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保险无权强行转让员工股:法律问题

中华保险无权强行转让员工股:法律问题

举报
开通vip

中华保险无权强行转让员工股:法律问题中华保险无权强行转让员工股:法律问题根据《新疆华联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股宣导材料》、《持股管理办法》、《员工持股实施办法》、《出资证明》、《委托投资协议》以及新疆华联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等文件,笔者作为一个股权法律实践者和研究者,就中华保险公司员工咨询的问题集中做一些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供持股员工参考!1、7700名左右的隐名股东属于谁的股东?首先,从外在形式上,隐名股东是新疆华联的股东,因而,应该在新疆华联的公司平台上来解决其股权转让问题,但是,隐名股东成为新疆华联的前提是隐名股东都是中华保...

中华保险无权强行转让员工股:法律问题
中华保险无权强行转让员工股:法律问题根据《新疆华联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股宣导材料》、《持股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员工持股实施办法》、《出资证明》、《委托投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以及新疆华联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等文件,笔者作为一个股权法律实践者和研究者,就中华保险公司员工咨询的问题集中做一些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供持股员工参考!1、7700名左右的隐名股东属于谁的股东?首先,从外在形式上,隐名股东是新疆华联的股东,因而,应该在新疆华联的公司平台上来解决其股权转让问题,但是,隐名股东成为新疆华联的前提是隐名股东都是中华保险的员工;新疆华联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中华保险的员工成为中华保险公司的股东而不得已设置的一个“壳”,其目的在当时是为了合理规避公司法的股东人数限制。其次,从《员工持股实施办法》等文件可以看出,他们具有的身份顺序应该是:第一身份是中华保险的“员工”,第二身份是中华保险的“股东”,最后的身份才是新疆华联的“股东”。这三种身份不应该被割裂对待,即不能在强制要求出资的时候,给他们说他们是“中华保险的股东”,而在不需要他们的时候,说他们只是“新疆华联的股东”,甚至用“中华保险员工”的身份来迫使他们就范。最后,应该把他们看做是“中华保险的员工股东”来对待,只有摆正这种姿态,尊重企业的历史和现状,尤其要考虑“员工持股”这一特殊历史背景,才能从法律上和常识上获得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共赢,否则,一味地“玩法律”,可能会激化矛盾。2、为什么隐名股东积极维权,而鲜有显名股东出来维权?原因很简单,就是利益作祟。《员工持股实施办法》中的出资限额显示,员工出资份额分别为:总公司正职领导100-150万;副职领导80-100万;中层干部40-60万;一般干部20-40万;分公司主要领导30-80万;班子副职25-60万;中层干部15-50万;中支公司主要干部15-50万;班子副职10-40万;分支机构其他管理人员5-30万;签约员工1-10万。《员工持股实施办法》规定:“全系统中心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出资,其他人员为自愿出资”。《员工持股实施办法》规定:“主要领导与所辖出资员工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由主要领导担任显名股东。这一制度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的结果是:总公司及各公司的主要领导成为了公司在形式上的股东(公司主权者),而中华保险通过对这些“主要领导”控制成为了新疆华联的实际控制人。显名股东由于都是领导,直接受中华保险总公司控制,尽管他们在整体转让股权一事上,可能会和中华保险有利益冲突,但是,这些人在中华保险拥有的利益应该很多,股权仅仅是其中一个,所以,他们不得不听从中华保险的指挥。显名股东这个中间群体,作为解决此次事件的关键角色被中华保险控制以后,就成为直接成为中华保险的“打手”,通过新疆华联公司的表决程序来达成中华保险的目的。隐名股东则不同,他们基本上处于管理的底层,而且有近半数已经离开中华保险,其被视为“外人”,他们难以获得信息,只能选择要么被动的接受,要么积极的反对!3、中华保险能上市吗作者作为一个旁观者,觉得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要上市”及“肯定能上市”。尽管正如《新疆华联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股宣导材料》所言,未来是不确定的。虽然未来是不确定的,但作为投资者来说,就是要从不确定性中来寻找确定性。绝大多数隐名股东都已经持有中华保险的股票近10年,再等几年,如果上市了,那我觉得10年的时间投资是值得的;反之,10年前的投资,如果现在按1.7倍拿回来,充其量冲抵了通货膨胀,实际收益应该甚微,除非投资者(隐名股东)对公司现在的价值,特别是未来上市(价值增长特殊增长)不看好!4、隐名股东不签字股权能被转让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由于股权代持是一种民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显名股东能不能代替隐名股东转让其股权取决了股份代持协议(委托投资协议)中是否约定了授权,如果隐名股东没有授权显名股东有权代为转让其股权,那么,除隐名股东以外,没有任何人有法律权利转让隐名股东的股权。尤其是新疆华联和中华保险更没有权利强制员工整体转让其持有的未来极有可能增长的股票!5、7700名隐名股东拥有哪些权利?按照《公司法》和上述文件,在本案中隐名股东至少拥有以下权利:1查阅公司相关文件的权利《新疆华联投资公司持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隐名股东享有以下权利:。。。(5)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但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可查阅的文件范围有:“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2提出议案的权利《新疆华联投资公司持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代持其股份的显名股东,向股东会提出议案”3知情权按照《委托投资协议》第4,6条,委托人(显名股东)应该定期向隐名股东报告工作情况4无效决议的撤销权如果新疆华联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决议内容和决议程序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隐名股东可以在该决议作出60天内提起诉讼5请求赔偿的权利《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代位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权利《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保险无权强行转让员工股:法律问题(二)2015-11-05王宏哲股权法律1中华保险不能借助新疆华联之手强行通过股东会决议转让员工股在中华保险员工股维权微信群里,有一则消息,据说来自于中华保险总公司,内容是:”如果超过2/3同意公司处置方案,不需要另外1/3同意,所谓2/3是指出资额度的2/3,而不是人数。”。对此,有隐名股东咨询,如何在此次事件背景下中理解这一条。这个以出资额表决数来决定公司决议的法律结论是来自于公司法。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就本案中的股权对外转让一事,如果认为员工股属于新疆华联的股东,那么,新疆华联就可以按照本条规定来达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目的(应该是中华保险的目的)。但是为什么不能强行转让那?关键的一点是要认识到这里的股权不是公司法意义上一般股权,是基于员工持股目的形成的员工股;同时,这里的新疆华联也不是一般的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公司,因而,其不能按照一般公司法规定的决议程序和标准来进行决策!问题的核心就是隐名股东到底是谁的股东?请见下一个问题的答案。2所有隐名股东都是中华保险公司的隐名股东这一点认识对中华和员工双方都很重要,因为更多的员工认为自己只是新疆华联的股东,如果仅从新疆华联的股东角度来考虑问题,这是一个极为危险的方向性错误!有证据显示,自始至今,中华保险都承认:隐名股东都是中华保险的隐名股东,新疆华联仅仅是个规避法律的“壳”而言,不具有实质意义。以下证据显示中华保险一直视7700多名隐名股东为中华保险的隐名股东:证据1:《关于部分分公司提问的答复》第15条说:员工所持股为“中华联合的股权”。证据2:《关于部分分公司提问的答复》第9条说:员工入股后,是公司隐名股东,不属集资行为。证据3:《关于部分分公司提问的答复》第4条说:目前我们员工所持“中华”原始股每股为1元。证据4:《员工股整体转让方案宣导材料》之“个人不能随意处置”说:中国保监会2004年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年第3号)规定,自然人不能直接投资保险公司。因此,员工出资成立新疆华联作为持股平台,再由新疆华联投资入股到中华控股和中华财险。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4号)的规定,目前自然人依然不能成为非上市保险公司股东。基于以上政策原因,出资员工不直接是中华保险的股东,而是新疆华联的股东。(公司承认员工作为隐名股东的原因是因为政策限制,但反向推理是:公司承认员工入股后获得隐名股东资格!)证据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收款收据》中“收款事由”显示是“出资款”,依据股权法律一般原理,员工因出资获得了中华保险的股东身份!基于以上,对隐名股东来说,必须重新调整商谈对象,不要把重点放在新疆华联这个“壳公司”身上。要认识到自己的真实身份是“中华保险的隐名股东”,所谓“新疆华联的隐名股东”是一个虚假的概念,在法理上要“刺穿新疆华联的公司面纱”直指“中华保险”,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3“整体转让”的并不是新疆华联的股份,而是隐名股东持有的中华保险的股份”如何理解“将员工股整体转让”?首先,这里的员工股就是指“中华保险的员工股”而不是“新疆华联的员工股”,这看似是常识,但却是考虑双方关系的法律基石!其次,“整体转让”的看似是新疆华联作为一个持股人的股份,但实际转让的却是隐名股东作为中华保险的股东的股份?按照《宣导材料》似乎是在转让新疆华联的股份,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那么隐名股东就是新疆华联的隐名股东,而不是中华保险的隐名股东了,这就是一个法律陷阱。4“新疆华联”是一个特殊公司(1)新疆华联是“持股平台”,它的唯一功能就是持股,它不是《公司法》意义上普通公司,所以,就不能简单依照《公司法》来处理新疆华联内部的股东关系和治理结构。(2)新疆华联从开始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只具有形式上的法人资格,但不具有实际上的法人能力新疆华联的不独立体现为:财务不独立(股东的入资不是进入公司账号,而是进入中华保险;应该没有自己的独立财务体系)、人员不独立(股东都是中华保险的员工,不是独立的投资人;董事和监事都是中华保险的高管;董事长由中华保险的副总担任;显名股东都是中华保险各省的负责人)、业务不独立(作为一个持股公司,除了投资于中华保险,没有别的业务)、财产不独立(所有财产都变成了中华保险的股本金)、机构不独立(这类公司应该没有机构)等。这样的一个长期的壳公司,怎么可能突然具有决策能力,能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来完成决策!(3)这样的壳公司可以承担一个流氓角色:在实际控制人操作下,为达成实际控制人的目的,随时可以作出一个转让其持有中华保险股权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员工股整体转让方案宣导材料》前言说:“根据新疆华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华联”)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转让新疆华联持有的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拟将员工股整体转让”
本文档为【中华保险无权强行转让员工股:法律问题】,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8297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0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21-05-13
浏览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