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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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国家现行的扶贫开发政策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用于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为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于本办法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同)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我省的扶贫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
(三)市(州)、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
第五条各级财政应当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因素法分配的原则;
(三)坚持专家评审制的原则。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依据:
(一)国家和省扶贫方针政策;
(二)贫困村数及贫困人口数;
(三)自然条件及基础设施状况;
(四)地方财力及农民人均纯收入;
(五)资金使用效益;
(六)其他调整因素(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国家、省扶贫开发政策的调整变化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结果)。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
(一)财政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商省扶贫办提出初步分配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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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工代赈资金由省以工代赈办根据国家计划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三)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民委(民开办)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四)省扶贫办根据相关部门的初步分配方案汇总平衡后,提出统一的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方案,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市(州)财政局、扶贫办、以工代赈办、民委(民开办)。
第 九条国家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比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州)、县 可根据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规模,安排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资金到村到户、直接受益的原则;
(三)坚持事实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四)坚持资金整合、开发式扶贫的原则。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对象,必须是纳入全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的贫困村。项目安排要严格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和《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的要求,以“一体两翼”为工作重点,坚持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和移民扶贫。
(一)整村推进。资金全部用于规划内的贫困村修建村道公路(含桥、涵及便民路),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农村沼气池建设及 贫困农户的“五改三建”等改善农户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环节包括钢材、炸材、木材、石材、水泥、砖瓦及必要的技工工资。
(二)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非农职业技能性培训。资金补助对象是参加培训的农村贫困户劳动力。补助的标准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培训内容由省在年度培训任务中明确。
(三)产业化扶贫。资金全部用于贫困村、贫困农户,直接支持和带动贫困农户增收脱贫。发展集中连片、规模适度、具有区域优势的特色种养殖业产业基地建设,补助环节包括优良品种、苗木、良种畜禽品种引进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
(四)移民扶贫。资金全部用于生态环境、生存条件恶劣,山地灾害严重的边远高寒山区贫困农牧民的自愿搬迁。资金主要用于农户为改变生产生活条件进行搬迁的住房和必要的生产、生活基本资料补助及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十二条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入重点:整村推进和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是村道公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易地移民扶贫等。补助环节包括钢材、炸材、木材、石材、水泥、砖瓦等。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投入重点:建设与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相关的的乡村公路、人畜饮水、增收项目及草场建设等。补助环节包括钢材、炸材、木材、石材、水泥、砖瓦及必要的技工工资。
第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各级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
(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原则: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必须实行专户运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 十六条财政扶贫资金要及时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家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分配意见后,要及时与省级有关部门联系,在30个工作日 内根据资金分配计划,通过财政扶贫专户将首批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州;以工代赈资金由省以工代赈办根据国家计划及时分解下达,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各市、州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资金分配计划,通过财政扶贫专户(账)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扶贫项目实施进度报账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 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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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全程跟踪、监测。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负责组织并会同财政、以工代赈办、民委(民开办)、农行等部门根据各级扶贫开 发总体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安排,原则上都要从各级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对投资量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 行招投标制;对需要进行政府
采购
采购部分工政府采购法87号令广东省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及采购员下一步工作计划
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备案制和省级审批制相结合的办法。市(州)以下不得层层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按项目实施进度报账和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财政扶贫项目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提前落实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积极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做好资金分配方案;按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扶贫办、以工代赈办、民委(民开办)是扶贫项目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扶贫总体规划,结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我省实际,在广泛听取有关方 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帮助指导各项目区的项目实施,监督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及信息反馈;对项目区的技术骨干、重点示范农户进行技术培训 和现场指导;督促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验收;对各项目的技术资料和总结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汇总评价。
(三)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年度(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的计划编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深入项目实地具体组织落实;对项目区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保证项目按计划如期执行和完成;提供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总结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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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档案要设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做到规范化、制度化。项目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规划或可行性报告;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的总结;项目的验收、宣传资
料等。
第二十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指标体系,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
财政扶贫资金的公示、公告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省、 市(州)、县应利用当地主要媒体将本年的资金规模、使用方向、分配原则、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项目实施地应利用公开栏 (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 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必须全部纳入信息监测系统进行监管。
各级财政、扶贫、以工代赈办、民委(民开办)在每年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后,要及时将各级资金分配、使用的信息录入信息监测系统。
第二十三条建立长效的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扶贫办、以工代赈办、民委(民开办)要充分利用信息监测系统,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定期审计、检查、监督制度,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骗取、套取、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对滞留、截留、挪用、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将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以及拖延时间拨付资金或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扶贫资金使用项目的,财政部门对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财政部门在次年年初安排资金时扣回,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扶贫办、以工代赈办、民委(民开办)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对财政扶贫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