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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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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原告张健诉被告张秀荣等赠与合同案评析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15日,原告张健起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张振民与五被告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在本院审理中,侯瑞芬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依法准予侯瑞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张健诉称:五被告在我父亲患有直肠癌后采用欺骗的手段骗我父亲将其所有的北房五间和由侯瑞芬所有的西房三间经过公证赠与了五被告,五被告无视社会公德和法律,采用欺骗的手段使我父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赠与合同,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确认我父亲与五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

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原告张健诉被告张秀荣等赠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案评析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15日,原告张健起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张振民与五被告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在本院审理中,侯瑞芬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依法准予侯瑞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张健诉称:五被告在我父亲患有直肠癌后采用欺骗的手段骗我父亲将其所有的北房五间和由侯瑞芬所有的西房三间经过公证赠与了五被告,五被告无视社会公德和法律,采用欺骗的手段使我父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赠与合同,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确认我父亲与五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第三人侯瑞芬诉称:我与张振民离婚时共同房产西房三间判归我所有,张振民无权处分属于我的财产,要求确认张振民与五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被告张秀荣等人辩称:张振民与五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因此赠与合同真实有效;且合同经过公证,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明确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西房三间归侯瑞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振民所有。虽然张振民向法院交纳了归侯瑞芬所有的西房三间的折价款四千五百元,但其并未征得财产所有人侯瑞芬的同意,故该西房三间的所有权仍为侯瑞芬所有。张振民在未取得该部分房屋所有权、事后又未征得侯瑞芬同意情况下所做的将西房三间赠与他人的行为显属无权处分,因此张振民将侯瑞芬所有的房产赠与本案五被告的民事行为无效。张振民在明知其身患癌症又在医院住院,法院判决由其自行抚养的长子张健只有十岁尚未成年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本案五被告,严重侵犯了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张健受抚养的权利,亦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综上所述张振民将侯瑞芬所有的西房三间和自己所有的北房五间赠与他人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故依法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张秀荣、贺江安、张振军、张秀焕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振民与张秀荣等人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在合同的成因方面,合同中载明因张振民患病与年幼长子张健无力看管房产。张秀荣等人在办理公证时亦表示虽然办理赠与公证,但实际是代为看管房产。据此,本院认定张振民与张秀荣等人在签订合同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由张秀荣等人代为看管房产,而非实质上的赠与房产。所以,张振民在赠与合同中将房产赠与张秀荣等人的内容应属无效。另,赠与合同中涉及的西房三间的产权归属已在张振民与侯瑞芬的离婚案件中确认产权人为侯瑞芬,张振民在赠与合同中对侯瑞芬的房产进行处分未获得侯瑞芬的授权及追认,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自始无效,并不存在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的问题。张健、侯瑞芬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 予以支持。张秀荣、张秀焕、张振军、贺江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必须理清的法律问题:一、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二、合同效力的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问题。 一、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综观各国立法例,有关诉讼时效客体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实体权利说、请求权说、诉权说三种。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该条文简单、笼统,又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认识并不统一。有人认为该条规定的实体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带有财产性质的人身权也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另有人认为,依通则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一切民事权利所生之诉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因此诉权应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也有人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仅应适用请求权,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属诉讼时效的客体,不适用诉讼时效。 要正确确定诉讼时效的客体,就必须结合诉讼时效的目的和功能予以确定。诉讼时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诉讼时效的功能主要为: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查清事实并提高司法效率;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早行使权利,消除权利模糊状态的长期存在,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正常流转秩序之功能,可以说,请求权说最为适当。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看,诉讼时效届满后并不产生实体权利消灭的后果。从法理上说,权利一般是不能预期其存在期间的。所有权是一种永久性权利,除标的物灭失、取得时效、所有人抛弃、买卖等原因外,以永久存续为本质。而人身权也是与权利主体共存亡,债权的存续也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由当事人决定其存续期间。因此,实体权利说与诉讼时效的运行机理和法律后果不符。而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权能。与请求权不同,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司私法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诉权是民事主体请求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的饿权利,属公法上的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支配权(物权、人身权)、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皆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形成权的行使应适用的是除斥期间。另外,某些性质特别的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相邻关系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权、基于储蓄关系产生的请求银行支付存款的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等。 二、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问题 关于合同效力判断的标准是本案的一个主要关键点。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行为的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判断本案合同效力的标准应是《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为准确判断合同效力,首先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去审查。在本案中,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形成了书面赠与房产的合同,但被赠与人在公证处的接谈笔录中讲同意接受赠与,虽然办理赠与公证,实际上是我们代其看管财产,为了避免这段时间出现房产纠纷。对这一事实如何看待? 本案中,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时均无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威的情况存在,并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在赠与合同上签字,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的关于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是一致的,因此应视为合同成立。被赠与人在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时关于接受赠与的目的实际上是代为看管财产的表示,应当视为被接受人单方真意保留,赠与人不明知,因此,该真意保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民三庭·杨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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