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口和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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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网站)
姚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网站)
姚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人:苏 婷
(一)行政许可(共1项)
(二)行政处罚(共16项)
(三)行政征收(共1项)
(四)行政确认(共1项)
(五)行政给付(共2项)
(六)行政奖励(共2项)
(七)行政裁决(共1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三定方案?第二部分:‚根据上述职能,县计划生育
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对基层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帮助;做好有关
1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应诉、复议、赔偿的各
项工作。
(二)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
县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人口目标管理
责任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书‡所定的各项任务,对执行情况组织检查、考核、兑现奖励。
(三)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组
织实施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和年度计划生育样本点的抽查工
作,指导基层统计台帐的正常运转。
(四)制定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
和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人口与县情、人口与计划生
育基础知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优生优教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的建设和技术服务、
新节育技术的推广运用等综合服务的管理;组织对独生子女、病
残儿童、节育手术并发症、不孕不育症的县级鉴定,负责全县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人员技术职务的考核、职称的评聘,并把
县级鉴定结果上报州级鉴定。
(六)编报全县计划生育事业费、设备装备和基本建设支出
的预算;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计划、货源组织和调配供应实施
管理和监督。
2
(七)制定全县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计
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县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学会的组建,支持和指
导协会、学会按†章程‡开展工作。
(九)办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证件和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证明。
(十)承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州计生委交办
的其他事项。?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全国人民代表大2002年9月1法律 国人口与计划生无 会常务委员会 日 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2002年9月1国务院 第357号 收管理办法‡ 日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2001年10月国务院 第309号 服务管理条例‡ 1日
省九届人地方性法†云南省人口与云南省人民代表2002年9月1大常委会
规 计划生育条例‡ 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 第65号
公告
†流动人口计划国家计划生育委1999年1月1生育工作管理办第1号令 员会 日 法‡
†计划生育技术部门规章国家计划生育委2001年12月服务管理条例实第6号 员会 29日 施细则‡
†云南省<生育云南省计划生育1998年1月1无 证>管理办法‡ 委员会 日
†云南省流动人2004年4月1政府规章 口计划生育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 无 日 规定‡
3
†云南省社会抚云政发2002年9月1养费征收管理办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2]11日 法‡ 0号
续表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备注
†云南省独生云南省人民1999年6月子女父母光荣第80号令 政府 1日 证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业云南省人民2004年6月云政发人口独生子女政府规章政府 1日 [2004]101号 家庭奖励规定‡
†云南省农业
人口独生子女云南省人民2004年6月云政办发
家庭奖励规定政府办公厅 1日 [2004]165号
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姚
安县计划生育姚政办发局职能配臵、内姚安县人民2002年2月‚三定方案?“2002”29设机构和人员政府办公室 20日 号 编制规定?的通
知‡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项目名称及执法依据:
(1)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
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生育证‡。”
(2)部门规章:†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需要生育的,须
由夫妻双方通过女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
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4
已婚育龄夫妻提出申请时,应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如
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交验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提供经单位
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婚育情况证明,并填写†生育证申请
表‡。 申请人领取†生育证‡或†生育证证明‡时,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交纳办证费。”
†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生育证‡的审批遵循集体研究决定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
审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一孩†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
处审查批准;再生育的†生育证‡由县(区、市)计划生育委员
会(局)审查批准。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二个月内,
对审查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生育证‡;对申请人条件不
符合†条例‡规定的,作出不予发证的决定。?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办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的有关证件?。
2、执法岗位职数:1人。
3、执法职权:依法审批†生育证‡。
4、执法职责:
(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
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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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一)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
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计数据的。
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生育证‡发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发放†生育证‡或不作为行为的,应
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 行政处罚(共16项)
1、项目名称及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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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求
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
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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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
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符合
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处罚种类: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
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
†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
款。?
处罚种类: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
照本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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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部门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
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
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部门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
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
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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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政府规章:†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款:“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雇主违反本规定第十一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职业介
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雇主在介绍用工或者招用、雇用已婚育龄
流动人口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当督促其补办并及时向当地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1)政府规章:†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
五条第一款:“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
在办理、交验、查验、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活动中发生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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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的,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九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交验、查验、核查程序和有关事项,依照†办
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规定执
行。?
(2)部门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
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
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
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
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
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
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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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
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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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
业资格。?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警告、罚款。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
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
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
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
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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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
†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政府规章:†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七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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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出借、转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政府规章:†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和停止
享受有关待遇:
(一)冒用他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使用骗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骗领的或者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级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收缴。?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4、执法职权:
(1)依法查处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
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
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
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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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及逾期仍拒不
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雇主违反†云
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6)依法查处生育间隔不到四周年以上的违法行为;
(7)依法查处无证生育的违法行为;
(8)依法查处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违法行为;
(9)依法查处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藏匿、
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违法行为;
(10)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云南省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办理、交验、查验、核
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的违法行为;
(11)依法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
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
(12)依法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
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违法行为;
16
(13)依法查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
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14)依法查处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违法行为;
(15)依法查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出租、出借、转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违法行为;
(16)依法查处冒用他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使用
骗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违法行为;
(17)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云南省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5、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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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
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计数据的。?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
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
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计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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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
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
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
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6)†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征收(共1项)
1、项目名称及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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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种类:征收社会抚养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
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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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
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
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
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3)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
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
抚养费,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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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
行政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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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减发
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四)属农业人口的,在落实节育措施前,不得享受扶贫优
待。
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理。
收养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处理。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
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
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
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
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二)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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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
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提倡农业人口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
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
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少数民族农业
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
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
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
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再婚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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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
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
生育过的。
(二)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
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不
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4)政府规章:†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款:‚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
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社会抚养费
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
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
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
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
至8
23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违法
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
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
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
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
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 倍的社会抚养费。?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流动人口违
法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
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
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
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
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
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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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
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2、执法岗位职数:(2人,与‚行政处罚?同)
3、执法职权:
(1)对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2)对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据†社会抚
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
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执法职责:
(1)†中华人同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
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计数据的。?
25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
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
数据的。
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行政确认(共1项)
1、项目名称及执法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
26
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独生
子、独生女或者依法收养的独养子女为独生子女。”
(3)政府规章:†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
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长效避
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
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2、执法岗位职数:(1人,与‚行政许可?同)
3、执法职权:审查确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
对象资格。
4、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
费的;
27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计数据的。?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
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
数据的。
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奖、优、免、补’政策执行中,对
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
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
28
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参与实施‘奖优免补’政策的人员弄
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属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属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享受有关工资待遇
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 行政给付(共2项)
政府规章:†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四
条第四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直至其亡
故,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72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840元,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
9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现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从本规定开始实施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二款第一项:‚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
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夫妻双方
都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各
支付一半;一方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另
一方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夫妻双方都是其他非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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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
决。?
2、执法岗位职数:3人。
3、执法职权:资格认定、资金划拨、统计。
4、执法责任:†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不按时拨付经费或虚报、冒领、克扣、贪
污、骗取、挪用、挤占、截留奖励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
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五) 行政奖励(共2项)
1、项目名称及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
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
条:“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农业人口夫妻,自愿终身只生(养)育
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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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3)政府规章:†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奖:一次性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金1000
元。?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五条:‚农业人口育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
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依法生育残收养一个孩子后放弃再生育
的;
(三)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恢复生育能力而自愿
放弃再生育,终身只养育这一个孩子的;
(四)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后,其中一
个子女在14周岁前死亡,另一个子女未满14周岁且不再生育的。?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六条:‚农业人口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
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一)再婚前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
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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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依法办理了†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于女或
无子女的。?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七条:‚农业人口夫妻离婚残丧偶首只生育一个于女,离婚或丧偶后的单亲家庭,
办理†独生于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八条:‚农业人口夫妻在关于女年满重14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对父母及其于女给予‘奖优免补’的奖励;在于女年满量14周
岁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可以给予‘补、免’
的奖励,对其子女可以给予‘优、免’的奖励。?
政府规章:†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免:免除独生于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
文具费(已改为‚教育奖学金?)。?
2、执法岗位职数:2人。
3、执法职权:统计、资金划拨。
4、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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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
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计数据的。?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
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
数据的。
33
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奖、优、免、补’政策执行中,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
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参与实施‘奖优免补’政策的人员弄
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属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属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享受有关工资待遇
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 行政裁决(共1项)
1、项目名称及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八
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
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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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
条:“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依
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执行。?
(3)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
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
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所、室的建设和技术服务、新节育技术的推广运用等综合服务的
管理;组织对独生子女、病残儿童、节育手术并发症、不孕不育
症的县级鉴定,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人员技术职务
的考核、职称的评聘,并把县级鉴定结果上报州级鉴定。?
2、执法岗位职数:2人。
3、执法职权: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组织鉴定、赔偿调
解。
4、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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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
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计数据的。?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
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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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据的。
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姚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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