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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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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案例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案例 一、 :本案例係源於92年7月間南投縣00國小自辦教師甄試, 當時報名甄試者只有2人,其中1人為當時該校校長洪00的兒子,洪 00自任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甄審結果錄取其子為該校老師, 事後遭人檢舉,被法務部依裁罰150萬元;洪 00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洪00敗訴;此 外,洪00因而考績被打乙等,並被南投縣政府解除主管職7個月;洪 ??的兒子也被撤銷錄取資格。 二、 :按本法規範對象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一項所定之 人員及其關係人。上開公職人員執...

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案例
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案例 一、 :本案例係源於92年7月間南投縣00國小自辦教師甄試, 當時報名甄試者只有2人,其中1人為當時該校校長洪00的兒子,洪 00自任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甄審結果錄取其子為該校老師, 事後遭人檢舉,被法務部依裁罰150萬元;洪 00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洪00敗訴;此 外,洪00因而考績被打乙等,並被南投縣政府解除主管職7個月;洪 ??的兒子也被撤銷錄取資格。 二、 :按本法規範對象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一項所定之 人員及其關係人。上開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得使 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即應自行迴避,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 代理人執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如有違反依同法第16條規定應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本案洪00為國小校長,合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一項規定,其於辦理教師甄試依規定本應迴避而未迴避並錄取其子(為 本法第3條規定之關係人)為該校老師,顯然違反上開規定而遭重罰。 三、 1. 規範對象: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本縣應申報人員計 有: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機關首長、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縣長及各 鄉(鎮、市)長、縣議員、辦理稅務、地政、主計、營建、採購、 都計業務主管) (2) 關係人:同法第3條規定,指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 以內之親屬含姻親、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及公職人員本身、配偶或 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2. 規範行為: (1) 利益衝突:同法第5條:「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 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 利益者」。 (2) 迴避義務:第6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 避」 另依第10條第一項第二款,應停止執行 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3. 處罰:第16條:「違反第10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新竹縣政府政風室編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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