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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川关于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链接等服务提供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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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川关于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链接等服务提供者免责陈锦川关于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链接等服务提供者免责 陈锦川关于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链接 等服务提供者免责 原文地址:陈锦川关于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链接等服务提供者免责作者:高律师在郑州《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以下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所谓免责,即免除赔偿的责任,而非所有的民事责任。 1、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链接等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 《条例》第二十至二十三条分别对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和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免责条件。...

陈锦川关于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链接等服务提供者免责
陈锦川关于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链接等服务提供者免责 陈锦川关于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链接 等服务提供者免责 原文地址:陈锦川关于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链接等服务提供者免责作者:高律师在郑州《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以下条件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所谓免责,即免除赔偿的责任,而非所有的民事责任。 1、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链接等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 《条例》第二十至二十三条分别对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和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免责条件。但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每种服务提供者具体的免责条件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搜索引擎、链接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如何把握,争论很大。一般认为,法律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目的在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的侵权责任标准,使责任风险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从而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正常的经营发展网络信息产业。基于此初衷,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搜索、链接的文件是侵权的,在任何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都应被免除责任。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要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把握搜索引擎、链接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既要研读该条本身,也可以联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析。《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侵权;(四)…;(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显然,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欲免除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没有过错"、"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采取相应措施"等所有条件,而权利人发出通知仅仅是条件之一,并非唯一条件。因此,不 论是从一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出发,还是从《条例》关于服务提供者免责的立法的内在逻辑,都应当认为,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搜索引擎、链接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文件的链接,二是对所链接的文件是否侵权主观上不明知或者不应知。权利人搜索引擎、链接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服务提供者不采取移除、遮蔽等措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但权利人的通知并非唯一条件或者充分必要条件;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通知,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文件侵权而仍然不采取任何措施、继续提供搜索、链接的,亦不能免责。《条例》的起草者也指出:"条例借鉴国际上有效做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或者搜索引擎、链接服务,或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以向服务对象提供,在符合相应免责条件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那种关于"除非权利人向其发出合格通知,否则搜索引擎、链接服务提供者就必然免责"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在"阿里巴巴案"中,二审法院判定:即使在权利人没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通知的情况下,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而仍然提供搜索、链接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该判决中,法院明确了搜索引擎、链接服务提供者免责需具备的条件以及权利人发出通知与免责的关系。 2、免责所依据事实的举证责任 对于是否符合免责条件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应对此负举证责任。但也有观点持应由被告负担的意见。在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中(下称"百度案"),原告主张百度提供的歌词快照侵犯著作权,被告抗辩理由之一是:"快照"功能是对搜索结果文本信息的技术缓存,其提供的是缓存服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根据之一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免责条件",即认为被告应对其是否符合《条例》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必须明确,从法律性质上说,免责是一种对责任的限制,是针对侵权指控的一种抗辩。它就如同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诉讼时效等传统的著作权抗辩理由一样,所以属于被告的抗辩理由。从诉讼过程看,原告起诉被告侵权,需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而如果被告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的,则其可以据此提出主张,并说明其符合法律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定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责任提供证据。"因此,从举证责任分配上讲,原告主张被告侵权,以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和'上载'其作品"为事实,并对此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被告主张其为《条例》规定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免责,则应对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这是举证责任 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主张",违背"谁分配的应有法律逻辑。要求原告证明属于" 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其次,有些免责条件也只能由被告证明,原告根本不可能尽到证明的责任,如"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原告客观上显然证明不了。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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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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