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师教(2006)26号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特长生的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了《体育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体育特长生是指按照高水平运动员统一招生条件,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因体育运动成绩优秀而在高考时获得加分的普通本科学生不属于体育特长生。
第二条体育特长生由学生所在院系和体育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教学工作,同时指派一名教师担任正班主任;体育学院负责比赛训练,同时也指派一名教师担任副班主任。教练员更要全面关心所带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训练情况。
第三条体育特长生所在院系和体育学院的领导及教师都应关心体育特长生的成长,严格教学管理,培养良好学风,激励他们在课堂上勤奋学习,在运动场上刻苦训练,为国家、学校争取荣誉。
第四条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常规训练,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和体育活动,同时须按所修专业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业。
第五条体育特长生的培养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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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学生所在院系制定,可以在该专业总学分的基础上少修10个学分,不修课程应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此外,体育特长生还可获得奖励学分:在市级比赛获得前3名者,每次奖励2个学分;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3名者,每次奖励4个学分,获4-8名者每次奖励2个学分。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也按上述办法予以奖励。奖励学分由体育学院在临近期末时开出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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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所在院系,所在院系予以记载。奖励学分累计不得超过10学分。毕业时,在学生成绩总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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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备注栏内注明奖励学分总数。
第六条体育特长生若在英语学习上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不修,不影响毕业,但不授予学士学位。要申请学士学位,必须通过学校英语三级考试。由于不修英语造成总学分不足,须用选修课的学分补足。体育特长生不可以不修英语之外的其他必修课。
第七条体育特长生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类课程的学习,所修课程必须参加考试。体育特长生的学习成绩以50分为及格线。50-59分之间,成绩记载为60分;60分及以上按实际分数记载。考核成绩在29分及以下者,取消补考资格。
第八条为了参加校内外重大比赛,体育学院与学生所在院系协商后,可以调整参赛学生的上课时间或短期停课,因此耽误的课程可事后进行补课。
第九条因参加重大比赛,造成期末考试不能参加者,以平时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因参加重大比赛,造成期中考试不能参加或作业未完成者,以期末考试作为该课程成绩;因训练、比赛等原因缺课,累计不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可允许其参加考试,总评成绩根据学习态度、作业情况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条体育特长生无故不参加训练和比赛,作旷课处理,一次训练和比赛折合3学时。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享受的体育特长生的一切待遇,直至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体育特长生无论因何种原因离队,均不再适用本办法。其培养要求与普通本科生相同。
第十二条体育特长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籍管理由学生所在院系与教务处负责。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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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体育特招生学籍管理办法》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