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原则
行政复议 基本原则 原则 复议
1.合法原则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3)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公正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变更,必要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做出准确的定性。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3.公开原则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
(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4.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
(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
(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便民原则
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比如可允许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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