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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举报信 (4页)报案举报信报案举报信篇一:举报信举报信举报人:刘文佩,男,1947年7月日出生,汉族,现任侯马市文明路住宅区。联系电话:13700593902.被举报人:郭爱芳,女,51岁,汉族,系山西省绛县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主任。联系电话:被举报人:周振清,男,岁,汉族,系山西省绛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省席仲裁员。举报请求一、追究被举报人郭爱芳、周振涛的帮助隐匿、伪造证据,利用权力枉法裁决,协助他人利用仲裁程序,以非法毁坏大量荒山治理林地而获得巨额钱财的法律责任。二、责令被举报人赔偿因其枉法裁决给举报人造成的损失。举报事实200...

报案举报信 (4页)
报案举报信报案举报信篇一:举报信举报信举报人:刘文佩,男,1947年7月日出生,汉族,现任侯马市文明路住宅区。联系电话:13700593902.被举报人:郭爱芳,女,51岁,汉族,系山西省绛县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主任。联系电话:被举报人:周振清,男,岁,汉族,系山西省绛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省席仲裁员。举报请求一、追究被举报人郭爱芳、周振涛的帮助隐匿、伪造证据,利用权力枉法裁决,协助他人利用仲裁程序,以非法毁坏大量荒山治理林地而获得巨额钱财的法律责任。二、责令被举报人赔偿因其枉法裁决给举报人造成的损失。举报事实2002年3月13日,郭建设等三人与绛县古绛镇北牛村委会、北牛村第五居民组签订了《荒山承包治理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4221882419_0》,经三方协商同意,由郭建设等三人承包北牛村委会所属的北牛山中东至廉家山界,北至曲沃界,西至东山村界,南至沟底,面积约五百余亩的荒山(包括弃耕地),进行荒山林木等绿化治理。合同约定承包期30年。郭建设等三人投入142110元资金进行治理。由于北牛村委会贪利违约,将500亩承包治理林地内部分土地承包给数人开矿,其中违约承包给于小海等人开矿的侵权纠纷,郭建设等人起诉法院,经法院调解由北牛村委会补偿郭建设等三人15000元损失费。2008年7月25日举报人与郭建设等人签订了《荒山治理转让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将其承包的荒山治理林地500余亩的承包经营权转归举报人,在该协议上,有北牛村委主任陈建栋代表村委会在协议上签字,并由北牛村委会出具了关于郭建设等三人荒山转让的意见,决定同意转让给举报人。在举报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金对承包经营的荒山林地进行了数年的绿化治理,大有成效。2013年4月,举报人发现,在举报人患病期间,北牛村第五居民组组长刘铁宝未经举报人同意,挖走承包人治荒林地的大量树木倒卖获利,并收取绛县南凡沸鑫石料厂数万元树宽和地款,允许其大肆毁坏强占举报人承包经营的荒山林地20余亩,建设炸药库、厂房等建筑设施。为此,举报人向县政府、公安、土地、林业等部门投诉报案,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追究责任者法律责任及赔偿损失。而北牛村第五居民组、北牛村委会主任王晓林以法人代表身份,向绛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在审理中,二被检举人与毁林占地的责任人恶意串通,搞假勘验,对于举报人的治荒林地的满山林木、草皮植被故意视而不见,没有实际清点,就信口自定“山上现栽植树木计1260棵”,这个是谁数的?在庭审笔录中载明,第五居民组组长刘铁宝承认:“沸鑫给地钱是1.2万元(每年的),他是建炸药库所用,此地在500亩以内。此1.2万元是地款,而非树款。”并查明,北牛村第五居民组长刘铁宝将举报人种植的绿化树木大量挖走,非法倒卖获利。是谁在大肆破坏荒山治理林地非法获取巨利,非法强占荒山治理林地,建设炸药库、厂房等,使举报人遭受巨大的人力、物力、资金财产损失?证据确凿,一目了然。然而,二被举报人郭爱芳和周振涛竞故意明目张胆的知法犯法,利用职权帮助隐匿、伪造证据,枉(来自:WwW.:报案举报信)法裁决:《荒山承包治理协议》、《荒山治理转让协议》无效,支持协助一些违法分子非法倒卖破坏治荒林地而获取巨利,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给举报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其违法行为已严重触犯了党纪国法,根据《刑法》第307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追究二被举报人郭爱芳和周振涛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依法严惩。恳请各上级政府、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等对二被检举人郭爱芳和周振涛依党纪国法予以查处。举报人:刘文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篇二:职务侵占罪报案材料职务侵占罪报案材料关于我司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报案材料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9913*****犯罪嫌疑人:郑**,女,身份证编号:34213019780*******,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7*******。涉嫌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郑**在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11元发票、8193余元现金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0年1月26日,郑**利用职务之便从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私自带走“政法委”所有账单及13238元发票、“法学会”的所有账单及973元发票;2010年2月,郑**在西安市**区人大私自利用职权代表酒店领走8193余元账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此致雁塔区**路派出所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3月3日篇三:揭发检举信揭发检举信:为了执行党中央打击干部队伍犯罪行为,纯洁干部队伍的号召,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们了解到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存在违法行政的事实,检举如下:被检举人:五常市公安局沙河子派出所。基本事实1、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滥用执法,私自篡改询问笔录内容及其签字笔迹。2、针对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并未向我们送达,处罚决定书的签字也并非本人签字签收,签字笔迹为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恶意填写。3、五常市公安局违法行政,我们并未收到传唤证,传唤证上的签字并非我们签写,签字笔迹为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恶意填写。4、针对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五常市公安局并未将通知书交给我们,通知书上的签字并非我们签写,签字笔迹为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恶意填写。5、针对此次人身侵权一事,我们当时积极报案,但是沙河子派出所并没有填写报案笔录,程序违法。6、与此同时,针对五常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决定不复议不诉讼的签字笔迹,并非我们填写,签字笔迹为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恶意填写。7、我们曾经到五常市公安局信访办检举说明此事,信访办工作人员承认此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答应给与我们行政赔偿,但是事后并未执行,一直推脱。8、针对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此次案件处理,我们多次去沙河子派出所要求其工作人员给我们提供案件材料,但工作人员总以我们没有权利为由,拒绝提供。我们作为普通百姓,曾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但至今合法权益仍未收到保护。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这种恶劣行为已经严重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给我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和打压。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一并予以严惩,还老百姓一片净土,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交代!现将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有关情况反应给各位领导,恳请相关部门出面依法追究其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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