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扶持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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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览表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一 览 表
,济政发〔2009〕5号、济劳社〔2009〕25号,
享 受 范 围 标 准
?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微利项目; ? 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小
额?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期限不超过2年; 担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 ? 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保
贷?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 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款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基金提供担保服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 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个人缴
? 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 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 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个人缴会? 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保
险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补?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 经认定后,将其档案委托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职业介绍中心代管,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定额社会保贴
? 破产企业中办理了失业登记、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男57周岁、女47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档案代管机构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缴纳,直至退休。
?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单位每人一次性500元的创业岗位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岗位开岗?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发补贴。 位?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补
贴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 按照初、中、高级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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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合格的,分别按照200元、400元、600元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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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定额补贴;对参加创业培? 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参加就业培训首次经鉴定合格的、参培训并创业成功的人员给予1000元的定额补贴; 加创业培训并创业成功的; 训? 按每人1000元给予定额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补?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或就业培训,创业成功或就业培训鉴定合格的; 贴? 按每人300元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专项资金予以适 ? 凡停产、半停产企业,未对在岗职工进行裁员,放假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的。 当支持。
职
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 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12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介
绍?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 ? 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12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补
贴
创? 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 ? 给予创业者一次性1000元创业补贴; 业
补? 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创业成功的。 ? 给予1000元定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经济欠发达县由市财政按30%给予补助。 贴
备注: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由就业转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所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是指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失业人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失业人员。
(8)失去土地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并有乡镇政府出具证明的农村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