ——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总有效长度,m。 E 3.2 对减少干舷的B型船舶勘划木材载重线时,应按B型船舶计算木材载重线相对应的各季节干舷。 3.3 冬季木材干舷,应在夏季木材干舷上增加夏季木材型吃水的1/36。 3.4 北大西洋冬季木材干舷应和本篇第3章3.5所规定的北大西洋冬季干舷一样。 3.5 热带木材干舷,应从夏季木材干舷中减去夏季木材型吃水的1/48。 3.6 淡水木材干舷,应在夏季木材载重水线基础上按本篇第3章3.3.1计算,或在量自龙骨上边至夏季木材载重线的夏季木材吃水的基础上按本篇第3章3.3.2计算。 3 - 31 第5章 半潜船的特殊要求 1 定 义 1.1 半潜船: 系指有较大开敞露天载货甲板,艏部或艉部有较高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在装卸货物作业过程中呈半潜状态的船舶。 1.2 半潜状态: 系指举升甲板被水淹没,仅依赖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提供储备浮力的状态。 1.3 举升甲板: 系指承载货物并在装卸货物作业过程中被水淹没的开敞露天载货甲板。 1.4 最大沉深: 系指半潜作业状态下允许下潜到的最大吃水。 2 半潜作业状态下的储备浮力 2.1 半潜船下潜至最大沉深时,其储备浮力比率(储备浮力与该吃水下的排水量之比)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1层甲板以下部分的储备浮力比率应不小于5%,或 (2) 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2层甲板以下部分的储备浮力比率应不小于5,,但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1层甲板以下部分的储备浮力比率不小于3.5,。 3 半潜作业状态下的密性 3.1 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1层甲板以下的露天甲板、船体外板、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的侧壁与端壁,以及处于这些位置的所有开口关闭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水密。舷窗应位于最大沉深水线以上至少1 m。位于最大沉深水线以下的水密门应是动力滑动式水密门,并应设置第2道其它形式的动力水密门,在2道水密门之间应配备渗漏水监测装置以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3.2 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1层甲板至第2层甲板之间的船体外板、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的侧壁与端壁,以及处于这些位置的上的所有开口关闭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风雨密。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1层甲板至第2层甲板之间的高度应不小于本篇第3章有关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规定。 3.3 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1层甲板为露天甲板时,其上的开口应满足本篇第2章有关位置1处开口的规定。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2层甲板为露天甲板时,其上的开口应设有合适的关闭装置,其高度应满足本篇第2章有关位置2处开口的规定。由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1层露天甲板延伸而超出第2层露天甲板的机舱通风筒,其围板超出第2层露天甲板的高度可不小于760 mm,但其上的开口应设有合适的关闭装置。 3.4 如涉及有关向外排水的管系与阀件要求、舵与艉轴的密封以及居住处所布置的要求等,最大沉深水线应视为相当最高载重水线。 4 最大沉深水线标志 4.1 应在艏、艉部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沿船侧的侧壁(左右舷)上勘划半潜作业所允许的最大3 - 32 沉深水线标志。最大沉深水线标志为长450mm和宽25mm的水平线段。线段上缘与最大沉深水线相齐,并在该线段上方两端以高115mm和宽75mm的字母“WD”表示作业吃水。 4.2 勘划半潜船的半潜作业最大沉深水线标志前,应确认其满足了有关半潜作业的强度、本指南有关半潜作业的稳性、载重线及其它要求,并在作业载重线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4.3 作业载重线说明书应简述半潜船半潜作业中满足强度、稳性的情况并附有注明最大沉深水线标志的勘划简图。 3 - 33 第6章 工程船舶勘划作业吃水标志的特殊要求 1 一般规定 1.1 本章适用于起重船以及设有开敞泥舱而其底部还设有开启装置的挖泥船和泥驳(以下将这三种船舶简称为工程船)。 1.2 工程船可按本章要求核定最大作业吃水,并勘划相应的作业吃水标志。 1.3 在第4篇第7章3.17.2条限制海况下的作业海域,起重船起吊、装卸重物,挖泥船挖泥、挖泥船和泥驳装泥、运泥及卸泥的操作过程均视为作业状态。 1.4 工程船舶在作业状态下的完整稳性应满足第4篇第7章3.17条要求,或经确认满足船旗国主管机关对勘划作业吃水船的完整稳性要求。 2 作业吃水的核定 2.1 拟核定作业吃水标志的工程船舶应在经1988议定书修正案(IMO MSC.143(77)决议)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B型干舷相应的最小夏季干舷基础上,按照本章要求核定最大作业吃水。 2.2 如满足本章所有要求,工程船在作业时的最大吃水可达到相应于本节2.1所述最小夏季干舷减少2/3时的吃水。 3 核定挖泥船和泥驳作业吃水的特殊要求 3.1 在开敞的泥舱区域,干舷甲板两舷不应设置舷墙。 3.2 开敞泥舱应设置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的溢流装置: (1) 泥舱舱口围板上的溢流口,其在每一侧的面积应不小于该侧围板面积的5 %; 222 (2) 泥舱舱壁上的溢流管,其在每一侧的面积应不小于 0.35(L)/1000 m,或 Q/6 m,取较大者;h 其中:L, 泥舱的长度,m; h3 Q , 泥泵最大吸量,m/sec。 (3) 可调溢流装置,其在每一侧的面积同本款(2)。 (4) 舱口围板顶缘作为溢流口。 3.3 如涉及有关向外排水的管系与阀件要求、舷窗或舷门设置位置的要求,最大作业吃水应视为最高载重水线或夏季载重水线。 3.4 泥舱底部的开启装置按正常的重力排泥操作,应能在8分钟内使船舶从最大作业吃水降低到夏季载重水线。 3.5 船上应配置吃水测量仪,并能在驾驶室显示船舶艏、艉与肿部的吃水。 4 作业吃水标志 4.1 应在船舷两侧航行载重线圆环标志中心线后方540 mm处勘划工程船作业所允许的最大作业3 - 34 吃水线标志。最大作业吃水线标志为长450 mm和宽25 mm的水平线段。线段上缘与最大作业吃水线相齐,并在该线段上方两端以高115 mm和宽75 mm的字母WD表示作业吃水,如图4.1所示。 图 4.1 作业吃水线标志图(右舷) 4.2 勘划工程船最大作业吃水标志前,应确认其满足了本章有关工程船作业的稳性和其它特殊要求,并在作业吃水标志勘划说明书中注明。 4.3 应在作业吃水标志勘划说明书中明确规定工程船作业海况的限制,简述工程船作业中满足稳性和其它特殊要求的情况,并附有注明最大作业吃水线标志的勘划简图。 3 - 35 K附录1 A型船舶值表 KKKKLLLL(m) (m) (m) (m) 20 100.2 73 132.6 126 177.6 179 195.7 21 100.5 74 133.5 127 178.4 180 195.6 22 100.8 75 134.3 128 179.3 181 195.6 23 101.1 76 135.1 129 180.1 182 195.5 24 101.5 77 135.9 130 180.9 183 195.5 25 101.9 78 136.7 131 181.8 184 195.4 26 102.3 79 137.5 132 182.6 185 195.4 27 102.7 80 138.4 133 183.3 186 195.3 28 103.2 81 139.2 134 184.0 187 195.2 29 103.7 82 140.0 135 184.7 188 195.1 30 104.2 83 140.9 136 185.4 189 195.0 31 104.7 84 141.7 137 186.1 190 194.9 32 105 2 85 142.5 138 186.7 191 194.8 33 105.7 86 143.4 139 187.3 192 194.7 34 106.3 87 144.2 140 187.9 193 194.6 35 106.8 88 145.0 141 188.5 194 194.4 36 107.4 89 145.9 142 189.0 195 194.3 37 108.0 90 146.8 143 189.5 196 194.2 38 108.5 91 147.7 144 190.0 197 194.0 39 109.0 92 148.5 145 190.4 198 193.8 40 109.7 93 149.4 146 190.8 199 193.6 41 110.3 94 150.3 147 191.2 200 193.5 42 110.9 95 151.1 148 191.6 20l 193.3 43 111.5 96 152.0 149 191.9 202 193.1 44 112.1 97 152.9 150 192.2 203 192.9 45 112.7 98 153.7 151 192.5 204 192.7 46 113.3 99 154.6 152 192.8 205 192.5 47 114.0 100 155.5 153 193.1 206 192.3 48 l14.6 101 156.4 154 193.3 207 192.1 49 115.3 102 157.3 155 193.6 208 191.9 50 116.0 103 158.2 156 193.9 209 191.6 5l 116.6 104 159.1 157 194.1 210 191.4 52 117.3 105 160.0 158 194.3 21l 191.2 53 118.0 106 160.9 159 194.5 212 191.0 54 118.7 107 161.7 160 194.6 213 190.7 55 119.4 108 162.6 161 194.8 214 190.5 56 120.0 109 163.5 162 195.0 215 190.3 57 120.7 110 164.4 163 195.1 216 190.0 58 121.4 111 165.3 164 195.2 217 189.7 59 122.1 112 166.1 165 195.3 218 189.5 3 - 36 KKKKLLLL(m) (m) (m) (m) 60 122.8 113 166.9 166 195.4 219 189.2 6l 123.6 114 167.8 167 195.5 220 188.9 62 124.4 115 168.6 168 195.6 221 188.7 63 125.1 116 169.4 16q 195.6 222 188.4 64 125_8 117 170.3 170 195.6 223 188.1 65 126.6 118 171.1 171 195.6 224 187.8 66 127,3 119 171.9 172 195.6 225 187.5 67 128.0 120 172.7 173 195.7 226 187.2 68 128.8 121 173.5 174 195.7 227 186.9 69 129.5 122 174.3 175 195.7 228 186.6 70 130.2 123 175.1 176 195.7 229 186.3 71 131.0 124 175.9 177 195.7 230 186.0 72 131.9 125 176.8 178 195.7 3 - 37 K附录2 B型船舶值表 KKKKLLLL (m) (m) (m) (m) 20 113.7 74 147.5 128 210.8 182 237.0 21 113.9 75 148.7 129 211_8 183 237.2 22 114.1 76 149.8 130 212.7 184 237.3 23 114.3 77 150.9 131 213.6 185 237.4 24 114.5 78 152.0 132 214.4 186 237.6 25 114.8 79 153.1 133 215.2 187 237.7 26 115.1 80 154.1 134 216.0 188 237.8 27 115.4 81 155.2 135 216.9 189 237.9 28 115.7 82 156.4 136 217.7 190 238.0 29 116.0 83 157.5 137 218.5 191 238.1 30 116.3 84 158.7 138 219.2 192 238.1 31 116.6 85 159.9 139 219.9 193 238.1 32 116.9 86 161.1 140 220.6 194 238.1 33 117.3 87 162.2 141 221.3 195 238.2 34 117.8 88 163.2 142 222.0 196 238.2 35 118.3 89 164.2 143 222.7 197 238.2 36 118.8 90 165.3 144 223.3 198 238.3 37 119.3 91 166.5 145 223.9 199 238.3 38 119.8 92 167.7 146 224.5 200 238.3 39 120.4 93 169.0 147 225.1 201 238.3 40 120.9 94 170.2 148 225.7 202 238.3 41 121.5 95 171.4 149 226.3 203 238.3 42 122.0 96 172.5 150 226.8 204 238.3 43 122.6 97 173.7 151 227.3 205 238.2 44 123.3 98 174.9 152 227.8 206 238.2 45 123.9 99 176.2 153 228.3 207 238.2 46 124.5 l00 177.5 154 228.7 208 238.1 47 125.1 101 178.8 155 229.2 209 238.1 48 125.7 102 180.0 156 229.6 210 238.0 49 126.3 103 181.3 157 230.0 211 237.9 50 126.9 104 182.6 158 230.4 212 237.7 51 127.5 105 183.9 159 230.8 213 237.6 52 128.2 106 185.2 160 231.2 214 237.5 53 128.9 107 186.5 161 231.3 215 237.4 54 129.6 108 187.8 162 231.9 216 237.4 55 130.4 109 189.1 163 232.3 217 237.3 56 131.2 110 190.4 164 232.7 218 237.2 57 132.0 111 191.7 165 233.0 219 237.1 58 132.8 112 193.0 166 233.3 220 237.0 59 133.6 113 194.3 167 233.6 221 236.9 3 - 38 KKKKLLLL (m) (m) (m) (m) 60 134.3 114 195.6 168 233.9 222 236.8 6l 135.0 115 196.8 169 234.2 223 236.7 62 135.7 116 198.0 170 234.4 224 236.5 63 136.5 117 199.2 171 234.7 225 236.4 64 137.4 118 200.3 172 235.0 226 236.3 65 138.3 119 201.4 173 235.2 227 236.1 66 139.2 1 20 202.5 174 223.5 228 236.0 67 140.2 121 203.6 175 235.7 229 235.9 68 141.2 122 204.7 176 236.0 69 142.2 123 205.8 177 236.2 70 143.2 124 206.8 178 236.3 71 144.2 125 207.8 179 236.5 72 145.3 126 208.8 180 236.6 73 146.4 127 209.8 181 236.8 3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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