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14年自考外法史笔记-穿插历年真题到各章笔记,非常实用,免看书版(可编辑)

2014年自考外法史笔记-穿插历年真题到各章笔记,非常实用,免看书版(可编辑)

举报
开通vip

2014年自考外法史笔记-穿插历年真题到各章笔记,非常实用,免看书版(可编辑)2014年自考外法史笔记-穿插历年真题到各章笔记,非常实用,免看书版(可编辑) 2014年自考外法史笔记-穿插历年真题到各章笔记,非 常实用,免看书版 第一章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 02-10-36.楔形文字法 是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它是人类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和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 P14楔形文字法律在古代法律史上存在...

2014年自考外法史笔记-穿插历年真题到各章笔记,非常实用,免看书版(可编辑)
2014年自考外法史笔记-穿插历年真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到各章笔记,非常实用,免看书版(可编辑) 2014年自考外法史笔记-穿插历年真题到各章笔记,非 常实用,免看书版 第一章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 02-10-36.楔形文字法 是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它是人类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和共同特征。其中,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 P14楔形文字法律在古代法律史上存在很长时期,大约有3000 年左右的历史,有其产生、发展到消亡的具体过程。有疑问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可能是B 浙02-1-1.( )左右,楔形文字法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A.公元前1世纪??B.公元前18世纪 C.公元前20世纪 D.公元前3000年 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浙02-1-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 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A.巴比伦人??B.亚述人??C.赫梯人 D.埃及人 E.犹太人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 《乌尔纳姆法典》(2113-2096) 公元前20世纪 拉尔萨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 《苏美尔亲属法》 《尼尼微法律教本》 伊新《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埃什嫩那??《俾拉拉玛法典》 公元前18世纪 《汉穆拉比法典》 01-10-31.属于楔形文字法的有 A.苏美尔法典?? B.尤列克法典 C.俾拉拉玛法典 D.格尔摩格尼安法典 E.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是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00-10-6.浙04-1-1 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A、汉穆拉比法典 B、摩奴法典 C、十二表法 D、乌尔纳姆法典 03-10-1.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A.《苏美尔法典》 B.《摩奴法典》 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 02上-34.世界历史上最早的、保存至今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是《乌尔纳姆 法典》? 03-10-1.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 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 C.《俾拉拉玛法典》 D.《乌尔那姆法典》 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 公元前15至11世纪是中期亚述法典。 《赫梯法典》颁布的具体年代不详,约在公元前14世纪至前13 世纪初。 05-10-26.公元前15至11世纪西亚一带产生的较为著名的楔形文字法典有 A.俾拉拉玛法典 B.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C.亚述法典 D.赫梯法典 E.尼尼微法律教本 北00-4-1.中亚述法典属于楔形文字法律。? 《赫梯法典》的刑法条款比较发达,具有闪姆语系的特点。 06-1-2.《赫梯法典》中比较发达的部门法是 A.行政法 B.经济法 C.刑法 D.诉讼法 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 1、几部楔形文字法典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划分为三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 2、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人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 3,楔形文字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半是针对某种事例、纠纷,确定解决的具体办法,实际上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也是 一些处理具体案件所体现的具体原则。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 结构及其历史地位 一、法典制定的原因 浙-02-1-1.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 法典的制定绝非偶然,主要是由于下述三个方面的需要: 1、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2、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3、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汉穆拉比法典》虽然是一部司法判决的汇编,但它既不是条文的杂乱拼凑,也不是毫无次序地排列,而是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针对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编排的。 浙03-1-1.从法典内容看,《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 A.习惯汇编B.法律法规汇编 C.司法判决汇编??D.传统观念汇编 三、法典的历史地位 04-10-41.《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如何? 1、它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 2、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时至今日,在其他国家中尚未发现这样内容详尽而保存又相当完整的法典。 3、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 4、文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度,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 5、它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的影响,这些国家在立法时,程度不同地参照了《汉穆拉比法典》。 6、关于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均导源或直接采用《汉穆拉比法典》的事实,已被许多学者所公认。 01-10-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是 A.乌尔纳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汉穆拉比法典 D.摩奴法典 05-1-1.下列哪部法典包含着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 A.《乌尔纳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汉穆拉比法典》 D.《苏美尔亲属法》 第三节 《汉穆拉比法典》的 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当时的统治者极力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 02-10-1.《汉穆拉比法典》宣扬君主的权力来源于 A.军队 B.全体自由民??C.贵族 D.神 二、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处死刑 北00-4-2.按汉穆拉比法典盗窃神庙和宫庭财产者处死刑。? 如有人从主人那里租借奴隶,一时不小心,奴隶逃走,则租借者必须承担物质上的责任。 05-10-1.《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租借的奴隶如出逃,租借人需承担的责任是 A.偿还相同数量的奴隶 B.追捕出逃奴隶 C.物质赔偿 D.赔礼道歉 三、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自由民分为??阿维鲁?穆什凯努 03-10-2.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自由民分为 A.贵族和平民 B.里都和巴衣鲁 C.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D.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02上-41.阿维鲁 古巴比伦社会里自由民的一类,享有充分权利,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其法律地位较穆什凯努高。 穆什凯努 是没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包括范围很广:从王室那里分得田产、房屋的“佃耕者”、接受田宅充当常备军的“里都”和“巴衣鲁”以及直接依附于宫廷的服役者等。 四、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00-10-1、《汉穆拉比法典》中一半左右条文的规定是关于 A、国王权力 B、法院与诉讼程序 C、财产和契约??D、婚姻家庭和继承 契约中尤以财产租赁、借贷和买卖最为流行。 06-1-26.《汉穆拉比法典》中所体现的古巴比伦社会最流行的契约种类有 A.买卖??B.借贷 C.财产租赁 D.合伙??E.人身雇佣 对高利贷利率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谷物的利息不得超过20%-30%,银钱不 能超过20%,如高利贷者违反这些规定便要丧失其贷出的一切。 06-1-1.《汉穆拉比法典》规定银钱借贷利率 A.不得超过20% B.为20%?30% C.为本金的1/3 D.为本金的1/2 五、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在土地所有权方面长期实行土地国有制,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 所有权。 05-10-2.根据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律,国家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 A.贵族 B.国王 C.农村公社 D.自由农民 诉讼程序方面实行神明裁判,发誓被视为重要的证据。 02上-13.古巴比伦诉讼制度中带有原始社会某些习惯的残余,在法庭上采 用的证据,除证人的证言、证物外,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章 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06-1-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古印度法渊源的是 A.婆罗门教法 B.佛教法 C.印度教法 ??D.伊斯兰教法 婆罗门教法 婆罗门教法以吠陀经、法经和法典为其表现形式。 1、吠陀经 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 2、法经 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较为著名的有《乔达摩法经》、《?达耶那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和《毗湿奴法经》等。 3、法典 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隶制从繁荣走向衰落时期出现的。这里的法典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典有所不同,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颁布,而是婆罗门贵族所编纂。 著名的法典有《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和《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05-10-4.古印度的法典不包括 A.述祀氏法典??B.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C.那罗陀法典??D.俾拉拉玛法典 佛教法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03-10-1.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05-1-1.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06-1-31.三藏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的佛教文献,几乎全是短集,包括佛陀的言论、格言、 诗歌、故事和戒律。 这些短集编成三个集子: 1、律藏 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2、经藏 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3、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03-10-4.在佛教法文献中,表达佛陀及其最近门徒宗教思想的是 A.律藏 B.经藏 C.论藏? D.法经 印度教法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在封建主阶级的支持下, 印度教日益排挤了佛教。 00-10-2、古代印度出现最晚的宗教法是 A、耆那教法??B、婆罗门教法 C、佛教法 D、印度教法 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2、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 3、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 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4、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篇言大全。 5、古印度各种法典还有一个主要特征,都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进行编纂的。 00-10-36.种姓制 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严格等级制,是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把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每一种姓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义务都不相同。 浙03-1-1.古印度法确认的四种原始种姓是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02上-14.古印度的种姓制度是一种等级制度,意为“色”、“种”、“质”等,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分为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两种。 1、婆罗门 第一等级的僧侣贵族,掌握祭祀,是统治阶级。 03-10-2.在古印度种姓制中,僧侣贵族被列为。 A.第一等级 B.第二等级 C.第三等级 D.第四等级 浙03-1-2.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一等级的是 A.僧侣贵族 B.武士 C.从事商业活动的普通大众 D.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 2、刹帝利 第二等级是和武士,掌握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 05-1-2.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A.僧侣贵族 B.武士 C.主要从事农牧业的普通大众 D.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 04-10-1.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3、吠舍 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 02-10-2.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 A.首陀罗 B.婆罗门 C.吠舍 D.刹帝利 03-10-3.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 A.首陀罗 B.旃陀罗 C.吠舍 D.刹帝利 4、首陀罗 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 第三节 《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05-10-31.摩奴法典 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法典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习惯编制而成。 印度学者认为制定于公元3-4世纪之间。内容广泛,涉及刑法,民法,婚姻和审判制度等。 01-10-2.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A.那罗陀法典 B.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C.摩奴法典 D.述祀氏法典 浙02-1-2.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中,以为最著名。 A.吠陀经??B.法经??C.摩奴法典??D.三藏 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 02上-49.种姓制的含义是什么?在《摩奴法典》中是怎样规定的? 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严格等级制,是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把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每一种姓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义务都不相同。 在《摩奴法典》中规定如下: 一、严格维护种姓制,保护以婆罗门为代表的种姓制度是法典的重要特征。 1、法典一开头就宣扬了神所创造的四种原始种姓,并指明“自在神的摩奴”编纂本法典的目的是“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他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加以区分” 2、同时还捏造了所谓不洁的理论,为高级种姓的统治、剥削制造种种“理论”根据。 二、关于四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法典也作了详尽的规定。 1、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等 2、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前者。 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除纳税义务。 3、吠舍 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 经商,放贷,耕田”等。 4、首陀罗地位最为低下,包括被征服的达罗毗茶人、贫努破产者和丧失土地 的入。其中有的雇工,不少属于奴隶,一般从事劣等、低贱的职业。 03-10-31.古印度法婆罗门种姓的义务和职业是 A.宣传吠陀B.担任国家官吏??C.接受布施 D.主持宗教祭祀E.经商 二、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 三、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专制君主掌管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权。 05-10-3.古印度掌管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的是 A.专制君主 B.军事贵族 C.婆罗门僧侣? D.专职法官 伴随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 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基础的印度法系。 06-1-4.印度法系的基础是 A.吠陀经 B.法经 C.三藏 D.摩奴法典 第四章-1 第一节 罗马法的一般概况 一、罗马法的概念及其渊源 02-10-37.北00-4-2.十二表法 是罗马最古的立法文献,制定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共12表,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内容涉及到土地占有,债权,家庭,继承,刑法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除十二表法外,共和国时期法的渊源还有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过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浙04-1-5.03-10-5. 共和国时期罗马成文法的渊源有 A.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 B.元老院决议 C.长官告示D.法学家解答 E.法典 狄奥多西二世统治时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这是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 01-10-4.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是 A.狄奥多西法典B.格里哥安法典 C.查士丁法典??D.里普利安法典 00-10-37、民法大全 大规模的系统的法典编纂工作,是在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一段时间进行的。 《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包括: 《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 其中有理论性的法学专著、学说,又有许多法律、决议、法令、卷帙浩繁, 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03-10-2.中世纪时期的《罗马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 浙03-1-5.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和去世后不久完成了四部法律汇编,它们是 A.《罗马法辑要》 B.《学说汇纂》 C.《钦定法学阶梯》??D.《查士丁尼法典》 E.《新律》 二、罗马法的分类 01-10-41.简述罗马法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钦定法学阶梯》: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 1、公法 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2、私法 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成文法 一切用书面形式发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狭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 广义:还包括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 2、不成文法 指习惯法,包括过去的一些传统风俗习惯和通行的惯例。 三、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1、市民法 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 2、万民法 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3、自然法 是人类固有的,对于海陆空中的各种动物普遍适用,人类之外的动物也受此 法支配。 盖尤斯《法学阶梯》采取二分法,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学阶梯》采纳了乌尔 比安的三分法。 四、市民法和长官法 长官法 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颁 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是长官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公法与私法 浙-02-1-1.按罗马法的分类,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是公法,与个人利益有 关的法律是私法。 浙03-1-4.按照罗马法的分类,与个人有关的法律是 A.公法 B.私法 C.万民法 D.市民法 03-10-4.浙04-1-4.按照罗马法的分类,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是 A.公法??B.私法??C.万民法??D.市民法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浙02-1-4. 05-1-4.罗马法中,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称为。 A.公法 B.私法 C.万民法 D.市民法 市民法 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02上-45.万民法 古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分类的一种,是和市民法对称的。指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法学阶梯》指出:“万民法即一切民族所适用的法,它是各民族根据实际需要和生活必需而制定的某些法则”。 02-10-5.作为查士丁尼《法学阶梯》蓝本的罗马《法学阶梯》的作者是 A.保罗 B.伯比尼安 C.乌尔比安 D.盖尤斯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02上-7.罗马法的??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A.公法??B.私法??C.成文法??D.不成文法 北00-4-1.在查士丁尼以前罗马私法的体系是按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顺序构建的。 一、人法制度 (一)权利主体 03-10-41.简述罗马法中人法的本质及其主要内容。 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人法的基本任务在于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关系。 其核心内容 是关于人格的规定, 即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的全部或局部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构成 “人格减等”。 06-1-36.简述古罗马法中人格权的含义。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所谓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总称人格权。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 1、罗马人根据不同的社会地位,自由权有很大差别。自由人、准奴隶、奴隶。 2、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多少,自然人分为罗马市、拉丁人、外国人。 3、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一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北99-4-5、在古罗马居民要成为完全权力主体必须具有 A、公民权 B、自由权 C、家族权 D、继承权 00-10-31.罗马法中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具有 A、自由权 B、市民权 C、缔约权 D、结婚权 E、家族权 05-1-5.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人格权包括 A.自由权 B.市民权 C.公民权 D.家族权 E.财产权 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多少,自然人分为罗马市、拉丁人和外国人。 浙03-1-2.罗马法按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多少,将自然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 罗马市民也称罗马公民,享有市民法规定的一切权利,主要有公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私权结婚权、财产权、遗嘱能力、诉权等 04-10-31.罗马市民所享有的市民法规定的私权有 A.选举权 B.诉权 C.结婚权 D财产权 E.遗嘱能力 公元3世纪,卡拉卡拉皇帝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的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至此,除奴隶外,市民和被征服地区民之间界限逐渐消失。 02上39.公元3 世纪, 罗马卡拉卡拉皇帝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的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至此, 罗马市民、拉丁人、外国人和奴隶之间的界限逐渐消失。× 04-10-5.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A.狄奥多西 B.君士坦丁 C.卡拉卡拉 D.查士丁尼 (二)婚姻家庭制度 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有夫权婚姻,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二者各有差异。 罗马社会初期,流行有夫权婚姻,称正式婚姻。 共和国后半期,开始出现无夫权婚姻,罗马称之为略式婚姻。 北00-4-1.罗马法上婚姻分为 A.顺婚 B.有夫权婚 C.无夫权婚??D.逆婚 02上-16.罗马共和国后期,出现了无夫权婚,罗马法称之为"略式婚姻"。 二、物法制度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世民法的影响最大。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一)物和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罗马法上物的概念比较广泛,不限于通常意义的有形物体,法律上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连法律关系和权利也包括在内。 北00-4-3.按罗马法无体物也是所有权的客体。×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浙-02-1-1.物权罗马私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私人创设的,只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物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 物权(信托、典质、抵押)等。 05-1-2.物权在古罗马法中包括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罗马法 学家曾总结出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三个法律特征。 05-10-5.罗马法的自物权是指 A.财产自主权 B.所有权 C.财产继承权 D.财产权 他物权不同于所有权。它是对别人的所有物直接享有的权利,只能在一定范 围内享有,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 他物权并不能单独存在,它是基于别人的所有权所产生的物权。 06-1-7.罗马法中与自物权相对的概念是 A.私有权 B.共有权 C.他物权??D.公有权 !第四章-2 (二)继承制度 继承原则从概括继承过渡到有限继承。 罗马法上的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两者不能并用,前者排斥后者。 在查士丁尼时代(这时罗马继承制度已趋完善)的顺序是: 1、直系卑亲属 2、直系尊亲属及亲兄弟姐妹 3、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4、其他旁系血亲 5、配偶,这里指无夫权婚姻中的配偶,有夫权婚姻的配偶地位与子女同。 02-10-6.查士丁尼安时代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 A.配偶??B.直系卑亲属 C.直系尊亲属??D.婚生兄弟 (三)债权制度 北00-4-1.简述罗马法上债的概念。 1、债的概念及特征 《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 特征: 1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其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他方负有应当履行的义务。 2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对标的物无权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给付的权利。 3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同样债务人也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担负给付的义务。只有根据法律,债才是合法,受法律保护,否则不能成立或归属无效。 2、债的发生原因 北99-4-2、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订立契约具有严格的形式,必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的动作,否则契约无效,不产生权利义务。这种契约在法学上叫做要式契约。 03-10-7.罗马法将有严格形式主义要求的契约称为 A要式契约 B文书契约??C合意契约 D要物契约 罗马法学家把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要物契约 指要求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 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01-10-5.借贷契约在罗马债权法中属于 A.口头契约 B.要物契约 C.文书契约 D.合意契约 文书契约 是登载于账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 04-10-3.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 A.文书契约 B.单务契约 C.信托契约 D.准契约 合意契约流行最广,签订手续灵活简便,既不需用文书,也不要求当事人一定在场,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一致”,彼此之间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去履行即可。所以在经济生活中一些重要的契约差不多均属于此类,如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 准契约 是一类各种式样混杂在一起的债,没有订立契约是他们的共同特征,本身既不属于违法行为,又不是错误行为,但与订立契约具有同样的效果。 罗马法中的准契约,主要包括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等。 00-10-4、无因管理在罗马债法中属于 A、契约 B、准契约 C、私犯 D、准私犯 04-10-38.私犯 罗马法中的私犯是罗马法归纳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 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 准私犯 是类似私犯而在各种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 据《法学阶梯》所载,分为下列几种: (1)法官的渎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2)自屋内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 (3)在阳台、屋檐堆置或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安全的行为; (4)船舶、旅店、马厩的服务人员对旅客所致损害的行为等等。 01-10-32.依罗马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准私犯的有A.无因管理B.自屋内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致人损害C.阳台悬挂物品危及行人安全D.法官的渎职行为 E.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 三、诉讼法制度 最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是法定诉讼,在共和国初期颇为盛行。 03-10-8.罗马共和国初期盛行的诉讼程序是 A程式诉讼 B原始诉讼??C法定诉讼 D特别诉讼 程式诉讼在帝国初期比较流行 特别诉讼,在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第三节 罗马法的影响 05-10-40.试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产生深远影响的原因: 1、它虽然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但却是建立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对保护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2、在法学家的努力和推动下,这一法律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立法技术高超,而且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使其更趋完善。 因此,它能为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一种现成的法律形式,包含在其中的一些原则,例如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的平等地位,契约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主要条件和无限制所有权等,很适合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社会的需要,这就是罗马法能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原因。 对后世的影响 1、在中世纪,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罗马法复兴上,经过这次运动,许多西欧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当然程度有所不同,西欧大陆国家程度要大一些,英国则小得多。 2、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法,德,等国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形成了民法法系。 3、英国继承受到罗马法影响,只是没有全面接受罗马法,只借鉴了罗马法的些原则和制度。 4、通过西方国家的法律,罗马法的影响扩大到亚,非,南北美洲各国,包括日本和旧中国在内。所以,可以说罗马法是一种世界性法律。 北00-4-4.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西欧社会生活中完全消失。× 公元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就是以《法堂阶梯》为蓝本,从结构、体系、内容、基本原则到法律术语均继承了罗马法,成为“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渊源于罗马法,它更多地接受《学说汇纂》 的影响,故有“现代罗马法”、“现代学说汇纂”之称。 02上-2.罗马法特别是 对德国具有深远的影响,经过注释法学派的整理在德国流行,被法制史学者称为"现代罗马法"。 A.《查士丁尼安法典》 B.《法学阶梯》 C.《学说汇纂》 D.《新律》 02-10-4.大陆法系著名法典中有“现代学说汇纂”之称的是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普鲁士民法典 D.奥地利民法典 02上-35.古希腊公法比较发达,而古罗马则是私法比较发达。 2006外国法制史冲刺资料!第二编概述 概 述 一、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公元9-11世纪是西欧法律最分散的时期。 北99-4-2、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法律是罗马法和日耳曼习惯法并存在的局面。 01-10-6.西欧大陆法律最分散的时期是 A.公元5?8世纪 B.公元9?11世纪 C.公元12?15世纪??D.公元16?18世纪 二、中世纪东欧法律制度 罗马帝国在公元395年分为东西两部。中世纪东欧法律史是指东部的拜占廷帝国和其他由斯拉夫人建立的国家的法律史。 中世纪东欧的法律主要是罗马法和斯拉夫法。 03-10-9.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A.日耳曼法??B.斯堪的纳维亚法 C.东哥特法??D.斯拉夫法 02-10-31.中世纪东欧的法律主要包括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C.斯拉夫法 D.东正教法??E.天主教会法 俄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文献“罗斯真理”,主要就是习惯法、王公立法和法院 判例的汇编。 01-10-1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 A.巴西尔法典??B.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 C.法律全书 D.罗斯真理 三、中世纪东方国家法律制度 182英国在革命伊始,于1641年6月25日就颁布法令,废除以严刑拷问和秘 密审讯为特征的星宫法院。 浙03-1-11.中世纪以滥施刑罚,严刑逼供,秘密审讯闻名的法庭是 A王座法院 B衡平法院 C星宫法院 D大法官法院 第五章-1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 及其基本特点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日耳曼各王国(“蛮族国家”)的建立和演变 古日耳曼人分布在罗马国家东北面的广大地区,罗马人把他们称为“蛮族”。记载古日耳曼人社会情况的最初的、也是主要的文献是,恺撒的《高卢战记》和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的《日耳曼尼亚志》。 恺撤时代公元前1世纪中期的日耳曼人尚处于氏族社会阶段,到塔西陀时代,他们的氏族制度已日趋解体。 05-10-6.塔西陀时代,日耳曼人社会处于 A.氏族公社时期 B.氏族制度日趋解体时期 C.封建制度形成时期 D.封建制度巩固与发展时期 二日耳曼习惯法及其成文化 04-10-36. 北00-4-3.“蛮族法典” 西欧中世纪初期,日耳曼各部族建国后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编纂的成文法典的通称,因日耳曼人被称为“蛮族”而得名。编纂始于五世纪末,“蛮族法典” 是属人主义的法,其代表性法典有《撒利克法典》等。 蛮族法典主要有实质上是一种判例汇编 1、在西南欧建国的日耳曼人的法典 西哥特王国 《尤列克法典》 法兰克王国 《撒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东哥特王国《狄奥多理法典》(以上是) 2、在不列颠建国的日耳曼人的法典 肯特王国??《埃赛伯特法典》 西撒克斯王国 《伊尼法典》 3、北欧《裘特法典》 03-10-11.《尤列克法典》编纂于 A.法兰克王国 B.东哥特王国 C.西哥特王国 D.伦巴德王国 05-10-7.《裘特法典》的编纂者是 A.不列颠人 B.西哥特人 C.东哥特人 D.斯堪的纳维亚人 00-10-32、下列法典不属于“蛮族法典”的是 A.裘特法典 B.伊尼法典??C.威士比法典 D.尤列克法典??E.狄奥多西法典 北00-4-2.日耳曼法成文化时期制定了 A.撒利克法典 B.狄奥多理法典 C.俾拉拉马法典??D.那罗陀法典 由于法兰克王国建立后很快成为最强大的“蛮族国家”,因而《撒利克法典》 就成了“蛮族法典”中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 北99-4-3、中世纪初期“蛮族法典”中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是 A、尤列克法典 B、撒利克法典 C、伊尼法典?D、狄奥多理法典 (三) 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由于日耳曼人是征服者,两种法律中自然是日耳曼法占优势,这种优势主要 表现在日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的关系适用日耳曼法。 02-10-7.根据日耳曼法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日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的关系适用 A.日耳曼法 B.罗马法 C.教会法D.可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间任选其一 05-10-32.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进行的罗马法编纂中最主要、影响最大的一部,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在公元12世纪复兴罗马法以前,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在各国立法文件、法院判决和法学著作中被广泛引用。 公元5世纪末6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是罗马法编纂,中主要的、影响最大的一部。 01-10-14.编纂《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的国家是 A.罗马帝国??B.法兰克王国 C.西哥特王国D.东哥特王国 06-1-8.日耳曼国家最重要的罗马法编纂活动发生于 A.法兰克王国 B.东哥特王国 C.勃艮第王国 D.西哥特王国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 三、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团体本位的法律 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要受团体的约束。 2、属人主义的法律 只适用于日耳曼人。 3、具体的法律 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种纠纷的具体办 法。“蛮族法典”实际上只是一种判例汇编。 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5、世俗的法律 法律本身并没和宗教教义直接相联系,其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 浙02-1-2.日耳曼法的特点有 A.日尔曼法是个体本位的法律 B.日尔曼法是属地主义的法律 C.日尔曼法是注重形式的法律 D.日尔曼法是具体的法律,没有规定抽象原则 E.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 四、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一)对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 公元9世纪中期查理大帝国瓦解之后,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日耳曼法演 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 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所代替。 02上-30.公元9世纪中期,随着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日耳曼法也演变为 分散的地方习惯法,早期日耳曼法的属地主义特征也为属人主义所代替。× 03-10-10.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A.八世纪以后 B.九世纪以后 C.十世纪以后 D.十一世纪以后 (二) 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 00-10-42.日耳曼法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有哪些影响? 日耳曼法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 1、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 例如,法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制度的条文主要吸收习惯法; 其次是某些国家的不动产法,例如德国和英国。 2、从国别上看英国法律受日耳曼法的影响更大一些,因为英国法律的主要形 式和主要构成部分是普通法,这种法律是以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盎格鲁撤克逊习 惯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近代法国和德国的法律也受到日耳曼法的影响。 06-1-9.被恩格斯称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是指 A英国法 B法国法 C俄罗斯法 D意大利法 00-10-5、被恩格斯称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是指 A英国法 B法国法 C德国法 D意大利法 浙02-1-5.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是 A.不动产所有权制度??B.债权制度 C.婚姻家庭制度D.审判制度 03-10-5.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是 A.债权制度B.审判制度 C.婚姻家庭制度??D.继承制度 第五章-2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 不动产来说,占有者没有处分权,只是一种相对所有权(或有限所有权),只有动产所有权才是绝对的。 (一)不动产所有权 1、 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 在日耳曼法初期,不动产的基本形式是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05-1-5.在日耳曼法初期,不动产所有权的基本形式是 A.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B.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C.农奴份地所有权 D.国王土地所有权 家庭私有 房屋及其周围用篱笆围起来的小块园地 公社集体所有 基本耕地。? 森林、牧场、水源。 北00-4-2.在古日耳曼人马尔克土地制度下,属于社员家庭私有的是房屋及其周围用篱笆围起来的小块园地,属于公社集体所有的是基本耕地。 2.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委身制 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贵族夺取农民土地除借高利贷等手段外,主要通过这种形式。 浙03-1-5.中世纪初期,大土地占有者通过掠夺农民土地,迅速扩大自己领地。 A.委身制??B.采邑制??C.信托制??D.种姓制 06-1-32.委身制 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在当时普遍混乱的条件下,农民地位是极不稳定的,生命财产毫无保障,不得不投靠邻近的贵族或教会,请求其“保护”,条件是交出自己的土地,然后又作为份地领回来耕种,向“保护人”服劳役和尽种义务。 02-10-38.特恩权 西欧中世纪初期国王承认在大贵族享有的一种权力。各国国王最初封赏的土地成为受封者的自主地。这种封赏的结果加强了大地主的私人权力,他们在领地内享有行政和司法权,以致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禁止政府官吏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贵族的这种权力就叫特恩权。 03-10-1.采邑制日耳曼法 是西欧中世纪贵族占有土地的制度。法兰克王国进行的土地占有制度改革以后,用采邑代替贵族的自主地。贵族领受采邑必须为国王尽规定的义务,主要是服兵役。而且只能终身占有,不能世袭。贵族的继承人只有重新得国王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这种制度巩固了封建大土地占有制。 3、农奴份地 农奴使用的土地被分成份地,农奴对份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 动产的所有权已包括占有、使用和处分在内的全部权利。法律对动产所有权严格加以保护。 二、债权制度 日耳曼法中侵权行为和犯罪还没有明确划分,所以放在违法行为部分去讲。 日耳曼债权法有两个明显特点 一、债权制度不发达 1、契约种类很少 2、 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 二、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日耳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1、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 2、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 3、实行家长制。 (二)继承制度 一律实行法定继承 四、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在日耳曼人的法律观念中,违法行为包括犯罪和侵权行为。 两者主要区别是: 1、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 侵犯公共利益,以及侵犯私人利益同时侵犯公共利益则构成犯罪。 2、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 (二)刑法的主要特点 1、犯罪种类由少到多 2、刑罚从简单到复杂 3、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三)侵权行为的后果 05-1-1.血亲复仇日耳曼法 是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或其亲属进行对等报复,通过这种方法使被害人亲属在感情上、心理上得到一种满足,以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在日耳曼法中对侵权行为可以实行血亲复仇。 浙03-1-1.赎罪金日耳曼法 随着私有财产的形成,人们日益重视经济利益,直接复仇逐渐被赎罪金所代替。到日耳曼成文法时代已普遍实行赎罪金,各“蛮族法典”的大部分内容就是列举各种侵权行为,以及所应支付的赎罪金。到查理大帝时期,直接复仇被明令禁止。 赎罪金数额的确定,贯彻了等级特权原则。 第六章 第一节 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一、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及其在西欧的典型性 法兰西王国是由法兰克帝国西部领土形成的,它的法律是法兰克帝国时期西欧大陆法律的继续和发展。它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它的法律制度在西欧具有典型性 05-10-8.中世纪在西欧具有典型性的法律制度是 A意大利王国的法律制度 B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 C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制度 D英吉利王国的法律制度 二、公元9-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这一时期法国法律的发展有以下特点: 1、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 2、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 3、法律是分散的、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 南部由于残存下来一些城市,其习惯法中罗马因素较多,而且西哥特罗马法典等罗马成文法还在通过,所以叫做罗马法区成文法区。 北部采用习惯法,称习惯法区。 02-10-8.公元九至十三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是 A.个人主义原则 B.团体本位原则 C.属人主义原则 D.属地主义原则 浙-02-1-6.公元9-13世纪时期法兰西王国的法律是分散的,明显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其中北部称为 A习惯法区 B罗马法区 C成文法区 D法兰克法区 02上-24.封建割据时期的法兰西王国,法律分散,极不统一,明显划分为两部分,即北部的习惯法区和南部的罗马法区成文法区。 05-1-6.公元9?13世纪时期法兰西王国的法律是分散的,明显分为南北两部分,其中南部称为 A.习惯法区 B.罗马法区 C.不成文法区 D.法兰克法区 三、公元13-16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1、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 2、王室立法的加强。 1 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 2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 3、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 公元13世纪出现的是私人著作,例如《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和《波瓦西习惯集》等。 公元15世纪国王政府决定编纂官方的习惯法汇编,至公元16世纪上半期先后完成了《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和《不列塔尼习惯汇编》等。 00-10-7.法兰西王国由官方编纂完成的习惯法汇编是 A.诺曼底大习惯法典 B.巴黎习惯汇编 C.圣路易习惯汇编 D.波瓦西习惯集 四、公元16-15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1、法律进一步统一起来,但这种统一主要是通过王室立法包已括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和国王政府颁布的法令来实现,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 2、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 3、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法国的天主教在受到宗教改
本文档为【2014年自考外法史笔记-穿插历年真题到各章笔记,非常实用,免看书版(可编辑)】,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6925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67KB
软件:Word
页数:35
分类:
上传时间:2017-12-06
浏览量: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