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640000/3699-2010
Q/ HNL
宁夏农垦沙湖实业有限公司暖泉饲料分公司企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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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NL 003—2010
猪浓缩饲料
2010 - 03 - 23发布
2010 - 03 - 23实施
宁夏农垦沙湖实业有限公司暖泉饲料分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宁夏农垦沙湖实业有限公司暖泉饲料分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宁夏农垦沙湖实业有限公司暖泉饲料分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旭东、陈朝宗、王小平。
猪浓缩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浓缩饲料的代号、技术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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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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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豆粕、棉粕、菜粕、动物蛋白、微量元素、维生素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猪浓缩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5917.1-2008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GB/T 5918-2008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方法
GB/T 6432-1994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4-2006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 过滤法
GB/T 6435-2006 饲料水分和其它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 6436-2002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2002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T 6438-2007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9-2007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T 15398-1994 饲料有效赖氨酸测定方法
GB/T 14699.1-2005 饲料采样方法
GB/T 18823-2002 饲料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 代号
代号、添加比例及适用阶段见表1。
表1 代号、添加比例及适用阶段
名称
代号
添加比例
适 用 阶 段
猪浓缩饲料
301
30%
全程
猪浓缩饲料
302
40%
全程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
4.2 水分
浓缩饲料不高于13.0%。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增加0.5%含水量。
a) 平均气温在10℃以下季节;
b) 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天者;
c) 浓缩饲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标签中注明)。
4.3 成品粒度
浓缩饲料(成品粉料):全部通过8目分析筛,16目分析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0%。
4.4 混合均匀度
浓缩饲料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4.5 营养成份
营养成份见表2。
表2 营养成份
名称
代号
成分(%)
粗蛋白
粗纤维
粗灰分
钙
磷
食盐
赖氨酸
猪浓缩饲料
301
30
12
14
1.8~2.5
1.3
1.1
1.5
猪浓缩饲料
302
26
12
14
1.8~2.5
1.3
1.1
1.5
表中各项营养成份分析保证值均以87%物质为基础计算。
4.6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4.7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第1126号、第1224号有关饲料添加剂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观
采用目测、嗅觉评定。
5.2 水分
按GB/T 6435-2006的规定执行。
5.3 混合均匀度
按GB/T 5918-2008的规定执行。
5.4 粗蛋白质
按GB/T 6432-1994的规定执行。
5.5 粗纤维
按GB/T 6434-2006的规定执行。
5.6 粗灰分
按GB/T 6438-2007的规定执行。
5.7 钙
按GB/T 6436-2002的规定执行。
5.8 总磷
按GB/T 6437-2002的规定执行。
5.9 食盐
按GB/T 6439-2007的规定执行。
5.10 赖氨酸
按GB/T 15398-1994的规定执行。
5.11 卫生指标的测定
按GB 13078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工艺、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个组批。
6.2 饲料采样
按GB/T 14699.1-2005的规定执行。
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本厂品控部进行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指标包括感官指标、水分、粗蛋白质、钙、总磷。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
d) 新产品投产时;
e) 在生产工艺、设备、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f)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g)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h)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有异味、生虫、明显结块等现象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营养指标若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卫生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
6.5 允许误差
按GB/T 18823—2002的规定执行。
7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7.1 标志
按GB 10648的规定执行。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塑料编织袋加塑料内衬。定量包装允许误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执行。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严防曝晒、雨淋、变质或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等混装、混运,保证运输质量和安全。
7.4 贮存
应分类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堆混放,防止鼠害。产品码放应离地10cm,离墙20cm。
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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