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诉讼时效
借条欠条诉讼时效
篇一:
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之比较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之比较 文/唐礼武 经常接到一些当事人咨询,问某人借款多少,有借条在,是否可以起诉,能否拿回借款,结 果拿来借条一看,原来过了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借条也成了一张废纸。现实生活 中,许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不甚了解,有的因此错过了诉讼时效,造成了极大的经 济损失。现将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做简单的介绍,供大家参考,也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一、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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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 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条规定135 》第 137 ” 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时起算。如果在借条和欠条中 规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 那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即两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 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二、借条与欠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现实生活中,借条或者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现象非常普遍,那么如何计算其诉讼时效 呢, 1、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1994 年 3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的《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 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35 号〕 中指出: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 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35 号〕 中指出》第 206 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 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 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 次日起开始计算满 2 年。欠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
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 2 年。需要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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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 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 号中》指出: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 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 号中》指出》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 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 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 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篇四:
借条、欠条与诉讼时效*借条、欠条与诉讼时效 借条、
一、关于借条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
1、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 算两年; 算两年;
2、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对履 、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 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合同法》 《合同法 条规定:合同法 条规定》第 206 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 “ 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 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 61 条 ” 规定“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规定“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者约定不明确
习惯确定。所以, 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债 ” 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 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 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 61 条 ” 规定“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规定“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 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债 ” 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指出, 据你院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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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 “ 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 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
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 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 ” 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注 《 《民法通 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 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 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 ” 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注 《 《民法通 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注》第 140 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三、超过时效的法律处理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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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达成的还款
借条、 协议, 日法复, 协议,然后根据 1997 年 4 月 16 日法复,1997,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 , 事人达成的
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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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 , 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之规定处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 “ 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 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 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精神, 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 项通知单。项通知单。因为 1999 年 1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42 次会议通过的法释 1999〕 〔 〕 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 《 题的批复》指出: 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 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精神, 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 项通知单。项通知单。因为 1999 年 1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42 次会议通过的法释 1999〕 〔 〕 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 《 题的批复》指出》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 题的批复》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 “ 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 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 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所以, 保护。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 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 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 比毫无办法强吧。比毫无办法强吧。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原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 “ 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 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 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以, 保护 ”所护。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 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 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 比毫无办法强吧。比毫无办法强吧。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原文来自》之规定: 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 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 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 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期间适用《 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篇五: 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
间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篇五》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即陈某诉讼时效应从 2017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20 止,故陈某起 诉时已起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意见三:
认为胡某向陈某出具的是欠条,其诉讼时效应自欠条出具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计算, 即从 2017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20 日止。本案中虽然陈某第一次催收欠款和起诉时均 已超过两年,但因 2017 年 2 月 20 日系国家法定节假日,故诉讼时效应延至 2017 年 2 月 25 日。故陈某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由胡某偿还陈某欠款 1 万元,驳回陈某要求胡某承担欠 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的焦点是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 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借钱时,是向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而且是一张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欠条与 借条虽然都是一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借条代表的 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借出借款,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借款合同关 系;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 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时起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 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一般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都是借条或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时 间届满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在欠条中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诉讼时 效到底如何计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4 年 3 月 26 日作出法复(1994)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
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间应当从何
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 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陈某起诉的诉 讼时效届满的日期应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即 2017 年 2 月 25 日。因此,陈某债权并没超过 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陈某要求胡某承担欠款利息,因没有依据故不予以支持。故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欠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权利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情况却不相同,因此我们在日 常经济交往中一定要分清楚欠条与借条的具体情形,不要轻意出具欠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 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