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莱阳市利用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破坏了我市的金融管理秩序。1999年至2004年,莱阳此类案件共发案3起,然而2006年7月至12月期间,莱阳市信用卡诈骗案发案就达到4起之多。7起案子表现形式都是恶意透支。针对当前莱阳市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不断蔓延的实际情况,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法律界定
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出台的司法解释,刑法所指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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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
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莱阳市山前店卫生院职工黄贤美,自2005年8月至2005年10月份期间,持金穗贷记卡透支消费8099.23元,经多次催收,一直到2006年12月底,仍拒不偿还,此为明显的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犯罪性的恶意透支,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恶意透支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一起,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恶意透支的追诉标准与法律惩治:
根据《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有关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此也作了进一步明确:“恶意透支,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对于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惩治也很严厉: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恶意透支存在的原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缘何如此猖獗,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部分持卡人的信用级别较低。部分持卡人收入较不稳定,一旦个人资金出现困难时,其
在平时所透支的资金又积少成多,造成较大数额透支的情况,此时能否归还透支款就要视持卡人的信用度而决定了。有些持卡人因信用级别较低,即使收到发卡银行的催讨通知书,也会置之不理或变更通讯方式逃避银行追讨,从而造成恶意透支。
2、持卡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信用卡恶意透支同其他诈骗类犯罪相比其诈骗性不是特别明显,人们往往因此同民事借贷混同,对恶意透支是一种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当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透支时,还认为其没有利用信用卡诈骗。有的持卡人一直到被公安机关传唤时,才发现这也是犯罪行为,原来恶意透支也是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一种。可见,在许多人的思想中,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尤其是信用卡恶意透支方面的法律意识。
3、发卡银行对持卡人把关不严。发卡银行自身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为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埋下了隐患。当前,我国信用卡种类相当多,发卡银行为了争夺市场,往往只重数量,不重质量。且各发卡银行均制定信用卡增长百分之几的计划,规定各分支机构务必要完成,还将此与员工的经济利益挂钩,这就势必会出现银行员工对申请领卡人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某些够不上领卡资格人轻易领到信用卡。犯罪嫌疑人于峰涛于2003年11月以张波、宋品修、于庆双三人名义办理某银行贷记卡,超期限透支29246元,这种状况,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在发卡时对持卡人严格把关,这种现象则可以避免。
4、清算不及时,报案不及时。有些银行为了稳住客户,对信用卡用户的一些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的行为听之任之,致使一些持卡人在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时轻易得手。顾虑太多,心慈手软,将该恶意透支名单一押再押,等时过境迁人去楼空时再移交公安机关,这就给侦查破案和追赃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给发卡行造成严重损失。2006年一直到年底,我大队才接到一家银行一并举报的三份恶意透支名单,但是已经丧失了破案的良好时机。
5、技术实施手段相对落后。我国的信用卡业务虽然已经日渐普及,但受技术条件经济等因素的影响,相应的电子化结算系统和网络技术仍然未能达到控制风险的程度。正常止付名单从上报到分发至本地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的时间过长,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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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范恶意透支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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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信用卡的健康稳步发展,维护信用卡市场秩序,就必须加大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防范力度,保证银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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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要严把持卡人信用关。发卡银行要严格审查,慎重发卡。要对申请领卡人进行仔细的资信调查,对于不够资格领取信用卡的坚决不予发放,宁缺勿滥,防止某些"有心人"利用申领到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发卡对于信用级别偏低的信用卡用户,要加强监督,及时清
算,发现情况应尽快冻结其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防止恶意透支情况的发生,以使银行资金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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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持卡人的法律意识。我们不仅要从法律上震慑不法分子,而且要通过广泛宣传教育,使持卡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目的。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等方式向公众宣传介绍信用卡法律知识。以提高持卡人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人人防范,有效的制止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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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发卡银行的管理效率。发卡行对其信用卡市场应当加强有效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问题。对信用卡及时清算,有效的防止恶意透支的发生,发现有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归还的,就应及时对用户进行止付处理,停止该卡的使用,防止恶意透支的再度发生。发卡行要及时结以往成功和失败的经验,及时形成有效的防范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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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上来求得长效的管理机制。
4、提高网络科技水平,加大技术投入。要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网络服务系统,完善及时清算止付的全国联网的金融网络系统,为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提供较好的硬件设施,这样才能更有效的预防和遏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发生。
5、各银行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的联系,充分发挥公安部门派驻各大银行金融单位联络室的作用,及时掌握信息,从中发现线索,打击犯罪。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苗头,就决不能手软,姑息养奸,对于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信用卡作为一种先进的支付工具,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意义重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发展信用卡的同时,加强预防和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只有如此,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才能被控制,信用卡市场才能真正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