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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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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 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持证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 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财务及其他各项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健全。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气,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全资自营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并以管理公司名义统一纳税,管理公司须取得合法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气,站,点,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从事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1,~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附表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商务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新,迁,建、扩建成品油库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确认的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规划实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模、地址等进行初审~会同县级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必要时请专家会审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附表3,~由市 级商务及上述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二,新建油库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线的~需先征求省发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附经省商务厅签署意见的《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商务厅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线等接卸设施的批文~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凭批复、审批表及项目设计方案办理油库施工建设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库等仓储设施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表4,~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及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7,~行文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商务部申领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五条 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气,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二,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凡是获得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附表8,或《加油,气,站(点)迁,扩,建项目申报表》,附表9,~由市或县级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业主单位在整条高速公路项目论证时~应当请当地商务、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论证~确定具体选址,建设立项时~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商务部门参与项目论证依据及相关部门文件~由业主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竣工验收、年检年审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属航运部门管理区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参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报材料要求申报。 ,五,加油,气,船项目~由市或县级商务、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附表10,~由市或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六,省商务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四,的规定办理。 ,七,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件11,~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九,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13,~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 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气,站,点,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在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企业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一,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参加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新建油库须出具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加油,气,站,点,须出具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四,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五,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六,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供油协议。 ,七,持有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零售管理公司,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八,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经营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三,成品油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八,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杭州炼油厂等企业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九,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须出具省商务厅的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 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十,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证明。 ,十一,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十二,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油库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证~下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油 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见书~下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十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四,油库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五,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并附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六,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交拥有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5份~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审批表须由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三,油库建设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的请示文件。 ,五,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油库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14,~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九,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验收的申请报告~《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四,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五,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迁建、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九,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应向省商务厅提交《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 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等,。 ,二,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审批表》或《申报表》需由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加油,气,船项目~提交《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若是新建项目~附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若是旧船更新项目~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五,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六,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七,省商务厅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九,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 ,十一,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二,原地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 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市或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三,省商务厅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四,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七,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 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八,加油,气,船的验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旧船更新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由县级及以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的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全资自营加油,气,站,点,数量及运行情况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四,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零售管理公司请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清单。 ,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条 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气,站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符合浙江省加油,气,站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承租经营企业应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租赁经营时间须在5年以上~签有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同时~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原省经贸委已核准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点不允许租赁经营。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专项用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发生变化、油库等经营设施被收购等,~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办理投资主体变化等事项的~应先取得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三十条 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2005年以前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加油,气,站,点,和油库的原产权单位提供土地权属关系及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证明文件,。加油,气,站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加油,气,站租赁经营、 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必要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油库、加油,气,站,点,经营场所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权证明,县级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应提供: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零售企业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注册所在地司法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应提供“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说明材料及“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四,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终止、撤销程序 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 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核准注销的~省商务厅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注销的~将注销企业的名单上网公示~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的~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省商务厅查证属实的~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及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条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 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条 年度检查时间及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参加年审~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16,~并按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省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年审。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7,~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依法撤销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省商务厅核准后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检查结束后 将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八条 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向省或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或加油,气,站,点、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或加油,气,站,点,的批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 ,十一,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 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成品油市场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省成品油仓储和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点 原则和设置标准的~经省商务厅查实后~按照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下达规划或立项批复的~予以撤销。 ,二,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各市分块指标执行。对要求新增加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原则上在分块指标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块指标后~如属省重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规划的意见~经当地市政府同意~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发展规划由宁波、温州、嘉兴、台州、舟山等沿海地区~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经当地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实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油库改扩建须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油库库容达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增加库容须纳入各市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增容后总量未超过1万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限制~超过1万立方米以上部分~应纳入各市成品油库容规划总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 ,点、船,规划布点的~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加强成品油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省商务厅下达同意建设成品油油库及加油,气,站,点、船,项目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商务厅重新核准。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会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报省商务厅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成品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中~要对照项目批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级商务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成品油经营建设项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变相转让或异地迁建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 准路段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以其中一个点为基础提升为加油,气,站。 ,三,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县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企业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迁建加油,气,站(点)~应符合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布点规划~出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迁建到规划布点外的~按照加油,气,站(点)规划调整申报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原因退出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舶~凭新船舶的国籍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 管部门会同船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申报。 ,六,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加油点,含流动车,。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点,~按原地扩建申报程序~经县级及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申请增加液化气经营项目。 ,七,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三年内、加油,气,站,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省商务厅批文原则上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 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资质管理 ,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应以成品油油库和接卸设施的产权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一般以一个油库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不能“一库多报”或“多库多报”,对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多库一报~即几个成品油油库容量叠加达到1万立方米~但每座油库都要求该企业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 ,二,军队等专项用户的内部成品油油库和加油,气,站不能申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并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证书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统一纳税和管理的相关证明,对已出租的所属加油,气,站,点,的~不得申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经营证书。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五,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告知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 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上报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要及时报 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经营情况时~要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依法管理 ,一,未经商务部授权或省商务厅委托~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性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及时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越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在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浙经贸商发展„2008?5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油库、加油,气,站,点,规划布局,点, 原则和设置标准 2.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表文本 附件1 浙江省油库、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局 原则和设置标准 一、油库设置服务半径 经济区域内中心油库~原则上辐射半径应在150公里左右,设区市根据所辖区域范围设分销油库~辐射半径在100公里左右,浙东南地区每县,包括县级市,设2—3座直销油库~浙西北地区每县,包括县级市,设1—2座直销油库~辐射半径在60公里左右。 二、加油(气)站(点、船)布点原则 ,一,城区加油,气,站。县级及其以上城市的加油,气,站服务半径均不低于0.9公里。 ,二,公路沿线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沿线配合服务区、停车区建设~原则上一区一对,2座,加油站,服务区平均间距应为50公里~停车区与服务区或停车区之间距离宜为15-25公里,,国、省道公路沿线每百公里原则上不超过6对,12座,,县、乡道公路沿线每百公里原则上不超过5对,10座,。国、省、县、乡公路沿线加油站主体工程必须在建控区外建设。 ,三,乡镇,村,加油,气,站,点,。年用油量1000吨以上的可设置1个加油站,车辆保有量200辆以上的可设置1个加油站。对边远的山区、农村及海岛陆地网点可适当放宽。 ,四,水上加油点,船,。年销售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可设一个加油点~渔港区可适当放宽。 三、加油(气)站(点)建设规模 ,一,单站规模:城市建成区不应建设一级站~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120立方米,柴油折半计算,~单罐容量不应超过50立方米,高速公路及其附线上加油站规划应符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及进出口建设规划~不得另开出口建设,城区、省道新建加油站以二级站为主,县乡道以三级站为主。用地面积:市区站按国家标准执行,按昼夜加油的车次数分为四个档次:1200、1800、2500和3000平方米,,其它地方一级站控制在4700平方米以内~二级站控制在3300平方米以内~三级站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 ,二,单点规模:陆上加油点~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50平方米~埋地柴油储罐容积在15立方米以上60立方米以下,岸基加油点~场地面积控制在12000平方米内~近海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300立方米~内河,江,航道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并有相应油码头等其它接卸的配套设施, 流动加油船,驳,~在内港的载重吨位不低于100吨、在外海的海域载重吨位不低于200吨,陆上配送点~储油罐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配送车~并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附件2 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表文本 附表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表2: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 附表3:《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 附表4:《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 附表5:《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6:《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7:《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附表8:《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 附表9:《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 附表10:《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 附表11:《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 附表12:《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13:《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附表14:《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1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16:《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表17:《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顿通知书》 主题词:成品油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商务部~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海事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环保厅~ 省气象局~省质量技监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 地税局。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 公司。 本厅:领导,金、周、鞠,~办公室~政法处~ 商发处,3,。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0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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