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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典]捏造现金缴款单虚报注册本钱的行动若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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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典]捏造现金缴款单虚报注册本钱的行动若何定性[宝典]捏造现金缴款单虚报注册本钱的行动若何定性 伪造现金缴款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案情摘要 成某系南通某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间,成某接受委托为南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单位代办验资及公司登记业务,采用在空白的银行现金缴款单上按照请托要求填写的缴款内容,并用伪造的银行印章加盖在缴款单上的手段,先后伪造了收款人为上述25家企业、缴款人为应出资股东、开户银行为“南通市商业银行静海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市崇川支行”面额总值达1.23968...

[宝典]捏造现金缴款单虚报注册本钱的行动若何定性
[宝典]捏造现金缴款单虚报注册本钱的行动若何定性 伪造现金缴款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案情摘要 成某系南通某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间,成某接受委托为南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单位代办验资及公司登记业务,采用在空白的银行现金缴款单上按照请托要求填写的缴款内容,并用伪造的银行印章加盖在缴款单上的手段,先后伪造了收款人为上述25家企业、缴款人为应出资股东、开户银行为“南通市商业银行静海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市崇川支行”面额总值达1.23968018亿元的现金缴款单76张及与之对应的银行对帐单26张、银行询证函25张。使南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单位顺利通过验资并取得公司登记。成某在为这25家企业代理验资及公司登记过程中,一般以验资金额的0.5,收取的代理费,共收取代理费41.85万元。扣除验资费、名称核准费、工商登记费、 公告 职业卫生公告栏下载公告怎么写公司公告范文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制度公告栏模版 费、私企会费等费用11.0958万元,扣除支付制假费用7600元,非法所得为29.9942万元。 二、分歧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本案中,对成某伪造的银行现金缴款单是不是金融票证,以及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理由是:成某言明无需股东实际出资即可代办验资及公司登记业务,其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等银行单据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虚假的验资报告,再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尽管被告人在实施骗取公司登记行为过程中采取了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法,但由于这些伪造的银行单据不能进入金融流通领域,无法体现金融票证的汇兑、支 付、结算、融资等功能,因而难以对金融票证和货币的正常流通活动造成直接的侵害,因而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理由是:现金缴款单属于金融票证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所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现金解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规定:银行现金解款单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指的金融票证范畴。成某伪造银行印章,制作了虚假的银行现金缴款单取得虚假验资报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后来成某又将利用伪造的银行单据获取虚假的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又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但根据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原理,应当采取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三、分析意见 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关于本案所涉银行现金缴款单是否属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的“金融票证”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犯罪的四种情形,即:(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4)伪造信用卡的。对于第(1)、(3)、(4)项所规定的犯罪对象,因为条文规定明确,理解上不会引起歧义,但对于第(2)项中规定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否仅限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这三种形式,则有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刑法条文已用列举的方式将金融票证的几种形式予以了概括,司法实践中就应严格按此执行。也有观点认为,该条第(2)项中是将银行结算凭证的形式予以列举,但并未穷尽,在实践中出现了现金缴款单,也是银行结算凭证,应属本罪的犯罪对象。理由是:(1)刑事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在 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情形;(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3]8号《关于银行现金解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明确现金解款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专用凭证,也是银行和客户凭以记账的依据,它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代表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属于金融票证的范畴。 2、关于本案的定性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所涉现金缴款单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票证”,成某多次伪造金融票证,帮助他人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其行为性质如何确定,对此问题,涉及对牵连犯的认定及处理原则。 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其特征为:其一,牵连犯是数个行为之间的牵连,即行为的复数性。其二,牵连犯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的牵连,数个行为必须是分别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行为的独立性。其三,牵连犯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因此,牵连犯的数行为各自具备不同性质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即行为的异质性。其四,行为的牵连性。即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关系,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本案中,成某以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对账单及询证的方法,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了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了工商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符合《刑法》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同时,成某虚假注册资本的手段行为,即伪造的银行印章、银行现金缴款单、对账单及询证函的行为,又符合《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及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成某在主 观上对三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的认识是明知的,并在这种认识下实施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三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构成牵连犯。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除刑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按数罪并罚的以外,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比较刑法中对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结合本案案情,成某的行为应以刑法规定的量刑较重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定性并据以量刑。 四、司法建议 现金缴款单是否属于金融票证范畴,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1999年0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曾给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银条法,1999,27号)《关于银行现金缴款单和进账单性质认定的复函》规定:“现金缴款单、进账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的凭证。这两种凭证是银行和客户内部的记账依据,它们仅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对银行与客户之外的第三人没有证明作用。与客户进行商品交易的第三人不能凭现金缴款单和进账单作为发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8条规定的票证包括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和资信证明,其中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资信证明是指证明单位和个人资金实力和信誉的文件。现金缴款单和进账单不是资信证明文件,我们认为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8条规定的票证。”此答复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3]8号《关于银行现金解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相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我们认为《刑法》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所规定的“金融票证”应是同一概念,法律尚未对“金融票证”的范畴作出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复函”只是理论性的观点,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且前后矛盾,不能作为办案依据,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中的“金融票证”以及现金缴款单是否属“金融票证”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以便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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