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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0531(颁布时间) 19970531(实施时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 (1997年5月16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0531(颁布时间) 19970531(实施时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 (1997年5月16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是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呼伦贝尔盟行政区域内达斡尔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旗境内还居住着汉族、蒙古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朝鲜族、满族、回族等民族。 自治旗辖尼尔基镇、汉古尔河镇、西瓦尔图镇、宝山镇、红彦镇、阿尔拉镇、哈达阳镇、塔温敖宝乡、登特科乡、扎如木台乡、乌尔科乡、腾克乡、额尔和乡、兴仁乡、坤密尔堤乡、博荣乡、卧罗河乡、太平乡、库如奇乡、兴隆乡、巴彦鄂温克民族乡、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 第三条 自治旗的行政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时,由上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是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设在尼尔基镇。 第五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六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遵循建设有中国物色社会主义理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旗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发展、人民富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八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九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除有一定名额的达斡尔族代表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达斡尔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中,要有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旗旗长由达斡尔族公民担任。 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要配备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三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要配备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旗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订,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旗实际情况和本条例规定的,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旗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特殊政策的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特别是达斡尔族各级干部,各类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 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重培养达斡尔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旗的各项建设事业。 第十七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时候,对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报考者,予以照顾。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的时候,优先录用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对长期工作在达斡尔族聚居乡镇、鄂温克民族乡和偏远、贫困地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的职工,在生活条件、工资福利、进修学习和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在资金、物资、人才、技术等方面,重点扶持达斡尔族聚居乡镇,鼓励支持达斡尔族群众发展农牧业生产和多种经营。 第十九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统一管理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会治安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自治旗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达斡尔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需要翻译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根据自治旗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加快改革开放,促进自治旗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自治旗的财力、物力,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草原、山林、矿藏、沼泽、水域和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严禁毁林、毁草开荒,严禁乱占、滥用土地,严禁非法采矿,严禁非法猎捕。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旗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法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沼泽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权限,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充分开发利用水资源,兴修水利,加快江河治理,依法保护水利基础设施。 上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发利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必须与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经同意后方可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大力发展农业,合理调整农业结构,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巩固和发展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农村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的实力。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逐年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建立农业科学研究机构,推广农业科学适用技术,鼓励农业科学技术人员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 第二十八条 自治旗的农牧民自主地支配国家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定购以外的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二十九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发展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地方工业,逐年增加工业发展资金和工业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 第三十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积极发展商品畜牧业,鼓励和发展以集体或者家庭为主的养殖业。做好畜禽改良、繁育、疫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林政监督和管理。开展植树造林,营造农田防护林带,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内承包宜林地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其权和使用权可以继承,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积极发展能源、交通、邮电通讯事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城镇。 自治旗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征收的各项费用,按自治区的规定上交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全额返还给自治旗,用于自治旗的城镇建设和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以独资、合资、合作或者补偿贸易等形式,兴办企业,开发资源。 第三十五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活动,努力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第三十六条 自治旗的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鼓励和支持集体、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的发展。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对达斡尔族集体和个体经济,给予照顾。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立足本地资源健康发展,形成具有地方优势的产业。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特殊政策,在税收、信贷、管理、技术等方面对乡镇企业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三十八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旗的企业、事业单位。非经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自治旗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第三十九条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旗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照顾自治旗的利益,作出有得于自治旗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照顾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自治旗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自治旗外的单位和个人、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农场、部队农场以及其他驻旗单位,开发利用旗内土地等自然资源,必须经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批准,并依法缴纳税费和国家、自治区、自治旗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发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积极培育和建设各类市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切实搞活流通。 第四十二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经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批准,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自然保护区。 自治旗设立专机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 第四十三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四十四条 自治旗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自治区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旗的财政收入,都要由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旗的财政预算支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设民族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旗县。 第四十五条 自治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可以高于一般旗县。在自治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民族地区的生活补贴。 第四十六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旗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国家规定的各项开支标准、定额,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七条 自治旗贯彻执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在地方税收上应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税或免税。 第四十八条 自治旗享受的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包干经费之外拨给的各种补助费、专项资金和支援款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九条 自治旗内各级金融机构,对自治旗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的需求,在保证效益的前提下,应当优给予支持。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五十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制定自治旗的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各级种类学校的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积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自治旗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建立人民教育基金会和人民助学金制度。 第五十一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规定,改革教育体制,逐步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办学。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坚持国家办学为主,提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资助办学。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监督企业依法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支持勤工俭学,对校办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五十二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中小学。 达斡尔族聚居的乡镇学校教师的编制应当高于其他学校。 偏远、贫困的乡村中小学的经费核拨标准和基本建设投入应当高于其他学校。 第五十三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对达斡尔族学生,在招生、助学金等方面给予照顾,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达斡尔族学生免收杂费。 自治旗内各中学‎‎,对达斡尔族初中毕业生应当放宽录取分数线,使达斡尔族学生基本接受高中教育。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民族政策,报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统考分数,有计划地选送达斡尔族高中毕业生到区内外大专院校预科班学习。 第五十四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范教育和师资培训,大力培养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教师。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努力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和工作环境。对达斡尔族聚居的乡村中小学和民族中学的教职工给予优惠待遇。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鼓励教师到达斡尔族聚居乡村和偏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工作。工作期间,在工资、住房、医疗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子女就学享受与达斡尔族学生同等待遇。 第五十五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科学技术的投入,优先发展科学技术,依靠科学技术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搞好科学普及、技术培训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和人才,参加自治旗的建设事业。对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文物古迹、抢救、挖掘、保护和弘扬达斡尔族优秀的文化遗产。自治旗设立达斡尔民族研究机构。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综合文化设施,积极扶持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培养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文艺人才。 第五十七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发展卫生事业,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发展卫生保健事业,做好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建立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改善卫生条件。加强地方病、流行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卫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对达斡尔族聚居乡镇卫生院(所)的医务人员给予优惠待遇。 第五十八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对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优育,适当少生。对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第五十九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人才的培养。继承和发展达斡尔族传统的体育项目,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旗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各民族公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共同建设自治旗。 第六十一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使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六十二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旗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六十三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旗内其他少数民族,特别是鄂温克族和鄂伦春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每年公历八月十五日为自治旗成立纪念日。 第六十五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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