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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奏谳书》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doc】《奏谳书》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 《奏谳书》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 第26卷第2期 2006年3月 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V01.26No.2 AcademicForumofNandu(JoumMofthe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Mar.2006 《奏谳书》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 蔡万进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编录的秦,汉案例文书是宝贵的法律文献,具体反映了秦汉法律 的实际应用状况和原则,经与云梦睡虎地秦简,龙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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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奏谳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 《奏谳书》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 第26卷第2期 2006年3月 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V01.26No.2 AcademicForumofNandu(JoumMofthe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Mar.2006 《奏谳书》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 蔡万进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编录的秦,汉案例文书是宝贵的法律文献,具体反映了秦汉法律 的实际应用状况和原则,经与云梦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的秦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汉律 对照研究发现:秦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的治狱思想和原则没有认真贯彻 落实,与治狱实际存在差距;秦律严厉且缺乏弹性,禁止治狱官吏"释法";秦在对执法官吏进行个 人道德及法律教育的同时还重视对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治狱官吏进行表彰;汉初统治 者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疑罪从重的倾向,疑罪从轻原则并非始于汉初;汉初严格执行"法时"原 则,强调依犯罪时所施行的法律判罪.《奏谳书》直接架起了出土秦律与汉律二者之间关系的桥 梁,反映了秦汉法律的继承与发展,为秦末汉初司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演变提供了依据,在秦汉法律关系研 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奏谳书》;秦律;汉律; 中图分类号:K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2—6320(2006)02—0001—08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编录的秦,汉案例文书, 是宝贵的法律文献.自1993年《文物》杂志陆续公 布释文以来,学界不断给予较多关注:彭浩分析梳 理了《奏谳书》中透露的汉代律令的部分内容l1;张 建国根据《奏谳书》具体考察了秦汉时期刑事诉讼 程序l2;高敏从《奏谳书》简文本身所反映的立法精 神,刑名,量刑标准等论证提出汉初法律系全部继 承秦律而来说Is];日本学者宫宅洁,韩国学者李守 德以《奏谳书》为中心研究了秦汉时代审判制度与 治狱过程l4J.本文拟就《奏谳书》与秦汉法律实际 应用以及《奏谳书》在秦汉法律关系研究中的意义 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 ,《奏谳书》所反映的秦法律实际应用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共收录三则秦王政(始皇 帝)时期案例文书,分别是"黥城旦讲乞鞫"案(简 99—123),"南郡卒史盖庐,挚田,殴(假)卒史鹃复 攸库等"案(简124—161)和"不智(知)何人刺女子 婢或里中"案(简197—228)[53,年代最早的是秦王 政元年,最晚的是秦始皇二十七年,这是有秦一代 实际治狱案例的首次完整发现(1). 秦始皇时期的秦律,在传世文献中罕有留存, 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仅是湖北云梦睡虎地和龙岗 出土的竹简秦律.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1975 年底在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出土,其中《语书》是秦 王政廿年南郡郡守腾在其辖境内发布的一篇法律 文告;《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均是对秦律条文 的摘抄;《效律》是考核官吏并验查其物资账目的律 令;《法律答问》是官方对秦律的解释;《封诊式》是 法律文书的程式记录;《为吏之道》是官吏守则,由 同墓出土的竹简《编年记》止于秦始皇三十年(公元 前217年)知睡虎地秦简秦律年代当为战国晚期和 秦始皇时期[](n).龙岗秦简秦律,是继云梦睡虎 地秦墓出土大批秦法律文书之后的又一重大发现. 龙岗简在时代上晚于睡虎地简,例如,前者屡见"百 姓"而不见"黔首",后者屡见"黔首"而不见"百姓". 《史记-秦始皇本纪》称二十六年"更名民曰黔首", 可据此断定龙岗简晚于睡虎地秦简.另外,龙岗简 收稿日期:2005—10—23 作者简介:蔡万进(1966一),男,河南省唐河县人,博士后出站人员,研究员,主要从事 秦汉史,考古与简帛学研究. ?1986年.甘肃天水放马滩1号秦墓出土竹简中被称为《墓主记》的简文记述了 一个名为丹的人刺伤他人被弃市后 三年复活的内容,李学勤认为属志怪故事,参见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 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67—175页;1989 年湖北云梦龙岗六号秦墓出土木牍记述的一则案例,黄盛璋认为是一份告地策,参 见黄盛璋《云梦龙岗六号秦墓木牍与告 地策》,《中国文物报》1996年7月14日. 南都学坛2006年第2期 中有许多关于驰道管理的规定,《史记?秦始皇本 纪》载:二十七年,"治驰道",可知此类律令乃秦始 皇统一天下后颁布.整理者指出:"龙岗简主要的 法律条文行用于秦始皇二十七年至秦二世三年的 十四年间","睡虎地律书多系秦统一前颁布.龙岗 简则系统一后颁布,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龙 岗秦简秦律整理者根据简文内容分为《禁苑》,《驰 道》,《马牛羊》,《田赢》,《其他》等五类(原简无律 名,篇名为整理者拟加)[】(via). 我们将睡虎地,龙岗秦简秦律与《奏谳书》中三 则秦始皇时期具体案例对照,不难看出秦律在具体 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实施状况: (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的治 狱思想和原则,治狱官吏没有认真执行,与治狱实 际存在差距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治狱》:"治狱,能以书从 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 (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简1)又《讯狱》;"凡 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 弛,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 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 (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弛,更言不服,其 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 (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 (笞)讯某."(简2—5)据此知,秦律虽然有律文规 定可以对"数更言不服"者进行笞掠,但仍倡导 "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 的治狱思想和原则,但是在秦始皇时期专任刑罚, 动辄对"治狱不直者谪之"的情形下,秦律规定的这 一 治狱原则不仅没有也不可能落实,《奏谳书》"黥 城旦讲乞鞠"案记载了秦王政元年刑讯犯人讲,致 使屈打成招的事实,其情景为: 史铫初讯谓讲,讲与毛盗牛,讲谓不也,铫 即磔治(笞)讲北(背)可口余,北(背)口数日. 复谓讲盗牛状何如?讲谓实不盗牛,铫有(又) 磔讲地,以水责(渍)讲北(背).毛坐讲旁,铫 谓毛,毛与讲盗牛状何如?毛日:以十月中见 讲,与谋盗牛.讲谓不见毛弗与谋.铫日:毛 言而是,讲和弗口.讲恐复治(笞),即自诬日: 与毛谋盗牛,如毛言.其请(情)讲不与毛谋盗 牛.诊讲北(背),治(笞)矧删大如指者十三 所.小矧(月引)瘢相质五(伍)也,道肩下到腰,稠 不可数.(简107一ll0) 又,《史记?李斯列传》: 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 汉初亦有类似情况,《汉书?张耳传》: 吏榜笞数千.刺敖,身无完者,终不复言. 汉代经过文帝,景帝废除肉刑,笞掠犯人行为得到 控制,但随之而来的是"文致于法",治狱官吏罗织 罪名,陷人于罪?. (二)专任刑罚,禁止治狱官吏"释法" 《奏谳书?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假卒史鸱复攸 库等狱簿》云: 诘庠:击反群盗.儋乏不斗,论之有法.库 格掾狱,见罪人,不以法论之,而上书言独财 (裁)新黔首罪,是库欲绎(释)纵罪人也.何 解?库日:闻(?)等上论夺爵令戍,今新黔首实 不安辑,上书以闻,欲陛下幸诏库以抚定之,不 敢择(释)纵罪人.毋它解.?诘库:等虽论夺 爵令或(戍),而毋法令,人臣当谨奏(奉>法以 治.今庠绎(释)法而上书言独财新黔首罪,是 霹欲绎(释)罪人明矣.吏以论库.库何以解 之?库日:毋以解之,罪.(简146—150) 文中"上书言独财(裁)新黔首罪"与"释法"罪名关 系密切,关于对"上书言独财(裁)新黔首罪"的理 解,彭浩撰文称: 由于三批新黔首的名单相混于一笥之中, 未有当捕者名单.攸令库在治狱时未能依法 论治儋乏不斗者,而上书要求对新黔首统通治 罪.南郡的复审官吏认为,攸令庠有意绎(释) 纵罪人,当耐为鬼薪.此案实际上是追究官吏 执法失当的个人责任.J 李学勤着文日: 这时库给朝廷上书,他只要求惩治那些不 战而逃的民众,而包庇了硅这样的带兵官吏. 此事被朝廷发现,将库撤职囚禁.[】 张建国的看法是: "上书言独财(裁)新黔首罪"中关键的 "财"(裁)字用在这里似应理解为"减免".也 就是说,他上书的内客,是要求皇帝单独赦免 新黔首的败北不战之罪.请看库最后的辩解 词:"夸新黔首实不安辑,上书以闻,欲陛下幸 诏席以抚定之",他在这里说的.是百姓因为怕 被依令以儋乏不斗的罪名处斩,所以民心摇恐 不安,对于他来说.最难办的是抓不到这些逃 进山谷的百姓.因此上书希望皇帝特别下诏, ?<汉书)卷4o<周亚夫传》:"亚夫子为父买.1:宫尚方甲榍五百被町以葬者. 取庸苫之.不与钱.庸知其盗买县官器.怨而上变告子. 事连污亚夫.……召诣廷尉.廷尉责问日:'君侯欲反何?'亚夫口:'臣所买器,乃棹器也, 何谓反乎?'吏刚:'君纵不欲反地上,即欲反地下 耳.'吏侵之益急."《汉书>卷5《景帝纪》:中五年.诏日:"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 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2006年第2期蔡万进:《奏谳书》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 允许他对败北的参战百姓采用"抚定"的办法, 而不是"捕之"且将他们依法论"斩".前述供 词中他认为"义"等人率领的吏卒被反盗惊败 的原因是"义"不先候视,即由于侦察警戒不够 造成失利,责任不在同去作战的百姓,那么应 当被追究打败仗责任的只是负有指挥之责的 人,也就是他所说的"为惊败,义等罪也",换句 话说.实际他只想对具有官方身份的指挥百姓 打仗的官吏们加以追究,而不愿捕杀由于官吏 指挥不当而败北的普通百姓.总之,对这些败 北叉藏到山中的大批百姓,只有用安抚的办 法,才能摆脱他这个新县官目前的困境,同时 也避免了他无法全部抓获这些躲起来的人时 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有,我们应注意本 案的审判官们在"鞫"的阶段即总结审讯结果 时,真正提到认定库的犯罪事实的只有一句话 "库上书言独财新黔首罪,欲纵勿论",这里说 的"欲纵勿论"所纵的对象,只有理解为是上文 "独财新黔首罪"一句中的新黔首才符合本意. 然而,他这种不依法办事上书提出个人主张的 作法是不允许的,所以他虽然也主张对某些人 采取夺爵令戍的较轻的处罚,但由于他提出的 减轻处罚的提法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又无视 朝廷十分明确的法律——"令:所取荆新地多 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去北,以儋乏不斗律 论."竟敢上书要求皇帝赦免败北的参战百姓, 因而被视作犯了释纵败北的该当死罪的新黔 罪囚的罪行.[.](P2'一) 首们,即纵死 张氏言之甚确."释法",《商君书?修权》:"世之为 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汉书?冯 野王传》:"今释令与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违阙疑 从去之意."师古日;"释,废弃也."据此可以认为 "释法"即是指有法不依行为.秦律规定治狱官吏 只有"奉法以治",无条件执行已有法律,不允许对 法律自作解释或做出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否则即 被视为"释法",要予以严惩. 当然,库的"释法"而获"纵囚"之罪,与秦律所 规定的一般"纵囚"有本质上区别,一般的治狱官吏 的"纵囚"多属故意行为,即"端"?,而庠却非主观 故意,而是从当时客观形势出发,正确地提出处理 "新黔首去北"的建议,即采取安抚的办法,只追究 负有指挥之责的官吏,而这却被"复狱"官吏认为是 "释法"(根本不执行已有明文规定的朝廷法律令), 不是"奉法",是"纵囚"行为.从此案的处理依稀可 以看出秦帝国灭亡和强盛的原因,即参加击反盗战 斗的人只有勇往直前,后退是没有出路的,依靠这 种严法,使秦能够战胜其他各国,但也有其弊端,一 旦失利,官员和征派的新黔首将面对一条严酷的法 令,即不管青红皂白,不分责任大小,败北者均按儋 乏不斗处斩,这样只剩下逃亡一途.这种既严厉又 毫无弹性的法律,只能促使更多的吏卒和百姓转而 成为反盗,受命收拾这一局面的官吏也处于两难境 地.后来的历史证明,正是死刑的威胁使戍卒陈 胜,吴广等起而造反,像库这样有个性和见解的官 吏提出其他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只能是自讨苦吃.《史记?秦 始皇本纪》:"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 衰也.百姓怨望而海内畔矣."["](脚'秦专任刑 罚,法律严厉而又无弹性由此可见一斑. (三)重视执法官吏教育 战国及秦始皇时期,秦重视在执法实践过程中 及时对执法官吏进行教育,《奏谳书》中"不知何人 刺女子婢寂里中"(简l97—228)一案记载: 孔端为券,贼刺人,盗夺钱,置券其旁,令 吏勿智(知),未尝有.黔首畏害之,出入不敢, 若思(斯)甚大害也.顺等求弗得,乃令举闭 代,毋征物,举阅以智研调求得,其所以得者甚 微巧,卑(俾)令盗贼不敢发. 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成阳丞毂,礼敢言 之.令日:狱史能得微难狱,上.今狱史举闻 得微难狱,为奏廿二牒,举阔毋害谦(廉)洁敦 憋,守吏也,平端,谒以补卒史,劝它吏,敢言 之. 按:六年八月,为秦王政六年八月.毋害,又作无 害,《史记?萧相国世家》:"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 《汉书?萧何传》:"以文毋害为沛主吏掾."师古日: "无害,言其最胜也."《史记?集解》引《汉书音义》 日:"律有无害吏,如今言公平吏.一日无害者如言 '无比',陈留间语也."愁,《汉书?刑法志》注:"谨 也."《史记?孝文本纪》:"法正则民愁."廉,《国语? 晋语》注:"直也."睡虎地秦简《语书》:"凡良吏明法 律令,事无不能也,有(叉)廉洁敦憋而好佐上."守 吏,《汉书?张汤传》:"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 文,拘守职之吏."守吏疑即守职之吏.平,《汉书- 张汤传》:"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 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端,《汉书?贾谊传》"选 天下之端士"注:"端,正也."《汉书?景十三王传》 "王身端行治"注:"端,直."劝,《说文》:"勉也."《吕 氏春秋?孟夏》"劳农劝民"注"教也."《白虎通》:"圣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当论而端弗论,乃惕其狱.端令不致,沧出之,是 谓'纵囚'."(简93) 南都学坛2006年第2期 人治天下,必有刑罚,所以助治顺天之度也.故悬 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举 阙明习法律,得微难狱,品质敦厚,平端,是执法先 进典型,秦令:"狱史能得微难狱,上",咸阳令,丞请 求上级提升举阙为卒史,意在劝勉其他官吏,这是 地地道道的对执法官吏的典型教育.秦对执法官 吏的教育主要是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两种. 道德教育,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可以说是秦 代官吏的一篇官iJlI,箴言,文中强调了对官吏的道 德教育,它教育官吏:"精洁正直,慎谨坚固","慈下 勿陵,敬上勿犯","毋喜富,毋恶贫","除害兴利,兹 (慈)爱万姓","喜为善行,龚(恭)敬多让","宽容忠 信,和平勿怨,悔过勿重","安乐必戒,勿行可悔", "以忠为干,慎前虑后",如此则要加强自身修养, "反赦(享)其身,止欲去愿","正行修身,祸去福 存","处如资,言如盟,出则敬,勿施当,昭如有光" (简l一51).《为吏之道》对秦官吏的教育可谓苦 口婆心,语重心长,对照举闻的评介,可以看出不仅 用语与《为吏之道》雷同,品德标准也如出一辙,对 执法官吏的道德教育,有效预防了官吏犯罪和治狱 不直. 法律教育,睡虎地秦简《语书》指出: 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避(僻),除 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殴(也).……令吏民 皆明智(知)之.毋巨于罪.(简2—5) 又,指出: 凡良吏明法律令……有(又)廉洁敦憋而 . 好佐上……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殴(也),而 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恶吏不明法律令, 不智(知)事.不廉洁,毋(无)以佐上,偷惰疾 事,易口舌,不羞辱……(简9—14) 文中指出吏民明习法律令,同样在于预防犯罪,即 为"善",把"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标准, 本身即要求官吏熟知法律,然后去教育百姓熟知法 律(秦"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官长皆知什么合 法,什么不合法,当然就不会去犯罪了,此即《语书》 所谓的"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于罪"之意,亦与 商鞅所说的"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 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 官也".举闻熟知法律,精于"知微",巧妙断狱,而 孔故意犯罪,是民"犯法以干法官",举闽是《语书》 所称的"良吏". 秦不仅平时对官吏进行个人道德修养及执法 水平教育,同时对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治 狱官吏,树立为典型,教育劝勉其他官吏,这反映秦 对官吏的执法教育是相当重视的,这与文献所反映 的秦执法状况是严苛酷暴的认识形成鲜明对比, 《奏谳书》中"不知何人刺女子婢寂里中"案例使我 们对秦执法状况有必要重新审视认识. 二,《奏谳书》所反映的汉初法律实际应用 汉律在我国久已亡佚,清人沈家本,民国人程 树德钩稽整理分别着成《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 《九朝律考?汉律考》,虽已做到没有遗珠之憾,但在 现有古籍中所能保存的材料数量毕竟有限,且多为 只鳞片爪,难以窥知全貌.1983年出土,2001年11 月公布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二年 律令》,使我们有幸第一次看到2200年前实际施行 的法律,该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l厘米,简 文含27种律和1种令,分别是贼律,盗律,具律,告 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 传食律,田律,口市律,行书律,复律,赐律,户律,效 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 史律,津关令,等.律令之名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 抄写,《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单独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于首 简背面.简文包含了汉律的主体部分,由同墓出土 的历谱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前186),推断《二年 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二年律令》的发现 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现,为利用《奏谳书》研究 汉初法律实际应用提供了可能. 与《二年律令》同墓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奏谳 书》共收录汉高祖年间治狱案例十七则.透过《二年 律令》和《奏谳书》,可以看出汉初法律如下之实际 实施状况: (一)罪疑从重 《汉书?刑法志》: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县道 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 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 疑狱难决上报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判决.这就是高祖 七年确立的疑狱奏谳制度.疑狱本身包括案件复 杂,是非难辨之案件与案件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难 以把握两种,《奏谳书》诸狱疑案例皆有"疑罪"字 样,对于"罪疑"案件处理,汉代许多廷尉都采取了 "罪疑从轻"原则.《汉书?刑法志》: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 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 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 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 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 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 百,有刑错之风. "罪疑者予民",师古日:"从轻断."《汉书?于定国 2006年第2期蔡万进:《奏谳书》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5? 传》亦言: (廷尉)定国乃迎师学《春秋》,身执经,北 面备弟子礼.为人谦恭,尤重经术士,虽卑贱 徒步往过,定国皆与钧礼,恩敬甚备,学士成称 焉.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 慎之心. 又,《汉书?冯野王传》日: 大将军凤风御史中丞劾奏野王,赐告养病 而私自便,持虎符出界归家.奉诏不敬.杜钦 时在大将军莫府,钦素高野王父子行能,奏记 于凤,为野王言日:"罚疑从去,所以慎刑.阙难 知也."今释令与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违阙疑 从去之意. 文中"罚疑从去",注日:"疑当罚不当则赦之,疑轻 重则从轻."李均明先生认为:"凡是无对应法律条 款可适用及无判例可援用者,通常免予追究,即'阙 疑从去'."-10J对照《奏谳书》诸疑狱奏谳案例判决, 我们发现汉初治狱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见表1). 表1《奏谳书=}诸疑狱判决情况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诸"疑罪"案例"吏当","吏 议"中有两种议罪意见的,"廷报"基本上都选择了 量刑较重的议罪意见和处罚,没有从轻或免予刑罚 的.如"南郡夷道蛮夷大男子毋忧去亡"案(简1— 7),"南郡江陵婢媚去亡"案(8—16),虽然从"吏 当"中"或日不当论","或日当为庶人"的议罪意见 看出治狱者中确有相当部分官吏是坚持了"疑罪从 轻"的,可是"廷报"皆选择重罪处罚.文献所载情 况亦是如此,如亚夫之子为父购买葬品兵器被告 发,下廷尉治罪,为陷人以罪而文致于法日:"君纵 不欲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难怪景帝中五年颁布 "诸狱疑,若虽文致於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的诏书,这又反证了汉初治狱之实际即汉初统治者 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疑罪从重倾向,"罪疑从轻" 并非始于汉初. (二)"法时" 《汉书?孔光传》云: 时定陵候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通始等 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 发,丞相方进,大司空武议,以为:"令,犯法者 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长犯大逆 时,遗始等见为长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 无疑.后乃弃去,於法无以解.请论."光议以 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者皆弃 市,欲惩后犯法者.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 则离.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遗始 南都学坛2006年第2期 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 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师古日:"此引令 条之文也.法时,谓始犯法之时也."沈家本按:"法 时,《通典》引作'犯时'.师古有注,则颜所据本实 作'法时'也.《明律》断罪用新颁律,与此意相合, 知《明律》此条其渊源甚远也."[](H.)概言之,孔 光理解强调"法时"为断狱必须使用犯罪者犯罪事 发之时施行或颁行的律令. "法时"原则亦应包括不运用新律令而只能依 犯罪时旧有律令判决的情况,《汉书?冯野王传》: 大将军凤风御史中丞劾奏野王,赐告养病 而私自便,持虎符出界归家,奉诏不敬.杜钦 时在大将军莫府,钦素高野王父子行能,奏记 于凤,为野王言日:"窃见令日,吏二千石告,过 长安谒,不分别予赐.夸有司以为予告得归, 赐告不得,是一律两科,失省刑之意.夫三最 予告,夸也;病满三月赐告,诏思也.令告则 得,诏恩则不得,失轻重之差.又二千石病赐 告得归有故事,不得去郡亡着令.今释令与故 事而假不敬之法,甚违阙疑从去之意.即以二 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马之重,不宜去郡,将以 制刑为后法者,则野王之罪,在未制令前也. 刑赏大信,不可不慎."凤不听,竞免野王.郡 国二千石病赐告不得归家,自此始. 文中杜钦所称"野王之罪,在未制令前也",前无有 关法令规定,自不应处野王之罪.凤不听,并"以制 刑为后法"竞免野王,规定自此以后"二千石病赐告 不得归家"这是新令,杜钦与凤所辩,旨在"法时律 令论之",这与孔光与方进,武所辩如出一辙,可见 西汉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了"以法时律令论之"原则.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诸奴婢逃亡案例的审理 判决,即充分体现了治狱"法时"原则,如其中的"南 郡江陵婢媚去亡"案(8—16)载: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骜敢谳 之.三月己巳大夫橡辞日:六年二月中买婢媚 (价)钱万六千,通三月丁巳亡,求 士伍点所,贾 得媚,媚日:不当为婢.-媚日:故点婢,楚时去 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媚,占数复婢媚,卖 椽所,自当不当复受婢,即去亡,它如椽.?点 日:媚故点婢,楚时亡,六年二月中得媚,媚未 有名数,即占数,卖椽所,它如椽,媚.?诘媚: 媚故点婢,虽楚时去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 得,占数媚,媚复为婢,卖媚当也.去亡,何解? ? 媚日:楚时亡,点乃以为汉,复婢,卖媚,自当 不当复为婢,即去亡,毋它解.-问媚:年廿廿岁, 它如辞.?鞫之:媚故点婢,楚时亡,降为汉,不 书名数,点得,占数,复婢,卖橡所,媚去亡,年 廿廿岁,得,皆审.?疑媚罪,它县论,敢谳之,谒 报.署如店发.?吏当:黥媚颜额,畀禄,或日当 为庶人. 媚自辩不当为婢,是依据汉高祖五年五月诏,高祖 五年五月诏是处理战后事宜的一项重要法令,它宣 布:"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 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民以 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它解决的是五 年五月前所发生的逃亡事件.婢媚"故点婢,楚时 去亡,降为汉",依"法时"原则,使用这一诏令,媚自 当免为庶人,该案例"吏当"中言"或日当为庶人"即 代表了一部分司法官吏的看法.但问题是媚的再 次"去亡"发生的是在汉王朝建立之后,对媚的再次 "去亡"处理显然不能使用汉高祖五年五月诏令,而 只能使用媚再次"去亡"及此时政府所制定的有关 汉律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等法律规定审 理判罪,这就是为什么婢媚案"吏当"中同时又存在 "黥媚颜颗"议罪意见的原因,它所援引的法律规定 即是《二年律令?亡律》中的有关条文,如《亡律》: "颜畀主.其自出也,若自归主,主亲所智(知),皆 笞百."(简159)"奴婢亡,自归主,主亲所智(知)及 主,主父母,子若同居求得之,其当论畀主,或欲勿 诣吏论者,皆许之."(简160)媚属"诣吏论者",只 可惜这则案例没有"廷报"内容,无从知晓最终的 "廷报"意见是"黥媚颜颗,畀椽"还是"当为庶人", 但从"解娶亡人符为妻"(简28—35)案可以看出, 符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 隶"及最终判决解为"娶亡人为妻论"看,治狱追究 的是她"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 夫明隶"前的行为,她的"去亡",不属于高祖五年五 月诏解决范畴,而属《二年律令?亡律》等汉初有关 法律追究的范围,尽管此时解妻符有"名数"在官 府,但追究的是其之前发生的行为,使用的是当时 施用的法律. 由此可以看出,汉中央司法官吏严格执行着 "法时"原则,强调所犯客观事实,依犯罪时施行法 律判罪,如此,贯彻2Ooo余年的司法"法时"原则最 迟当开始于汉初. 三,《奏谳书》在秦汉法律关系研究中的意义 《汉书?刑法志》云:"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 章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繁苛,兆民 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 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 2006年第2期蔡万进:《奏谳书》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7? 九章."这是有关秦汉法律关系的最早记载.此后, 秦律,汉律亡佚,历代学者对此认识逐渐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2O世纪七八十年代睡虎地,龙岗秦律 及张家山汉简汉律的出土,使我们得以看到久违的 秦汉法律原貌,重新认识秦,汉法律关系成为可能, 而直接架起出土秦律与出土汉律二者之间关系桥 梁的是张家山汉简《奏谳书》. 首先,汉高祖年间的治狱案例与秦王政(始皇) 时期治狱案例同录一书,本身即说明了汉代法制对 秦制的沿袭.近年发现的战国至秦始皇时期秦律 主要有睡虎地1l号墓出土秦律,龙岗6号墓出土 秦律,王家台l5号墓出土秦律_l,青川"为田律" 木牍【?J及里耶秦简中有关法律文书[坫].这些秦 简秦律比较单一,或为战国时期秦律,或为秦王朝 秦律,但可以看出,近年出土秦律在年代上衔接较 紧,中间没有较大时间缺环,从而为研究秦律演变 发展创造了条件.从目前发现的秦简及秦律材料 看,年代最晚的秦简及秦律其纪年已至秦二世,而 与汉律《二年律令》同墓出土的《奏谳书》收录案例 年代最早为汉高祖六年"淮阳守行县掾新郭狱",其 中事件的发生却可早至楚汉战争年间的"荥阳之 战"(汉三年),可以说出土简牍在年代方面已将秦 王朝与汉王朝衔接起来.《汉书-刑法志》:"汉兴, 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宽仁之厚,总揽英雄,以诛秦, 项.任萧,曹之文,用良,平之谋,驰陆,郦之辨,明 叔孙通之仪,文武相配,大略举焉."《汉书?萧何曹 参传》赞日:"萧何,曹参皆起秦刀笔吏,当时未有奇 节.汉兴,依日月之末光,何以信谨守管龠,参与韩 信俱征伐.天下既定,因民之疾秦法,顺流与之更 始."又,"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 之,何独先人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具 知天下陋塞,户口多少,疆弱处,民所疾苦者,以何 得秦图书也".萧何"捃摭秦法",本身即表明萧何 没有摒弃秦律,而是"捃摭"(捃摭,师古日:"谓收拾 也"),整理秦律中适合汉初形势的秦法律为汉王朝 法律,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秦国及秦王朝时期的对汉 王朝治狱官吏学习有启发意义的典型案例,成书于 汉初的《奏谳书》收录数则秦王政时期的典型案例 与汉高祖时期十余则疑狱上谳案例,目的都在于供 治狱官吏学习如何审理难案,疑案,张家山汉简《奏 谳书》收录秦,汉案例的做法与客观事实,不正是为 《刑法志》所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 九章"做了生动的注解和例证吗? 其次,《奏谳书》中秦汉案例司法诉讼程序与格 式用语的基本相同直观地反映了秦汉法律的继承 与发展.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讯狱》:"凡讯狱,必 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勿庸 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 (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解者以复诘 之.诘之极而数弛,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 (掠)者,乃笞掠."对照秦王政元年"黥城旦讲乞鞫" 案(简99—123)和秦始皇二十七年"南郡卒史复攸 摩等"案(简124—161),知秦律规定的治狱要求在 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并由此形成一套完善规 范而臻密的司法诉讼程序和司法文书术语,而所有 这些,从《奏谳书》所载诸汉高祖时期案例文书看, 二者司法程序完全一致,首"告""劾",次"讯""诘", 又次"诊""问",再次"鞫""审",最后"当之",不仅如 此,二者在关键司法用语上也完全一致,如"诘,毋 解","鞫之……得,审"等等,这说明,汉初在司法制 度方面基本上完全承袭了秦的司法审判制度,汉初 的奏谳文书与秦案例文书的惟一不同在于奏谳文 书开头和结尾部分使用了奏谳文书的专用术语,其 主体部分如"告","讯","诘","问","鞫"及"当"等 的一致,使我们不难得出两者既有继承又有发展的 结论. 最后,《奏谳书》为探讨秦末汉初某些司法制度 演变的中间环节提供了资料.以乞鞫制度为例,秦 已有乞鞫制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以乞 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医殳 (也)?狱断乃听之."(简l15)意思是犯人不服判 决,乞鞫复审,是在判决执行后还是判决执行前,法 律规定"狱已断乃听之",这段法律解释所透露的信 息极其有限:第一,"乞鞫及为人乞鞫",指哪些人有 权乞鞫,还有哪些人可以为别人乞鞫;第二,"狱已 断乃听之",是指判决后可以接受乞鞫,还是执行后 允许乞鞫以及有哪些部门可以接受乞鞫等难以知 晓.分析《奏谳书》收录的这则据考为秦王政元年 的乞鞫实际案例,不难获得如下新的认识:一是乞 鞫人乞鞫是在"狱断"并执行了判决后,讲定罪处 "黥城旦"刑,尽管乞鞫复审平反,但由于已受刑而 只能到不易被人发现的"隐官"去生活;二是乞鞫案 原审理县一般不能再参加复审,从《奏谳书》"黥城 旦讲乞鞫"案所记"廷尉谓淠啬夫"及"腾书雍"看, 原审机关没有参与这次再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 令?具律》对乞鞫制度做有详细规定,文日: 罪人狱已决,自以罪不当欲乞鞫者,许之. 乞鞫不审,驾(加)罪一等;其欲复乞鞫,当刑 者,刑乃听之.死罪不得自气(乞)鞫,其父, 母,兄,姊,弟,夫,妻,子欲为乞鞫,许之.其不 审,黥为城旦舂.年未盈十岁为乞鞫,勿听. 狱已决盈一岁,不得乞鞫.乞鞫者各辞在所县 ?8?南都学坛2006年第2期 道,县道官令,长,丞谨听,书其气(乞)鞫,上狱 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宫令都吏覆之.都吏所 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 廷.(简113—117) 对照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和张家山汉简(--年律 令》,《奏谳书》"黥城旦讲乞鞫"案,填补了秦汉法律 中关于乞鞫制度发展演变的资料之缺. 综上所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收录的秦,汉 司法案例具体反映了秦,汉法律的实际应用状况及 其原则,同时也架起了秦汉法律直接联系的桥梁, 其在秦汉法律关系研究中的意义不容低估. [参考文献] [1]彭浩.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J].文物,1993,(8).1997 [2]张建国.汉简'奏谳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J].中 外法学.1997,(2). [3]高敏.汉初法律系全部继承秦律说[A].秦汉史论集:第 6辑[c].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 [4】[日本]官宅洁.秦汉时代的审判制度——张家山汉简 <奏谳书>所见[J].史林,1998,(2);[韩国]李守德.秦汉 时代的治微过程——以江陵张家山《奏谳书》为中心 [J].中国史研究,2O02,(21). [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暮竹简 (247号墓)?奏谳书[M].jb京:文物出版社,2001.囤版: P51--72;释文:P21l一231.以下凡引张家山汉简《奏谳 书>,皆见本书,不再一一注明. [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0.下凡引云梦睡虎地秦简,皆见本书. [7]刘信芳,渠柱.云梦龙岗秦简[M].jb京:科学出版社, [8]彭浩.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J].文物, 1995,(3). [9]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下)[J].文物,1995,(3). [1O]李均明.简牍所反映的汉代诉讼关系[J].文史,2002, (3). [11]张建国.关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几点研究及其他 [A].帝制时代的中国法[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2][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3]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J].文物, 1995,(1). [14]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 木牍[J].文物,1982,(1). [15]蔡万进.里耶秦简秦令三则探析[J].许昌学院. 2004,(6). [责任编辑:刘太祥] PracticesofZouyanshuandQinandHallDynastiesLaws CAIWan-jin (HistoryInstituteofHenanAcademyofSocialSciences,Zhen~houHenan450002,China) Abstract:ThedocumentofQin-HanDynastiesinZouyanshuofZhangjiashanBambooSlipsispreciousdocumentoflaw.Itreflectsthe practicalstateandprincipleofQin-HanDynatiesLaws.ThroughcomparingQinLawfromQinSlipsofShlfihudiandLongganginYunmeng CountywithHanLawSecondYearLaw(二年律 令)inZhangjiashanHanSlipswef0undthatthethoughtandprincipleinadministeringj8il ofthebestgettingconfessionwithoutflongandthewomtgettingconfessionbyflogging"didnotputintoeffect.Thusitexistedgapinre. alityofadministeringjal1.TheQinDynastyLawissevereandwithoutelasticity.Itbansjailertoexplainlaw(释法).,I'lIeQinDynastyLaw carriedoutmoralandlegaleducationtothejudgeswhileattachedimportancetocommendjailerswithoutstandingdoingwellineffectively enforcingthelaw.,I'lIerulersofearlyHanDynastyhadtrendtoseverelypunishuncondemnedcriminalinenforcinglaw.Ligllflypunishingnot beencarriedoutfromearlyHanDynasty.InearlyHanDynastyrigorouslyenforcedprincipleof"legaltime"(法时)thatistocondemn criminalmustbeaccordingtothelawinthecriminalthen. Keywords:Zouyanshu;QinDynastyLaw;HanDynast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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