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红岭中学高中学分认定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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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稿)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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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学校教学管理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采用学分制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一、组织领导
1、学分认定委员会:
主任:常 炜
成员:张 蔷、崔殿立、沈志良、刘仁淮、詹淑仪、马敢飞、王建军、傅代俊、李会桥、陈运桥、王明慧、李君艳、于 杨、秦立法、王宏望
2、学分仲裁小组:
组长:张 蔷
成员:彭 宾、高中各学科教研组长
3、科目学分认定小组:
组长:科目备课组长
成员:科目任课教师
4、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小组:
组长:傅代俊、李会桥、陈运桥
成员:
年级
六年级体育公开课教案九年级家长会课件PPT下载六年级家长会PPT课件一年级上册汉语拼音练习题六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课件
组长、班主任、导师、研究性学习课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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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指导老师
二、学分的取得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不能取得学分。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也不取得学分。
三、取得科目模块学分的条件
1、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5/6以上(经批准的病、事假,
由任课教师给学生补修所缺课时);
2、学分认定考核(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成绩合格。
四、学分认定前的考核
学分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认定。
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两部分,均由过程评价和终结评价两个部分组成。
(一)、学术性课程(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习领域的学科)模块(满分100分)
1、过程评价共40分:其中出勤10分、课堂表现20分、作业10分。
(1)出勤10分—每旷课1节扣5/18分 (经批准的病、事假,由任课教师给学生补修所缺课时,不扣分), 旷课总节数超过总课时的1/6(即6节)时, 即不能取得该模块学分;
出勤分=
(2)课堂表现20分(物理、化学和生物包括实验操作、外语包括口语):
上课认真听讲,积极配合老师的教学活动,主动学习,勤于思考,动手参与能力强,踊跃发言,记20分;
上课能认真听讲,能配合老师的教学活动,动手参与能力较强,有时能发言,记18分;
上课能遵守纪律,能配合老师的教学活动,动手参与能力不够强,偶尔能发言,记16分;
上课不能遵守纪律, 学习被动,不能动手参与教学活动,经常不发言,记14分或14以下;
(3)作业10分—作业质量6分(作业A等6分,B等4分C等2分),作业数量4分
作业分=
2、终结评价:每学完一个模块后,由学校统一命题(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模块测试必须包括实验操作、外语模块测试必须包括听力测试)、组织纸笔测试(基于知识学习的模块采用闭卷考试,基于开拓视野的模块可采用开卷考试,满分100分)。由科目组组织评卷,并给出成绩。
3、模块考核成绩=终结评价分×60%+过程评价分
模块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满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4、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充分反映不同学生的成绩差异,学术性课程(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习领域)的必修(或必选)模块拟采用学分积点制。“积点”分为“课程积点”、“累计积点”与“平均积点”三类。
(1)课程积点:根据模块终结性测试成绩的分数换算成不同的质量积点,换算标准如下表
分数
59分以下
60-69分
70-79分
80-90分
90-99分
100分
积点
0
1.0-1.9
2.0-2.9
3.0-3.9
4.0-4.9
5
用质量积点乘以该课程学分即为该课程的课程积点。
当测试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时,课程积点=
,
(2)累计积点:以每门课程的学分数乘以相应的积点数,得出该门课程的积点数;
以每学期、每学年或毕业时各门课程的积点数累加即得出相应学期、学年和毕业时的累计积点数;
(Z---累计积点,i—第i门课程, Yi—第i门课程质量积点, Xi—第i门课程学分)
(3)平均积点:以每学期、学年和毕业时的累计积点数除以相应的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规定所需修满的学分数得出的商即平均积点。
(
—平均学分积点, i—第i门课程, Yi—第i门课程质量积点,Xi—第i门课程学分)
(二)、非学术性课程(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领域的学科,综合实践活动领域的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校本课程)学业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参与程度、动手能力、掌握程度、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研究课题、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和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翔实记录综合评定等级(具体标准见相关领域学分认定细则)。等级分为A级(A+、A、A-)、B级(B+、B、B-)、C级(C+、C、C-)、D级,C级以上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满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五、学分认定的程序:
1、教学班科目任课教师综合学生过程评价、终结评价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认定学分的初步意见。
2、科目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认定学分的意见。
3、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认定学分。
4、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5、对未取得学分的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书面通知学生并说明原因。
6、未取得学分的学生对学校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仲裁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仲裁小组提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复议,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在15日内召集有关教师、认定小组复议,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学生。学生对学校给予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向学校学分仲裁小组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
7、学生因模块考核成绩不合格而不能取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或申请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放弃,选修课程中要求获得必修学分的模块有其他选择的除外)。重修要在接到不取得学分的通知后1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取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本方案解释权属学校校长室。
200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