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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QZY 0001 S-2015 山东众源饮用山泉水有限公司 众源饮用山泉水
Q/ZY 山东众源饮用山泉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Y 0001S-2015
众源饮用山泉水
2015-07-10发布 2015-07-20实施
山东众源饮用山泉水有限公司 发布
Q/ZY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众源饮用山泉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昫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Q/ZY 0001S-2015
山泉水 众源饮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众源饮用山泉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双泉马双路西段山东众源饮用山泉水厂区内取用天然纯净的深层地下原水,经过滤、杀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封的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众源饮用山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国家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QB 2357 聚酯切片(PET)饮料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3.1.1 水源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卫生防护
按GB 8537 规定执行。
3.2 生产工艺
原水 ? 石英砂过滤 ? 活性炭过滤 ? 微滤 ? 超滤 ? 净水箱紫外线杀菌 ? 臭氧杀菌 ? 灌装封盖 ? 灯检 ? 检验 ? 成品。
?
桶及盖的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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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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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度/度 ? 10
GB/T 5750 浑浊度/NTU ? 1
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余氯(游离氯)/(mg/L) ? 0.05
四氯化碳/(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耗氧量(以0?计)/(mg/L) ? 2.0
溴酸盐/(mg/L) ? 0.01
c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 0.3
cGB/T 5750 总α放射性 /(Bq/L) ? 0.5
c 总β放射性 /(Bq/L) ? 1
PH值 6.5-8.5
镉(Cd)/(mg/L) ? 0.005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0.005
铅(Pb)/(mg/L) ? 0.01
总砷(As)/(mg/L) ? 0.01
锂/(mg/L) ? 0.2
3.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a项目 采样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CfU/mL) 5 0 0 GB/T 4789.3-2003平板计数法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5 0 0 GB/T 8538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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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 应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6.1.1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台灌装的产品为一批,在成品仓库进行随机抽样6桶,分成2份,一份检验,一份封存。
6.1.2 从每批产品中随批抽样抽取样品,抽取率为1/1000但不得少于检验量的3倍。 6.2 检验
6.2.1 出厂检验
6.2.1.1 产品出厂前,需有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明后产品方可出厂。
6.2.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一更换设备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一停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一国家质量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2 包装
7.2.1 桶装材料必须是由聚碳酸酯(PC)材料制成,应符合QB 2460的规定。瓶装材料必须是由聚酯(PET)材料制成应符合QB 2357的规定。外包装(纸箱)材料必须是瓦楞纸箱制成,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2 所用的桶、瓶子及其盖子的清洗必须符合QB 2357的规定。。
7.3 运输
7.3.1 成品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的物品混装。各种运输工具应随时清洗、定期消毒,保证清洁卫生。
7.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7.4.1 成品堆放时与地面、墙壁的距离不庆小于10CM,便于通风。严禁露天堆放或靠近热物。 7.4.2 成品库应干燥、通风、设有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应定期清扫、清毒、保持卫生。 7.4.3 成品在贮存期间应定期进行外观检查,以保证其卫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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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瓶装饮用水(净含量不大于3L)保质期12个月;桶装饮用水(净含量大于3L)保质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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