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公司行政): 乙方(公司工会):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文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
第三条 甲方应有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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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加强对女职工教育、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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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拔、使用。
第四条 甲方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 乙方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甲方应予支持。
第七条 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伤护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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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 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
作或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二)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
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
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
排适当的工作;
(二)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
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喊
相应的工作量;
(三)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制
间之内。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 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
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二)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三) 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
至30天;
(四)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
天;
(五) 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
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
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
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 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
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 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
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三) 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劳动
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四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合原工作的女职工,甲方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十五条 甲方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
第十七条 甲方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单位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代表参与单位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