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表一: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 制表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发表单位: XX省公安厅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配 枪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所在单位行政区别
本 人
一 寸
免 冠
照 片
所在单位所属系统
所在单位
部 门
职 务
身份证号
民 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签名
住 址
户口所在地
使用枪支情况
配强单位
政治(人
事)部门
审查意见
审查人:
配枪单位
负 责 人
意 见
单位公章
培
训
理论考核
分
实弹射击
环
勤务操作
考核时间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审核单位
地 级 公 安 机 关
审核单位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审核单位
审查人: 盖 章
审核人: 盖 章
审批人: 盖 章
持枪证号
发证时间
有效期限
填表单位
填 表 人
填表时间
填表注意事项:
1. 填表时需用钢笔、正楷、涂改无效。 制证时沿虚框裁下
2. 照片必须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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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2.5cm*3.2cm)彩色身份证照片大头照)。
3.
照片必须覆盖此 框
照片必须按照标准尺寸裁切后粘贴在照片框上,不得超出或小于边框。
4. 右下角四个箭号包含的区域为签名区,签名时应尽量居中。
5. 签名必须由本人用黑色钢笔在签名区内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不得盖
签名区
签名区
.住虚框。
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录
变更项目
变更、更正后内容
变更日期
填写要求
1. 此表中配枪人员基本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使用公务用枪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填写说明填写。
2. 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配备公务用枪单位(部门)和县级、地级、省级地方人政府公安机关枪支主管部门留存。
3. 审查单位、审核单位、审批单位的填写: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分别由县、市、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填写审查、审核、审批意见;其他系统的配枪人员分别由县、市、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填写。
4. 勤务操作分优秀、良好、一般三种标准。
5. 部门:填写申请配备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在单位内的具体部门:如治安科、刑警队、检察院刑事检察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