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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个体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履行本店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结合我店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承诺认真执行: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 本店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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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验(检疫)证明; (三) 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 第七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一) 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二) 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三)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条 自觉向上级批发商索要电子打印的统一规格的供货凭证作为进货台账。请注意保存2年”字样的供货凭证,应当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条码、包装规格、进货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商名称、企业注册号、地址、联系电话、供货日期等内容;对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安装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电子台帐软件,并按规定及时将进货时间、数量、来源以及货物品种、规格、流向等内容如实记录清晰、完整,确保所售商品货正源清。 第三条 食品零售商应设立档案盒,将供货商提供的具有规范内容的供货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作为进货台帐保存;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保存好进销货的电子数据,不得随意删除。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 本店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 本店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 本店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下架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下架制度。 第二条 本店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某一批次货类别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的问题食品,通过核货、退货、召回、销毁、补救措施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 本店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店入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五条 退市食品种类: (一) 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二) 本店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销售的食品本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 本店自检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四) 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测,确认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 经食品安全专家评估认为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 (六) 接到上级和本部门下架通知的。 第六条 发现已经销售或存储待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生产厂家,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七条 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对有过退市记录的食品供应商、生产厂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进行特别标准,及时清点下架退市食品的数量。 第八条 本店会加强和公司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食品动态信息,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退市食品台账,记录退市食品的名称、规格、库存数量和销售数量、生产批号、保存期、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处理情况,且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条 本店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 本店检查内容包括对经营设施条件自查和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查 (一) 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储存; (三) 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设施; (四) 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已经食品安全要求; (五) 检查食品,及时清理编制或者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六) 其他需要检查的与食品经营相关的设施。 第五条 本店由专人按早、晚两个时间段各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第四条所列问题应当坚决清理。 食品存贮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存贮制度,确保食品贮存安全。 第二条 本店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店存贮制度是按照经营食品的品质特性分类进行存贮。避免食品存贮在恶劣的条件下,是食品腐败变质。 第四条 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邓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个人生活区分开。 第六条 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准,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冷冻时应分类摆放。 第七条 销售生鲜食品的,应当按照生鲜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选择陈列设备,陈列设备应保持清洁,无积水和污渍。 第八条 贮存生鲜区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辅料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冷藏库(柜)温度-2?--5?,冷藏库(柜)温度低于-18?。 第九条 采用高温保藏销售熟食的应当另设专柜,设置隔离设施和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第十条 食品贮存应配备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存贮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洗涮消毒。 第十一条 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以加强本店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店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店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 本店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店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 岗位。 消费维权处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消费维权处理制度。 第二条 经营户要在店内显著位置公布消费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农村消费者投诉。 第三条 经营户要健全消费维权制度,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质量纠纷,不得拒绝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请求;因商品质量而引发的纠纷要做积极处理,及时予以换货、退货或者赔偿处理,对确因商品质量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主动向消费者承诺损害赔偿;协商未果无法处理的投诉,应及时告知当地工商部门,要求予以公正处理。 第四条 经营户应热情接待消费者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要自行调节小额投诉纠纷,做到让消费者满意。 第五条 对消费者投诉中,可能存在的危害较大、范围较广的食品安全隐患的,应积极受理投诉,并及时、如实告知当地工商部门。 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上市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场食品购销挂钩,是指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 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食品。 第四条 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积极做好购销挂钩的引导、组织工作,并为食品经营者履行购销挂钩协议提供必要条件和优惠措施。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查验购销挂钩单位的合法性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并按照食品市场索票索证制度的规定,向供货方索取相关票证。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挂钩的供货方情况和产品名录,应报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供挂钩的单位和产品名录的如下信息和材料: (一)、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三)、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 第八条 与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市场准入手续,根据 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与之挂钩的超市、市场销售。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超市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食品经营者承诺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经营者承诺制度,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条 营造温馨购物环境,接待顾客礼貌、热情、热心、耐心、周到。 第三条 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条 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禁不合格食品上市。 第五条 认真履行进货食品查制度,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帐,做到台帐与进货凭证相符。 第六条 实行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食品外观,谢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第七条 食品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第八条 所经销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经销有害有毒、污染、变质、过期食品;不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食品;不经销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 第九条 对食品自检中发现和工商机关监测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第十条 凡顾客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发票按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处理。 第十一 条如果违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失、本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 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消费投诉工作,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本食品 安全制度 病案保护及信息安全制度超市消防安全制度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范本免费安全制度管理 ,一式两份,本店公示一份、交许可登记机关一份。我店将认真对照执行,并作出郑重承诺,欢迎消费者和执法机关的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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