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
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 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另外;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
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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