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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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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陕西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2010年12月17日省应急办【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护陕西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控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与发展,提高政府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减轻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陕西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陕西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2010年12月17日省应急办【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护陕西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控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与发展,提高政府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减轻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陕西省处置公共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1.3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保证不发生或少发生破坏生态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的轨道,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聚众盗伐、滥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的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的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故; (4)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纠纷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6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生态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四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1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6)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2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6)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3 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5000-50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灭绝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省林业厅领导或市领导明确批示要尽快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4 Ⅳ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100立方米(幼树500-5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50亩,属其他林地20-1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本县(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或县(区)领导明确批示要尽快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2.1领导机构 陕西省林业厅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省楼观台林场,(以下简称省林业厅和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直接负责领导全省Ⅰ、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各市Ⅲ级重大生态事破坏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林业厅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森林资源管理、森林公安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负责人和省纪委驻省林业厅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林业厅相关处(室、局)及厅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和国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全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各地设区市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全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向省政府报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部署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发布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领导本市Ⅲ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各县Ⅳ级重大生态事破坏故应急工作,配合省林业厅处理发生在本市的Ⅰ、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组长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森林资源管理、森林公安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负责人和驻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建立本市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本市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发生在本市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的决策、指挥和处理;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事故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预警、应急和处置等情况。 2.2办事机构 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接收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有关生态事故应急的命令、指示和各设区市市林业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生态事故的报告、信息;传达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协调系统内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组织指导各应急分队和各市应急工作;拟定应急预案、记录应急过程、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应急行动、起草应急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组织应急工作各种保障措施的落实;建立生态事故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组织开发研制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完成生态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由该处处长任主任。成员由各有关处(室、局)及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参照以上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自行确定。 2.3现场处置组 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从有关处(室、局)和直属单位调集人员组成,受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2.4信息联络组 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联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关处(室、局)和厅直属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的领导。 2.5后勤保障组 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后勤保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关处(室、局)和厅直属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联系组织供应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生态事故应急工作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建立相应的现场处置、信息联络、后勤保障、专家咨询等机构或队伍。 2.6参与部门 为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及时得到有效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国土、建设、农业、环保、监察、宣传等有关部门必要时,有义务参与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的物资供给、经费支持、林区稳定、责任处理、宣传报道等工作。 3 预防预警 3.1预防措施 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意识,为防止和减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以市为单位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省及各地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全面数据和相关信息,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和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重点强化重要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点加强天然林区、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和森林管护队伍,完善各市、县、区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及时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定期组织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秩序。 畅通生态事故发生和发展信息报告渠道。建立从省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随时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 3.2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省林业厅和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建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广泛、准确地掌握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当接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有关生态事故的信息时,生态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尽可能详尽地了解事故的地点、种类、性质、损失等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和等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批示,向事故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部署开展事故真伪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3.3预警发布 达到Ⅰ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特大林业生态事故,为红色预警,由省林业厅配合国家林业局发布。 达到Ⅱ级标准的重大生态事故,为黄色预警,由省林业厅发布。 达到Ⅲ级标准的较大林业生态事故,为蓝色预警,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达到Ⅳ级标准的一般林业生态事故,为紫色预警,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 4.1.1 Ⅰ、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所在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的应急预案,同时,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市、县、区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情况;省林业厅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情况。 4.1.2 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有关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同时,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市、县、区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情况;省林业厅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或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4.1.3 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县级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或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4.2现场处置 4.2.1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突发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省林业厅立即派出现场处置组赶赴事发现场,配合国家林业局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省林业厅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12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林业主管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6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3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2.2 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Ⅰ、Ⅱ级事故由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Ⅲ级事故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Ⅳ级事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等,责成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4.2.3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演变过程、损失规模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 4.2.4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组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省林业厅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省、市、县、区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森林公安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通讯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各有关方面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络畅通。省林业厅与国家林业局、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市林业主管部门与省林业厅之间采用有线电话或无线通讯方式联系;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回送指挥部。 4.4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生态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突发生态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至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发现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初步判断为Ⅳ级生态破坏事故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置,Ⅲ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4小时内上报到市林业主管部门,Ⅱ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省林业厅,Ⅰ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国家林业局,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在报告上一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新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事故处理的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同时,报告参加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和工作情况,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4.5新闻发布 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应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于复杂事故,应根据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发布;对灾害造成损失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Ⅰ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省林业厅配合国家林业局研究和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Ⅱ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省林业厅研究和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必要时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审定。Ⅲ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必要时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或省林业厅审定。Ⅳ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必要时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4.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毁坏资源处置 对乱采滥挖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够在原地复植的,尽量在原地复植;对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要全力救护,使之尽快回到原来的栖息地;对已破坏林地、湿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使之尽量恢复原状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2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和补偿请求的意见和建议。 5.3保险机制建立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5.4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所需的财政经费,按《陕西省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同时,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报告事故或灾情,为受害地区的生态恢复和经济损失补助争取财政支持。 6.2装备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通信保障 省林业厅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4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各职能机构、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机构,以及各级森林公安队伍、林政稽查队伍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等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应急指挥机关的调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技术保障 省林业厅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在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6培训与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同时,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报告及时,避免或减轻了事故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3 预案的制定、批准和修订 本预案由陕西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经省林业厅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通过后由省林业厅发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根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趋势、特点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本预案本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7.4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陕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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