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量均匀度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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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建立含量均匀度检查法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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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含量均匀度检查法。
3.编制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
4.责任
QC主管、QC质检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5.正文
5.1简述
5.1.1本法适用于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 E含量均匀度检查。 5.1.2在生产过程中,某些小剂量的剂型由于工艺或设备的原因,可引起含量均匀度的
差异。本检查法的目的在与控制每片(个)含量的均一性,以保证用药剂量的准确。
5.1.3含量均匀度系指小剂量或单剂量的固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和非均相液体制剂的每
片(个)含量符合标示量的程度。
5.1.4除另有规定外,片剂或胶囊剂每片(个)标示量不大于10mg或主药含量小于每片(个)重量5%者;以及透皮贴剂,均应检查含量均匀度。对于药物的有效浓度与毒副反
应浓度比较洁净的品种或混匀工艺较困难的品种,每片(个)标示量不大于25mg者,
也应检查含量均匀度。复方制剂仅检查符合上述条件的组分。 5.1.5凡检查含量均匀度的制剂,不再检查(装)量差异。 5.1.6含量均匀度的限度应符合各品种项下的规定。
5.2仪器与用具
按各品种项下的规定。
5.3试药与试液
按各品种项下的规定。
5.4操作方法
5.4.1供试品 初试10片(个),复试20片(个)。
5.4.2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按照各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每片(个)
的响应值(如吸光度或峰面积等)或含量。
5.5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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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供试品的主药必须溶解完全,必要时可用乳钵研磨或超声波处理,促使溶解,并
定量转移至容量瓶中。
5.5.2测定时溶液必须澄清,如过滤不清,可离心后,取澄清液测定。 5.5.3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测定含量均匀度时,所用溶剂需一次配够,当用量较大时
,即使是同批号的溶剂,也应混合均匀后使用。
5.6记录与计算
5.6.1应记录所用检测方法,所用仪器型号(或编号),以及每片(个)测得的响应值等
数据。
5.6.2根据测得的响应值,分别计算出每片(个)以标示量为100的相对含量X,求其均值,X和标准差S(2(X,X),A,100,XS,)以及标示量与均值之差的绝对值A(n,1
)。
5.6.3当含量测定方法与含量均匀度检查所用方法不同时,而且含量均匀度未能从响应
值求出每片(个)含量情况下,用系数校正法求得每片(个)以标示含量为100的相对含量X。
5.6.3.1可取供试品10片(个),照该药品含量均匀度项下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得
仪器测定法的响应值Y(可为吸收度或峰面积等),并求其均值,Y。 5.6.3.2另由含量测定法测得以标示量为100的平均含量X
,由X除以响应值的均值,YAA
,得比例系数K(K=X/,Y)。 A
5.6.3.3将上述诸响应值Y与K相乘,求得每片(个)以标示量为100的相对含量(%)X(X=KY)。同上法求,X和S以及A。
5.7结果与判定
5.7.1如A+1.80S?15.0,即判为符合规定。
5.7.2如A+S>15.0,即判为不符合规定
5.7.3如A+1.80S>15.0,且A+S?15.0,则应另取20片(个)复试。根据初、复试
结果计算30片(个)的X、S和A;若A+1.45S?15.0,即判为符合规定;若A+1.45S>15.0,则判为不符合规定。
5.7.4如该品种项下规定含量均匀度为20%或其它百分数时,应将上述各判定式中的
15.0改为20.0或其它相应的数值,但各判定式中的系数不变。
除另有规定外,单剂量包装的口服混悬剂、内充混悬物的软胶囊剂、胶囊型或泡囊
文件编号 SOP-QC-000 版号 B 页码3/4 型粉雾剂、单剂量包装的眼用、耳用、鼻用混悬剂、固体或半固体制剂限度均为?20%;头皮贴剂、栓剂限度应为?25%。
6.相关文件与记录
分发部门:
起草人: 起草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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