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一、 查阅事由: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公司《人事档案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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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提供查阅干部档案或查阅有关材料:
(一)因对干部考察、任免、调动、聘任、审干、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参军、出国、职级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二)政法、安全、保卫等部门因侦查、审理和取证,必需通过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有关材料。
二.查阅人员范围:
第二条 查阅人事档案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档案。
第四条 除人事、组织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查阅同级、上级或本部门以外人员人事档案。
第五条 为便于档案利用、管理和保证档案安全以及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日常接触人事档案的人员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三.查阅手续:
第六条 查阅人事档案应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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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审批表注明阅档人姓名、政治面貌、阅档原因及所阅档案的姓名、职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查阅同级人员的档案,下级不得查阅上级人员档案。
第七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阅人将《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交于档案管理人员,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档案管理人员验明《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及相关证件后,查阅人应在相应登记簿册上登记,然后档案管理人员将被查阅人员档案交其查阅。
(二)归还后的档案由档案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阅档人方可离开档案室。
四.查阅要求:
第八条 查阅人事档案一般限在人事档案阅览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工作人员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档案办公室说明原因。
第九条 休假期间人事档案停止外借,已经借出的档案在休假前应一律归还入库。
第十条 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 不得转借人人或向他人汇露档案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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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档时如须摘录档案内容,必须摘录到保密本上,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在适当时候予以销毁。
第十一条 未经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复制人事档案材料。因出国或升学需要复印(拍摄)相关材料时,必须向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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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阅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待档案材料要认真负责。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能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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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报告,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材料;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批注、抽取、增添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 因办理案件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干部。查阅后需作旁证的,摘录材料应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和日期,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第十六条 对违反制度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